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独创性 著作权

    作者简介:罗建,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56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 AI)的概念最早由约翰·麦卡锡(John McCavthy)在1956年提出的。按学者观念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断:第一是弱人工智能,该阶断的人工智能只能完全按照人类为它设计的路径,没有任何自我创造地完成各类任务;第二是强人工智能,处在此阶断的人工智能能够对收集的资料、数据进行选择、分析并作出判断,最后生成相应作品;第三是超人工智能,该阶断的人工智能具有超强的自我学习、分析能力,该阶断可能会是英国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预测的那样:人工智能将会超过并代替人类。计算机学界对人工智能分为:类人行为系统、类人思维系统、理性思维系统、理性行为系统。欧盟实际上抓住了人工智能的本质,所有的人工智能都是建立在算法和算力的基础上,当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的时候,其实就在源头对人工智能进行了规制。

    从人工智能机器人 AlphaGo于2016年3月9日15点30分在韩国首尔举行的人机围棋大战第一场比赛中战胜了韩国围棋职业九段围棋手李世石,人工智能又不停息地向文化领域发起了挑战,“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也已经正式出版。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新闻创作、艺术创作等领域全方位地大显身手,现目前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也是集中在新闻行业领域和艺术创作领域。人工智能本存在于好莱坞科幻片里面神秘的事物,因为“AlphaGo”“小冰”等代表人工智能频繁地出现在世人面前,感觉这一飘渺的东西突然鲜活地站在了每个人的眼前,由此也必然引起各行业对人工智能的一些思考。

    在国内司法务实领域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从最开始的保守态度,强调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享有著作权到腾讯状告“网贷之家”一案,国内正式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从而使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享有著作权,排除了学界和务实界以往从邻接权等其它路径上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使得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第一次以版权的面目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新学科,在世界范围内已经研究了上百年的时间,但真正在中国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是从1979年开始的。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后发国家,制度的相容性尤其值得重视,因为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政府推进型”而不是“需求诱发型”,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需求诱发型”的。 在引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制度的设计与社会发展脱节的现象,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的著作权法理所当然地也可能会落后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而不得不面对新问题而设计出新的解决路径。著作权制度应对科学技术挑战的发展,主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體,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受保护的范围。或者说,著作权制度承认它们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最典型的莫过于电影作品和电脑程序。这两类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是300年前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初无论如何想不到的。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具有人脑难以企及的高效准确性,如在可口可乐公司法务部,人工智能工具简化了许多合同文件的起草过程,律师用于审查的时间从10小时减少到大约15分钟。 在人工智能创造性不断被突破的当下,加之IP越来越成为企业在市场上赢得竞争的手段、大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定性必然成为法律理论、务实界无法回避的课题。

    在独创性上,世界各国在著作权的认定上是无争议的,如在判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要件时,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长期秉承“额头淌汗”(sweat of the brow)之理念,认为作品唯独立即创作,非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作品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creativity)或创作高度(gestaltungshoehe)。

    现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已经能画画,写音乐,可以编音乐剧,可以写电影,诗歌和喜剧并成功地创造出了人类以前从未听过融合了两种不同乐器特点的声音。 如《埃德蒙·贝拉米画像》是由人工智能在通过对14至20世纪15000幅作品进行学习,并经过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作品,2018年10月该画最终的成交价竟然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43万美元,整整比预计价格高了45倍!“小冰”也是通过对建国前后519位抒情诗人的作品进行学习和训练后,才能创作出有别于原519位诗人作品的全新诗集。

    组织《埃德蒙·贝拉米画像》拍卖的理查德·罗伊德也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和其余的艺术作品别无二致,它终究是一副肖像画作。虽然它并不是由一个戴着假发套的画家亲手绘制的,可它和过去250年我们卖出去的画作没什么区别。而且,这幅画一看就是佳士得会卖的那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完全已经具有了其独有的创造性而创造出新的作品,供人们欣赏。

    另一方面,作品如果没有达到创造性的高度,没有完成从0到1这种质的变化,而是以1、2、3……这种量的变化则没有达到最低要求的独创性,就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都可以反映出,作品要想获得保护就必然由自然人创作。我国《著作权》第九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郑成思教授认为不但在不同国家中,而且在不同的学者中,对于是否“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是作者”,是有不同认识的。 表面上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实不是属于有血肉的个体,但实际上对作品进行创作必然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作家、画家、工程师等活生生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一种“组织机构”在创作。

    曾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猴子自拍照”版权纠纷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做出判决,认为动物不能以保护著作权为名提起诉讼。法官卡洛斯·贝亚宣布:“我们认为,这只猴子,乃至所有的动物,由于它们不是人类,因此根据版权法案规定缺乏法定地位。”

    我国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争议,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经审理后,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步骤进行分解,包含软件设计、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并生成作品、对作品进行校正四个阶段。首先,在软件设计上看,软件的设计肯定是由通晓软件设计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或者工作单位的需求,设计出人工智能的算法模式,该算法也就决定了将来人工智能进行信息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对资料进行独立分析处理并生成作品的过程中,并不是人工智能它本身像人的大脑一样对信息进行处理,这个过程实际上已经也被深深打上了自然人的烙印,由软件设计者预先设计好了人工智能处理信息的方式。其次,信息收集和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进行校正也离不开自然人的作用。不难发现,人工智能作品的生成过程时刻都没有离开过自然人在其中的努力。

    卢海君教授认为:人类的创作行为和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并没有本质区别,人类和人工智能都是基于对信息的输入即大量的学习,然后经过人类个体头脑的加工或人工智能被软件工程师预设的算法处理后,然后生成作品即输出的过程。

    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著作权纠纷案中,侵权作品由腾迅Drea 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于2018年8月20日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该遍文章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而创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人工智能固然不是人,也不是法人,但是人工智能是由人设计创造的,因此它产生的作品和产品也应当属于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或一群人,或机构,或法人。

    李扬教授曾谈到:我去调查过腾讯的人工智能梦幻写手(DR EAMWRITER)进行创作的整个过程。腾迅公司首先要耗费巨大代价购买体育、财经等方面的实时数据库。之后要安排软件工程师制作写作模板并装饰写作模板编制成计算机程序,如果发现它初步生成物不符合要求,会进一步和资深体育、财经类记者合作进行校正,以增加生成物的独创性。 其作品生成过程中自然人的参与及生成作品的独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腾讯状告“网贷之家”著作权纠纷案第一次以判决书的方式确认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意义深远。

    第一,在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断出现的今天,该判决在不突破我国现有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框架的前提下,使得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有了据以保护的法律依据,顺应了新时代发展、满足了新时代需求、化解了新时代矛盾。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催化剂,能够激活人们的无限创作潜力,使其在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和经营创新中释放出最大的能量,从而转化为催生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沃土,孕育出更新的创意。因此,该判决必然引导民众产生更大的热情,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多姿多彩。

    注释:

    汪庆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的讨论[J].现代法学,2019(2).

    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许超.中外网络版权经典案例评析(第1版)[M].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

    鲍海跃,陈廖圣杰.域外法治-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奇谈“法律与技术变革”[J].中国审判,2020年1月7日版.

    郑友德.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的博弈(第1版)[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If an AI creates a work of art, who owns the copyright?.https://www.weforum.org/agenda/2017/08/if-an-ai-creates-a-work-of-art-who-owns-the-copyright,访问时间:2020年3月4日.

    晏如.“小冰”写诗,版权归谁?[EB/OL].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00544,访问时间:2020年2月3日.

    郑友德.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的博弈(第1版)[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6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孙若男.“猴子自拍照”版权到底归谁? 美国法院这样判[EB/OL].中国日报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8594671409191517&wfr=spider&for=pc,訪问时间:2020年2月19日.

    (2018)京0491民初239号判决书。

    李扬教授于2019年12月7日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发表的《作品的法律构成》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