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乡约对健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借鉴与思考

    关键词 乡村治理 自治 法治 德治

    基金项目:此为2019年安徽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结项成果,项目名称:徽州乡约对健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借鉴与思考,项目编号:QS2019092。

    作者简介:黄立侠,安徽省黄山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48

    徽州乡约顾名思议是一种乡规民约,但它不仅表现为一种规章制度,它还体现为是一种乡村基层实行乡村自治的组织。在宋代兴起,明代中叶和清初达到鼎盛,因此它不同于一般“乡规民约”,其自身的两重功能充分表现出今天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雏形。一、明清时期徽州乡约的历史作用诠释

    明正德末至嘉靖初,大批徽州本土居民外出经商,一小部分人骤然暴富,成为历史上名闻遐迩的徽商群体,使得原本平和和谐的整个徽州大地生活及社会生态发生急剧变化,淳朴民风受到严重侵蚀与破坏。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徽州知府何东序于嘉靖五年(1526),传令各地建立乡约,希企以乡约为阵地,从道德教化入手,革易陋俗、稳定社会秩序。这种在宗族乡里订立的乡约就成为村民自觉共同遵守的规约,村民自发执行,进而成为乡村自治的 “民间法则”,与当时统治者所宣扬的官方价值观高度契合,更符合当时的中华传统道德观念,为村民所接受。

    首先,乡约的组建在当时对移风易俗、稳定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受封建宗族影响深远的徽州,乡约和宗族族规融和结合,对族内先前在乡贤引导下自愿加入乡约的村民若不服从管理、不服从乡约者,利用族规家法给予严厉的惩罚,强化德治、厉行教化,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乡约的教化形式和内容,对民众百姓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不仅定时组织入约成员集体学习,普及宣传教育,督促村民遵循乡约、违约必罚,而且使用通俗易懂、结合乡民生活、符合村民语言习惯的文字,以诗歌或民谣的方式向乡民进行宣讲,使得更接地气、更易被接受。如祁门陈氏文堂乡约将明太祖《圣谕六条》加以演绎,向村民宣讲,不仅将官府圣谕内容通俗化,达到普及教化自治的效果,而且也增强了乡约内容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最后,徽州乡约建立完善的奖罚制度。除了定期的举行乡约活动,开展宣讲和普及,还实行奖罚分明的评判机制。自愿入乡约者,约会仪式庄严肃穆,一旦入会,必须严格遵守乡约制度,违反者惩罚措施极为严厉,“生则不许入会,死则不许入祠”正因严厉的处罚方式和程度,诸如罚款、罚粮、罚跪及鞭抽暴打等使得村民按照乡约做人行事,与宗族祠堂在宗族自治中的政治文化社会功能极为相似。徽州乡约正是利用聚族而居的优势,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使得乡风民俗不断得到匡正好转,社会安宁、社会风气祥和井然,成为真正的“礼仪徽州”。

    此外,徽州众多的保护山林乡约,对生态环境保护功不可没。通过护林乡约会,鼓励乡约成员培植树木,严禁滥伐林木。这种民间自发组织的社团,通过制定一整套严格的山地林场经营管理保护措施,自我管束,自我管理,使得山区林木种植业始终长盛不衰,代代相传的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地维护了徽州祖先们遗留下来的良好自然生态。

    由此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徽州乡约充分彰显出道德教化、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的鲜明特色,在当时就起到一种民间法的职能作用,与国家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党的十九大报告、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到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乡村的全面振兴离不开乡村的有效治理。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不高,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乡村治理需要破解的难题还不少。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能有效应对挑战,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二、法治约束是新时代稳定乡村社会秩序的保障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任务,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必将推动乡村治理更加精准、有效。

    在乡村振兴推进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针对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做好决策,防止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完善社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乡村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营造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 、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百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探索出一条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不仅包括成文的法律条文,还包括乡村已经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这是村民自治制定的、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的村庄治理中的“软法律 ”。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地方建章立制,将国家法律具体化、生动化,为乡村社会治理提供具体、明晰、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基层群众能够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基层普法活动,提升村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德治约束是新时代构筑乡村精神家园的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身所蕴藏的正能量能培育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向心力,增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

    一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村民道德素养,厚植乡村治理的道德底蕴,最大限度发挥德治的约束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挖掘村民身边普通人的真善美,发挥榜样的带头模范作用。三是激励乡村居民自觉约束社会行为。利用传统的宗族、乡约等组织机构在民众之中的影响力,通过宣传和正面引导积极投身乡村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在乡村形成和睦协调、友善互助的思想理念,以实现乡村有条不紊地约束、管理和协调。四是开展诚信教育和建立健全村民社会信用征信机制。推行诚信思想教育及普及是保证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加强诚实守信教育,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促进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把信用建设贯穿于鄉村治理整个过程。四、自治约束是新时代激发乡村基层活力的关键

    村民自治是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是法治与德治的根本。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根本原则与框架,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协商方式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自治能真正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最大限度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乡村振兴。

    首先,完善乡村群众自治机制。推动建立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乡村治理体制,积极探索,发挥乡村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其次,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正确厘清自治与德治。道德教化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但自治终究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原则,虽然乡村治理亟待加强乡村德治建设,但一些治理理念或做法不能因为符合道德原则而不讲自治原则。

    最后,村民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实现自治。一系列自治活动或村民表决通过的各类决议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制定完善的乡规民约,全体村民自觉而共同遵守,构筑约束村民言行举止的规则之网,通过乡村治理的“软法律”,以确保乡村治理的有序与有效。五、“三治合一”共建乡村善治格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是城乡基层治理的本质属性,“法治”决定城乡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德治”影响城乡基层社会道德能否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三治都是现代城乡基层治理的重要路径,“三治合一”不是简单的三治叠加,而是互为补充,共融共生。

    “三治”源于基层,定位于基层,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自治激发乡村治理活力,在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前提下,农民的参与性才能提高。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村民学法用法、知法守法,能将社会矛盾预防于源头。驻村法官、信访说事会制度、“板凳法庭”“法治驿站”“法律诊所”等服务组织,旨在帮助村民用法解决一件件纠纷与争议,让越来越多的村民相信“法”的力量,增强法治意识。以文化养德,以规矩促德,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各地农村文化礼堂举办家风家德、礼仪礼节、文化文艺等活动;各村发挥道德讲堂、德孝主题公园等德育基地作用;建立农户“排行榜”“红黑榜”,监督庭院卫生、垃圾分类等行为,强化正向引导和约束自身行为,积极投身乡村治理。

    加快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工作方向,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明清时期的徽州乡约是当时得到官府鼓励和推行的一种村民自治教化组织,它所包含的自我约束、自我教化的自治功能对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利用舆论、守法、信仰等伦理观念或文化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将宗族族规宗法、修谱建祠、编撰乡村县志等直接写进乡约的规约之中,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将宗法制度与乡村自治相结合,融汇于乡约之中,直接反映出徽州乡约所具有的自治法治德治功能,这对于我们打造培育新时代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乡村善治格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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