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下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研究

    关键词 员额法官 司法责任制 职业保障

    作者简介:阮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51

    司法体制改革旨在实现公平正义,为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司法的实践者法官,而法官实现司法公正则需要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作为依托。司法责任制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实为一体两面,两者是缺一不可 ,对司法责任制下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探究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成果、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呈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保障规范和机制,如审判权力保障制度、身份、荣誉、安全、工作、经济保障制度,它有助于维护法官基本权利,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支持及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然而我国在法官职业独立性、职业收入、职业尊严等权利的保障上存在着系统性的问题。

    (一)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

    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出现的大规模法官辞职潮与法官荒现象,不由让我们开始审视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我国古代,司法作为辅助政务处理的一个方面,司法长官通常是由行政长官兼任,并不存在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也没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后,我国的司法领域较多借鉴了苏联模式,法官职业保障意识薄弱,职业特点并不突出。在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强,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法官法》及一系列的解释、细则和规定奠定了我国基本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除了进行了制度性的规定,还具体细化了职业保障制度的内容。但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还是囿于在一般公务人员管理的框架内,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仍无法达到司法良性运行的标准要求。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职业特权、职业尊严、职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保障。我国没有法官权利保障的专门性、独立性机构,法官权利的救济体系中也存在第三方组织机构的缺失。在法官奖惩方面,《法官法》的权威性不足,更多适用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保障层面上,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组织保障,容易受到其他方的干涉,《宪法》《法官法》对此也未提供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基本条件。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长期以来移植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管理模式。法官任职门槛高、工作责任压力大,缺乏法官任职保障,司法地方化问题突出。同时,法官的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未出台法官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而采取职级工资制,加上受到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影响,法官总体福利水平较低。法官的荣誉感不强,未得到足够的社会尊重,现行的法官退休制度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要求。

    (三)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传统文化缺乏司法成长的土壤,长期的封建制度人治思想占主导地位,同时司法和行政不分,多是行政长官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纠纷,没有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更没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观念。近代以来,法院的制度设计也近于行政化,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工资待遇等,都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设计还停留在制度设计之初,在未充分考虑到现实需要及未与时俱进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有效保障法官的主体地位,无法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的地方化模式也不利于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实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工资收入远远低于其他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官队伍的不稳定现象,也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从法官自身角度看,我国法官的准入门槛及产生方式都相对容易,即使是大学毕业生,也存在与实践的脱离问题,法官自身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发展。二、国外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学习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源于英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明确了法官职业保障的四大原则,一是法官身份的保障;二是法官审判权的运行保障;三是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四是给予法官一定的司法特权。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已基本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对此进行借鉴学习有利于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對法官的身份保障与人身安全保障

    首先,任期保障。国外的法官任期主要包括终身制和任期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均实行终身制,瑞士、巴拿马、匈牙利等实行任期制。而无论是终身制还是任期制,都保障了法官在任期内的职业稳定性。其次,严格限定免职条件。国外对法官的身份保障多数在法定程序上进行详细规定,严格限制有关免职的法定条件。美国的联邦法院只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严重犯罪和轻罪”的弹劾事由才能对法官免职,且还要经过联邦众议院、参议院等严格程序。在新加坡,只有当总理或者经首席大法官向总理咨询并向总统提出法官存在不当的行为或因身心方面原因无法履职才能启动免职程序。这些都保障了法官的职业身份。再次,国外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相关制度日益完善。美国《法院安全改善法案》对法院安全资金的增加及人力设施的投入都制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相关犯罪的处罚及刑期规定有所提高,设置专门机构及人员对法官的安全进行保障。国外很多国家也对法官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进行了制度性规定。

    (二)法官的审判权保障与工作条件保障

    《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并只服从法律”。美国宪法中有相应的尽忠职守条款。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给予立法上的保障,通常在宪法、宪法文本中进行明确的规定,防止司法权受到其他各方面的干涉或者说是侵蚀。各国还对干扰法官独立办案的言辞行为采取了相应惩罚措施。另为减少内外在因素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影响,国外大多数国家完善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法国,其法院系统的人财物都由司法部、司法委员会统一分配及使用,独立于政府系统;法官的提名推荐、选拔任命和员额编制均由国家统一管理。瑞典是由中央机关统一调配法院的编制员额,避免受到地方、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扰。国外法官管理制度的理念是让法官管理法官,淡化法院的行政色彩。

    (三)法官的经济保障、荣誉保障与特权保障

    英国首相的年薪不高于大法官,内阁大臣的薪资待遇普遍低于高级法官,且法官在被任命后,任何机关、任何个人是不得随意作出对法官的任职保障、薪资待遇的不利行为。美国宪法有关于薪资的明确条款,且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随意减少法官薪资。德国法官的薪资待遇参照文官标准执行,但有发放专门的司法补助费。日本宪法也规定在职法官任何时候都不得减少其薪资待遇。法官除工资之外,多还有其他物质性利益的保障,如巴西的法官及其家属都依法享有医疗补助。多数国家还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法官退休后应享有的薪资待遇。另一方面,国外多给法官的荣誉保障以制度上支持,法官在社会上具有崇高的地位形象,如在新加坡,法律严格保护法官的声誉,以及严厉打击扰乱法庭审判秩序的行为,维护法庭的司法权威,这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官的尊严。在法国,法官经过总统任命后即成为终身荣誉。三、员额制语境下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司法独立意味着“制度性的独立”,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赖于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包括完善法院内主体形式与主体结构,突出一线法官的办案地位与作用,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形成执法办案基本单元;赋予独任法官、合议庭对大多数案件的直接裁判权,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群体性案件可提交审委会、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以审判权保障为核心,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

    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合理地建构审判权与管理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以审判权作为核心的权力运行体系,首先要去除司法行政化与地方化,以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同时为抓手。“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组建审判团队,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清晰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职责,严格落实干预司法的全程留痕制度,制定实施相关行为细则;加强内外监督,坚持党委领导监督与人大监督,同时发挥法院检察部门作用,并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既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审判权滥用,又可对干扰法官办案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在去除司法地方化方面,试点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稳步推进法院人财权改革,改革法院任命提名建议权,破解现行法院因由同级人大产生而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推进人事统管;落实法院经费保障,加强法院财政与财务管理,财物统管。同时发挥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功能与作用,进行进一步改革,保证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完善法官身份经济保障

    我国现有法官素质确实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一定的层次差别,我国在借鉴英美国家先进经验的情况下,首先在法官产生程序上应严格进行把握,保证进入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在此基础上可在部分优秀法官群体中试行终身制,终身制作为一种身份保障,可以起到示范激励作用,有助于留住优秀人才长期为司法服务,以返聘等其他形式将已退休的优秀法官留在法院,发挥他们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其次,对法官免职、职务调动程序实行严格法定,杜绝免职、职务调动的随意性,保证法官身份的稳定性,给予其免职、职务调动法官申诉权,当然这并不代表法官的过错行为不受追究,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依法办案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鉴于我国法官当前的工资收入情况,应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基础上,构建起我国法官的经济保障,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均是对此的探索,实现法官管理的单独化、专门化,实行与司法工作特点相适应的优薪制,保障法官的职业待遇,建立法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配套提高法官其他物质性待遇,提高退休金的发放水平。

    (三)建立职务豁免制度,维护法官尊严荣誉与安全

    在侵害法官及其亲属人身权益的案例教训上,通过进一步增强法院警力配备、延展法警内保职能、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综合全方位构建起保障法官及其亲属人身安全的防護网。对易于引起侵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案件,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积极探索改进家事审判工作的方式与方法。重视法官权益保障组织建设,加强组织建设,统筹兼顾,并作为法院改革的配套机构进行推进,为法官的人身健康和心理健康提供有效保障。对扰乱司法秩序行为,完善相应追诉机制,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违反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但《刑法》却没有类似规定,可以考虑将其引入《刑法》。建立起法官的职务豁免制度,消解法官独立进行审判的后顾之忧,维护法官职业尊荣 。

    注释:

    崔永东.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现代法学,2016(3).

    朱兵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J].时代法学,2015(5).

    商磊.需要与尊荣——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重构[J].政法论坛,2017(5).

    谭世贵,孙玲.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J].政法论丛,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