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

    刘悦

    近年来我国经济稳健发展,证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股民数量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中小股民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频频出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都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证券市场的稳定状况。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一、引言

    隨着经济的发展,创新、监管、风险控制越来越被资本市场重视。与此同时经济效益依旧是企业拼命准寻的,在两权分离的体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企业利益面前显得微乎其微,因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中国证监会重视的工作任务之一。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也曾指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如泰山”。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力军。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曾指出“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自然人居多,占比超过99%其中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更高达95%”。但是中小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上市公司财报获取信息,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并且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中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由此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维持证券市场稳定、优化商业环境的应有之举,是建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中小投资者的特征

    中小投资者多是利用自有的闲散资金进行投资,并且投资时专业程度与机构投资者也是相差甚远。众所周知健康的心理素质、高超的专业技能才能够保证投资的正确,而这些恰恰是中小投资者缺乏的。资本市场复杂多变,外加中小投资者专业能力不足将会促使其产生跟风心理,产生“追涨杀跌”的不理智行为。

    不少中小投资者以做短期投资为主,追求短期利益,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在获取信息、分析得失方面缺乏专业。并且由于中小投资者并不打算长期持有,因此获取的信息质量与专业投资者相比就会低很多。由于中小投资者时间精力与专业的投资也是相差甚远,处于信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就更加易于被宰割。

    正是中小投资者的以上特征使其在证券投资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经常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回报,导致投资者信心受挫,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市场的活力和稳定。具体而言当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十足时,将愿意把闲余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金价值,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依赖中小投资者。

    三、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分析

    由于主观、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中小投资者成为最主要的权益受损者。例如厦门某投资公司虽然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重大处罚,该公司2013年进行资产重组,2014年被证监会叫停,究其原因时发现进行重大重组的各方涉及内幕交易,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但是自己却浑然不知。此外某科技公司一直处于微亏或者微盈,认真分析财务报表后发现其高管薪酬平均占营业收入的10%,远超过行业平均值,而监事薪酬却低于行业均值,这使得公司治理中监事的监督作用削弱。由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使得可分配的利润减少,中投投资者获利减少,隐形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为了粉饰报表谋求自身利益,披露虚假信息,例如康得新手握150亿资金但是却不能如约偿还15亿融资债券,调查才知道存在大股东侵占、财务造假以及信披违规问题,连续四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其上市九年来的利润总和,这样庞大的造假规模对不能获得公允信息的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怎样的损失不言而喻了。

    再加上中小投资者仅仅是短期投资,很少积极主动的参与公司治理,不关注自己的股东权益。如2018年投服中心集中参加的100家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中,普遍存在中小投资者不参会、不发言、不投票的现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再加上中小投资者自身意识薄弱问题导致中小投资者不能获得及时、可靠的信息,进而影响投资效率,损害自身权益。由于信息不对称,控股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中小投资者提供内部资料,损害中小股东知情权。

    四、侵权成因分析

    (一)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存在控股股东,这样的股权结构在公司进行决策时“一股独大”其他投资者几乎不能与之抗衡,从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能更看重企业报表的美观程度,进而忽视企业长期效益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上市公司虽然设立监事会,并且存在独立董事,但是在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能。例如上文案例中提到的现象,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并且可能受薪酬的影响,监督的积极性受挫。部分监事处于自身利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置之不理,成为虚设机构。并且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参会率并不高,也不能很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获取受阻

    在经营活动中,有的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充分的高质量信息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有的投资者只能被动接收小部分信息,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这样的差异便是耳熟能详的信息不对称。而本文研究的中小投资者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不能影响公司决策和发展占了,仅仅可以被动接受股价涨跌、股利发放以及信息披露。这样的弱势地位也进一步的促使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三)缺乏相应的司法制度

    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案例中有些罚款金额较低甚至有些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相对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带来的巨大收益,法律带来的惩罚微乎其微,再加上不健全的监管机制,控股股东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空间更大。同时,投资者的赔偿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损失难以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不断地投诉失利导致中小投资者信心受挫,危害资本市场稳定。

    (四)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察觉不到,例如前文所言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内部交易等使得中小投资者分红减少,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他们往往只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或者经济大环境不好,而不认为是公司操纵导致自己利益受損,这使得控股股东几乎不需要付出代价就可以将中小投资者权益占为己有。另外由于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需要付出高额费用,这促使中小投资者选择沉默,不参加股东大会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力,进而推进一些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全票通过,但自己却不知。

    五、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李维安则认为公司治理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因此完善治理机制就是完善三者的运行规范。就上文所言,中小投资者不积极参与会议,导致一些损害自己的决策全票通过。因此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可以赋予中小股东特权,即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策运行后,若中小股东在符合一定人数或持股比例情况下可以推翻这类决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处于成本考虑不参与会议,公司可以采取代理表决权或者线上投票等形式为中小投资者行使权力提供方便。

    鉴于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未积极履行监督作用的问题,独立董事协会或者相关机构可以采取评价机制,即评价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履行职责的状况给予奖惩,进而激励独立董事履行监管义务。对监事会采取同样的激励措施,即股东大会指定奖惩细则,例如鼓励监事会揭发高管违法行为,并给予物质奖励,对知情不报者给予惩罚。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督促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发挥监督功能。

    (二)保障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

    充分调动媒体以及外部监督例如注册会计师监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大大提升,权威经济媒体为中小投资者及时获得高质量信息提供了有力保证。因此国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保证权威媒体及时、公正客观的报道经济现象以及公司状况,降低信息不对成问题以及高成本获取信息问题。

    注册会计师的介入能够很大程度缓解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虚假披露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的薪酬与被审计单位有联系,即注册会计师监督被审计单位时还要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审计费用,这样的利益联系可能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导致为了利益而降低监管力度,导致审计的财务报告可能仍存在重大问题。例如上文提到的康得新事件中,四年虚增利润近120亿,但会计师事务所却全然不知,这难道不是防水吗?因此为了减少这类隐患,国家可以修正法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提前交给特定机构,而不与被审计单位直接产生联系,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三)提高中小股东维权意识

    防止权益受损除了外部环境改善外,还需要中小投资者自身的维权意识。继续普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可以在电视的黄金阶段播放有关权益保护的公益广告或者将侵权维权的经典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讲解剖析,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心理,剖析侵权手段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传播维权方式,使得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清楚的知道如何维权。

    (四)完善法律制度和惩罚力度

    中国证监会2019年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之后上交所、深交所也从多个方面进行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修改,例如新增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规定,并且明确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这就督促了董事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发生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事件的发生。如果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请求法院判决关联交易无效,进而弥补自己的损失。

    同时对于发现的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主体应该加大惩处,例如莫康案件中财务造假极其恶劣高达120亿,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被罚60万,实控人只罚款90万,这样的行政处罚对于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获得的收益而言不值一提,何以起到警醒作用?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相应的加大惩处力度。

    六、结语

    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更好的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小投资者多为散户,其保护问题复杂繁琐,但是实践中却又存在大量侵权事件,因此本文通过举例来揭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手段,主要包括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司法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自身能力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最后本文提出四种针对性的措施,希望能够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做出贡献。(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