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关键词 法医学 损伤 法律 标准

    作者简介:罗韬,福建中卫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90

    在鉴定过程中,公平正义是核心价值,在人体损伤案件赔偿中,伤残程度鉴定是司法案件的重要一环,伤者能不能获得赔偿,赔偿多少,鉴定报告是重要的甚至有时是唯一的参考依据,所以,作为法官的专家辅助人,运用法医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对伤者进行检查、分析、鉴别,参照相关标准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使伤者权益得到保障,公平得以维护是每一个鉴定工作人员的终极目标,本文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等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探讨,提出见解及建议。一、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

    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部分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理解有偏差,没有真正解读出标准所表达的深层含义,以及缺乏责任感,没有严谨的工作意识,疏忽大意,对医院病例的资料审查不够全面,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发生;其次,对鉴定程序把关不到位,如将颅脑损伤导致肢体瘫痪合并精神障碍案件的护理依赖程度由谁来评估等问题。不论你鉴定技术多么精湛,资质是什么职称,如果鉴定程序违法、不合理,鉴定结果就是错误的结果,就会被全权否定,所以明确什么样的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在鉴定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

    (二)損伤基础方面

    就《分级》标准来说,其外伤是定残前提,功能障碍是定残依据。首先,损伤的部位和损伤的严重程度,以颅脑损伤为例,比如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确定,视觉中枢位于枕叶,接受外侧膝状体发出的视辐射,视神经在视交叉处来自鼻侧半视网膜节细胞的轴突交叉到对侧,故一侧视中枢损伤可导致双眼视功能障碍;听觉中枢位于颞横回,接受内侧膝状体发出的传导两耳听觉信息的听辐射,一侧听觉中枢损伤,可引起双耳听力障碍。由此可见,不论是视觉中枢还是听觉中枢中那一个传导通路损伤,均有可能导致双侧视觉或者听觉功能障碍,但同时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颅内出血有没有累及到通路,明确后遗功能障碍是损伤导致还是疾病导致。再如广义的肩关节是一个复合关节,是由多个关节共同组成的复杂结构,对于肩关节活动功能来说, 其胸锁关节旋转运动功能对其影响很大,假如胸锁关节强直,那么肩关节的上举活动很难超过90度,而在实际鉴定中,很多鉴定人认为锁骨与喙突以螺钉固定视为够得上鉴定伤残的损伤基础,而胸锁关节的损伤却不予理会,轻重倒置,舍本逐末,以至错鉴的发生。其次,明确损伤基础后,再来考虑后遗功能情况,同样的基础损伤,因治疗情况、伤病关系、个体差异以及后期的康复情况,查体时鉴定人的专业水平以及伤者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其所导致的伤残程度是不一样的,要有“同伤不一定同残”的理念。

    (三)在鉴定时限方面

    伤残程度鉴定时限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认为的临床效果稳定时进行评定。身体各部位的损伤的鉴定时限在《分级》中以及相关规范中基本都有明确的规定,就不再赘述。本文着重探讨伤残程度鉴定和“三期”评定的关联性及影响,很多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损伤,此类损伤一般出院后其损伤或者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症状和体征基本稳定,即属临床治疗稳定,但是未达到临床治愈,即未到治疗终结时间,在鉴定实务中,此类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定残一般是出院后可予以评定,出院后视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和体征稳定,予以评定“三期”,这样一来,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其误工期评定的时间有时会大于定残前一日,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最高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由此而知,上述对误工期评定的处理方式和法律相悖,根据法律效力优于标准的原则,上述误工期评定的时间大于定残前一日的时间就变成了一种错误的鉴定。二、改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鉴定程序

    将法医临床学鉴定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严格区分开,不利于颅脑损伤导致肢体瘫痪合并精神障碍中护理依赖的客观评定,其实用性不强,不能将伤者的实际护理依赖反映出来。从广义上讲,法医精神病学属于法医临床学,因此,笔者建议,作为一名法医临床鉴定人应该了解和掌握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知识,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精神障碍或者智能减退的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再以此鉴定报告作为依据,综合考虑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

    (二)加强临床医学的学习

    法医临床学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临床医学是基础,因此,鉴定人应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这样才能确保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效认清事实,避免错误鉴定意见的出现。

    (三)法律优先原则

    在鉴定实务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三期”评定的时间大于定残日前一天,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错鉴。从法理上讲,误工时间计算至评残前一日的理论依据是残疾赔偿金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对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误工时间高于定残前一日,那么在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计赔高出部分的误工费,就属于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赔偿,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想尽快获得赔偿,侵权人也想尽快解决问题等情况,在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笔者建议在鉴定意见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告知各方当事人治疗未终结时,此时得出的残情和实际残情可能不相符的情况,以及诉讼到法院时可能不被采纳,各方当事人已表明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酌情决定。三、结语

    针对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常见争议性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效规避鉴定结论的偏差。鉴于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供同行和法律界人士参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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