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莫尔的法治民生观及影响

    摘 要 托马斯·莫尔是英国16世纪著名的政治家,其《乌托邦》一书自问世起就引发诸多学术争论,缘由在于对乌托邦社会核心特征的认识不同。通过了解莫尔的法律职业生涯、分析《乌托邦》中的民生观及影响可知,完善的法治是乌托邦社会的核心特征。莫尔坚信,公正的法律就是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民需、民想、民意,这对建设完善的法治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托马斯·莫尔,法治,正义,乌托邦,杰腊德·温斯坦莱

    中图分类号 K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4-0026-04

    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法治和法制的区别,这也回答了为什么本文题目中使用的是“法治”,而非“法制”。法治与法制不同,二者的英译名分别是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法治是人们提出的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理想;①法制则是指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全部法律。②本文所提的法治民生观是指用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社会全体人民所需的一切。

    关于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的形象,现有学术评价基本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将莫尔看作空想社会主义的先驱,③第二类声称莫尔是基督教人文主义者,④第三类主张莫尔是天主教殉道者,⑤第四类认为莫尔是帝国主义之父。⑥总体来看,前三种观点总体上都在肯定、赞扬莫尔,第四种观点却与之截然相反。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和第四种观点产生的根源几乎如出一辙,它们的焦点在于:乌托邦社会的本质是什么?它们的分歧在于:乌托邦社会是完美人类共同体的展现,还是极权主义的来源?究其原因,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乌托邦社会核心特征的认识不同。完善的法治是乌托邦社会的核心特征,是莫尔民生观的主要內涵,却被误解为极权主义的根源所在。莫尔的大半生都在钻研法律,⑦那么,莫尔的律师职业生涯是什么样的?《乌托邦》如何体现莫尔的法治民生观?莫尔的法治思想对之后英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有何影响?以上就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一、托马斯·莫尔的法律职业生涯

    学习法律是赚钱和跻身上层的最佳途径。①据莫尔的好友伊拉斯谟(Erasmus)观察,“在英国,人人都看重在法学上成功的人;法律是飞黄腾达的最佳途径,大部分贵族阶层的人都是从法律界中选拔出来的。而一个资深律师的长成必须经过多年的辛劳苦读”。②虽然年少的莫尔醉心于古典文学,“可是,莫尔的父亲想把他造就成法学家,对他向往古代语言和文学不太赞同。1494年,父亲迫使他离开牛津大学去专攻法律”。③那时,英国大学还未开设法学专业,学生只能到律师学院学习。在进入律师学院之前,必须先到预备学校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当时,英国伦敦有四所著名的律师学院:林肯学院(Lincolns Inn)、格雷学院(Grays Inn)、内殿学院(the Inner Temple)、中殿学院(the Middle Temple)。④莫尔在16岁时进入一家名为新法律学院(New Inn)的预备学校,开始学习英国的典章法律,为进入律师学院夯实基础。两年之后,在父亲的资助下,莫尔顺利进入林肯学院学习。1502年,⑤24岁的莫尔成为一名辩护律师,距离莫尔进入林肯律师学院已约6年。如果莫尔能找到一个法庭工作,并且有客户需要他的服务,那么莫尔就能够实践法律了。⑥

    对进入四大律师学院的人来说,取得辩护律师是改变一生的转折点。⑦莫尔被派去林肯法律学院的附属预备学校佛尼瓦尔法学院(Furnivalls Inn)担任讲师。⑧1504年,莫尔当选国会议员,却因在议会公开反对亨利七世的收税方案而被迫远离政治,直到1509年4月22日,亨利八世继位后,莫尔才返回政坛。1510年被任命为伦敦副司法行政官,1518年被任命为大法官事务秘书,1521年受封爵士、任副财务大臣,1523年被选为下议院院长,1524年担任牛津大学的高级执事,1525年受命为兰开斯特公爵领地大臣、剑桥大学的高级执事。⑨1529年,莫尔出任英国大法官一职。

    就任风光无限的大法官期间,莫尔“总计处理了2356件诉讼”,其中,“1122(47.6%)件是有关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纠纷;363(15.4%)件是纯粹商业案件,涉及商业债务、公平债务/拆借、债券或保证金;871(37%)件是其他方面的,涉及范围从伪造、诈骗到非法监禁、诽谤、勒索、什一税之争和遗嘱纠纷”。⑩

    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个结果是,莫尔对英国法律的优劣几乎了如指掌。或许早在成为辩护律师开始,莫尔就在思考如何弥补那些缺陷,完善英国法律。那么,莫尔看到的法律不公体现在哪些方面?他的法治民生观如何体现?如何确保公平正义?他将思考结果付诸在《乌托邦》里。

    二、法治民生观在《乌托邦》中的体现

    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也是法治民生观的精髓。正义是一个良好政治秩序必备的要素,“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应得的一种不间断的、永恒的意志”。①正义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人民群众。在《乌托邦》第一部中,莫尔指出了当时社会的非正义之处。例如,法律极其不合理,罪与罚不相称;又如,社会贫富悬殊,且差距不断扩大。在批判君主的蛮横专制时,莫尔指出,或许世界上存在着两种正义。一种是不值分文的普通百姓的正义,一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国王专属正义。②在这里,人民群众不再是一个整体,而分为普通百姓和国王。

    事实上,国王的权力来自普通百姓。百姓们选举国王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并不是为了满足国王的私欲。“国王应该考虑的不是攫取新的土地,而应是去考虑现有土地的妥善管理,国王不应该用战争使自己的臣民破产和遭受不幸,而应该关心臣民的福利。”③国王的使命就是最大程度地保障并完善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因为国王是一个国家的掌舵人,他的任何决策都将影响所有人,而“提供幸福乃是国家的一种责任”。④

    国家为人民提供幸福的最主要方式是保障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努力把社会分配的所有形式与正义的原则协调一致”。它包含两组主要概念:赏罚和功过、需求和平等。第一个概念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的物质报酬应该尽可能地与他们的功过相称,第二个概念要求根据个人所需恰当分配社会物资。⑤

    就此而言,乌托邦实现了社会正义。首先,在赏罚和功过方面,“善必有赏”“错必有罚”,且惩罚得当。⑥全岛人民普遍参与体力劳动,一天24小时,他们只需工作6小时。此外,如果有人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学问,孜孜不倦且成绩显著,则可以获得奖赏,即免去体力劳动。但是,如果任何做学问的人辜负了寄托在他们身上的期望、不学无术,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即收回体力劳动豁免权,被调回去继续做工,无法全天候地从事研究。⑦

    其次,在需求和平等方面,“分配平均,人人一切物资充裕”。⑧从物质层面来看,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问题都得以很好地解决。因为“在乌托邦,一切归全民所有,因此只要公仓装满粮食,就绝无人怀疑任何个人会感到什么缺乏”;⑨至于衣着,每家每户亲手制作;食物方面,一般先为病人提供所需膳食,其余全岛人民集中用餐,每30户在一个公共厅堂就餐;关于住宿,全岛人民都有住所,无须担心露宿街头;交通方面,莫尔没有详细提及,不过乌托邦人都无须为此劳心费力。从精神层面来看,每个人都有享受快乐的自由和权利。他们可以演奏、欣赏音乐,可以辩论、谈心、思考问题,可以探讨学术、学习外语等等。他们有充足的时间用于精神上的自由及开拓,认为这才是人生的快乐,是一切快乐中最重要的。⑩

    在众多实现正义的渠道中,最重要最有效的就是公正的法律。莫尔非常清楚,“阶级社会中的法律和法制不可能是合理的,因为它们反映的不是劳动者的利益,而是剥削者的利益,这些人采用欺骗和暴力手段攫取了颁布法律的权力”。?輥?輯?訛其原因在于法律条文繁多复杂,人民难以理解,更别说灵活运用了。如前文所述,在莫尔那个时代,学习法律需要巨大的成本。可是,在乌托邦,人人精通法令。因为这里法令极少、非常简单,且一目了然、明白晓畅,这样的法令是最公正的。?輥?輰?訛公正的意义举足轻重,它“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源泉”。?輥?輱?訛在莫尔看来,一切民生问题似乎都能用公正的法律解决,因为法律规定并保障所有生活制度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那么,公正的法律是什么呢?就莫尔来说,应该是站在人民的立场考虑民需、民想、民意,为每个人的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尽可能提供有利条件。

    三、莫尔的法治民生观

    对温斯坦莱的影响

    正是由于莫尔将其法治民生观严丝合缝地注入乌托邦国家中,描绘出一幅国家兴旺繁荣、社会稳定祥和的蓝图,乌托邦才令后世心驰神往。其中,英国17世纪的掘地派运动领袖杰腊德·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1609—1676)就深受其影响。英国学者蒂莫西·凯尼恩(Timothy Kenyon)在《近代早期英国的乌托邦共产主义和政治思想》一书中就专门比较了莫尔和温斯坦莱的思想,虽然二者有所区别,但是它们包含了两个主要的研究方向:一是涉及财产理论的发展,二是涉及不断变化的、拓宽视野的世界观和社会进步概念的出现。①

    掘地派运动从1649年4月开始,到1651年结束,持续近两年时间。它的核心主张是“真正的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要求土地公有。温斯坦莱声称,土地本是大家的共同财富,但实际情况却与之相反。因为国家的管理者并没有使用温和、正义的法律,而是用狡猾的自私劝告和赤裸裸的粗鄙暴力对待土地和人民。②他认为,只有正义的法律才可以给予人民真正的自由。然而,实际情况是,直到17世纪,英国依然急需改革法律。因为,英国法律的弊病是数量庞大、紊乱不堪、自相矛盾。人民不懂得法律,因而引起诉讼程序方面的恣意妄为,漫无节制地榨取人们的钱财。③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受益者都独属于统治者。温斯坦莱看清了既有法律的本质,“所有这些为了控制和限制的法律,这些自古以来每当实行征服以后都要颁布的、现在又受到仇恨人民的心理的支持的法律,到底是一些什么东西呢?我要问,这些法律是些什么东西呢?它们只不过是绳索和脚镣手铐而已”。④在这里,法律这一绳索捆绑的对象正是人民,而人民却是国家的统治基础和权力来源。

    温斯坦莱认为,现有的法律是奴役的法律,不是自由的法律。与莫尔一样,温斯坦莱要求取缔财产私有制,但是,他却尊重每个人享有的财产。换而言之,依据法律分配给人民的财产都受到保护,不应被强权者抢去。因為,个人财产是神圣的,“企图侵犯就要受到法律惩治”。⑤温斯坦莱追求的就是法律的公正无私,其中,对土地买卖的惩处非常严重,“出卖人和购买人双方都应作为共和国事业的叛徒而处以死刑”。⑥

    运动失败后,1652年,温斯坦莱发表了一篇堪与《乌托邦》媲美的《自由法》。他详细阐述了公有制共和国的特征,并且指明,只有崇高的、正义的法律能建立共和国。温斯坦莱认为,人们不再是国王的臣民,也不是执政者的臣民,而是法律的臣民。并且,执政者也是法律的臣民,他履行职责是为了服从法律,而非服从自己的个人意志。因为,共和国的一切执政者都是它的公职人员,不是凌驾一切的领主和国王。⑦

    那么,人们应该服从什么样的法律呢?温斯坦莱给出的答案是自由的法律。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没有买卖交易,因为国家提供的公共储备是所有人民的财产,不是个别人的;也没有律师,因为法律简洁明了,它既是律师又是法官,足以监督每个人的行为。⑧法律还规定,人人都要劳动,没有人可以贪图别人的劳动成果。社会以家庭为生活单位,“如果一个人不得到别人的同意就想带走别人的妻子、儿女,拿走别人的家具,或者破坏别人住宅的安宁,他就要被当作共和管理制度的敌人而受到惩罚……”⑨

    总之,温斯坦莱与莫尔相同,都要求将国家治理纳入法律的轨道,提倡法治民生观。他们都以民为本,从普通大众的角度出发,要求构建完善的法治社会、提出自由的法律纲领。

    四、结语

    莫尔深知,公平公正的法律是一把万能钥匙,它能解决所有的民生问题。莫尔构建的乌托邦岛国拥有最完美的法律制度,是最完善的法治社会。可是,在现实社会中,谈到法治时,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不能认为在某个特定时代存在于某个国家和地区的实在法全部是或完全是值得维护的,也不能认为按照该法律规则来统治人民必定是正确的。⑩这个问题或许会争论不已,但乌托邦社会可以一如既往地指引人们向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前行。时至今日,完善的法治社会仍然是民心所向,莫尔的法治民生观对于国家治理与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李宇恒,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近代早期欧洲史。

    【责任编辑: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