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法制文明与法律精神

    曹京徽

    关键词唐前期 法制文明 法律精神

    中华法系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自成体系。而在中国古代法律系统的漫长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唐律作为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者,不但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之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唐朝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文明与法制精神的梳理和研究,既对挖掘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有重要价值,同时也能为今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一、综述

    学术界对于唐前期法制文明及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着墨颇多。。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对唐代大理寺、御史台、刑部等司法机关的诉讼职能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唐代诉讼的运作过程角度体现了法制文明。陈玺的《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分类论述了唐代诉讼、拘捕、强制、审判、执行、复核等制度。胡宝华的《唐代监察制度》,娴熟利用传世文献资料,对唐代弹劾、监察等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展现了唐代不同监察方式法制文明精神。王志亮主编的《中国监狱史》对唐代的狱政制度做了深入研究,陈登武也对唐代的录囚制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此外,学术界对唐朝涉外法律制度文明与法律精神的研究也日益深入。张晋藩先生的《中华法制文明史》,将唐朝的涉外法律作为一章专述;高树异《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苏钦《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沈寿文《“化外人”辨析》、杨勤峰《论化外人相犯》等,也都注重探讨唐代涉外法律所体现的法制文明问题。二、法制文明的概念和产生背景

    (一)文明的概念

    “文明”一词最早见于《易经·乾卦·文言》,所谓“见龙在田,天下文明。”这里的“文明”,代表着万象呈现、生息、发展,各行其道,井然有序,具有浓郁的古代哲学色彩。现代意义上对“文明”的理解,较之《周易》要深刻的多。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系统性地对“文明社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他指出“这一阶段始于标音字母的使用和文献记载的出现。……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可以视为与标音字母相等的标准。”。结合历史发展和近人研究学说,一般认为,优越自然的条件,必然产生美丽的文明,文明是人类在改造世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健康、积极、向上、进步的状态,其中精神文明为指导,物质文明是实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二)法制文明的概念

    《管子·法禁》日“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一般而言,法制本身仅为不涉及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和客观反映,而其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文明价值,则为法制文明。概括來讲,法制文明是指由统治者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及学说理论等所蕴含的符合发展趋势的复合整体。法制文明是对法制的价值功能判断,代表的是法制中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方向的正面因素,因此法制文明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社会进步的水平。

    (三)法制文明的产生背景

    人类固有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分工和利益分配必须得到妥善解决。为预防和减少由此而生的矛盾,必须设计并推行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与机制,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维系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法制被视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机制之一,在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法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制文明是一定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具体到中华法制文明,由于传统上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且长期以来深受封建宗法制、儒家伦理道德学说、专制皇权等因素影响,催生了中国特有的国情和政治文化品格,从而孕育出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评价的那样,“具有重要的世界地位并对世界其它法系产生重大影响。”

    (四)法制文明的表现

    从法制文明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制文明表现为法律精神文明与法律制度文明两部分,其中法律精神文明主要体现为国家与最高统治者依法治国的思想与指导原则,而法律制度文明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行政、执法及司法制度上的具体文明内容。就法律制度文明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文明。立法文明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实施程序以及价值取向等文明之处。立法文明是法制文明的基础和前提。

    2.行政文明。行政文明是统治者行使统治权力过程中,以科学的行政理念或者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为指导,所客观实现的进步状况。行政文明是行政管理的较高规范和指导标准。

    3.执法文明。执法就是执行或执掌法令,是依照法、运用法、实施法的过程。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等诸多方面。执法文明是法制文明的根本和载体,没有执法文明,法制文明就如空中楼阁,无从谈起。

    4.司法文明。主要体现在审判、执行、监督等方面。司法文明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保障。三、唐朝前期法律精神——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文明思想

    如上文所述,法制与法制文明有着严格区别。不同于对法律制度的全面研究,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唐朝法制文明,意即唐朝法律精神文明与法律制度文明的统一体,是唐朝法制中摒弃野蛮落后内容之外的较为文明先进的部分。

    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格、式。李唐肇建伊始,李渊就命人编制了《武德律》。李世民即位后,又诏令臣下耗时十数载制成《贞观律》。永徽四年,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等人编写完成《永徽律疏》,主要解决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后人将这些最终统称为《唐律疏议》。唐玄宗时期,又颁行了我国第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唐六典》,强化对行政活动的约束。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基本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其内容和作用既是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上达到的高度。

    纵观以《唐律疏议》《唐六典》为代表的唐朝前期法律制度,其所呈现出的法律精神文明,深刻反映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

    (一)坚持德治反对暴政的思想

    有鉴于前隋重刑厉法导致的人人自危的情况,经过血雨腥风之后登上权力顶峰的唐统治者及其大臣们,“当今之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他们认为,隋代律令“渐亦滋虐”“法令尤峻”是招致“人不堪命,遂至于亡”的重要原因。为此,特别注意坚持“慎刑”的德治思想,反对暴政,宽仁治下。李渊时期的《武德律》即开始摒弃隋代的严刑峻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唐太宗在组织群臣讨论立法时,又采纳了魏征以宽仁慎刑作为立法原则的意见,“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可以爱民厚俗之意”。

    总的来看,唐律所定刑罚只有笞、杖、徒、流、死五种,死刑只有绞、斩二等,与前隋相比,《贞观律》减少死罪条目九十二项,“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在司法程序上,为避免“守文定罪,或恐有冤”的情况,唐代还建立了三复奏、五复奏、会审等制度以及监察机制,“庶免冤滥”。一改隋代“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怯懦”的局面,尊法守法一时成为社会风气,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到玄宗开元二十年间,“大理狱……至是有鹊巢其庭树”。

    (二)坚持道德教化为先,预防犯罪为首的思想

    唐代注重法制的教化功能,唐统治者认为,“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为此,唐代以德主刑辅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始终贯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理念。“盖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者,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后世之为治者,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德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甚而至于罪丽于十恶尚忍言之哉”。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教化为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德礼德精神和以刑罚为治国之具而非目的。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质上就是唐律一切依礼以为出入,礼与刑相辅相成,使礼法结合在唐律中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一指导思想不仅整顿了社会秩序和社会风俗,而且发挥了明刑弼教的作用,“有力地创造了唐朝以法制为突出特点的和谐的盛世”。

    (三)坚持以法治国的思想

    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树立法律权威,着力解决无法可依等突出问题。唐初统治者反思前代之所以会出现“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的乱象,认为是法令不彰、混乱失序造成的,他们认为“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为此,李渊太原举义时,“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武德七年诏告天下:“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李世民继位后,又对法律“更加厘改”,明确指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能因“国之亲戚”而“挠法”。。可以看出,以明法作为“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治国方略是唐初君臣的共识。通过明法,“禁暴惩奸,弘风阐化”,稳定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注重画一而治、援法断罪。贞观之初,李世民便發现律令虽已颁布,但是执行效果不佳,不依法裁判时有发生,因此他严申“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贞观十一年,魏征上疏太宗,“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太宗对此高度认可,“深嘉而纳用”。李世民一再告诫群臣要严守法度,如有受财枉法的官吏,“随其所犯,绳以重法”,就连皇亲李道宗因“坐赃下狱”,也被“免官,削封邑”。即使出现网开一面的情形,皇帝也非常自责。当时广州都督党仁弘犯法当死,李世民“哀其老而有功”,免其一死,特为此下诏罪己,“请罪于天”,以示不当曲法,他自己检讨道:“法者……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党仁弘而欲赦之,是乱其法,上负于天,欲……治罪于天三日”。当然,究其本质,法制也只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已,但唐初统治者以法治国、画一而治的立法思想,也在客观上对法制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坚持德法共治的思想

    坚持德法共治,将道德法律化,使法律道德化,是唐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一方面,把礼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唐律疏议》大量将儒家经典作为立法依据,律文修撰以礼为指导,条文多源于礼。唐律中许多律条本身,就是直接或间接地源出于礼。比如《名例律》中的“八议”完全是照抄《周礼·秋官·小司寇》的“八辟”,《户婚律》中的“七出三不去”则是《大戴礼记·本命》中“七去三不去”的翻版。此外,礼的一些概念,诸如“斩衰”“期”“大功”“小功“缌麻”“袒免”等在唐律中反复出现,被借用为律的专门用语。另外,对律文的解释也多以礼为论据。如《名例律》中“盗及伪造御宝”的相关规定,战国李俚在《法经》中即有“盗玺者诛”的解释,但《唐律疏议》却舍《法经》而引《礼运》说作为依据,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故《礼运》云……”这样“于礼以为出入”的情况在《唐律疏议》中比比皆是。

    另一方面,把德礼的基本要求通过律法具体条文体现出来。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十恶”的立法规定。《唐律疏议》中“十恶”都是反映的“宗教人伦”,也就是纲常名教。为此,《唐律疏议》将十恶列入首篇《名例》中,“特标篇首,以为明诫”。此外,关于“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哟等相关规定,也是将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四、结论

    回顾唐朝前期法制的产生背景、立法重点、制度设计,可以看出唐朝法制设计的初衷是唐初统治者对隋及之前各代“法令尤峻”导致严重后果的深刻反思,惨痛的历史教训使李唐统治者感到,如不改变以往“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怯懦”的局面,建立符合现实、顺应民意的相对文明的法律,则民心不稳、统治不牢、国祚不永。无论是吸取隋代迅速覆亡的深刻教训,还是维系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都促使唐朝前期法律制度构建及继承发展都是建立在坚持德治反对暴政的思想基础之上,“慎刑”“宽仁”成为唐朝前期法制文明与法律精神的主基调,并在具体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施行。这实际上是对暴君专制的批判与否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本的思想,具有历史的先进性。

    应当看到,唐代法制文明的产生、发展、完善,根本原因在于唐王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鼎盛的标杆,其经济社会发展、物质生活丰富、对外交流频繁,催生了法制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我们既要借鉴唐朝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比如明法慎刑、德法结合、以法治国、监督制约等指导思想,也要借鉴唐朝不断完善法制文明的内在动力,如吸取前人有益成果、立足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和国情特点、对法制的再完善和再创造等,在宏观上更加强调法律作用,重视法典编制,加大法律宣教,在微观上也要因时制宜立法,谨慎妥当司法,既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注意研究总结新问题、新隋况,“取合事宜”,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