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曾雪

    【摘要】随着“人权入宪”得以深化,罪犯的权益广受社会舆论和理论界研究的关注,而作为刑罚执行的直接执行者——监狱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民警),其执法权益的保障却受到了冷落。在司法实践中,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出现了不尽如人意之处,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必须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规避和减少执法风险,并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尽力保障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益。

    【关键词】执法权益;现状;侵害;保障

    一、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内容

    监狱民警作为监狱的执法者的权益内容包括:刑罚执行权、狱政管理权、狱内侦查权、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权,伤亡抚恤权、司法特别保护权等。[1]

    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现状

    (一)不断增加的执法风险

    在监狱里,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包括可能对监狱民警的生命、身心健康、名誉、职业发展、家庭生活、收入等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1、刑事法律责任类风险

    监狱民警的工作中随时都有可能引发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如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罪犯脱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因对罪犯体罚虐待或管理上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因意志薄弱,受不住金钱诱惑,与罪犯之间界限模糊,甚至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安排特殊工种等执法环节上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

    2、人身安全、健康类风险

    (1)罪犯暴力袭警风险

    为了对抗改造、报复民警或实施脱逃,罪犯采用暴力手段袭击监狱民警的情况偶有发生;也有的刑释人员单独或勾结社会人员在狱外对监狱民警及其家属进行威胁、恫吓,这些都给监狱民警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

    (2)工作压力引发的身心健康风险

    繁重的工作,长期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民警的身体健康,不少民警存在着心理疾病和身体疾病,焦虑、抑郁、人际关系敏感,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胃溃疡等症状或疾病在监狱民警中已不少见。

    (3)狱内传染病风险

    罪犯中有一些是患有艾滋病、肝炎、肺结核等烈性传染病的,也有一些是各种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监狱民警在履行职责和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这些病犯长期近距离接触,大大加剧了受传染的风险。

    3、政治及行政责任类风险

    (1)政治性风险

    监狱民警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接受公务员法的年度考核,如因执法过错而当年被测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或者罪犯的无理举报和诬陷,以及无理缠诉,对民警都是一种莫大的压力。对政治的发展带来被动,甚至有可能被调离执法岗位或调离执法第一线。[2]

    (2)行政责任类风险

    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可能因故意或过失甚至渎职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这种行为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也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开除等。

    (二)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保障机制

    1、相关法律不完善、立法滞后

    现行的《监狱法》自1994年出台至今一成不变,而上位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这就造成了《监狱法》中的部分条款与《刑法》及相关法律相矛盾相冲突。

    另一部与监狱民警相关《人民警察法》,可以说是一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监狱人民警察虽然被提及,但整部法没有根据监狱民警的特殊性有相应特殊的规定。

    2、执法规定不统一、不具体

    实践中,各地监狱管理部门都有出台相应的执法规定,但是,规范性各有不同,标准无法统一。当前法律对干警的执法权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对于监狱民警权益的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对如何处理应对新形势下监狱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3、监狱民警维权无门

    针对执法对象监狱民警,各地监狱却缺乏一个专门维护民警权益的部门或机构,面对侵权,民警们维权无门。

    (三)需要加强的监狱民警自身意识

    1、部分监狱民警维权意识弱

    由于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中,监狱民警的权责无法达到平衡,面对一个过于强调保护罪犯的权益,忽视对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环境,在监狱长期对民警强调奉献精神的价值导向下,部分民警在执法权与被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去维权,不知道去哪维权。

    2、部分监狱民警不愿意维权

    监狱的考核制度十分严格监狱民警在日常执法中往往会为了避免被投诉而受到约束,被投诉的负面效果是长期的,不但会带来政治风险,也会影响被投诉民警的形象。所以,在没有确切保障的情况下,部分民警选择了放弃维权。

    (四)过度维权的罪犯

    在实践中,少数罪犯打着维权的名义实施反改造,或过度维护自身权利而引发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罪犯在维权二字的掩饰下,对监狱民警实施对抗、威胁、谩骂,或者要求约谈监狱领导、写举报信。

    (五)不够宽容的社会环境

    因为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和封闭性,社会对监狱执法工作往往不够了解,大部分群众一直以陈旧的思维带着有色的眼镜来看待监狱民警的执法工作,总认为监狱民警有着至上的权利,能对罪犯任打任骂,处于强势地位,而罪犯则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事故或罪犯死亡,社会大众就会把责任全部归咎于监狱和监狱民警,要求追究监狱和相关民警的责任。

    三、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立法保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细化监狱执法规定

    1、加强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首先要把对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益的保障用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修改《监狱法》,并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完成与上位法的衔接。

    其次是建议制定属于监狱民警的《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实施细则》,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行为,明确监狱民警执法责任的追究,使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可以有力的对抗执法风险,也使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有法可依。

    2、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

    制定统一的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操作规程,对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中的执法行为加以具体规定。能指导执法工作,解决实际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减少民警因为规则的不完善或不统一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建立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成立监狱民警权益保障部门,构建监狱民警执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1、建立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监狱单位内部应成立专门的保障部门,接纳处理监狱民警的诉求,维护监狱民警的正当权益,并在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获得有效的救助,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2、构建执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面对执法工作中可能产生的执法风险,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分出风险类别,分类评估风险系数,并制定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根据风险程度来制定处置预案并采取一定的防范对策。同时,也要制定当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责任追究的处置预案,确保一旦风险发生就能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三)加强对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提升监狱民警的素质,提高监狱民警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监狱要重视监狱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培训,提升监狱民警的各项素质,通过多渠道,对民警的执法能力、业务能力进行培训,让监狱民警适应不断变化的监狱工作,让民警能避免执法风险,并在执法权益被侵害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有效的维权。

    (四)防范罪犯过度维权

    首先要制定《罪犯权益保障条例》、《罪犯奖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罪犯的权益,明确罪犯的权益范围,以及超出合法范围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罪犯超出合理范围的行为予以约束,对罪犯超出合法范围的行为予以有力的打击。

    其次,加强罪犯认罪伏法教育,让罪犯充分明白诽谤、诬告的后果,充分运用刑事、行政手段,对抗罪犯的过度维权行为。

    (五)优化执法环境,加大对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重视

    1、优化社会环境

    在信息传递飞速的时代,监狱单位要主动加强狱务公开,让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的了解增进,积极发挥媒体、舆论的宣传作用,邀请各界走进监狱参观调研,走出大门向社会各界宣讲监狱的发展变化,树立宣传典型人物,让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有一个公正客观的新的认识。

    2、优化监狱执法环境

    监狱应进一步提高警囚比例,优化基层警力配置;加大科技强警投入,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监狱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监狱民警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升监狱民警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3]从而能减少相应的执法风险,更好的进行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陈光明.《防范执法风险的对策性谋划》.《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4期.

    [2]周忠伟,李小强.《论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3]侯国,许兰.《从宪政三十年浅析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