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探微

    摘要:醉驾入刑发展至今,效果显著但形势依然严峻,醉驾入刑的法律问题可从其定罪、量刑以及效用进行探讨,深化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进一步对司法实践中的醉驾刑事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探究醉驾入刑的量刑问题、醉驾入罪的社会问题及其缓解方法,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适用挑战进行初步讨论。

    关键词:酒驾醉驾;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4-0046-02

    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至今,“醉驾入刑”已八年余。醉驾入刑的规定作为缓解中国传统酒文化与汽车文化矛盾的主要力量,八年来不断将交通安全的法律意识融入社会大众的文化伦理中,在缓解酒驾、醉驾问题上取得一定成效。但根据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5类罪名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醉驾入刑”对酒驾、醉驾的遏制效用不可置否,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就案件数量角度而言,综合考虑考取驾照与购置车辆的人数浮动以及公安查处力度日益加大等情况,形势依然严峻。

    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探究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审理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犯罪客体方面侵犯的对象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和行人人身、车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但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发生;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醉酒的标准为达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测验值为80mg/100ml。

    2 Y市493件醉驾案件量刑分析

    早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司法难度,笔者试從Y市493件醉驾案件①探讨醉驾量刑的难点。

    2.1 Y市醉驾案件信息特点

    Y市醉驾案件的基本要素特征与全国醉驾案件基本一致。就该493件醉驾案件而言,从被告人身份看,大多数未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及未成年人较少,可见男性中青年人酒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为醉驾易发年龄段人群。从案发地点、时间看,醉驾行为多发生在城市道路、乡镇道路,时间多为晚上,体现深夜驾驶员对醉驾的警惕性有所降低。从机动车种类看,醉驾摩托车现象突出,与该地区活动中心聚合程度高,出行工具的选择倾向基本符合。从醉酒程度看,多数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300mg/100ml,明显超出法定80-100mg/100ml标准值。从危害后果看,大多数醉驾案件导致交通事故损失。从归案情况看,报警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占较大比重。结合醉酒程度、危害后果和归案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抱有盲目自信、逞强、侥幸等心理。从判刑结果看,被告人被判处的缓刑数高于被判处的拘役实刑数。

    2.2 Y市醉驾案件量刑问题

    醉驾案件属于轻罪案件,绝大部分案件的事实、证据不存在较大问题,但在量刑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设立量刑起点或基准刑的酒精含量区间及增加刑罚量的酒精含量标准不一致。个别基层法院以80-120mg/100ml设立量刑起刑点为1个月、120-200mg/100ml为1个月至2个月、200mg/100ml以上的为2个月或3个月;有的以80-160mg/100ml设立量刑起刑点为3个月,每增加80mg/100ml,则增加半个月的刑法量;有的以80mg/100ml设立量刑起点为1至2个月,每增加50mg/100ml则增加半个月的刑罚量。再者,适用缓刑的标准不同。个别基层法院以被告人的醉驾行为不具有从重情节适用缓刑;有的则以酒精含量为主,兼顾考虑被告人的坦白、自首情节,事故的主、次或同等责任划分,有无财产或人身损失,全额、部分或无赔偿经济损失等等,适用缓刑。最后,量刑评价醉驾要素不全面。个别基层法院对被告人醉驾适用拘役及罚金刑时,不能全面考量醉驾要素,尤其在被告人驾驶何种机动车辆;案发地点是否属于高速公路、人群密集的城市道路或人员稀少、偏僻的乡村道路等方面,较少考虑作为增、减刑法量的要素,调整拘役确定基准刑。

    2.3 醉驾案件量刑问题讨论

    目前Y市把醉驾案件一律指定管辖至A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方面既可以缓解地区法院案件数量不平衡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统一醉驾行为入罪的标准和量刑的尺度。除了在程序上通过指定管辖统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指出在实体审判中的量刑指导意见,即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进而准确定罪量刑。[1]再则,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轻微”尚未细化具体标准,可以在“入罪量刑”上重其重、轻其轻,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罚的层次性。比如在立法上,对200mg/100ml以上严重醉驾行为加重刑罚档次,同时将入罪的标准提高到100mg/100ml,标准之下的采取行政处罚方式处理,一方面既可以严惩严重醉驾行为,另一方面又能够避免将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酒后驾驶行为认定为犯罪。在司法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可以从轻、从重的情节,对100-200mg/100ml之间的初犯者一般适用缓刑,再犯者或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律不得适用缓刑。②

    某区检察院则从另一维度衡量量刑,即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该项目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综合考核,作为其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目前已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及以上的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但该做法也引起对醉驾入刑威信和效用挑战的争议。

    3醉驾案件法律效用问题展望

    上述量刑问题中交织的醉驾案件大比例占用司法资源的问题,从执行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或者采取指定管辖进行案源协调,但从源头上需要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需要社会大众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认知。目前社会普遍接受严惩醉驾的法律设定,醉驾入刑后醉驾案件的数据体现醉驾行为有所减少,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明显,普通大众对醉驾入刑不可置否,但部分人产生对醉驾酌情免刑的抵触,此时更需要明确情节的评定标准,稳定大众对酒驾、醉驾行为的遏制、自律状态。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醉驾案件定罪量刑后的前科标签效应问题函待解决。酒驾、醉驾案件情节、危害程度不一,但总体数量大,大量犯罪人在接受拘役、罚金等刑罚处罚后,回归社会周期短,但因有犯罪前科记录,其就业状态可能被打破,其再就业机会减少,甚至影响到其子女的就学、就业。[2]如此看来,该类案件的刑罚效果与危害结果不对等,除了上述量刑问题中提到的在定罪量刑之初对其不起诉、不予定罪處罚、免予定罪处罚,对于已然定罪处罚的醉驾案件,酒驾、醉驾犯罪人再社会化需要支持,其安置帮教工作就尤为紧迫。

    醉驾入刑的挑战除了其本身的法律效用问题,还有信息时代科技进步的挑战。2019年9月22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正式揭牌。百度、海梁科技、深兰科技获得全球首张自动驾驶商用牌照。这意味着无人驾驶车辆不仅可以在开放道路进行载人测试,也可以进行商业化运营探索。此时挑战的是对“驾驶”的界定,对于自动化程度不一的无人驾驶汽车,驾驶员、乘坐者的注意义务有所差别,事故因果关系复杂,涉及的主体除了当事人,还有无人驾驶技术的开发方、应用方、销售方,该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目前尚存在争议。则在无人驾驶大众化应用的情况下,醉驾行为存在新的条件,这不仅挑战醉驾犯罪构成要件的评价,更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定。

    量刑评价方面,普遍存在设立量刑起点或基准刑的酒精含量区间及增加刑罚量的酒精含量标准不一致、适用缓刑的标准不同、量刑评价醉驾要素不全面等问题。从借鉴Y市的程序适用、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轻微”、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等方面总结出醉驾的量刑改进参考方法;社会效用方面,醉驾入刑尚存在大比例占用司法资源、大众对醉驾入刑与醉驾酌情免刑的反应差异化、醉驾前科标签效应强烈、无人驾驶大众化应用的挑战等新的问题函待解决。“醉驾入刑”八年来,文化与法律相互磨合,社会道德认知趋和。“醉驾入刑”是在以最严厉的法律既刑法警示人们不要触碰底线,笔者希望在“醉驾入刑”十年之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底线。

    注释

    ①信息数据来源于Y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课题组。

    ②段剑良.“醉驾入刑”该向左还是向右?[EB/OL].(2019-08-01)[2020-2-25].https://zhuanlan.zhihu.com/p/77930556?from_voters_page=true.

    参考文献

    [1]吴睿佳,王瑞君.量刑规范化中司法指导性文件的作用及反思:以江浙两省办理“醉驾”案件会议纪要为例[J].行政与法,2019(1):84-95.

    [2]龚军辉,王海明,黄明雪.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实证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13):35-38.

    (编辑:周安琪)

    作者简介:唐苇如,女,广东广州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