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初探

    李文婷 徐慧敏 吕玉新

    【摘? 要】论文指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这不仅涉及监测机构与排污企业,也涉及自动在线设施的运行维护方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维持其独立性、公正性,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构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是从“保真”与“打假”两个方面着手,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Abstract】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core content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redit system are legal monitoring, scientific monitoring and credit monitoring. This involves not only the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and polluters, but also the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parties of the automatic online facilities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with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each with its own responsibilities. As a third-part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should maintain their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to ensure the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ata. The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redit system is to start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fidelity" and "cracking down on fakes", stick to two hands,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环境监测;诚信体系;监测机构

    【Key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redit system; monitoring institutions

    【中图分类号】X83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7-0133-02

    1 环境监测诚信体系的提出

    1.1 早期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起初,诚信是个道德概念。诚信即诚实守信,是天地之道与为人之本,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指标[1],同时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并要求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监测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环境监测诚信建设的雏形。

    1.2 环境监测诚信建设的完善

    2018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中进一步将参与环境监测的各个主体统称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这不仅是对环保部门系统内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所有社会化的监测、运维机构提出的要求。至此,诚信监测的内涵进一步明晰和完善。现在普遍认为,环境监测行为以诚信为基础,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也推出了信用评价与等级评定的相关举措。

    2 環境监测诚信建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监测技术与监测机构发展迅速,诚信监测与科学监测的理念尚未普及,甚至一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为某种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篡改监测数据。有些地方主官热衷于报喜不报忧,要求环境监测数据逐年改善,也有的监测机构应企业需求而随意改变监测数据,还有的监测机构不进行分析就编造监测数据出报告。凡此种种,不一而论,虽是个别现象,但其影响不容低估,致使我们环境监测的诚信度大打折扣。参与环境监测的主体各方,既包括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也包括在线设施运维机构、自行监测的主体排污单位,对环境监测诚信建设方面的认识还停留在消极应付和被动接受方面,缺乏抵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源动力和自觉性。

    2.1 环境监测站因不当干预参与数据造假

    环境监测站的数据应该是最为可信的,因为它与政府行为密不可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很难避免,数据难免掺杂水分。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有时与公众的切实感受不一致,明明雾蒙蒙的,看官方数据却是优良天气。西安一个环境监测站给大气环境监测仪器“戴口罩”;一些地方针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精准喷雾”以期提升空气质量,这就是个别行政主官报指使监测站人员促使铤而走险的典型表现。

    2.2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低价竞争不计成本

    承担自行监测的社会监测机构是市场化的运营商,因诚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差別很大。对于这类机构的监管体制尚未完善[2],有主动造假的,也有被动造假的,还有为抢占市场低价竞争,为降低成本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所收取的服务费明显低于成本支出,其检测分析的质量如何保障?现场检查中,往往无法提供印证检测分析的原始图谱或打印凭条。

    3 加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切实提高对环境诚信监测的认识

    环境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环境监测监管执法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3]。在现有体制、机制下,环境监测数据充当着环境管理的先行和引领作用,其数据的真实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地方政府和环境监测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出台了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将环境监测诚信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机构和排污企业等监测主体都纳入了诚信评价范围[4],促成各方主体自觉接受诚信监测的理念,使环境诚信监测成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的基础条件。

    3.2 真正强化环境监测的法律效力

    环境监测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关键在于没有把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提升到应有的地位,在某些环节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尽快从法律层面明确诚信监测的依据,将坚持依法监测、诚信监测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监测的权威性。这里所讲的法,是广义上的法,既包括法律层面的规定,也包括监测方法和标准的统一。要强化环境监测成果运用,环境监测数据是进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础,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章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举报机制,推进环境诚信监测社会体系建设[5]。

    3.3 加强顶层设计保证数据真实可信

    在环境监测机制构建方面,突出加强“保真”方面的顶层设计。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为依法监测、惩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在国控网空气质量和地表水质量方面的监测事权实现了上收,推行“谁考核、谁监测”的体制,另一方面开发设计数据传输系统,采样与测定相分离,实现了监测数据直传上报,从管理体制机制上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方面,建立生态环境系统部门的计量标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怎么才能有效地量值溯源,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推进国家、区域、运维机构三级质控体系建设,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从科学技术体系上确保监测数据的“准”。

    3.4 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在环境监测机制构建方面,还要强化监管严查造假行为,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坚持“严查”和“重处”相结合。在“严查”方面,就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能。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生态环境部已连续3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等开展监督检查。在“重处”方面,必须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惩监测弄虚作假的行为,守住数据质量的生命线,对发现的各类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警示震慑作用,营造不能假、不敢假、不想假的环境和氛围,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4 结语

    2020年4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报》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强化法律法规和诚信监测意识,保证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真正成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公布的检查结果,对其中2家因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被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另有2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环境监测机构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还有18家环境监测机构因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失实而被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可见,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杨中柱.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建设研究[J].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研究,2018,96(2):22.

    【2】孟飞,董施展,吕玉新.关于新乡市引入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9,43(4):21.

    【3】孙小锋.试论环保诚信机制的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6):13.

    【4】崔健,张梦丹.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考[J].企业管理,2013,4(4):29.

    【5】孙育红.对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2,18(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