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下的新业态技术方案可专利性研究

    关键词 专利 新业态 可专利性

    作者简介:刘希,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资深知识产权顾问,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8一、序言

    “互联网+”模式下的新业态是指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新业态产生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的必然选择,新业态蓬勃发展是新的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给我们带来的新机遇。

    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普及应用,我国拥有了海量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数据、互联网从业人员,我国互联网技术创新已经走在了世界前沿水平。

    另一方面,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旧动能效率低下问题逐步凸显,急需新技术创新成果引领我国经济发展。

    再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的事实促进了我国居民消费升级的迫切需求。

    信息技术革命、產业升级、消费者需求是推动新业态产生和发展的三大重要因素,因此,新业态在我国的产生、发展,新业态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是必然的结果。二、“互联网+”模式下的新业态专利保护现状

    新业务形态的技术方案都是从具体的应用场景出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创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达到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益。基于这些应用场景、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达成提高用户体验的目的,但是这些新业态下的技术方案如何才能获得专利保护。新业态创新成果的特点在于“应用场景独特、技术手段相似、用户体验至上”,在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这三个因素都难以说服专利审查员。对于应用场景来说,实际上很多应用场景都是“线下”已经采用过的,例如“优惠券”“众包”“众筹”,新业态的创新主体将“线下”已存在的应用场景通过技术手段在“线上”实现,从应用场景上难以打动专利审查员。

    对于技术手段来说,新业态创新成果经常利用物联网技术采集不同种类的海量数据、采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用户的行为特点、利用移动互联网精准推送各类信息、采用移动支付和现代物流技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品流的同步配送,这些技术手段拆开来看往往也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难以说服专利审查员。对于用户体验来说,用户体验有多个维度并且难以表征,并且用户体验的提升是通过哪些特征带来的也难以确定,甚至有时候用户体验会同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商业上的成功”扯上联系,更加挑战审查员的判断。

    申请号为201210569756.9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在于一种自助式配送系统和方法,“寄存柜终端用于存放客户订购的商品或包裹并允许客户从其中提取所订购的商品或包裹”,而“寄存柜管理子系统用于与所述下单子系统和所述库房及配送子系统进行对接,接收所述寄存柜终端发送的信息和发送指令给所述寄存柜终端以管理所述寄存柜终端”。 但是这件发明专利申请却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坚持认为该专利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465024 A)相比不具备创造性。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没有揭示“寄存柜”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采用是将包裹存放在一个机构或者商家。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坚持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将货物放到另一个机构或者商家,本申请是将商品投放到寄存柜终端中,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是将商品投放到一个地点,然后顾客进行取货,这两者是相同的,而且即使是将商品投放到另一个机构或商家,该机构或者商家也是要对商品进行存放,并且允许客户从中提取,这二者是没有区别的”。复审阶段审查意见为:“在对比文件1提出了寄存商品这一概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寄存柜这种方式利用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寄存,其只需要和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子系统进行对接即可,这种对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

    在新业态和新领域中的创新,更多的是线下已有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改造升级上在线上实现,以数据集中度的优势解决了线下操作中无法解决无法克服的难题。在技术效果上,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在不同交易环节和交易主体之间传递,提升运行效率、提升用户体验。以前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到的智能快递柜为例,该发明专利申请中以快递寄存柜作为代收点与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线下的机构或者商家作为快递的代收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是降低了交易主体数量,有利于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商家作为代收点,第三方机构或者商家需要承担对快递的保管责任,商品损坏、遗失、误交付等情况下,第三方机构或者商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都需要规则设计,第三方机构或者商家是否收取、如何收取服务费用等难以进行合理设计,而采用智能寄存柜产品,因其运营方较为固定明确,法律责任划分和寄存成本上降低很多。

    二是无需人工介入,显著降低快递交付的成本,其经济和社会价值巨大。

    三是信息准确,误投递、遗失等情况发生概率大幅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