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不同语境下手稿与档案的区别与联系

    黄世喆 颜晗

    

    摘 要:关于手稿与档案的关系问题,中西方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我国,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而在西方,一般认为手稿与档案是相对立的关系,或者认为手稿作为私人档案与公共档案相并列。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中西方对档案一词界定的不同。这种不同又源于中西方档案管理实际与档案文化的差异。

    关键词:档案;手稿;公共档案;私人档案;中西方;档案文化

    手稿(manuscripts)一词出现在西方档案学相关的著作和学术文献中,时常与档案(Archives)一词连用,组成“Archives and manuscripts”来表示档案和手稿。手稿一词还出现在英国一个著名的档案学术机构的名字中,即RoyalCommission on Historical Manuscripts(英国皇家历史手稿委员会)。它是一个对全英公共和私人收藏档案、手稿进行调查、登记、编目、咨询、服务的档案情报中心。一个以手稿命名的学术机构,却同时(且主要)还做着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工作。那么手稿和档案究竟是什么关系呢?笔者查阅文献发现手稿一词在各国档案法规中却没有明确定义。手稿与档案二词在实际使用中含义模糊,经常组合或交替使用。在中国档案学语境下,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而在西方,一般认为手稿与档案是相对立的关系,或者认为手稿作为私人档案与公共档案相并列。

    对于手稿与档案的关系及手稿一词的含义问题,目前没有看到专门的针对性研究,只有在一些指导性的手册与指南中,提到这两个术语的区别,也只是仅作简单区分以方便读者阅读。这种区分仅仅是界定了在该手册或指南范围内两术语的特定含义。因而,即使在现代的西方档案学语境中,两术语仍然存在含义模糊、交替使用的情况。

    1 中西方不同语境下手稿与档案的关系

    1.1 西方相关论著、法规中的手稿与档案的关系。在西方档案学语境下,关于手稿与档案的关系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手稿与档案是对立的关系,即手稿不是档案。具体而言,对立关系又有三种划定方式:(1)根据是否“处理事务”划定;(2)根据形成者划定;(3)根据有无有机联系划定。二是手稿与档案是包含关系,即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具体可分为:(1)手稿作为公共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2)手稿作为私人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但是可以与公共档案相并列。

    1 . 1 . 1 手稿与档案是对立的关系。一般情况下,“manuscripts”一词经常和“Archives”并列使用。这种并列关系说明了二者并非包含,而是对立的关系。

    如《英国与肯尼亚和东非有关的档案和手稿指南》中:“Volume 1: Official Records,Volume 2: Non-Official Archivesand Manuscripts.”[1](第1卷:官方档案,第2卷:非官方档案和手稿。)“Guide to Archives and Manuscripts Relating toKenya and East Africa in the United Kingdom”[2]“UnderstandingArchives and Manuscripts”,[3]另外,大英图书馆有一个名为“Archives and Manuscripts”的网站,可以访问世界各地的古代、中世纪、现代和当代手稿和档案。收藏了历史、文学、政治、科学和宗教论文,以及地图、宪章、印章、胶卷和纸莎草纸。其中也是将档案与手稿并列使用的。在这里,“Archives”实际上是指公共档案。

    (1)根据是否“处理事务”划定。英国著名档案学家迈克尔·库克(Michael Cook)的档案学经典著作《档案管理》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档案往往和‘手稿(manuscripts)一词相混淆。任何手写的(或扩大到打字的)材料都是手稿,但是这个词也往往是指由于它所记载的信息或一些其他的历史联系而值得搜集和保管的文献(document)。手稿是个人文献,或者说或多或少是任意的文献汇集。它是有研究价值的,但是并不具备上述档案或文件所具有的根本特性,就是说,它不是由于处理事务而产生,也不是为了处理事务而保存。可见,手稿可以是一个档案馆、图书馆或任何有兴趣的人为了研究利益而搜集的,但是文件和档案只能由那些多少有点关系的,或对此多少有所考虑的组织进行管理,正是这些组织产生了它并为提供查考而一度保存了它。因此,人们可以说搜集手稿,但不能说搜集档案或文件。”[4]库克在这里明确说明手稿不是档案。而且强调了手稿和档案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为“处理事务”产生、为“处理事务”而保存。因而,以库克为代表的观点是:手稿与档案是对立的关系,且按照是否“处理事务”来划分两术语限定的范畴。

    同为英国档案学家的希拉里·詹金逊在《档案管理手册》(1922)中表述的档案定义为:“某一行政管理或行政事务(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实施过程中所拟就或使用,作为该事务的组成部分,事后由该项事务的负责人或其合法继承者保管,以备不时查考的各种文件。”[5]詹金逊同样强调了“事务”这一概念,他并不认为任何积累而成的历史文件都是Archives,他提到的手稿是个人papers可以補充Archives,从而对历史学者有价值。

    (2)根据形成者划定。美国《档案与手稿的整理和编目》一书中有这样的论述:“在划定档案和手稿之间的区别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专业辩论,但是出于整理和编目的目的,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居多。在本手册中,术语‘档案在技术上是指由正规组织(例如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进行日常业务过程中接收和积累的永久有价值的记录。术语‘手稿通常是指人们在进行日常个人活动时创建、接收、聚集或积累的宝贵的历史或文学记录。”[6]

    这里作者给出了档案与手稿的定义。即档案是组织、企业和政府的永久有价值的记录;手稿是人们和家庭的历史或文学记录。并列举了上表中的具体示例以区分档案与手稿两术语的含义。

    可以看出以美国学者Roe为代表的观点是:手稿与档案是对立的关系,且根据形成者的不同来划分两术语界定的范畴。但归根结底,仍是根据是否“处理事务”而区分的,即根据進行的是日常业务过程(“处理事务”)还是日常个人活动(“不处理事务”)来区分。

    (3)根据有无有机联系划定。1969年美国档案工作者菲利普C·希鲁克斯出版的《档案研究——利用未公布的原始资料》中论述:我们可能会说所有的历史手稿不一定都是档案,而所有的档案却都是历史手稿。但这样也不够严密,因为我们还有地方的、照片的以及其他物质形态的资料,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手稿。波斯诺博士在引用了卡德定义后说:“对一份私人的无机联系的文件来讲,历史手稿一词被‘私人文件一词取代了。对于‘有机联系的文件全宗和组合这一词组来讲,‘档案一词更好些。”这也正是该手册所采用的使用方法。[8]从波斯诺博士的观点中可以得出手稿与私人文件同样具有无机联系性,而档案(从公共文件转化而来)是具有有机联系的文件全宗和组合。从这里的无机联系与有机联系的对立关系中可以看出,以美国档案工作者菲利普C·希鲁克斯为代表的观点为:手稿与档案是对立的关系,且根据有无有机联系划分两术语界定的范畴。

    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2005年出版的《档案与文件术语词典》中对Archives一词的注释是:在专业论述中,Archives具有有机性这一特征,是从其形成者(来源)日常活动过程中形成或收到的records(公共文件)中发展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档案工作者把Archives与人为收藏品(artificialcollections)相区别。[9]该条注释同样强调了Archives的有机性。

    而这里所谓的Archives所具有的有机联系或有机性,既然是从records(公共文件)中发展出来的,也就必然是在“日常业务过程(或活动)”中“处理事务”而形成的。由此可以推知,以上三种划定方式,即无论是根据是否“处理事务”或者形成者的不同,还是根据有无有机联系划定,其划定标准本质上都是一致的。

    1.1.2 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西方档案界关于手稿与档案关系问题的另一种观点是: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这种观点又可以具体分为:手稿作为私人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或者手稿作为公共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在这里,“Archives”实际上既包括公共档案,也涵盖私人档案。

    ( 1 ) 手稿作为私人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manuscripts”在《柯林斯词典》中的释义为:A manuscriptis a handwritten or typed document,especially a writer's first versionof a book before it is published.(手稿是一种手写或打字的文档,尤其是作家出版之前的第一本书)。柯林斯英语大词典(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虽然不是一本档案专业词典,但却是权威的英语词典,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既然手稿是一种手写或打字的文档(document),那么将其作为私人档案保存起来则是毫无争议的。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用的是document而非records,隐含着手稿是指产生于日常个人活动(“不处理事务”)的私人文件(文献)。

    西方档案界普遍认可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对档案及其来源的描述:档案是人类活动的记录副产品,具有长期价值。它们是个人和组织在开展业务时创建的当代记录,因此可以提供过去事件的直接窗口。[10]

    从上述国际档案理事会(ICA)对档案的描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里的档案是指全部档案,“人类活动的记录副产品”包括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而其中所谓的“开展业务”应该是广义的,涉及人类的各种活动,即不论是日常业务过程(“处理事务”)还是日常个人活动(“不处理事务”),那么产生于日常个人活动(“不处理事务”)的手稿就有可能转化成私人档案。也就是说,手稿作为私人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但是与公共档案相并列。

    (2)手稿作为公共档案是档案的一部分。当手稿是由公共官员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时,也可作为一种公共档案而保存起来。从法国《档案馆法》中对公共档案定义[11]中可以看出,其定义里包含了公共官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的目录和手稿,因而说明手稿可以作为公共档案而成为档案的一部分。这可以视为法国的档案工作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的一个体现。若要追根溯源,则可归因于法国与英美国家关于手稿及档案定义的不同(可参考国际档案理事会的《档案术语词典》关于档案的英语及法语定义)。

    1.2 我国相关词典、著作中的手稿与档案的关系。手稿一词在《档案学词典》中有这样的解释:“由作者亲笔书写或用打字机打印的原稿。一般由作者个人保存。著名人物则可作为其个人档案的一部分加以珍藏。在社会上往往成为收藏家的收藏对象。”[12]

    《专门档案管理问答》中表述:“曲艺艺术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创作、改编的各类剧本(手稿、排练本、演出本)……”[13]“艺术片艺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一)剧本:文学剧本(手稿、重要修改稿、定稿),分镜头剧本(手稿、重要修改稿、定稿)……”[14]“对重点教学文件材料,可采取复印或缩微的办法解决归档和利用问题。著名教授所形成的教案、讲义手稿、尖端课程的教学文件材料等,一般应作为重点复制对象。”[15]“教学档案的格式,除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表格簿册等外,还有各种规格的手稿、图表。”[16]“戏剧艺术档案大体包括以下13种材料:(一)剧本:如剧本手稿及重要修改稿,演出本,出版本等……”[17]“1985年以前,我国各出版社一般将图书原稿(作者手稿)视为出版社书稿档案的组成部分,经整理后由出版社归档统一保存。”[18]由此可知,在我国,手稿是可以作为档案保存的。并且,档案一词就是指全部档案,并没有通常指公共档案的说法,因而手稿是档案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

    1.3 中西方不同语境下对档案的界定存在差异。根据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中西方不同国家对于手稿一词的定义区别并不大。那么关于手稿与档案关系这一问题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西方对档案一词的界定问题。

    在西方,人们使用档案一词时,有时是指全部档案,而有时则是指公共档案。但是在美国,一般情况下指公共档案。例如,美国版权法中有这样的表述:“一九七六年通过、一九七八年开始实施的版权法,是美国现行的成文版权法。……这意味着所有私人文件、私人档案、手稿以及任何未曾出版的文件都得到版权,其版权所有者不仅拥有这些文献的占有权,而且有唯一的使用权。”[19]这段表述中有两处提到了手稿一词,第一处是“档案、私人文件、手稿”,手稿与档案是并列关系,第二处是“私人文件、私人档案、手稿”,对比第一处,私人档案替代了档案与手稿并列,推理可知,档案与私人档案也是可以并列的同一层级的概念,因而,此处档案应为公共档案的含义。

    2 档案及其相关概念在中西方不同国家的定义及其产生差异的原因

    2.1 西方档案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西方档案一词的定义。在西方,“Archives”一词在不同国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Archives”表示全部档案和“Archives”表示公共档案。

    (1)“Archives”表示全部档案。法国《档案馆法》中档案一词:“是指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其活动中产生或接收的,无论时间、保存地点、存在形式、载体形式的全部文件也包括数据的统称。”[20]这一定义与上面所列举的国际档案理事会的定义基本一致,相当于广义的档案定义。

    (2)“Archives”表示公共档案。美国《档案处置法》中的档案定义如下:“(A)联邦机构根据联邦法律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以及作为美国政府组织、职能、政策、决策、程序、运作或其他活动的证据,或由于所含数据具有信息价值,而被该联邦机构或其合法继任者保存或妥善保存的,各种载体形态或特征的所有记录信息。(B)不包括:(i)仅为参考利用或展览目的而收集和保存的图书馆和博物馆资料;(ii)仅为方便(利用)需要保存的档案复制件。”[21]在这里,强调档案是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或是作为公共事务活动的证据保存起来的。

    2.1.2 西方公共档案的定义。《华盛顿州档案法》中的公共档案定义如下:本章所用术语“公共档案”,是指华盛顿州机构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各种载体形态或特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所有文件、信函、完整表格、记录册、照片、胶片、录音材料、地图、机读材料、符合当前行业ISO标准规范的光盘或其他文件,以及在《华盛顿州法典(修订版)》第40卷第14章第100条中界定的立法档案。[22]

    《英国1958年公共档案法》中的公共档案定义如下:与本法《第一范围表》所界定的含义相同,即“档案”不仅包括书面档案,也包括任何其他方式所承载的信息形成的档案……(注:《第一范围表》中列出了英国全部公共机构)。[23]由此可见,一般地,英美国家的公共档案(publicArchives/records)与档案可以互用。

    2.1.3 西方个人档案的定义。美国《总统档案法》中的个人档案定义如下:是指纯私人或非公务特征,即与总统履行宪法、法律或其他公务或仪式职责活动无关的所有文献材料或其中合理可区分的部分。

    包括:(A)日记、札记或其他作为与日记、札记功能相同的个人笔记,这些日记并非用于政府活动过程中使用、传看或交流;(B)涉及私人政治交往,无关或不直接影响宪法、法律或其他公务及总统履职仪式的材料;(C)仅涉及总统自己竞选,不直接与特定个人进行联邦、州或地方公职选举相关,且无关或不直接影响宪法、法律或公务及总统履职仪式的材料。[24]

    2.2 我国档案及其相关概念的定义

    2.2.1 我国档案一词的定义。在国内,档案的定义有几种不同的说法:(1)“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记录。”[25](2)“人们有意识保存起来的人类活动的原始符号记录。”[26](3)“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27]虽然这几种说法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但其含义基本上都指的是全部档案。

    2.2.2 我国私人档案的定义。我们认为,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是一对对立的概念,而个人档案仅仅是私人档案的一部分。黄项飞指出:“私人档案是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继承、赠送等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28]丁华东认为:私人档案是指“公民个人、家庭(家族)、私营企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档案”。[29]陈琼提出:“私人档案是指由个人或非国家(政府)机构、组织形成和(或)占有的档案。”[30]这类定义与国家通过档案法规确定的范围很接近,也是笔者所认同的。

    2.3 中西方不同档案定义源于档案管理实际及档案文化的差异。在广义上,中西方的档案一词都有“全部档案”的含义。但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具体谈到档案相关问题时,更多地使用到“Archives”一词中“公共档案”的义项。其原因可以从“Archives”一词的词源谈起。

    “意大利人波尼法西奥用古希腊的术语archeion指代‘档案馆或‘档案,文字起源于希腊文和拉丁文的欧美各国才陆续采用了这一提法,由archivum一词演变而来的‘档案术语才在文艺复兴时期过后广泛流行起来。……波尼法西奥用古希腊的术语‘档案馆代替了‘登记室,实际上则是托古改制,希望保管档案的机构像古希腊档案机构那样,只接收和保管公开的档案,以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31]也就是说“Archives”自产生时起,就有了“档案、档案馆”的义项,并且这样的档案馆只接收和保管因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公开档案,说明该词产生时就具有了公共性和开放性。而在我国,并没有“公共档案”这种说法。对于中西方所产生的关于档案概念界定的这种差异,笔者认为深层次原因如下:

    在西方各国乃至全世界,档案产生之初都是由统治者产生并且为统治者服务的,到了专制皇(王)权产生的时候,所保存的档案既是官方档案,又是皇(王)家私人档案,这时的档案既不是公共的也不可能对社会公众开放。文艺复兴之后,西方用“Archives”一词指代“档案”术语,逐步推广并广泛使用,使其具有了明显的公共性和开放性。虽然只是一个术语的推广与应用,但其带来的档案事业的逐步开放是极具进步性的。

    1790年,法国《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就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开放原则,因而这个开放原则被誉为“档案界的人权宣言”。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下,档案事业的这种所谓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和资产阶级民主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局限性。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历史上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这期间的封建王朝档案,既不具备公共性,也不可能对公众开放。正是由于文化背景与社会发展路径的差异,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保存公共档案及对公众开放的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档案工作的深化与档案学术交流的深入,我们深刻意识到档案应该具有公共性。例如,有学者提出:“公共档案”这一用语是一种“舶来品”,同时认为“公共档案”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理念,具有公开性、公益性和公民性。[32]

    有学者认为:“公共档案是指具有公共价值,已经向社会开放,其信息资源为社会所共享的国有档案。公共档案是国有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其享有同等、无偿的利用权利,而不必经过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一份档案要转化为公共档案应具备一系列条件:档案必须具有公共价值,归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由公共档案馆(或国家档案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等。”[33]在最新修订的《档案法》(2021年开始实施)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時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34]可见,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地推动档案的开放利用。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且完全可以接受公共档案概念。并且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档案事业的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开放道路是更具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的。目前我们关于彰显档案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工作做得还不够,因而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