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陈国芳

    为及时、准确、全面完成金融基础明细数据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以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分步按月、季报送基础数据,截至2021年3月,已经开展报送单位贷款基础数据、个人贷款基础数据、委托贷款基础数据。在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稳步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影响了统计制度的执行和统计数据的质量,亟待加以解决。

    一、金融基礎数据统计制度执行相关情况

    根据先贷款、后存款,先存量、后流量,先单位、后个人的顺序,2020年9月开始陆续开展单位贷款基础数据、个人贷款基础数据、委托贷款基础数据报送工作。其中单位贷款包括存量单位贷款信息、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担保合同信息、担保物信息、非同业单位客户基础信息共5个报文,个人贷款包括存量个人贷款信息、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个人客户基础信息共3个报文,委托贷款包括存量委托贷款信息、委托贷款发生额信息共2个报文。历经7个月的数据报送,郴州市中支辖区的金融统计人员对数据报送流程基本熟悉,但几乎辖内所有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均反映,此项统计工作任务较重,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加上遇到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如系统运行速度过慢、生成报文存在技术困难、本身系统落后等,对数据顺利报送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金融统计人员工作量较大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网页端按月、季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基础数据,由于金融基础数据平台系统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报文有时需要反复上传几次才能成功报送,工作效率较为低下。加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般一人多岗,不仅要报送金融基础数据,还要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其他报表,同一时间段需要报送多类报表,工作量很大,季报数据报送时工作量更大,金融机构统计员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才能按时完成数据的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员也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才能完成数据的审核工作。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身系统建设滞后

    由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系统建设落后、管理欠规范,前期很多客户的基础信息没有采集完整,无法直接从系统获取原始数据,导致出现格式校验错误提示。郴州市中支辖内所有的村镇银行和农商行都存在单位贷款客户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字段缺失情况,存在个人贷款客户学历、民族等字段信息缺失情况。村镇银行甚至完全依靠手工整理相关信息,然后手工逐步生成报文,效率低且数据质量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受资金、人力等因素的制约,系统建设离人民银行金融业综合统计平台系统信息采集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三)金融业综合统计平台系统功能不足

    由于系统还处于边试报送数据边研发阶段,很多功能还未进行完善,导致数据报送工作开展困难。一是报文生成存在技术困难。目前,金融机构需要将数据表格转化为报文的形式才能上报进系统,生成报文过程较为复杂,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科技力量薄弱,导致部分报数机构需花费大量时间来生成报文。二是系统审核修改功能有待完善。金融机构提交报文后,人民银行统计员审核发现存在错误,打回给报数机构修改重报时,报数机构统计员不能直接在系统里修改错误报文及相关说明,而是需要重新上报所有数据信息,导致数据报送耗时较长。三是部分系统提示设置不合理。数据报文经系统检验无误时,系统还是提示需要提交说明,给金融机构造成误导。四是不能与大集中系统进行比对。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要求,需要将金融基础数据与大集中系统报表数据进行比对,两系统数据应保持一致。目前系统尚未开发自动比对功能,需要人民银行统计员自行人工比对,工作量巨大。

    三、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校验关系设置与实际情况相冲突

    一是存量单位贷款和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业务校验会出现“金融机构代码不能为金融机构的法人报送机构代码”的错误提示。实际情况是,很多村镇银行的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主要在总行发放,大多数银行的营业部与总行共用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郴州市为例,辖内7家村镇银行的单位贷款均在总行发放,个人贷款也主要在总行发放,辖内10家农商行的营业部与总行共用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贷款和委托贷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二是要求境内单位贷款客户的证件必须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情况是有些客户信息系多年前采集,当时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在难以联系上客户或客户不愿配合银行机构补录完善信息,而银行机构又不能自主维护客户信息。理论上,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代码应该都允许,不能全部要求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贷款发生额信息设置不合理

    目前系统对贷款发生额(包括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简单设置发放或收回,导致出现虚增数据的问题。一是将贷款核销、剥离、转出视为贷款收回不合理。基础数据报送完后,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生成贷款发生额统计表时,会将所有标识为“收回”的贷款统计为贷款收回额,按照行业规则,收回仅指贷款的正常收回,将其他因素导致的贷款减少也视为收回会虚增贷款收回额。二是还款冲正业务按发放做标识不合理。与收回业务情况类似,也会虚增贷款发生额统计表的发放额。

    (三)未开展的业务需报送空报文不合理

    目前主要体现在委托贷款相关的2个报文上,部分地方法人机构从未开展过委托贷款业务,但是也需要报送空报文,空报文生成也比较复杂,报送没有实际意义。郴州市中支辖内17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仅1家机构有委托贷款业务,其余16家机构都是报送空报文。

    四、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

    人民银行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身应加强对从事金融基础数据报送的统计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必要的统计制度内容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为做好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提供保障。同时,从事基础数据报数的统计人员应主动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能力,在确保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自身系统建设

    对于逐笔采集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系统建设至关重要。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数据采集要求,完善自身系统,提升数据报送的自动化水平。对于缺失字段等问题,各机构应制定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补录,在数据试报送期间完成补录工作,满足金融基础数据的统计要求。

    (三)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平台系统开发进度,扩展系统功能

    建议总行加快系统开发进度,提升系统功能。一是提高系统便捷性。建议结合当前数据报送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面临的困难,提高系统的稳定性,简化报数流程,从而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二是完善系统改数功能。实现当审核发现数据存在部分错误时,仅需重报有误部分,无误部分则不需要重新报送。三是完善系统提示校验功能。对当前系统提示不符合逻辑的地方进行修改,从而提高准确性,同时解决说明附件经常提交不成功的问题。四是增加数据比对功能。建议增加与大集中系统的数据比对功能,提高数据准确率,减轻统计人员工作压力。五是增加分析预测功能。待系统成熟后,逐步增加系统对金融统计指标的分析预测功能,从而使金融统计成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的决策与支持系统。

    (四)健全完善金融基础统计制度

    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增加制度推行的适用性。一是建议取消“金融机构代码不能为金融机构的法人报送机构代码”的校验关系,单位贷款客户证件代码长度的校验标准应为18位或9位。二是优化贷款发生额信息发放/收回标识选项,新增核销、剥离、转出、冲正等标识。三是取消未开展的业务空报文的报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