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权利的实现

    李清怡

    摘要:档案与权利的关系是越来越多档案学者关注的话题。本文首先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对公民、国家、社会三个层面而言档案权利实现的意义。其次,分析了档案权利实现的主体、客体和媒介三个影响因素对档案权利实现的影响机制。最后,从档案权利实现的根本动力、主要动力以及重要动力解析如何实现档案权利。

    关键词:权利;档案;权利与权力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Archives and right are more and more concerned by scholars of archives. Firstly, from right and power relations perspectiv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realizing the right of Archives in the three levels such as the citizen, the country, and the society. Secondly,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three factors——subject of realizing the right of archives, object of realizing the right of archives and medium of realizing the right of archives. And it has analyzed how do the three factor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rights of archives. Finally, from the fundamental driving force, the main driving force and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perspectives, this article resolves the problem of how to achieve the right of archives.

    Keywords:Rights;Archives;Rights and power

    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一个实质性要素。它是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演化进取而不可或缺的内驱力。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1]近年来,档案领域对权力的关注从侧面反映出公众对档案权利的诉求,单从权力的角度阐释档案的本质和作用对于实现档案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唯有从权利自身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档案工作的历史价值,实现公众对档案的权利期望。卢梭《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的论述有助于后现代以来对人权回归的理解,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探讨档案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的意义。

    1 档案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认识权利,必然先要理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是如何产生的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假设了一种理念状态:自然状态,并认为当时由于人们的交往逐渐变得频繁以及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自然的不平等带来了关系的不平等,权利观念便在无穷无尽的冲突中产生。[2]权利的产生逐渐使社会中参与成员以相互承认为纽带结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卢梭看来就是公共权力,它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通过社会个体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而形成。通过让与和集合,人类社会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3]由此认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是权力的来源。共同体权力产生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更高级的权利,当其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后,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权力仍然根源于社会个体的权利,它不是权利的上位概念或与权利对立的概念。社会关系下的权利构建权力的国家,国家为保障权利的实现建构庞大的行政系统来施展权力,档案作为国家的叙述系统,是权力的发声器,在公民、国家、社会间形成信息沟通的纽带,影响权利的最终实现。

    1.1 公民依据档案享有权利。首先,档案是公民的身份证明。生活在社会之网中的公民需要档案作为其在社会运动中的通行证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帮助其实现社会权利,保证身份的稳定性。档案是个人记忆的留存,可以记录过去、现在,以至于将来,是公民个人历史的写照及其社会存在的依据。其次,档案是公民实现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依据。“作为公务活动过程衍生品的官方档案,直接形成于对公务活动过程记录与佐证的需求”,[4]通过对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的知晓,公民能够间接地参政、关注自身权利实现的状况,有效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最后,公民通过档案实现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忆,体现着文化的含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实现文化权利有了更迫切的需求,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领域档案的阅读,以期获得更高的精神追求。

    1.2 国家依靠档案稳固政权。国家权力的行使,具体表现为建立权力机构对一定的人或物支配、影响和控制。从公民个体让渡权利到国家集中行使权力的中间存在着无数权力机构具体保障公民不同权利的实现。档案机构作为间接性的权力机构之一,担负着保障档案在社会运动中有效实现公民权利的责任。档案机构因被集中了部分公民权利而具有了权力,是权利与权力的结合体。档案整个管理、利用过程是以个体,即档案形成者和档案工作者为背景,这些个体成为档案权力的主体,被赋予权力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公民的权利也就维护了国家自身的权利。

    1.2.1 制裁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权利常会受到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享用又往往是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实现的。所以,国家必须承担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职责,对侵权及违法行为加以制裁,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以恢复,这是实现公民档案权利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维护及捍卫。

    1.2.2 书写历史真相以维护官方权威及合法性。对于国家而言,档案能够有力证明某段历史某些事件的存在及真实性,通过档案,国家掌握话语权来维护国家权利。历史的真相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国家通过集中力量对真相挖掘,尽量真实反映历史,并通过完善的解释系统有力地维护自身的统治。

    1.2.3 收集档案资源进行集中保管和利用。要提高档案服务质量,先要承认国家有集中统一规划档案资源的权利。只有合法的强有力的政府才能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保管与利用的制度体系,提高档案对公民的利用价值,加强档案对政府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3 社会凭借档案维护整个社会的权利。一方面,社会凭借档案规范社会运行系统。玛丽·道格拉斯在其著作《制度是如何思考的》中写道:“回忆有效与否皆依赖于记忆系统,而记忆系统即是整个社会的规范系统。”[5]档案凭借一纸一书为社会规范化奠定基础。福柯将圆形监狱比作我们生存的社会,它以全方位视角记录社会当中的每一个点、面,“它既跟踪正在发生的一切,又不放过已发生的事情”。[6]档案在一点一滴的权力描述中规范社会的运行系统。另一方面,社会凭借档案捍卫完整的社会记忆。对于社会而言档案能够有力证明社会的连续性发展历程,它是社会的记忆,以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权利。T·库克认为后现代档案的未来在于“颂扬差异而不是单一,坚持多元化的叙述而不是主流叙述,要关照整个社会和人类全体的历史经验而不只限于充当国家和公共文件的保管者”,[7]是对社会记忆完整性提出要求。社会记忆的完整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标志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历史的诠释不应仅始于那些权威机构档案,更应始于社会不同群体参与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档案。

    2 档案权利实现的影响因素

    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但主导权利实现的是政府,即政府是权利实现的主体因素,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卢梭认为在任何政治社会中,个体都具有两种身份,达成契约时以主权者的身份登上舞台,执行契约时退居臣民。因而个体被看作权利实现的客体。个体与政府及两者的互动关系影响档案权利的实现。

    2.1 主体因素:政府。政府由其自身及其掌握的权力组成。档案的权利作为公民众多权利中的一种,同样受制于政府及其权力。首先,政府自身的品质影响档案权利的实现。政府不是单纯的“权利附属体”,而是一个人格化体制化的具有集体意志的机构,它有可能被少数极权主义者操纵,利用权力做违背历史的事,也有可能是理想状态下的良性政府。档案是政府的“发言人”和“传声筒”,“发言”的内容以及“传声”的质量取决于政府的品质,从根本上制约着档案权利实现的程度。其次,政府集中的权力自身具有复杂性。权力自身的固有属性决定了权力不可能完全避免自我扩张。权力本身就意味着风险的存在,由权利而来的权力往往会衍生出独立的权力,即不具备权利意图的权力,以追求部分群体的利益。这一情况下的档案往往被与权利无关的权力控制,无法充分实现权利。乔治·奥威尔在其作品《1984》中描述了一个权力为所欲为对档案极度扭曲正是对这一点的写照。

    2.2 客体因素:个体。权力的行使是在一整张社会关系网中进行,关系网的实质是由一个个兼有权力与权利双重身份的个体组成,个体对权力与权利间的认识和实施能力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2.2.1 个体对档案权利和权力的认知有异。档案形成者、档案工作者和档案利用者都属于档案权利实现中的个体。个体对权利与权力关系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有差异。档案形成者若没有认识到自己手上的“微观权力”将影响档案利用者权利实现,就可能滥用权力造出虚假档案。档案工作者若没有认识到自己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行使的权力的含义,就可能在档案鉴定时,把重要的档案销毁。档案利用者若没有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和政府规定的权力之间的界限,就可能超越权利做出对国家不利的事情。

    2.2.2 个体的权力和权利实现的能力不同。每个人的能力都不同。先天和后天原因,会让个体不同能力削减或增长。盲人有权知晓政府开放的档案内容,但无论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供盲人阅读的有限。先进技术下公民档案权利实现的新方式使无法掌握新技术、新思维的公民个体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2.3 媒介因素:信息沟通。理论上,权力与权利间需要畅通的明确的信息沟通以达成相互适应,但在实际中自下而上的权利诉求要得到良性的权力保障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并且档案自身作为政府信息控制的对象又对信息沟通质量产生影响。

    信息由信息源发出经由媒介到达信息接受者,信息传递的过程中要保证信道的畅通才能保证政府行使权力发布的有关档案的方针政策中的权利内涵有效地被公民理解,公民对此的信息回馈即公民切身的档案权利诉求才能被政府收集。信息本身具有时效性和信息反馈的滞后性决定了付出时间成本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交流的对称性是权利实现的前提。信息在相向传播时,达到平衡的交流。但档案信息传播方式更多体现为单向交流,“档案是与权力一样积极主动的东西,而非权力的被动记录者。绝大多数档案代表了一种不对称的交流”。[8]公民往往是被动接受档案强加的信息,其反馈的权利诉求在单向的信道上显得无力。

    档案自身作为政府信息控制的对象对信息沟通质量产生影响。“权力的增加、自我合法性的取得都通过数据的存储和利用以及信息的运转来完成。”[9]档案作为固化信息,是政府信息控制的重要对象。“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0]对信息自由的追求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权利的追求。参与信息沟通过程的档案,是被粉饰过的信息,有它独特的话语体系,改变了信息传递过程中传播者的性质。

    3 档案权利的实现途径

    通过对档案权利实现意义和相关影响因素分析可知档案权利的实现是系统工程,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实际中促成档案权利实现需要从档案权利实现的根本动力、主要动力及重要动力中予以解析。

    3.1 构建权利的档案文化认同——权利实现的根系。档案权利实现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对档案形成文化认同,在此基础上生发了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实现档案权利的前提是承认只有赋予权力,才能实现权利。“当今中国正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要发展民主政治,增进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集中发展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集权;一方面要建立有限政府,进行权力限制,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行政,进行权力扩张。”[11]档案部门作为权力的间接性机构,一方面要“强权力”,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强权利”。“强权力”与“强权利”是否矛盾?事实上权利和权力运动可以同向,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政府权力的强化是无可避免的趋势,既要肯定“强权力”又要保障“强权利”,因为“自由的确不但要防范国家还要借助于国家”。因此,构建权威的档案文化认同就是将公民的档案权利期望拧成一股绳,赋予政府权力去平衡公民、社会、政府多方的档案权利。须明确的是,在“强权力”下,要维持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就应该相应地赋予公民更多的、更强的权利,并加强公民权利的运用,形成对政府权力更多的、更强的制约,只有权利主体对于权利追求的内在情愫得到有效挖掘和发挥,权利的实现才有了内在动力。

    3.2 建立权利的档案行政体制——权利实现的核心。档案权利实现的主要动力来自面向权利的档案行政体制的建构。赋予政府“强权力”就应考虑如何运作“强权力”及规制“强权力”。档案部门权力配置及各种权力间的相互关系是档案体制改革的重点,其意义在于通过权力结构防止档案权力私有化、档案权力间的相互侵犯和明确权力界限以不侵害公民的档案权利为基准。科学的组织体系安排可以防范权力失控,防止政府把档案作为控制民众思想、实现极权的工具。从制约政府权力、抑制权力风险的角度建立面向权利的档案行政体制有助于改善档案权力的品质。

    3.3 制定权利的档案法规制度——权利实现的基石。档案权利实现的重要动力是制定权利的档案法规制度。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权利主要表现为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被看作是保障权利实现的基石。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2]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我国的法律发达程度也处于初级发达水平,我国的《档案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公民的档案权利的需求还不协调,客观上制约着公民档案权利的实现。制定权利的档案法规制度,必须深刻理解档案权力和权利的合作是法律延续的条件。档案部门在制定不同层面的法规制度时,必须尽可能与档案权利主体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充分考虑并吸纳档案权利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根据其权利内容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档案法规制度的权利内涵,使档案权利的实现得到长久的保障。

    按照权利精神改造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弘扬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档案权利的实现要从抽象的观念落实到实践,还需要相关学科领域做出更细致深入的考察,需要各学科学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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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史蒂文·卢巴[美],张宁,朱晓东.信息文化与档案[J].山西档案,2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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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来稿日期: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