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成本控制研究

    高强

    [摘要]近些年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始终处于快车道运行,成果突出。面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运营需求,PPP模式成为新的主导融资模式,通过企业与公共部门合作来获得市场资本注入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本文首先简述PPP模式,客观分析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期成本控制难题,并提出了可行的PPP成本控制优化思路。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PPP模式;成本控制

    文章编号:2095 - 4085( 2019) 04 - 0166 - 01

    高速公路建设期对资金注投的实际需求缺口较大,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流与之相比不可相提并论。由于高速公路存在收支失衡问题,仅靠公路通行收费并不能满足资金运转需求,因而需要加重债务举借比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承载的债务水平不断增高,让政府部门失去了独立承担建设的信心,因而积极转变思路,引入PPP模式来增加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从而完成社会资本在市场运作机制中的有效注入,推动建设项目完成合理建设。

    1 PPP模式简述

    PPP模式始于20世纪末,其理念之新和应用效能之大被西方社会广泛推崇,追求项目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共赢,是公共基建领域的首选融资模式。基本思路可描述为:地方政府寻求建筑服务供应企业、经营服务咨询企业等采购中标合作机构,中标方以特定目的与政府签订合同,后者同时考察金融资本市场,与融资金融机构建立协议关系,协议阐明政府将按照与采购中标合作机构所签合同内容向金融机构付费,而中标合作机构则间接拿到金融贷款完成融资目的。因此,PPP模式实质就是地方政府与特殊目的企业的双赢合作,即政府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目的,而企业达到融资运营目的。

    2高速公路PPP模式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的优化思路

    2.1增强PPP模式下的项目收益设计

    增强高速公路PPP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质量与效率,应首先探明PPP模式运行不稳的深层原因,重要一点应在于收益分配方案的不合理性,可能导致大量的资金投入难以有效回收。PPP模式作为项目合作制度下的管理模式,必然是要求所有参与者都要达到运行协议的满足,应主动结合收益分类方案完成项目框架設计,注意考虑几点。一是议价能力影响,投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的权力对比与综合收益科学分配都应反映于合同相关设计中,各方关于收益的谈判效果受收益分配决策的影响。议价能力的高低衡量,应结合不同参与方的项目建设贡献率,降低政府干预影响。二是收益配置受参与各方的风险趋近程度与掌控能力的影响,在设计阶段,若有参与方通过无底线动作来增加谈判收益比重,则将影响最终的收益配置,进而影响整个项目推进。

    在PPP模式的项目框架设计方面,可拟建收益配置最优博弈模型。其中要考虑各种影响要素的量化影响,若整个项目建设参与方合作联盟,则联盟的收益分配边界条件就是所有参与方的收益分配总额应大于各方在项目上的投入成本。与传统模式相比,PPP模式能够更好地降低社会总成本,提升项目建设规模,对政府而言能发挥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后期运营效能等优势,而建设企业也会得到更好的政策倾斜支撑与社会资源补给。在高速公路PPP模式设计中,应一再强调参与各方对额外收益最佳分配份额的意见,不能无畏增加参与方对不同风险的偏好,一旦有一方出现严重的风险趋近表现,虽然能够得到更高的收益比例额度,但风险压力之大往往会反作用于成本投入后的回报,甚至直接影响PPP模式合作的中断。

    2.2增强PPP模式下的项目投资成本控制

    PPP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方,应谨慎考虑建设期投资风险,其中也包括对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现实考虑,应着重关注投资成本收回与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投资方应遵循PPP模式的原则与规律,正确运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限,增大对项目投资的成本控制。对于前期所出现的可能性风险,投资方同样要识别更多的风险隐患,夯实风险预防保障。风险识别的过程要能完成风险的量化处理,鉴别针对性的风险征兆,划定合理临界指标作为风险预警阈值。投资方要通过细致详尽梳理现行政策与制度,制定前瞻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业主单位要提高风控能力,与项目归属地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解读政策调整与变更的深意,降低项目建设期的投融资工作难度。一旦落实投融资决策,就要准确定位市场趋势,细致分析市场动态,力争通过高效财务手段盘活内部资产,加强对多线路金融链条的联系与协调,保障投资方的融资结构在可行利率与汇率变化调整范围。

    3结语

    高速公路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成本控制应积极挖掘有利条件和驱动性要素,应加强PPP模式下的项目收益设计,及时跟进项目投资成本控制,才能在PPP模式下更好地推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取得更理想的成本管理成效。

    参考文献:

    [1]李利娜.高速公路建设PPP融资模式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5,(03):53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