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经济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廖景柠 罗焜 何琳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正发生巨大变革。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产业格局与多种产业形态正逐步形成,并促使我国经济结构向着合理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并由此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的经济发展与增长方式。互联网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由此提出“互联网+”发展战略计划,将“互联网+”作为带动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生动力。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国内的收入分配格局也随之受到影响。由于收入分配格局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所以对“互联网+”新经济下的收入分配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发现“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进而为其未来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指导。

    一、我国传统经济下的收入分配格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形成了以高投资、出口为主的经济格局。但在这种经济格局下,我国人口红利是其经济的主要推动者,为体现我国在劳动力成本上的巨大优势,我国采取了低工资制度,即通过降低劳动力收入来增强外资吸引力,以推动出口与外资的增长。在此过程中,收入分配牺牲了劳动力要素的收入,提升了资本要素的收入,使我国劳动力长期处于低收入状态。但这种收入分配格局随着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尤其在重工业与制造业偏向的经济结构向着服务业与农业偏向的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劳动力收入的占比必须相应提升,这就需要我国必须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

    二、“互联网+”新经济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

    (一)改善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促进了知识的溢出,使得教育资源的成本大大降低,这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加廉价的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公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极大改善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整体质量。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使得劳动力在生产中的参与程度加深,劳动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逐渐具有了与资本要素同等的价值,其劳动报酬自然也得到相应提升。其次,“互联网+”降低了创业门槛,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初期一次性投入过大,而往往收益的回收期相比投入的回收期更长,这就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在初期资金周转困难,及其容易夭折。而在“互联网+”新经济下人们并不需要有过多投入就可以在互联网中进行经营和推广,如淘宝、微商、抖音短视频营销等都具有极高的投入产出比,且初期投入的成本较低。

    (二)加快国内服务业发展速度,劳动力的收入占比得到提高

    传统重工业与制造业偏向的经济结构其劳动力要素的收入占比低,资本要素收入占比高。而在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以服务居民生活为主的服务产业的兴起将改变这一状况。“互联网+”新经济下恰恰依靠其技术、信息、数据的驱动催生出了诸如电商、网络文娱、网络金融、技术支持、生活服务、物流等一系列服务性产业,极大改变了我国社会的产业结构。如“互联网+交通”下的滴滴快车、共享单车等,“互联网+餐饮”下的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同时“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的融合也创造出了更多服务性岗位,这无疑使社会中的就业岗位增多,我国更多劳动力开始投身于服务业中,从而使劳动力收入得到提升。

    (三)拓展了劳动力的收入来源

    “互联网+”新经济下网络与各种产业形态的融合进一步催生出许多新的产业业态,而这些产业由于主要依靠网络、技术与信息数据资源,所以其涉足门槛低,人们的创业成本也更加低廉,这使得劳动力可以通过自己创业来获得收入。如时下正处于风口的直播行业就是一个参与门槛极低的行业,抖音、斗鱼、快手等平台中涌现大批网络主播,个人创业已不再是一个梦想。而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技术与信息要素为主要生产资料的产业又为更多人提供了创造收入的机会,劳动力的收入来源更为丰富。

    三、“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服务“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的相关政策不完善

    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政府对“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的企业,缺少监管以及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企业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在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管理一些平台时,出现了滞后和缺失,导致有些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在扶持“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的企业时为发展设限较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二)数字鸿沟仍然存在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们的认知资源不平等。尽管国家大力推行“互联网+”战略,但由于速度过慢,价格过高仍然制约着互联网的普及。根据有关统计显示,在城乡和区域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差异较大,中国有近半数人口无法享受互联网带来的进步。

    (三)人才培养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求

    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发展的企业,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有了新的挑战。例如电商、网游企业由于企业的盈利模式的多样化,在收入的确认时点以及金额的计量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新收入准则进行判断,而从有关数据显示,有些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能力达不到新经济模式下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甚至在有些企业会计人员仍在使用旧收入准则,未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计量。

    四、推动“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以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相关措施

    (一)立足“互聯网+”新经济发展完善政策保障

    “互联网+”新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政府给予相应的扶持与保障,这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其服务角色的重要体现。一方面,“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而这正需要政府通过完善市场的相关制度与规则来确保其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发展中的市场监管,并通过优化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制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此外,政府应转变思维,切实发挥好自身服务职能,避免为“互联网+”新经济发展进行过多的限制。

    (二)加强征信系统建设

    “互联网+”新经济下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监管难度极大,而网络的问题依靠网络解决是一种有效方法。对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快依托网络大数据的全国征信体系与征信系统建设,使每一个行为主体的诚信情况都能够得到记录与监控,从而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诚信数据支持。

    (三)加大互联网普及力度和人才培养力度

    虽然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全球第一,但实际普及率仍不高,对此,国家的互联网普及工作必须继续推进,以加快消除数字鸿沟现象。同时,针对“互联网+”新经济业态下相关人才的培养也必须加大力度,如此方能为其发展提供源源不断人才支撑。

    五、结语

    “互联网+”新经济有助于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进一步优化,因此国家与社会都应进一步加大“互联网+”新经济发展力度,创造良好的“互联网+”新经济发展环境,以加快我国产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