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阎露方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系统论述,彰显了中央和国家对于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强调依法治国,将法治思想贯穿在全过程、全领域。当前,我们乡村治理正处于转型期、探索期,基于法治精神的农村治理模式创新已成为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势在必行

    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依靠法治来促进整个社会向合法化、规范化的治理道路过渡。它在促进中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当前,我国社会正在深入转型,社会治理成为新名词,社会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也推动着乡村治理的不断转型升级。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传统的人治模式逐渐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越来越低。农民逐渐认识到法治的真正涵义和权力的运行规则,意识到可以通过使用法律武器来达到自己的合理化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不明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约束乡村治理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大多是基础性一般性内容,规定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和服务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根据当地社会和生产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引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职能和权力设定明确的界限,虽然村委会在这些领域中能够自主进行决策和管理,但这需要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主性,在村民具体事务的决策管理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但是,实际操作效率却令人担忧,农民的参与度不高,参与深度不够,这主要体现在缺乏确保农民有效参与的相关制度和法律上。

    (二)“四项民主”未能有效发挥

    在“四项民主”的实际运作中,由于乡镇政府的干预和村民素质的整体不高,“四项民主”无法得到有效行使。在投票选举中,有拉票和贿选情况发生,很多基层政权利用家族权力来控制选举。还有的乡镇政府对村民選举行为进行干预,有时由于村委会力量薄弱,乡镇政府甚至直接派出干部担任村主任,这对于村民“四项民主”的行使产生了极其不利影响。

    (三)乡村治理主体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思想对人治的影响,我国农村目前还缺乏依法办事的法律环境。由于乡镇干部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对法治精神理解并不到位,机械执行法律条文,存在执法僵化教条、不规范、不公正、不人性化的情况。此外,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小农经济意识的束缚和传统封建文化的侵蚀,农村社会的许多地方与现代文明还不相容。

    四、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一)坚持党建引领

    新时期,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基层党组织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执法能力的提高,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协调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指导和规范村民自治,协调利益冲突和村民纠纷,解决乡村治理中的各种问题。要坚决防范党组织的懈怠和腐败,对基层政权的“家族化”倾向要给予高度警惕,特别是黑恶势力通过基层自治组织渗透进基层政权中的情况要坚决给予打击,将“扫黑除恶”向纵深推进、向基层推进、向农村推进,营造风清气正的乡村政治环境。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监督干部依法履职、守法为民中的作用,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向上级纪委反映问题,对基层干部形成一定的约束力,提高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坚持合力治理

    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多主体共同治理的密切配合、协调互动的过程。乡村治理是解决不同阶段的各种社会矛盾,认识到乡村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能够更好地平衡基层与乡镇政府部门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乡镇政府要发挥好指导、监督、支持的作用,充分利用基层党组织,引导乡村治理的政治方向,确保乡村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党和政府的有力抓手和政权基础,防止根基不牢、地动山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要明确自身定位,充分发挥自治功能,把老百姓的事情办好、把基层的工作抓好,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基层保障;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农民的意识好坏、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的质量和成效,要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他们的创造力,特别是要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督基层政权的运转,同黑恶势力做斗争,合力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

    (三)坚持法制保障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为加强乡村治理提供合法化依据。要加强乡村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乡村治理法治化要扎根农村的传统土壤,思考当代农村环境的新变化、新问题,在现行乡村治理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增强农村治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可操作性。要进一步优化现有立法,全面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农民提供表达个人意愿、意见和观点的渠道,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要加强基层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树立他们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法治意识,真正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政理念,坚决防止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针对村委会干部,要加强村组法的学习教育,真正理解乡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自身职能、权利边界,既要做好乡镇政府的得力助手,又要做好村民的服务保障和利益代言,坚决避免坑农、伤农、骗农情况的发生;针对村民,要加强普法教育,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村委会和乡镇干部的行为,坚决防止非法上访、聚众闹访情况的发生。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农村建设的新高潮,我们乡村治理正处于转型期、探索期。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形象面貌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了,但随着乡村资讯手段更加发达,乡村意识形态更加多元,乡村治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了,仅仅依靠简单的说教已经行不通了,基于法治精神的农村治理模式创新已成为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作者单位: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