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与保障我国种业安全法律问题思考与建议

    汪明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涉足领域愈发广泛而深远,触及我国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种业也不例外,外资通过并购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我国种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某些品种中形成了垄断甚至独占地位,出现了太高价格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不确定性,也危及到我国粮食安全,因而有关种业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话题。

    关键词 种子 种业安全 国家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法 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cnki.1009-05 92.2020.01.273一、确保种子安全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治种的种子管理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法治环境作为基础,目前我国各行业市场已经基本实现了法治,种子市场的法治是必然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要以《种子法》作为基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优化工作方法。尤其是在前期的人员安排方面,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种子法>中的规定、条款等,以“依法论治”的原则处理工作中的大小事务,并不断完善行政规程,严肃内部工作氛围,坚持以“法律”为基础制定工作标准,以为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良性循环的种子生产体系

    我国目前种子生产取得阶段性发展成果,但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种子生产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基建经济投入不足,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尤其是目前已经建成的部分种子生产基地,在布置、规划方面问题较为严重,基地管理缺位的问题也较为明显,非法制种的问题屡见不鲜。目前应诸多制种区的管理力度不足,市场上非法种子混售情况较为严重,整体质量堪忧,亟需加强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种子生产体系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二、现代种业业态的基本特征

    (一)世界种业市场集中化趋势明显

    我国目前在国际种子市場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因发展时间较短,未及时在国际种子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导致当前种子业界巨头在市场上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寡头垄断”的情况较为严重。以“孟山”为首,十大种子公司几乎垄断了国际市场,尤其是阿根廷、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其种子业发展有着浓厚的发达国家种子企业背景,发展中国家种子业发展的独立性、民族性均日益淡化。

    (二)公私合作

    当前各国种子业逐步形成了以“私人投资”为主的研究发展态势,现代种子业的发展需要以“育种技术”作为核心,生物技术在种子业中的应用也越发重要,技术的发展对从业者以及研发设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研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长期的资金作为保障。同时,种子技术研发周期较长,且成功率较低,种子业的持续发展没有可靠保障。种子业的现代化发展必将会走向市场化的道路,投入主体会逐步从公共投入转变为社会资本投入,只有社会资本才是种子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动力,且世界巨头正在凭借种子科研的规模化效应来获得长期的经济利益,而我国的公共部门在政治、财政方面仍旧有着较大的优势,所以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合作发展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三、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影响分析

    (一)正面影响

    1.丰富品种资源

    品种资源是保证种子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外资种子企业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育种理念,给国内种子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启发作用。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玉米种子资源遗传基因狭窄,国外引进的种子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玉米品种,同时也可改变我国少数企业的育种发展方向。

    2.先进理念的引进

    一方面是国外种子企业的进入,带来了较为成熟的发展理念、营销理念,国外中资企业的管理方式、加工技术均为业界标杆。

    另一方面可进一步优化我国种子企业的运作模式,国外企业的营销模式在短期内对我国种子企业的影响是积极的,其借鉴价值显著。

    (二)负面影响

    1.资源风险增加

    我国在种子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方面本就处于劣势,尤其是管理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缺位,导致近些年国内的优良种子资源大量流失,“基因海盗”事件屡见不鲜,这对我国种子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极大。如杂交水稻技术是我国的高新种子技术,时至今日,该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仍旧处于领先地位。而国外种子企业的进入,就有可能导致此类先进高新技术被借鉴,我国的优势技术失势风险增加。

    2.市场冲击

    种子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种子市场空间是相对有限的,国外种子企业的进入,会直接对我国种子市场产生影响,并减少我国企业在种子市场中的份额。如花卉、向日葵、甜菜等种子的市场份额,近几年多数掌握在国外种子企业受众。国外企业在我国种子市场中获得经营利润,同时以技术层面上的优势将种子高额卖出,影响我国种子市场平衡,这对种子市场良性化竞争、可持续发展均有着较大的不利影响。四、种子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

    随着我国《种子法》的逐步完善,我国国家化程度的逐步深化,种子市场格局变化较大,地域封锁等局面逐步被打破,种子市场发展进入到“新常态”阶段。而国内外企业的共同发展,导致国内种子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国内市场虽然种量充足,但是在该变化下却出现了供大于求、滞销等情况。进而致使不少人对种子问题采取简单的市场化解决思路,回避或者选择性忽视了种业领域存在的自主用种安全性问题,同时对种子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没有正确认识,认为种子市场可自主调节,无需政府部门在其中进行干预,种子的使用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无需主动对其进行引导,种子企业生产完全市场化,无需进行监管等等不科学的认识以及观念对种子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种业不是单纯的种业自身,不仅仅是一个市场供给问题、深层次看,是一个经济安全问题和民生保障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种子质量问题

    现行的《种子法》规定,若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包装种子(不分装),或者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书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而企业数量的增加,种子储量的增加,导致种子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国内外企业为占据市场份额,消化种子储备,一些不公平竞争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都出现了,侵权假冒种子案件高发,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导致种子质量纠纷增加,种子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也严重损害广大用户种农户的切身利益。五、对策与建议

    (一)增强战略意识

    农业是我国基础产业,是保证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基础,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国外资本力量的整合以及融入,让其带来高新技术、优质种子资源;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种子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在政策正面上给予我国企业一定的保护,这样才能够真正让我国种子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以真正实现国内外的合作共赢。基于种业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有必要将种业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好在我国《种子法》明确要求建立我国种业安全国家审查制度,这为我国种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建立基础。但是与我国庞大的种业市场主体相比,与充分保障我国国家种业安全利益需要相比,还有较大的改进制度空间。

    (二)加强对外资进入监管和安全审查

    《种子法》中仍旧存在诸多不完善条款,需要针对当下市场发展情况,针对国外企业的整合从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制定管理办法,同时加强对国内外合作章程的实质性审查,保证国内企业在合作中有实际的控制权。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环境,让国外企业真正成为促进我国种子业发展的基本动力,以消除当下种子市场存在的潜在发展风险。六、结语

    种业安全攸关粮食安全,更是攸关13亿人的饭碗问题,因而种业安全不容忽视,不僅应当将种业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范畴,作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而且应完善种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种业安全审查的标准。需要从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对种子业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农业是我国的主要产业,而种子业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力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可以说没有种子业,农业也就不会发展,想要真正建设其可持续发展的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务必立足当下的实际情况,保证种子市场发展的合规性、合理性、科学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逐步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从分散化到集约化、保准化的初步转标,而良种在农业发展中的贡献不可忽视。总的来说,当下我国种子业发展初具成果,但是仍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为种子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