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曾令武

    摘要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表现,其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究其社会保险属性,将能够为更好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奠定基础。本文主要从法律关系和实践层面入手,从多个理论学说探讨工商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分析和探究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认定其中存在着一定理论基础,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的策略,为更好保障受到工伤事故困扰的劳动者权益,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 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06一、前言

    社会保险给社会公众带来较好的保障,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类型,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在覆盖范围方面,保障工伤保险还存在着一定障碍。没有充分突显出工商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是导致无法切实保障工伤保险良好实施的根本原因,由此,探讨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具有较强的必要性,本文从这一点入手加以研究,希望能够为提升工伤保险应用实效提供一定支持。二、法律关系方面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重要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积极影响,工伤保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现阶段理论界对在在法律关系的认识方面存在着不同意见,主要是集中在了《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方面,从而对于工伤的具体保障范围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说法,保障福利内容从属于劳动关系之中;(2)从“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来看,《社会保障法》是包含《劳动法》的;(3)而从“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出发,《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4)“社会保障法独立说”和“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正好相反,这一理论认为,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在法律部门上是并列关系,是国内渐进立法导致的双方在某一阶段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交叉。

    国内实施《社会保险法》,明确当前法律层面、社会层面的各项基本保险类型,在社会保险之中,工伤保险属于重要内容,在实际覆盖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主要是表现在了突破《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范围规定,采用行政程序作为具体可行的处理程序。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当前立法层面还没有细致规定好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影响到其实际效用的发挥。《劳动法》还没有良好修改工伤保险的地位,没有落实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作用。想要判断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地位,需要结合理论基础、劳动关系、权利主体以及客体方面进行。三、实践层面

    (一)工伤保险和劳动法律脱离

    当前社会施行《社会保险法》之后,《劳动法》并没有及时改变第九章中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内容,而是按照先立法后废除的原則,使得社会保险在相关法律中得以存续。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中,也没有明确到劳动法层面的劳动关系内容。当前法理认识和司法实践活动中,都没有细致规定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和社会关系以及具体范围等方面内容。想要明确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层面的属性地位,依靠现阶段劳动法的调整关系理念,还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该理论层面认为,劳动法并无法全面调整所有的劳动关系,这样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是无法准确界定其覆盖范围的。从现行法律情况来看,劳动法律方面已经独立出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但是其所依据的法律前提还是劳动法律。

    但是对于工伤保险所拥有的覆盖范围来说,还远远达不到社会保险的要求,集中体现在这两个方面:(1)劳动者实际所享受到的工伤保险范围,是从用人单位范围加以限定而实现的,这其中需要合理有效限定好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内容,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性质和规章制度。(2)劳动法律争议处理过程中,可以凭借工伤劳动关系的事实情况,但是必须是要通过劳动行政机关加以审定或者是劳动仲裁机构加以判定的内容和范围,才可以被看做是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二)行政和司法之间的规定不够统一

    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1)工伤事实层面的争议,也就是说争议点在于工伤事实的真假性,这其中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判断的。(2)法律层面的争议。这一点表现在工伤认定方面,主要是如何正确有效适用法律。当前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够明确的情况,各个法院在判决方面也不一致。从其实质性原因分析来看,问题在于判断工伤保险的劳动关系基准情况,明确其是由于工伤保险自身属性的原因还是《劳动法》的规定原因而实施的。如果是前者,社会保险层面中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实际所覆盖的内涵和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只需要确认好其工伤事实;而对于后者来说,如果是从《劳动法》层面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时候当用人单位提出一定劳动关系争议,是从属于法律关系层面的,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说,其没有准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无法有效确认好相应的劳动关系。四、社会保险属性

    (一)理论基础

    依照“社会风险”理论相关观点来看,劳动者在生产社会化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类不幸事故,都可以作为社会风险加以对待。近些年来在理论发展趋势方面,“社会风险”理念为工伤保险从属于社会保险范围,提供了重要支持,本文同样支持这一观点。

    一是随着工伤保险的不断发展,处在社会法的层面中,工伤保险的缴费活动在性质上产生根本性的变化,有效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从社会法阶段来看,国家认定缴费性质是税收或者社会保障费用,这是通过国家强制征收形成的,转移了资金的所有权,而发生工伤事故的雇员可以从国家成立的基金组织初获取到一定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雇主支付。而雇主所表现的社会责任,也仅仅是通过征收税费这一角度。

    二是相较于养老保险来说,雇员是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群,但是工伤保险所承担起的责任,是面向全体劳动力的,是直接关系到税费征收效果的。从现代工业的普遍性立场出发分析工伤保险,还是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更好保障社会雇员的福利待遇,都能够发现工伤保险具备较强的社会保险属性,其逐渐摈弃传统的“职业风险理论”,转变为“社会风险”理念。

    (二)有效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

    1.确立国家为保险人

    在实施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拓展其覆盖范围,使其和社会保险之间形成良好的统一性,需要注重充分有效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国外一些国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但是我国则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确定好工伤保险的相關内容,包含缴费方式、缴费费率以及统筹方式等,由国家政府统一收取相应的税费,成立专项基金组织,并将其存入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给需要工伤保险的雇员提供有力支持,当突发一些重大事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无法给雇员提供可靠支持的时候,则由国家政府进行托底,这样将能够充分保障工伤保险的实施。

    2.合理确立被保险人

    确立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目的在于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和价值,给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减少雇员受到工伤事故而无法得到救助的情况。被保险人是工伤保险的受益人,当前学术界在认定被保险人时还存在着一定的复杂观点,本文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在工伤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全体劳动者并不等同于全体的被保险人,只有当劳动者处在劳动关系之中,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获取救助。同时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雇员实际从事的工作和劳动者相同、地位类似,同样也应该得到被保险人的保护支持。现行法律在保障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扩展被保险人的实际范围,如将退休人员、志愿者、家政工、实习生以及自雇人员纳入到被保险人之中。五、结语

    在法律关系方面,《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思想理论之间存在着多种情况;在实践层面,工伤保险和劳动法律脱离,同时行政和司法之间的规定不够统一。从当前“社会风险”理论的相关情况来看,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属性,为更好发挥其社会保险的属性特征,需要确立国家为保险人,并合理确立被保险人,而在实际认定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更是要确保雇员所受到的伤害和所从事的工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