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预防

    袁龙明越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增加逐渐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但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往往进行特殊保护,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家长,学校,社会在实际行动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而采取的有效纠正措施不足。本文从未成年人定罪量刑需要改进的方面和在正确指引未成年人的方法进行了分析。争取做到事前预防指引,事后惩戒改造,宽严相济的方式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预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重复犯罪 担责 法规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45

    近年来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对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的宽容是因为他们心智未发育成熟,对违法犯罪仍没有清楚的概念,即我们常说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儿童早熟现象较为普遍,无论是从身体发育情况还是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上,很多十六岁甚至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早已有了充分辨别是非的能力,他们完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明确知道这么做是会伤害他人的,但他们还是做了,像其他已成年的罪犯一样。

    我们国家的法律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化和指引,但这样一个好的初衷并没有被所有的未成年罪犯所理解,很多未成年的罪犯把未满十四岁看作是一块免死金牌,使自己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犯罪,辜负了法律对他们的宽容和信任。

    法律惩治的是实质恶,而实质恶是不分年龄的,法律在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时,也应注重限制未成年人,过分的放纵其实也是一种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摄,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减轻处罚使得很多警察对未成年人惯犯是抓了放,放了抓,却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处罚措施。因此很多恶性犯罪实施前出现的预兆性行为,也因没有切实有效的惩戒措施,任凭其发展,以致于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进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定罪量刑我有以下几个建议:一、完善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

    成立并完善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可以以更为专业化的水准,更为丰富的判案经验,来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一方面可以体现国家司法对未成年人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审判的更精细化分工,可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未成人犯罪审判处理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我国现在已经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少年法庭,但其发挥作用的分量以及在我国司法机构中所处的地位仍需不断加强。基层少年法庭的数量和质量仍待提高。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岁,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无论什么年龄都应负刑事责任

    针对一般情节不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基于保护宽容的态度,减轻对他们的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至十二岁。虽然调整后初期,司法情况会有较大变动,但长远来看是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因为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认识世界的渠道已经非常广泛,据专家初步测算,当代国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在完成小学学业即十二岁时,未成年人对是非黑白早已有了明确的判断,且伴随着现代儿童早熟现象的出现,十四岁刑事责任年龄确实偏高。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很多容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因素。且在十二至十四岁是青少年三观树立和行为模式养成的关键时期,法律刑事惩罚措施的空白的确使部分站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产生侥幸放纵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助推了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若不能使未成年人从小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观念便无法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根据比例原则,以对极少数未成年人罪犯做出适当的处罚为代价换来更多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理智的。

    我个人认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由于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取消刑事责任年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不应仅以年龄为准绳,它更应该深入到未成年的人性,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应该被宽容和原谅。无条件的宽容是纵容,既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也是对社会安定的不负责任。所以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仅是情节不恶劣的行为,并不适合用于那些违反人性天理的不可被原谅的犯罪。三、未成年人重复犯罪者,无论什么年龄,应按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未成年人犯了罪,法律已经给予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改造,但他们又一次辜负了法律和社会对他们的信任。邪恶的种子在他们心中已经发芽,再仅凭柔性强而刚性不足的教化很难将恶念根除。“未成年”不是罪犯的保护伞,而是一次难得的改正错误的契机。若重复犯罪,说明那些人心中缺少悔过之心,他们日后进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险是不容小觑的。使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可作为法律对未成年人宽容且要保障其重返社会不再犯法的配套措施。

    只有不对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减轻处罚,才能对尚在劳教或已接受过劳教的未成年产生震慑作用,可大大降低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的概率。

    在很多情况下学校里的老师同學以及街坊邻居可能由于担心自己或亲人被报复而对一些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视若无睹,小事化了,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社会的安定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若不对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减轻处罚,可有效减少报复行为的发生,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正义的伸张。未成年人因被检举而“复仇”的行为会大大减少。法律追究重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对社会安定秩序,执法者,受害人,检举人和未成年人罪犯的负责。

    四、应将收容教养处罚期稍做延长,使其真正能发挥教化作用

    对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上除八种严重情节犯罪外,基本就是罚款或通过收容教养进行改造,且时间通常比较短。我认为应稍延长收容劳教时间,这样可以既增强实质性的改造效果,又可以增强此举措对未成年人的震慑力。否则,会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法律震慑作用认识不足。我们更应该让犯罪的未成年人铭记并清晰得认识违反法律的后果,内外并重,双管齐下,方可降低未成年人的重复犯罪率。

    在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后定罪量刑的问题之外,我们更应思考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患于然。青少年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群体,打击不是目的,还应以预防为主,宽严相济,恩威并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罪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占7%左右,且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比例高,近年来维持在60%-70%左右。未成年人犯罪中60%的未成年人犯罪都为暴力型犯罪,包括抢劫,杀人,伤害,爆炸,强奸等犯罪形式,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5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为团伙型犯罪。

    通过对一些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几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方法。

    一是从犯罪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呈恶性发展趋势,罪犯的作案手法愈来愈残忍,很多行为甚至超过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网络上某些色情,暴力因素的影响。现在网络上的内容良莠不齐,网络和手机又在低龄未成年人中逐渐普及。在未成年人世界观塑造的重要时期,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没有成年人强而好奇心又重,很容易受网络上一些不良因素的误导。未成年人良好健康的社交朋友圈的维系对其一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手机在扩大交友范围的同时会将一些不积极的“狐朋狗友”引入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之中。未成年人把大多数时重间花费到玩手机上,势必会减少分配在学习上的时间和培养高雅兴趣爱好的时间。当人堕入虚拟世界,消沉和迷茫,就会缺少精神信念的支持,未成年人很容易走上歧途。所以,家长和社会应该管控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浏览内容。但我们也清楚,家长随时随地的监督是不现实的,网络运营商应对进入网站的条件做出限制。还应该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未成年人,使他们尽快形成自控力。

    二是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缺少对真善美的领悟。法律的约仅是外在的,若想真正使未成年人身健康,还需使他们切真身感受到生活中,社会中的正能量。很多未成年人罪犯的原生家庭对他们缺少关爱和呵护,不能使他们感受到足够的温暖,以致于他们的心灵无法在家庭的港湾中找到归属感。所以,家人对未成年人精神上的滋养是至关重要的。在另一个层面分析,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可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学校和家长应积极传输社会上充满正能量的新闻事件。真善美带给未成年人的信念支撑和精神力量是无穷的。疏强于堵,引领未成年人走向追求真善美的道路比只顾严堵他们踏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效果要好得多。

    三是很多学校,家长,亦或是公安局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引导方面都有所欠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条面面俱到,但其法条过于原则化,缺少明确有力的制裁手段,使得违法成本太低,法律条文缺少实质性的约束,即使很多好的想法和初衷也不能落到實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纲领化,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有些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大,但有些父母对子女太过放纵,小的时候父母对孩子出现的不好的苗头和倾向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到子女长大愈加暴烈之时父母早已无力管束。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从小开始,防微杜渐,及时将子女领回正轨。这就要求父母提高对子女的关注程度,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还有些家长对孩子又过分暴力和压抑,导致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甚至发展为变态心理,当他们进入社会后,在家庭中所接受的不良因素会释放到社会中,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家长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中要掌握好合理的分寸。

    对学校而言,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增加,校园霸凌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再加之未成年刑事犯罪率提升,我们对学校法制教育了更高的期待。其实很多未成年人罪犯在作案前早已有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征兆,强有效的教化措施及时纠正他们的思想观念上的偏离。学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违法处罚的相关条规并不完善,很多轻微的校园暴力案件即使上报到公安局,警察也拿这些未成年人没多少办法。归根结底,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应该提高,对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应该完善,让学校和警察对未成年人犯法能“有法可依”,既有教育也有适当的处罚。让未成年人在来未酿成大祸之前先知道苦果的味道。

    我们期待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法规能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也希望家长,学校,社会能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导好未成年人的成长,让未成年人长大后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