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内容整合探析

    王宏鑫

    摘要 本科教学阶段,由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存在教学内容的交叉重复,造成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困难。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通过“四分法”、《国际法通论》的编写和教师自我规划来整合相关国际法教学内容,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国际法 本科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36

    本科国际法教学中,学生经常问笔者,为什么涉及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和支付的统一实体法既出现在国际私法中,又出现在国际经济法中;为什么涉及国际争端解决的仲裁制度也是既出现在国际私法中,又出现在国际经济法中;为什么诸如此类的同样内容自己要听两遍,甚至三遍。实际上,这些问题主要是“三国法”教材内容交叉重复造成的。为什么会出现“三国法”教材内容交叉重复问题,如何通过整合消除内容交叉重复问题,正是笔者试图在文章中论述的内容。一、国际法教学内容现状

    法理学中,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将法的体系划分为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国际法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本科阶段的国际法教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下简称“三国法”)。就笔者从本科阶段到从教后对本科生国际法教学所使用教材的观察来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第一,本科生普遍使用的“三国法”教材为学界具有非常重要影响力的学者所编。如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余劲松先生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可以说,以后出现的其他学者编写的“三国法”教材都是在此基础上的扩展或升华。

    第二,“三国法”教材编写内容不断增加。关于这一点,直观体现为“三国法”教材页数越来越多。以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为例,2000年第一版为555页,2007年第二版为660页,2014年第三版为688页。

    第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为“马工程”教材)“三国法”日益成为本科生教学主导性教材。2016年10月,曾令良老师主编的马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出版,同年11月余劲松老师主编的马工程重点教材《国际经济法学》出版。从种种要求来看,未来一段时间,马工程“三国法”教材将成为本科教学的通用教材。

    法理学中,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国际法划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国际法教材的编写内容自然也体现这一点。

    (一)公法性质下的国际法教材编写内容

    国际公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間关系的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国际公法非常明显地属于公法范畴,因而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比较明确的界限。但是,除了国际公法外,国际经济法也包含了公法性质的内容。欧洲一些学者就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一个分支,其中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就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条约,二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二)私法性质下的国际法教材编写内容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冲突时,解决其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私法非常明显地属于私法范畴,因而和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比较明确的界限。但是,除了国际私法外,国际经济法也包含了私法性质的内容。例如,德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彼得斯曼就认为,国际经济交易也受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各种私人商事合同调整。

    可以说,纵观绝大多数“三国法”教材,涉及公法性质的内容基本归入国际公法,涉及私法性质的内容基本归入国际私法,而国际经济法则是公法性质内容和私法性质内容对半分。二、国际法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和学生的反映,就国际法教材内容而言,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三国法”教材内容交叉重复

    这一现象首先表现在国际公法教材中包含有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例如,将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纳入国际公法教材中。其次,表现在国际私法教材中包含有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例如,将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这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纳入国际私法中。最后表现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内容交叉,尽管相对于前两者,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例如,在国际公法中,个人国籍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也是国际私法相关章节中的内容,且这两者内容基本一致。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学者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者间的关系看法不同,也就是对这三门部门法各自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关于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的关系上。国际法学界众所周知,有些学者支持大国际私法。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但包含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还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法。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经济法中指的就是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有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又有横向的商事交易关系。而横向的商事交易关系就与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商事关系内容重复。例如,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内容就与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仲裁和国际调解内容相重复。

    总之,由于学者们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各自的范围看法不一,再加上这三个部门法都在扩张自己的范围,这就造成了“三国法”教材内容不断增多且交叉重复的现象。

    (二)国际商法远离教学视野

    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以及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一些秉持“大”国际经济法观念的学者认为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英国著名国际商法学者施米托夫认为国际商法包括两个分支:第一个是国际贸易法,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是该法的主要内容;第二个是国际公司法,即根据一国法律设立但又在其他国家具有商业利益的公司。从这一点看,“大”国际经济法确实可以涵盖国际商法的范围。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国际商法具有独立性。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应该调整的是国家间的纵向国际经济关系,而平等主体(包括国家)之间的横向国际商事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

    对国际商法独立性的理解分歧直接影响到了教学。既然“大”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国际商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开设国际商法课程。这表现在一些学校在教学安排中,一般将国际公法定为专业基础课,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定为专业必选课,而将国际商法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这意味着很多学生可能就不会选修国际商法,从而错过了学习国际商法的机会。而实际情况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些内容是其独有的,国际经济法无法完全涵盖,即便可以涵盖,但是限于国际经济法教材篇幅,涉及到相关内容往往过于简略。此外,即便认识到国际商法具有独立性,无论是将其列为专业必修课还是选修课,也都面临着国际商法讲授内容和国际经济法讲授内容重复问题。学生们可能出于好奇或兴趣选择国际商法,可是在上课过程中发现其所学内容多数与国际经济法重复,那么就可能会渐渐失去学习国际商法的兴趣。

    总之,“大”国际经济法指导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使得国际商法自身的特色被掩盖,从而使得国际商法逐渐远离教学视野。三、国际法教学内容整合

    面对国际法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其做出整合,通过整顿、协调对其重新组合。如何整合,有以下方法可供参考。

    (一)“三国法”课程“四分法”

    所谓“四分法”指的是在法学本科阶段国际法学二级学科下开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四门课程。这四门课程内容大体安排为:

    1.国际公法内容集中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关系,尤其是重点涉及国际法哲学相关内容。

    2.国际私法内容走“小”国际私法路线,内容集中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法和具有民事性质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3.国际经济法内容集中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尤其是WTO法律制度。

    4.国际商法内容集中于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尤其是挖掘商人习惯法的相关内容。

    5.以上都是国际法中的实体法,此外,国际法中还有与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程序法。关于此方面,国际私法可以侧重讲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法可以侧重讲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而国际经济法可以侧重介绍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分法”中,应该坚持走“小”国际私法和“小”国际经济法路线。这样可以使得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可以解决如前所述的“三国法”中存在的内容交叉重复问题,特别是“大”国际经济法与“大”国际私法的内容交叉重复问题。以“四分法”的做法开设国际法课程,有利于教师讲清楚国际法学体系中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之间的区别,也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而且也会减少教学难度。

    尽管“四分法”优势明显,可是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其中最大的難度就是如何进行课程设置。按照教育部现行的学科设置划分规定,二级学科国际法下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三级学科,并没有国际商法。如果采有“四分法”,该如何既尊重教育部关于国际法的学科设置分类要求,又为国际商法设置相应的课时与学分要求,这是个问题。

    (二)开设《国际法通论》课程

    目前,许多院校开设了《法学通论>课程,其出发点之一就是让学生系统性掌握法学知识,打破原有的部门法条块模式。“三国法”可以借鉴这一方式,依据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方法,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内容整合为《国际法通论》 一本书中。《国际法通论》可以分为公法篇与私法篇,凡是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关系可以归入公法篇,这就涵盖了原来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内容。凡是自然人、法人平等主体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归入私法篇,这就涵盖了原来的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内容。

    这一方式要比上面的“四分法”更能让学生理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之间的区别,更使得学生们真正对国际法知识做到融会贯通。但是,其难度也是非常大。表现在:

    1.《国际法通论>的编写不是简单的知识分类和堆积,而是要在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主轴下打通国际法知识的任督二脉,需要的是对原先三国法内容体系的创新性构造。笔者查询相关资料,并没发现目前有打破原有三国法内容体系的《国际法通论》教材问世,这也说明编写一本《国际法通论>的难度。

    2.《国际法通论》不是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讲授后新增的一门课程,而是对国际法原有课程设置的取代。这意味着要打破教育部和学校长时期的国际法教学设置。那么该如何为《国际法通论》这门课程分配教学时间、教学课时和教学学分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教师教学中自我规划

    以上两种方式涉及改动的教学设置面太广,可能很难实施。而第三种方式不需要对现有国际法教学格局做出重大调整,可能更容易展开。具体步骤为:

    首先,国际法教研室在分配国际法教学任务时,可以以前面“四分法”为标准提前让授课老师就讲授内容合理分工。哪些内容A老师讲授,哪些内容B老师讲授、哪些内容C老师讲授应提前分配好,以避免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的内容重复授课情况。显而易见,其中的关键是国际法授课教师间的沟通和理解。在沟通和理解基础上,依据分工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次,国际法授课教师在第一节课上,应首先向学生讲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交代本学期哪些内容开讲,哪些内容尽管课本上有,但是留待以后自己或其他老师讲解。

    最后,在国际法授课的最后一节课上,应该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内容做一个总结,以文字或图表形式梳理他们间的内在关系,使学生深刻理解整个国际法内容构成。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因授课教师各自为战而导致的授课内容交叉重复问题,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初步达到学生对国际法各部门内容融会贯通的效果。四、结论

    随着“一带一路”成为我国的百年大计,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国际法体系的庞杂和教材内容的交叉重复都使得本科生学习国际法颇为吃力,甚至慢慢失去学习的兴趣。因此,国际法教师很有必要在讲授中对国际法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尽管文中提到的一些整合方式颇为大胆,但是就如同没有想象力,人类无法翱翔于蓝天那样,只有先有教学方式上的大胆假设,才能在以后的教学中慢慢求证,最终使得本科教学方式越来越符合时代要求,越来越迎合学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