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张豫林

    摘要 无法及时偿还债务会带来较大风险,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是如此。本文主要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基本情况分析入手,重点介绍这些债务的形成原因和具体风险来源,包含举债数量累计情况较为突出,期限错配问题会引起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偿债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并阐明了限制举债行为的法律依据,提出了一些科学开展法律控制工作的策略,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管控,为有效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 地方政府性 债务风险 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 .cnki.1009-0592.2020.01.299一、前言

    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内地方政府为建设公共设施、完成多种民生工程,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形成较多债务,债务形成环节多是采用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性的债务累计增加,会面临较多风险,其给地方政府、社会的良好发展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对此,需要积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控制,达到持续降低和规避债务风险的目的。二、基本情况

    (一)债务成因

    地方政府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好服务民生,发行债券,或者从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获取到相应的资金,这样就导致其会给社会、机构以及个人方面形成一定债务。在地方政府所形成的债务之中,主要包含显性和隐性两个方面。

    (二)债务风险

    当地方政府无法及时有效还清债务,会影响到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性债务会受到多种外部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造成较多消极情况。细致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产生来源,能够发现其主要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举债数量累计情况较为突出

    地方政府在日常发展过程中,向外界借款较多,却超出自身的偿还能力,债务越滚越多,总体累积情况已经超出政府自身所能够承担的水平。

    2.期限错配问题会引起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这种情况多见于政府所建设的基础项目期限较长,这就导致其无法在债务还款的规定时间内获取到相应的投资回报,这样会导致中短期债务本身具备较大的压力,地方政府实际偿还债务过程中也会形成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3.地方政府所能够偿还债务的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

    政府自身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是不够偿还相应债务的,而地方政府自身所建设的一些固定资产项目所拥有的盈利能力较差,无法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为有效缓解此类问题,地方政府多是会选择出让土地获取经济收入。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地方政府并没有无限的土地用于出让,从而政府自身的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都会表现显著性的下降。三、限制举债行为的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的存在,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而且现阶段监管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法律体系之中还不够健全有效,其中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为科学应对和处理这一问题,需要积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的举债行为。

    (一)举债融资机制

    现行《担保法》第8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都对于地方政府的具体举债行为作了一定限制,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需要满足国务院所批准的限额要求,另一方面要求使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但是财预[2017] 50号文件中,对于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提供了一定发展方向,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设立或者以参股方式成立一定的担保公司,为市场化正常稳定运作提供可靠的融资担保体系,并鼓励地方政府提供一些融资担保服务,当然这是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地方政府按照自身的实际出资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构建并管理融资平台

    当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实际举债行为的实施范围,而为便利地方政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还允许地方政府搭建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之中,现行法规同样作了较为细致规定,避免政府利用自身便利过于支持融资平台公司的壮大。

    (三)拓展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面的良性合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的规定,社会资本可以积极参与到城市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工作之中,这些项目本身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收益,多是集中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构建和谐、友好的合作关系,其中主要是依靠事先设定并公开的收益约定原则,给社会资本提供一定的稳定收益。这种做法一方面有效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发展,另一方面还有效减少了政府的举债行为。四、法律控制

    面对现阶段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存在着的一些风险与问题,需要切实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风险的来源,并采用科学有效的方式加以应对和控制,降低風险产生的危害,遏制其负面影响,这其中从法律层面进行有效控制,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一)事前监管

    1.设定举债行为管理指标

    对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来说,其实施举债行为的过程中,要由省级政府代为实施,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实际举债时,会受到总体举债额度的限制,还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经营实力和可支配资金。针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科学管理,需要合理设定好各项指标,这其中需要高度考量到地方政府的实际年度预算工作情况,重点统计出财政的收入、支出情况,将每年的资金缺口进行核查,从而确定出最后总额。设定管理指标的过程中,还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积极参考到一些重要数据,包含偿债率、债务负担率以及逾期债务率等,且地方政府还需要充分考量到自身的实际情况,细致分析自身的发债活动,主要包含是否必要发行债券,采用何种发债规模,是否具备一定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存在着相应的违约风险等。

    2.明确债务相关方的责任

    地方政府在筹集资金时,需要和多个方面单位进行沟通和联系,其中会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在实际举债行为进行中,一些政府官员和银行负责人之间暗中合作、中饱私囊,使得举债规模被盲目性扩大,还存在着过于追求任期内的政绩,而将债务风险留给下任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有效管控,重点明确各方的权力与责任。

    (1)针对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具体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促進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得到科学划分,减少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

    (2)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构建破产机制,为债权人的实际权益得以保护提供良好支持。

    (3)注重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行为,如果存在着违法投资、违法担保现象,将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二)事中监管

    1.实时监控债务风险

    面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需要搭建完善细致的风险预警机制,实时性监控好债务的实际运作风险。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债务的监控工作,做好充分有效的预警工作,其中可以有效利用地方性监测系统,为监督和管控财政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提供一定前提。我国内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过程中,可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搭建联网性信息数据库,构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将债务评级机制有效应用其中,开展严格科学等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地方政府运行中的债务风险问题,从而加以良好解决。

    2.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开展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工作提供规范性依据。积极设置出科学可行的债务审计指标,在地方政府相关官员任期内开展审计工作,其中可以引进党政领导经济责任方式,健全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立法完善活动进行中,要注重从更高层次入手,赋予审计单位相应的权力,促进及时改进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误差。

    (三)事后监督

    积极推进事后监管机制的稳步开展,对于深入监控地方政府债务,及时发现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具体责任,针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实际违法行为加以严格控制。面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违约情况,需要积极采用科学可靠的应对机制,可以从立法角度入手建构专门的降低风险的措施。五、结语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政府自身的公信力,还会给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而需要高度重视这一风险,采用科学完善的方式和手段开展风险规避和控制工作。债务风险的来源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债务,为有效避免这一风险,就要减少举债行为,而为监控债务风险,需要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角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