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杨雪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方式,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中领导干部的“四项任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然而传统思维的根深蒂固严重阻碍缺乏历史根基的法治思维的生成,外部法治环境也同样不够健全、优化,体制机制的滞后与僵化,使得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尤为困难。因此,本文认为必须从思维上和外部体制上做出努力,才能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關键词 依法治国 传统思维 考核体系 规则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 87/j .cnki.1009-0592.2020.01.296一、法治思维提出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方式,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中领导干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在整个社会的管理中都需要具备法治思维。

    (一)我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运行需要法治思维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是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使用不规范、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如欺诈、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是法治经济。因为,没有法治做保障,市场各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明确和保障,更不能保障公平交换的良好市场要求。

    (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思维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工业革命以来,大多数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得益于走上法治的道路。比如美国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这个问题上的经验就是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并通过法律确定实施。一个国家在法治良好运行状态下,能为社会建立明确且稳定的普遍规则,这样人们能够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受到有效监督;国家决策受到法治规范,能够更好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生活的更加有尊重。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有机统一的。而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以此促进法治能力,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非凡。二、法治思维的内涵与表现类型

    法治思维在理论定义上是以法律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要求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把法治的内涵、精神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即掌握法律逻辑的理性思考方式。

    而法治思维的表现类型在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权义性思维等,分别表现在:

    (一)规则性思维

    规则意识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国家法治下出于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而形成自觉服从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以及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这具体体现在领导干部具体社会管理工作中要求: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先立法,后行为。日常行政事务也做到先建章立制,后做事。法治思维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决反对随意按批示、指示做事,动辄特事特办的行政方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由此也能体现法治思维中要体现规则意识、树立规则意识。

    (二)合法性思维

    即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

    第一,体现在要杜绝“黑头的(法规)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现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原则必须严格遵循。

    第二,要做到内容合法,即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适当、合理、公正。比如行政主体要合法,不能动辄推给“临时工”;权限要合法,举例说派出所在行政处罚上只有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权,其它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管理方式要合法,杜绝暴力执法、违宪执法等非法手段达到管理目的。三、法治思维的生成障碍

    我们在实践中不难发现,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法治思维深刻影响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这一点,有一定认识,然而解决实际问题上,并未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指导工作。笔者认为,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一)内因:传统思维存在误区

    1.人治思维“根深蒂固”

    几千年封建统治下,中国深受专制和“人治”文化的影响。封建时期的“法制”仅仅是服务于专制统治的,即用王法律令管制和镇压老百姓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中国古代法律长期从属权力的地位,也形成了中国人“权大于法”思维定式。在这种思维定式影响下的国家,官本位观念盛行,人们普遍地崇拜权力,漠视法律。在处理矛盾和解决纠纷时,也习惯寻求更高权力的“人”帮助,而非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人治特别强调个人的作用,即社会管理中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寄希望于某些关键的个人来解决,指望有个“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个人权威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人都是有感情偏向的,在对待问题时难以完全做到公平。因此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这种“人治思维”影响下,容易以个人的判断或领导的意志为行为标准,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2.“发展维稳思维”

    部分地方领导干部轻视法律权威,认为上级领导干部只注重经济发展,只要能把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绩搞出来,采取怎样的措施无关紧要。还有个别领导干部甚至错误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依法办事,其实是一种思想落后,转不过弯,甚至宣称我们国家发展经济特别是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得靠违法违规才能真正发展起来。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官为民谋福,同样要取财依法。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利益受损、不平等的基础上,如此发展不要也罢。

    (二)外因:考核体制机制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各省市县考核指标都偏重“经济发展”“维稳”等,对于“法治”一直是轻视甚至忽视的状态。这显然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就像高考一样,考试大纲里“法治”这一科目都未设置或者分数占比极低,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于是否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并不看重,甚至更亲睐直接的行政管理手段。这样的指标设置也使得基层党员干部陷入两难,要么冒着违法风险完成考核指标使,要么承受依法办事却考核不佳的责任,法律责任与政治、领导责任出现错位。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立法与考核并重,保障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

    1.科学、民主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中,也要求重大改革动作必须在法律上有依据,有授权,按法律程序推进。以建立上海自贸实验区为例,强调“法律控制开放风险”:原有制度如果妨碍自贸区改革创新,先改法律法规;未来开放需要空间,先立法明确留好空间。用法律实现“管得住的放开”,只有这样,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在改革推进工作中于法有据,厘清权力边界。立“良法”“管用”的法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前提,有“良法”才能“善治”。因此,实现科学、民主立法,为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及提高法治能力奠定法制基础。

    2.“法治”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依法”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那就应该在考核体系中,增加法治的权重。一旦“法治”在考核指标中占有较大比重,那就会在制度上提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促进其在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是工作实践中不断进行合法性判断,形成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

    (二)树立法治意识,加快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

    1.培养规则意识

    法律是通过设定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从而达到公平公正、自由民主的社会效果。对于每个人而言,规则是世界上最简单也最安全的路。我们只有限制自己的行为,认同规则、掌握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如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法律不主动遵守和高度敬畏的话,那么人民群众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必须树立规則意识,遵守党纪法规,才能更好地为一方谋福,发展自身。

    2.培养程序意识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都要以符合法定程序为标准。诸多贪污受贿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行政行为大都缺失正当的法律程序。如果按法律程序,审批许可项目设立必须通过相关听证等途径,其许可的标准、条件、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一定途径方式告知申请人。这个许可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与,更不能通过打招呼、下指令等方式干预。拒绝申请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除了信息公开以外,做出处分、处罚、限制相对人自由、剥夺相对人人身、财产的决定时,需要告知相对人,应听取相对人意见、陈述和申辩。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肩负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需要通过对法定程序的熟练掌握以及严格全面执行来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只有认真对待程序,树立法治思维,才是认真对待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