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扶贫:精准扶贫新出路

    李群

    一、扶贫多维透视

    1.扶贫主体方面。贫困,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扶贫工作,从最初的解决温饱到当下的为实现全面小康而不懈努力,从区域扶贫到现今的精准突破,我国的扶贫政策为适应扶贫工作的新进展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纵观我国的扶贫历程不难发现,一直以来我国的扶贫工作都是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支撑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线性行为,而社会组织、金融机构抑或社会上的独立个体在扶贫工作中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又缺乏投入扶贫工作的内在动力,长期如此,给我国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扶贫对象方面。早前我国的扶贫方式主要是片区式的扶贫,瞄准的是某一片区或者贫困村,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加强对整个片区或贫困村庄的帮扶,这对于贫困人口居多的贫困村来说减贫效果十分明显,但随着扶贫工作的推进,扶贫方式已由大水漫灌式转变为精准滴灌式,扶贫工作所瞄准的是在国家根据收入水平划定的贫困线以下并且由各乡镇在限定的指标内经过民主大会投票选举,经过公示期并无异议的贫困家庭以及贫困人口,使扶贫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3.扶贫手段方面。在我国,扶贫手段也是随着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断地进行调整。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扶贫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为贫困存在着连片性的特征,所以采取片区式扶贫的方式,加大国家物质补助以及公共服务,让贫困地区共享改革开放新成果,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扶贫工作在我国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单纯的物质补助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扶贫手段也随之改变,新增了项目扶贫、教育扶贫、对口扶贫等新的扶贫措施。这些举措对于贫困地区来说是一大机遇,有利于促进当地贫困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摆脱贫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4.扶贫成效方面。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此后我国便进入了精准扶贫这一扶贫新阶段,经过2016年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脱贫攻坚战首战告捷。2016年作为我国脱贫攻坚战的首战之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国共脱贫1000多万人,不仅是我国扶贫事业的一大成功,更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突出贡献。但扶贫攻坚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它是一项重大的系统的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需要社会各方的全面帮扶,更需要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自我努力。

    二、扶贫困境探析

    1.政府扶贫工作自我定位存在偏差。当前我国的扶贫工作主要是以政府財政扶贫为主,缺乏社会人士、金融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方面的帮扶。政府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我国扶贫工作一直无法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大因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达5575万人,这也就意味着我国要想实现百年大计,如期全面脱贫,每年需减贫一千多万,而这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贫困地区经济独立性差。在我国,大多数贫困者均居于偏远山区,在这些地方存在着地理位置、社会条件等方面的硬性缺陷,先天的不足就注定其发展缓慢。加之国家扶贫工作大包大揽的现状加剧了贫困地区“等靠要”思想的蔓延,这不仅于脱贫工作无益,更会加大返贫概率,助长消极懈怠的思想。就当前的扶贫手段来说,虽然初衷良好,但在实践中却与初衷相悖。在项目扶贫方面,我国许多贫困地区不顾实际情况随意申报项目,最终导致项目孤岛现象发生,项目资金未能得到最大化利用,甚至对当地的乡村有机系统造成破坏,加剧地区贫困。在教育扶贫方面,由于地理位置、经济以及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劣势使其无法有效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也无法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以及硬件设备。此外在对口扶贫方面缺乏实际性和针对性也是一大问题。

    3.社会帮扶力度不够。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属于政府主导、扶贫部门实施、非政府组织部门参与,集农业、交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于一身的社会系统民生工程。这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投入,但目前对我国扶贫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社会帮扶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无法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为扶贫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虽然推出了小额信贷等多种针对贫困地区、贫困居民的贷款方式,但有原则而无细则致使真正的实施力度远远不够,加之政府专项财政税收扶持政策配套不够,无法有效吸引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加大投入,扶贫工作任重道远。

    三、引入柔性扶贫

    1.完善政府扶贫工作。一是转变政府扶贫思想观念。政府应该要放下自身“救援者”的姿态,不应该把贫困人口看作受体,而应该平等地将其视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同时明确自身只能是扶贫脱贫工作的协助者,而要想真正地实现脱贫致富、长效脱贫、降低返贫率,只能依靠贫困地区以及贫困户自身的努力。二是健全政府扶贫考核指标。当前我国的扶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因而中央在考核指标设定的过程中应当兼顾数量与质量,统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长期与短期收益,切实保障我国的扶贫工作取得实效,保障通过考核指标的贫困户脱贫而不返贫。三是加强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在具体的扶贫工作中政府相关人员首先要做到精准识别,同时了解贫困户真正的致贫原因,进而给予相应的贫困帮扶,这样既能够有效地避免扶贫资金的浪费,同时也能够切实地解决贫困农户的现实需求。

    2.增强贫困地区经济独立性。一是加强贫困人口教育工作。在广大贫困地区贯彻落实“雨露计划”,切实提升贫困人口文化素质,有效阻断贫困的代际相传。加强教育资源引入,这不仅包括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也包括软件资源的引入。二是开发乡村自有资源。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利用中央扶贫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不断完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创业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定期组织有意向的农户召开生产动员大会以及创业创新技能培训会。再次,建立创业创新榜样,给予相应额度的物质奖励,并且在村镇公告栏上加以公示,激发农户自身的生产积极性。最后,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学习和研究中央扶贫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积极申请相适宜的扶贫项目资金,在避免项目孤岛的基础上发展生产,形成乡村良性循环;同时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来到这里进行适宜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原有的资源发展经济,增加居民收入。三是发展电商经济。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技术团队对当地地形、气候、土壤等生产生活条件进行实地调研,同时结合当时的市场进行供需分析,确定适宜种植或是生产的产品。其次,聘请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实地教授网络销售知识与技能,确保每一家至少有一人懂具体的网络操作,能够独立进行网络销售。最后,形成品牌效应。政府部门要加大品牌宣传投入,利用互联网经济优势,助推品牌形成。同时,鼓励农户互帮互助,共同走向致富之路。

    3.加强社会帮扶。一是加强金融扶贫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金融扶贫相关政策法规,将具体操作流程实际化、程序化、法律化,明确金融扶贫资金担保和风险补偿资金,构建起国家级的风险担保机构,让金融机构的扶贫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创新金融扶贫产品。在金融扶贫过程中切忌“一刀切”,创新扶贫工作,探索出符合当地农业发展以及经济进步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贫困地区走出一条经济、绿色、可持续的致富之路。当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与推广。同时可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进一步简化具体的审批流程,尽可能降低贫困户因不懂审批流程或审批过于复杂而放弃贷款的几率,让有实力的农户能够更便捷地获取生产本金。三是积极走“企业+农户”道路。对积极投身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更多更好的企业投身于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免税证政策,每年年底凭证换税。虽然在我国,“企业+农户”这一发展模式已初具成效,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企业的发展与乡村自身要素的融合,在保护乡村有机体的前提下发展经济,进一步创新合作模式,探索符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道路。

    4.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在村民委员会的公告栏上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不定期进行更新,让村民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识。同时定期举办“戏曲进农村”“法律宣传日”“文明小乡村”等活动,让村民在艺术的熏陶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建立农村图书室、文化宫等,通过低价购买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不断丰富馆藏书籍,村民凭借村委会发放的借书证便可借阅相关书籍,丰富自身知识。当然在文化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比如建设小型篮球场、舞蹈广场等,通过建设这些软硬件设施推动民风民俗以及乡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真正做到物质上脱贫,精神上丰富。二是发展乡村特色旅游。近年来,乡村旅游成为一大热点,各地纷纷效仿,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简单粗暴的“传统产业+旅游”模式必将被淘汰,人民的需求將会朝着更高层次发展,因而在发展乡村特色旅游过程中,旅游定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在主题定位的基础上,将乡村各要素与现代元素相融合,创新旅游体验,给予游客全新的感觉,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同质化现象,注重村民协作构建旅游生态链,达到协作共赢,这才是未来乡村旅游的发展方向。如北京市的楼梓庄村,就打破了传统农庄的建设手法,依据当地特色优势,定位高端人群,围绕“蓝调”意境,系统规划设计出了融农业与旅游、休闲与观光、浪漫与体验为一体的梦幻农庄。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双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