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盘活方式探讨

     洪 亮 王重阳

    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较弱、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较多或账期较长、以银行为主的融资方准入门槛较高导致融资难、融资贵,常常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然而,对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其占比最多、最重要的流动资产。尤其是在供应链产业链环境中,如果核心企业愿意为其上游供应商提供信用背书,上游企业将更容易获得银行授信,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化或证券化融资,改善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效率和经济效益。近年来,央行、银保监会等国家多部委先后出台一系列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政策,尤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要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的资金占用,帮助链上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本文从应收账款融资的现状和难点出发,从法律、技术、模式创新等方面探索企业如何盘活应收账款,提高营运能力,助力高端制造业发展,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方向转变。

    应收账款融资现状

    传统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目前国内贸易融资中常见的针对应收端的融资模式。保理融资是以合法、有效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开展的融资服务。根据承载风险主体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买方保理(反向保理)和卖方保理(正向保理)两种形式。其中,买方保理依靠供应链融资模式,以买方为核心企业和主要风险承担者,在买方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前提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受让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卖方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业务。

    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证券化

    国内对将应收账款用于资产证券化(ABS)的研究探索早已有之,2014年第一单国内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落地,标志着我国在应收账款证券化方面正式迈出了第一步。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SPV),此类机构以资产证券化为主营业务,将汇入其资产池的应收账款进行重组和打包后,根据应收账款质量和现金流量大小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向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这种融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提高融资效率。但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尤其重视对底层资产的审核,要求应收账款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做支撑,应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债权双方关系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或是可以预测未来发生损失的概率。利用区块链技术永久保留数据凭证、难以篡改、可溯源的特性,由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主动确权,将ABS业务流程转变为线上的标准化流程,可有效提高操作的效率性、准确性和公开性。

    供应链票据

    另一项创新业务为供应链票据。2020年4月,票交所上线试运行供应链票据平台,主要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贴现、标准化票据等方式为企业融资。供应链票据的创新点之一就在于可等分化签发,企业针对一笔应收账款不只是签发一张普通票据,而是可以拆分发行一篮子固定面额的小票,使持票人能够充分利用和盘活应收票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应收账款盘活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应收账款确权难

    无论是采取保理融资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都要求应收账款应当“权属清晰”,即需要核心企业确权,收集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背景资料,验证企业申请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但是,在对应收账款的确权过程中,经常面临以下问题。

    供应商产品质量不确定,降低核心企业确权意愿。当供应商无法向核心企业充分保证其提供货物的质量时,核心企业可能会选择暂时不付款,待协商一致后再履行付款义务。此时核心企业作为债务方,对确权的配合意愿和程度不高。

    确权意味着核心企业需要承担合同以外的义务。在基础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第三方对合同的履约进行监督,即使发生延期支付甚至违约,核心企业的违约成本也是有限的。但是,一旦核心企业确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局限于交易双方,增加了核心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诺按期付款的义务。除此之外,即使是核心企业也难免发生资金运转不灵的情况,但是确权后到期时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会增加合同违约成本,还将影响其征信。

    信息不对称导致非核心企业直接相关的应收账款难以流通。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小,区块链平台开发或对接的成本高,或是可能触及商业秘密等种种因素,供应链上下游难以与核心企业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系统,导致信息无法在整个链条中自由交互。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与一级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确权和融资相对易于实现,但很难将核心企业的资信继续向更上游传递,导致一级以外的中小微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需求仍然难以实现。

    未改变以核心企业为融资主体的模式

    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创新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本质上还是要以核心企业为主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控制上还是要依赖于对核心企业的把控,一旦出现道德风险事件很有可能造成连锁效应。

    应收账款交易参与范围有待突破

    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创新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满足了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但是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还是依赖于银行、券商等大型金融机构,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准入门槛依然较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立法层级较低或缺少相关立法

    我国在过去的《物权法》及现行的《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应收账款是可以依法出质的财产权利,且应收账款出质需要办理登记。然而,以上仅仅宣告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建立,对权利行使等方面的内容立法机关始终持保守审慎的态度,并未做出其他详细规定。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更具体的要求则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体现。例如,提高质权人的审核义务,明确由质权人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一是对于应收账款要开展真实性审核,二是要通过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情况。前者是因为征信中心只做形式審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出现问题将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利益纠纷征信中心不负法律责任,所以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仍应以实质审查作为风险把控的标准,尽量减少金融机构在真实性审核中的风险敞口;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防止应收账款被超额或者重复质押的风险。然而,《登记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效力层级较低,一旦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产生效力冲突,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或直接交易更是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

    多措并举改善应收账款盘活方式

    引入区块链技术,提高确权效率,优化信用流转

    根据银保监会《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应对供应链融资业务中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尽职审核责任;同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将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交易环节,提升智能风控水平。区块链作为一种集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以其去中心化、开放性、独立性、安全性等特征,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开始被广泛探索并应用。

    用于提高确权效率。基于区块链模式,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生成债务凭据并进行线上确权。所有的业务流程和交易信息都会记录并储存在区块链中,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方或融资业务的出资方,可以凭借债务凭据为企业提供融资或担保服务,债权的转让、融资行为的发生等变动也会被区块链记录和发送,整个过程真实可追溯,且已产生的信息不可篡改,提高了应收账款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用于实现供应链金融中信任的拆分和传递。在传统的多层级供应链中,随着链条的延伸,上下游离核心企业越远,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越难以与它们建立有效的信任关系;而在区块链技术加持下,通过“多方维护,共同写入”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将供应链上的信息共享给每个参与者,同时分布式共同管理还可避免系统数据被篡改,信息得以完整地传播,从而建立起多方信任的供应链体系。

    用于打破“1+N”的单一供应链模式,建立“N+N”的去中心化平台。通过打造行业链、公有链等区块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将相互交叉的多条供应链组成一个区块链网络,打破“1家核心企业+N家上下游企业”的单链模式,组成“N家核心企业+N家上游企业”的平台化模式。拓宽信息传递的范围,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可以不再仅靠一家核心企业背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用于接入具有公信力的监管机构数据,加强风险防控。在发展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同时,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必要在平台中引入监管机构实施约束和管控。引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信息并将其标准化,约束平台的各方参与者更加守信,增强平台整体的信用水平,对于业务迅速响应,保驾护航。

    区块链技术的嵌入既可以用于优化传统的保理融资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还可用于应收账款融资证券化或票据化,由单个创新快速进入普遍运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新技术的同时,还需要尤其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一方面,区块链的安全性体现在非对称加密方式下密码破译难度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参与方可以在信息安全方面高枕无忧,一旦发生数据泄露将引发金融风险。今后国内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技术方面的理论研究,同时要注重对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在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供应链金融的过程中,需要参与方之间的系统对接,交易信息也将在平台上共享。而且,交易信息本质上也是一种私密的信息,参与各方应加强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尤其是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和数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应保障客户的金融信息安全。

    搭建资产交易平台,使应收账款交易的参与主体多元化

    如果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多元的交易类平台,让有闲置资金的企业甚至是个人投资者都能够成为应收账款融资的来源,既能促进社会资金流动,又能加速应收账款周转,从而高效地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收账款交易平台的探索和实践。在墨西哥,主要是由国家金融开发银行(NAFIN)提供在线供应链反向保理融资,由核心企业将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信息上传至交易平台,然后由供应商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是否融资。NAFIN的一个特点是它通过要求核心企业上传债务信息,实际上是对应收账款进行了确权,资产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另一特点是它不直接提供资金,而是通过平台吸引大量的资金供给方(保理商),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选择满意的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银行也可以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获得利差收益。美国则采取的是应收账款交易平台(RES)模式,与交易所的模式比较相似,将符合平台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上挂到交易平台,通过竞价购买的方式帮助企业融资。在RES模式下,平台主要发挥交易中介的作用,为交易者提供风险评估、交易撮合、交易记录和监控服务。

    我国央行自2012年起加大对应收账款流转项的推广,2013年底正式运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应收账款融资交易中的各方参与组织提供服务。平台的参与机构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资金的提供方。平台可提供包括交易撮合和风险防控在内的应收账款融资全流程管理,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快速达成;同时,通过接口查询税务发票信息、动产融资登记信息、企业征信信息等,帮助资金方做好贷款审查。目前,该平台资金提供方以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美国的RES模式表明,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的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平台,可为潜在投资方参与投资提供便利,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和资金。我国也可利用中征或其他平台,采取加强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核、委托专业机构评级等增信措施,提升投资者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企业甚至是个人参与到交易中,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完善立法,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交易机制

    在新修订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了关于保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准用性条款,即允许此章节中未规定事项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正式形成了我国保理合同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面,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各方权利,约束各方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目前区块链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也存在缺失。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已提出要重视对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中运用可能引发的诸如市场准入或退出的标准和规则、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能够出台具体的制度规范。

    结语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打造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加强立法、引入区块链技术克服应收账款确权难点,可为应收账款融资或直接交易提供保障,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方参与,引入金融活水有效盘活应收账款,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落实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作者单位广发银行总行交易银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