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问题初探

    摘 要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增长,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现货期款票据结算方式被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拓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几年来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受巨大利益驱使,地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竟演变为普遍存在的违法民间融资方式。本文将结合笔者所办案例,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 优势

    作者简介:陆柏松,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主任,东南大学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82

    一、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概念

    (一) 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和申请,委托付款银行在指定日期承兌,并在承兑后的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汇票。汇票的贴现是持票人在急需资金时, 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 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后, 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也就是说, 贴现的具体含义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 为了取得现款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机构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它体现的是一种票据的买卖关系。①

    根据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贴现的规定,银行是唯一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合法主体。

    (二) 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贴现

    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贴现与银行贴现最大区别在于主体,其主体为熟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掌握银行承兑汇票源信息的个人或者空壳公司。地下市场的交易方式为,首先从社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验票,支付贴现款,然后将收进的承兑汇票销售给下家。在此过程中赚取利差以牟取利益,其资金账户会通过开户、销户来规避侦查。

    二、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成因分析

    (一) 银行承兑汇票自身属性

    1.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具有相对安全性:

    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进行审核,同意到期无条件付款,其实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出票人的商业信誉提供担保。换言之,只要银行承兑汇票没有流出银行体系,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票据法》相关规定进行背书,最后的款项回收能得到绝对保障。收票人通过虚构交易背书或者直接购买且不在票据上背书的方式从社会上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由于没有真实的交易交易关系,使得银行承兑汇票脱离了银行体系,一旦此时发生票据权利争议,权利将得不到切实保障。但收票者会很快找到买家,将所收汇票予以销售,汇票流回银行体系。没有背书者则可逃避被下手追索的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

    尽管付款银行在承兑时须对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但在其承兑汇票后却有着确定的付款义务。收票者卖给企业赚取利差,若临近到期则可借用有资质的单位账户,伪造相关交易凭证提款。

    (二) 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较银行贴现的相对优势

    1.无条件限制,程序便捷: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持票人虽然有向银行办理贴现的权利,但却对该权利做出了严格限制,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是提供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尚需审批。同时,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贴现额度总量实施动态控制,达到额度后便不能在为客户办理贴现业务。相对于此,个人和票据中介无需任何审批手续,更有利于企业快速融资。

    2.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贴息率较银行同期更低:

    各商业银行贴现利率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均随银行贷款利率实时变化。以2012年6月为例,中国银行贴现利率为100万以上6.6%、100万以下5.6%,而江苏省常州市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贴息率却在2%至3%左右。

    (三) 经济形势及政策的压力

    申请签发承兑汇票时,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所需缴纳保证金不同,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下的客户需提供100%的保证金。这意味着首次申请签发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申请不到或达不到融资目的。而信用等级较高的大企业,在银行追求存贷比的压力下向中小企业签发承兑汇票。在欧债危机影响下,很多中小企业发展不景气,大企业以承兑汇票支付造成其现金流不足,加之国家银根紧缩,中小企业很难批得贷款,为了节省利息快捷套现,便转向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因此,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的金融环境是地下承兑汇票市场的沃土。

    三、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主体只能是银行,其他主体实行该行为则违反了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2012年7月11日,浙江警方通报了一起浙江省涉案非法经营额高达900余亿元的非法票据贴现案件。多年来,经营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人数众多,范围甚广,考虑到经济发展形势以及票据安全性的影响,虽然较易对此经营行为定性,但警方仍需考虑全局对其实施打击。

    (二) 形成各种民事争议

    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地下交易后,由于脱离银行体系,收票人后手票据权利可能受侵犯,并可能被人利用其无相关真实交易凭证的弱点恶意挂失,通过法院判决到付款行提取票面金额。以下以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为例来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2011年6月8日,A企业将十张共计票面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B企业作为货款,背书人签章,但被背书人空白。7月14日,B企业急需现金,便将该十张承兑汇票卖给收票人套现,其后,收票人将该承兑汇票分别卖予C、D两个企业。8月21日,B企业破产,A企业闻风便以遗失票据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若C、D两企业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则法院将把票据权利判给A企业。本案中,C企业发现后向其前手(即收票人)追索,收票人及时通知C企业,在三方协商下C、D两企业向法院申报权利。因收票人在买卖汇票时均有伪造交易凭证,两人都能证明其票据为合法取得。在A企业诉C、D两企业的票据返还请求权案件中,根据票据的无因性,C、D两企业仅需证明票据在自己手中以及票据为合法取得即可,因此C、D胜诉。此时,A若想继续主张自己的票据权利,则可以不当得利返还为由起诉收票人。收票人若不能证明其票据来源合法,便只得按照票面金额赔偿给A企业。对A企业而言B企业已破产为其有利之处,收票人很难后补证据来证明上述事实。此处破产的B企业若换为个人的话,收票人的境况将更糟糕。

    倘若在上述买卖承兑汇票的过程中,收票人没有伪造相关交易凭证,C、D两企业不能证明其票据合法来源,根据证据规则,法律上推定其为非法取得,此案件必然败诉。若收票人不愿承担责任,则C、D两企业不能再向前手追索起诉收票人,而只能走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途径。当然,如无证据证明收票人不当得利,则没有任何办法来保障其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是法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的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争议标的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法人的流动资金的正常使用。②我国法律并未将恶意挂失入刑,在微薄的诉讼费和大额票面金额面前,很多人愿意为之一搏。上述案件虽胜诉,但收票人及其后手花费大量时间,所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贴现过程中支付给收票人的利息,已远超向银行贴现所支付的利息,收票人还需冒着违法被抓的风险。然而,巨大利益驱使下,恶意各方都抱着这样的赌徒心理。

    四、 法律实务中企业对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应对

    笔者作为律师,建议企业尽量不要通过违法途径贴现。若必须进行地下市场贴现或者已使用地下市场贴现该如何应对呢?

    (一)恪尽谨慎管理义务

    企业无论从正规渠道或地下市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均需尽谨慎注意义务,审查真实性和完整性,方法为发函致发票行验证。在确定其真实性后采用专人专柜、电子登记账簿管理保管票据。每月对票据做一次核查,检查有无到期汇票或有无汇票被挂失以及时取款或申报权利。

    (二) 保存合法取得凭证

    企业无论是从正规渠道或地下市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最佳方式为双方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栏中签章,若不可行,则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下转让票据的人写明此票据是由其转让,注明日期。有商业交易的,保留相关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以此,即使票据权利不得主张,我们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五、 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措施

    地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所引发法律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对于一些原本就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很可能雪上加霜走向破產。此外,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发展导致银行存贷规模被无限放大,使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形势造成误判,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亟需规范。

    (一) 银行应改善内部管理,规范票据业务

    一为抬高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门槛,即保证金由原来30%至50%提高到100%。银行内部将承兑汇票纳入存款作为存贷比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其结果为需要现金的中小企业被迫接受大企业签发的承兑汇票,这样使得缺乏现金流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地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市场,银行应结合市场需求,改变该指标。二为推出其他理财产品来取代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风险低、周转快、期限短的短期融资手段,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规范而不是如何取缔。

    (二)立法放宽票据市场准入条件

    不可否认,地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与其在管与不管,罚与不罚的选择中博弈,不如将其可取之处合法化以助实用。对票据法作出修改,扩大票据贴现主体,有计划地吸收更多金融机构、企业进入票据贴现市场。

    (三) 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央行几年前就已建立了电子汇票系统,但企业都比较倾向于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原因在于其透明性、真实性。由于现在地下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相当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较为便捷的短期融资方式,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主体只有银行,倘若主体合法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仅能解决银行承兑汇票真假的识别问题,还能票据的背书情况纳入监测范围,规范票据流转秩序。

    注释:

    ①张慧霞.银行承兑业务的法律风险探析.政法丛论.2002(3).23.

    ②佟秀芝.浅议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及法律适用.宁波大学学报.1994,7(2).120.

    参考文献:

    [1]刘国联.浅议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及内部控制对策.理论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