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构建

    李金莲

    [摘要]本文分析并介绍了中国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认为担保形式的创新是现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的核心工作,而信用资源开发和抵押担保深化是下一阶段的突破点。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担保;担保体系

    积极地构建具有较高层次性和差异性的信贷担保体系,将长效的信贷担保机制建立起来,对有效的信用担保方式和担保物进行创新和拓展,是解决农村信贷约束、缓解农民融资瓶颈的重要方法。

    1.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分析

    现在农村金融市场正在不断深化,而农村信用担保品则呈现出有形与隐形并存、动产与不动产交互的显著特点。与此同时,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格局呈现出多样的形式和丰富的内容等一系列的特点,逐步的形成了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要想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首先必须要将划分担保体系的标准和依据明确下来,这同时也是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进行完善的基础性工作。在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信用担保体系的形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现在信贷需求者的信贷特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和特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偏好等属于对农村信用担保体系起到制约作用的重要因素,农民的信贷担保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村信用担保物。一般来说,可以立足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农民等角度对信用担保体系进行划分,同时也可以从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存在形式、契约结构和产权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划分。现在在划分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的时候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立足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就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信用担保体系属于构成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项要素,然后与担保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相结合,结合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二元结构,然后以此为根据将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划分为两个部分,也就是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体系和正式制度下的担保体系。

    2.我国农村金融正式制度下的担保体系分析

    在债权保障措施中担保贷款属于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机构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包括3种,也就是质押、抵押和保证等。在合约缔约的过程中担保内容需要通过书面契约的形式得以实现,所以其属于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保障功能除了具备法律层面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之外,还可以将现代金融制度的契约精神充分地体现出来[1]。

    2.1我国农村金融担保体系中的保证分析

    所谓的担保主要指的是由金融机构和保证人共同约定,保证人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以约定为根据承担责任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属于一种外部激励措施,其属于对借款人履行贷款约定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倒逼机制,同时还是对道德风险进行防范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障。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保证具有比较久远的发展历史,而且在农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保证也相应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现在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互助担保以及农户联保等属于最为主要的保障形式。

    2.2我国农村金融担保体系中的抵押分析

    农民将一定财产作为担保,从而能够得到信贷支持的这样一种金融行为就是抵押,作为一种国际金融业的通行做法,抵押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形式就是“物”。从1995年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抵押担保,然而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受到了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出现了进展缓慢的局面。我国在近年来正在试图将抵押物的范围扩大,比如提出了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风险可控、具有清晰权属的“四荒地”使用权、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与此同时,一些省市还相继开展了不动产抵押试点工作,并且还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相关配套措施,从而不断的寻找可以将现有法律制度禁止突破的可行性较高的路径。

    2.3我国农村金融担保体系中的质押分析

    农民向金融机构移交动产,并且以此为据得到信贷支持的一系列的金融行为就是所谓的质押,立足于质押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理论上来说,相对于保证和抵押担保行为而言,农民通过质押往往能够获得更高的信贷支持概率;然而通过实证的方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抵押物由于较低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而显得比较匮乏,因此农户具有较低的发生质押的行为机会,所以,质押这种行为在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中相对来说仍然比较滞后。我国在近几年来开始对质押担保信贷模式予以了更多的关注,并且相继提出了关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可转让股权以及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贷款,同时还对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等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

    3.我国农村金融中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体系

    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信用担保的发展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相对于正式制度下的信用担保而言,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担保发展的更早,而且直到现在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体系仍然存在,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抵押品替代机制。而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受到了我国特殊的农村社会网络结构和农户“抵押品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因为合约的缔约形式属于并不具备具体体现担保条款的借条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其属于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同时社会资本在乡土网络中本身具备较高的保障、监督和约束功能,因此其能够促进信用体系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的普惠制金融体系中小额信贷属于一种有效路径和关键一环,我国在1992年正式引进这一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减贫、扶贫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其具有较小的数额以及较低的门槛等优势,因此可以使低收入人群的信贷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使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得以有效改善,最终使得农户的社会福利水平得以显著提升。但是因为受到了收益和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现在小额信贷在发展的过程中开始逐渐的与本来的价值和原则相偏离。现在的小额信贷不仅与贫困的农户信贷请求越来越远,而且还将用户的信用功能抛弃了。这一现象正是小额信贷在不断发展的道路上出现的失误,所以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纠正,使其能够将应有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4.构建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效途径

    4.1构建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二元结构

    从本质上来说,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二元结构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然而这种路径除了并不具备绝对性之外,同时也不可能将国家政策安排下的交叉性排除掉。与现代金融制度相符合的运行理念和机制对正规金融机构来说正好是契约性因素主导地位的决定因素,所以理性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就是对担保物的偏好,对信用的偏好不仅具有现实的必然性,同时也具有理论的可能性。立足于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发展格局来说,农村金融以及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二元结构的匹配具有业务操作上的可执行性、比例上的科学性以及结构上的对等性,因此与农村金融的发展规律和运行特点相符合。

    4.2对农村金融担保体系进行创新

    偏好契约性质的担保贷款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特点,所以作为与金融契约精神相符合的一种重要内容,担保期限是解决农村、信贷缺口、信贷配给以及信贷约束等一系列问题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因素。在我国新型城镇不断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对农村金融担保体系进行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要在反复论证、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之上,立足于配套同步和统筹规划的原则,对抵押担保制度创新进行全面的推进[3]。

    4.3对农村金融信用体系进行培育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非正式制度下的信用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担保品必须要具备交易成本属性、耐用性、损失感、可销售性以及可处置性等基本特点,但是现在农户可以利用的担保品普遍具有成本高昂、市场短缺、法律盲区、不耐保存、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的特点,因此长期以来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理想担保品。而且现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没有将大量的蕴藏在农村的信用资源充分的开发出来,并没有真正地形成相关的管理机制和识别机制。现在对于农村非正式金融部门来说,与“物保”形式比较起来,“人保”形式更为重要,因此在我国的整个农户贷款格局中信用贷款始终属于一种主流的地位。所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下一阶段的突破点就是对农户信用评价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将农民的信用精神激活,并且对其进行有效的培育。

    5.结语

    作为一种连接金融机构和信贷农户的介质,信用担保同时也是建立信贷关系、评估信贷风险、识别身份信息和传导信贷需求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因此其可以使现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供求矛盾得到有效的缓解。为此,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也就是构建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二元结构,对农村金融担保体系进行创新,对农村金融信用体系进行培育,从而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信用担保体系。

    参考文献

    [1]马九杰,周向阳,陆建云.担保抵押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李鑫,王礼力,魏姗.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及其影响因素[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熊芳,潘跃.社会资本对农户联保贷款效应影响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