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风控防范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策略

    关键词 企业高管 刑事犯罪 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梁和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48

    通过对现今商业活动中企业高管刑事犯罪进行分析,相当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法律意识及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前瞻性,对经济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敏感度不足,导致现实环境中企业风险防控呈现出了刑事风险防控计划、刑事风险防控评估同步缺失的情况,再加上部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事后补缺心理,导致刑事风险防范效果不佳。基于此,对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策略进行适当分析非常必要。一、企业高管常见刑事犯罪风险

    (一)串通投标罪

    市场经济中投招标行为是企业高管负责内容之一,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业内操作提供了一定机遇。串通投标罪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投标人串通,提前告知投标报价,对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造成影响[1]。

    (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要是由于在商业实践活动过程中,企业内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合同對方诈骗,导致企业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义、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2]。

    (三)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法律决定、违反企业规定,或者越权处理企业管理事项,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致使上市企业某些具体工作受到破坏的行为。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侵犯对象可为企业集体利益、公民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突出功利导向性,也是经济犯罪治理重点内容。二、企业高管刑事犯罪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一)控制经济格局有序运转

    从法益侵犯视角入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不仅会危害企业本身及中小股东利益,而且会对资本市场稳定、有序运转造成不利影响。而通过防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风险,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中的良好作用,控制经济格局有序运转。

    (二)降低企业潜在发展风险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主体特殊性,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发展造成了潜在威胁,如决策失灵、中小股东质疑、陷入经营困境等。而通过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风险的防控解决,可以从根本上降低企业潜在发展风险,为企业股价稳定提供支撑。

    (三)避免严厉刑事后果责难

    我国刑法依据刑事犯罪行为人造成危害设置了严厉的刑罚,单一对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进行分析,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获罪需承担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罚金刑、拘役等惩处;对于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严重犯前款罪或者徇私舞弊行为,处五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通过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策略,可以降低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严厉刑事后果责难[3]。三、企业高管刑事犯罪风险防范策略

    (一)串通投标罪风险防范

    从表层含义上进行分析,串通投标罪可以通过法律管制。而从商业活动层面进行分析,由于我国招投标立法强调市场环境的透明、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级管理人员暗箱操作风险。但是由于民间多数企业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极易出现内部投标运作情况。基于此,为降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罪责,可以利用责任阻却的手段。以控制公司内部实际控制人、股东对企业管理权、经营权的负面影响为目标,首先在企业章程中,对董事会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中的表决权利进行明确,避免实际控股人、大股东利用地位强迫忠实义务人为其牟利的情况。

    其次,为避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串通投标而对企业信誉及市场形象的不利影响,可以严格贯彻落实投标信息公示制度。并要求忠实义务人第一时间向主管机构、股东大会,披露近期公司财产信息处置情况及招投标进展。披露公示制度的制定运行,不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我防控串通投标罪提供了良好的渠道,而且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

    最后,在现有表决权排除制度中,为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情况,明确将与企业招标决策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招投标决策以外,从根本上降低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串通投标人危害企业及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

    (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犯罪风险防范

    通过对近几年所发生的经济诈骗案件进行分析,可得出犯罪人员在知识结构、人员构成方面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多数犯罪分子为具有高学历、精通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因此,根据现阶段签订、履行合同阶段存在的合同失职被骗罪原因及表现,可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首先,在上市企业组织结构内进行法律咨询顾问机构的构建。全面贯彻落实事先防范、事后堵漏的原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上市企业内部法律监控制度的经验,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跟随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法治完善过程,将内部法律监控覆盖到企业全部事务。允许企业内法律机构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允许其利用法律知识、合同技巧,参与企业决策,以保证企业高管签订合同前期发现法律风险,及时解决,降低企业损失。

    其次,考虑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是履行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根本原因,因此,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以高度敬业精神,在合同签订前期,对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及全面可行性分析。同时在交易对象审查时,将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担保人资格审查作为重点。从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以往履约能力、订立合同资格、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合同漏洞[4]。

    最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研究《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据“你与则我与”原则,对法律层面财务交换协议进行深入分析。同时根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内容,逐步完善自身关于合同的知识体系。事先制定合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自身在合同签订、履行时处于主动地位,降低合同失职被骗罪发生概率。

    (三)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风险防范

    对于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而言,其不仅给企业集体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导致企业集体财政损失或者个人利益受损,而且损害了企业集体形象及社会公平正义,甚至腐蚀了企业高层合法公正及消费者、客户对企业的信赖,最终将会侵害企业整体合法利益。再加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罪经常伴随着贪污受贿类犯罪,会严重损害企业高层廉洁性,进而产生特权思想。法律法规局不够健全、行政法执行力度不足、企业事务公开不彻底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罪。因此,在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罪防范时,应从政治法律法规、行政法执行、企业内部事务公开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为维护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安全,应以法律法规中弹性法律用于过多情况,结合社会公认基本准则,对其进行恰当解释。同时根据立法精神、刑事法价值目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化处理,保证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权规定与法律法规制定精神相符合。

    其次,为进一步强化执政执法监督,应进一步推行企业高层审批流程重构,削弱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市场可自发调节模块高层干预强度,执行权利下放。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调节作用,大幅度削弱高层审批权力,以便从根源上降低高层职权滥用法律风险。

    最后,对于一个成熟的企业而言,强化内部事务透明化处理,运用互联网监督防范体系,可以达到预先防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效果。因此,为降低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发生风险,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应以互联网监督为核心。以大部分公开、部分例外不公开为原则,实现刑事风险源的有效防控。同时基于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风险特殊性,可将微博、微信、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将引入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中,及时发现高层职权运用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考虑到现阶段上市企业内部监督仅限于一般性监督,人情监督大多凌驾于制度监督以上,外部监督无法触及到上市企业内部,导致权力黑色地带泛滥。因此,为达到有效控制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目的,应积极响应党的十九大号召,在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的基础上,从企业内部入手,为中小股東提供一定参与决策监督空间。构建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及诚信档案,形成威慑效应,抑制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倾向,从制度层面预防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产生。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串通投票罪等刑事犯罪风险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稳定、规范运转,而且对整体商业环境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公司应依托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与专业监督机构合作,多层次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风险预防控制工作。重塑现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体系,达到阻却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唐怡秋.基于代理理论对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的分析[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9(4):225-227.

    [2]李想.合理风控防范企业高管刑事犯罪[J]. 中国高新区, 2016(12):189-191.

    [3]彭远怀,胡国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财务困境风险——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C].会计转型与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第24届学术年会(2017).2017:100.

    [4]张洪辉, 章琳一.国有公司高管在职消费与风险承担:效率促进还是代理冲突?[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