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相关探析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信用权

    作者简介:梁书坤,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5

    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市场内主体交流程度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问题愈发明显,严重影响着市场环境和谐性。为在及时引导、干预中,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减少市场内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应在民商法支持下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发展。因此,本文对如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展开分析,旨在梳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方法,突出其应用价值。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相关概述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是民商法内部条例编制依据。而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在民事主体个人偿还能力分析中,根据体系内各项规定,评定民事主体能力、品质,且评价内容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在当前时期,市场经济法中,市场内民事主体活动时,市场形态不断变化,导致市场行为模式产生较多差异现象。在此背景下,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性,需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支持下,发挥法律约束作用,规范市场内民事主体行为,预防市场内“违法乱纪”现象。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概念提出后,相关人员提出在民商法指导下,量化市场主体人员信用行为,使市场经济发展趋于稳定,约束各市场主体人员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和谐建设,维护社会稳定[1]。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价值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对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中,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后,可在市场内部经济活动开展中,利用信用体系,明确经济活动参与主体信用情况,增加各市场主体有效互动次数。同时可指导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人员,遵守市场内部信用准则,防范市场信用风险。而在消费者群体中,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可通过分析消费者信用水平,协助消费者评估自身信贷资格,合理选择市场内信贷服务。其次,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可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依据,使企业在制度约束下,规避相关不合理债务造成的财务风险问题。最后,基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政府部门可在信用体系应用中,凸显政府公信力,保障市场管理工作质量,并且在信用体系完善中,减少政府部门中腐败现象。另外,在社会发展中,信用问题关系着市场运行稳定性,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可结合市场中社会建设需求,设置对应信用条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

    但是相关部门在健全民商法信用体系时,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使得民商法信用体系价值难以凸显。一方面,市场本身的多样化发展,影响着民商信用体系构建,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决定着市场内民商法信用体系制定,在市场形态变化中,市场参与主体增多,要求信用体系构建中,应不断结合市场形态补充信用评估指标、主体信用水平等核心内容。比如在物流行业中,外卖及打车服务内市场主体产生后,信用体系作用时,会产生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交易中信用体系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另一方面,信息数据作为信用体系构建基础支撑,若市场信息数据集不完整将造成信用体系合理性难以保证,无法有效评价市场经济活动参与人员信用情况,从而无法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规范。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路径

    (一)健全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

    为突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价值,应建立健全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具体来说:

    其一,民商法信用体系规范、约束主体为市场内相关企业。因此,在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时,还应结合各行业企业发展现状,补充民商法信用体系内容,使企业在市场经济变化中,同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3]。同时根据民商法条例,规定企业责任、义务、权利,在企业出现不良信用行为后,应在法律规定下对相关企业进行制裁。再者,相关部门需要基于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企业利益关系,并将诚信评估作为二者利益联系核心参考内容,使企业经营管理中更为重视信用问题。而在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时,可从人员、资金等方面出发,通过统计企业静态、动态资产、企业利益主体,整合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促进企业管理、资产、经营信用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融合。

    其二,个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要参与者,同样属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约束主体。相关部门需积极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借此在法律体系中个人信用评定价值明确中,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首先,相关部门应按照民商法法律规定,为市场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且给予民事主体选择、执行权利,并根据年龄、家庭信息、消费水平等信用资料,评估个体信用行为。其次,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应重视个体信用信息隐私权,要求相关利益主体不得随意将使用个体信用信息,而信用主体拥有信用信息合法使用的权利,可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支配权。最后,个人信用体系中,需关注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在个体信用体系建立后,相关部门在商业机构提供消费者商业信用信息时,应避免信息转移、输送的安全性,避免因信用信息泄露时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损害消费者基本权益[4]。

    其三,建立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市场信息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可作为市场主体信息动态获取、更新的主要来源,对市场信用体系广泛应用意义重大,所以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还应建立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并根据市场形态变化规律,通过完整性信用信息体系,适应市场主体形态变化。

    (二)强化政府部门引导功能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需要强化政府部门引导功能,从而在社会力量、市场共同辅助下,利用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整合市场内各利益主体,使市场参与者意识到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价值,明确民商法、执法部门、政府部门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关系,避免各参与主体接触信用底线。首先,政府部门职能履行核心在于通过管理、监督工作,使市场信用机构稳定运行,定时将公共信息、相关经济政策传递到市场中,确保各方公共信息获取的公平性。其次,政府部门需在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监督中,使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责任意识得以强化,使其在政府引导下正确感知民商法信用体系法律特征,为民商信用体系有效落实奠定基础[5]。最后,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具体应用时,政府部门应及时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分析该体系可行性、约束效果,提高信用体系法律高度。再者,政府部门可根据民商信用体系建设需求,设置信用专项管理项目,借此在保障政府工作质量基础上,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在信用体系管理中,不断提高部门工作水平。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在职责履行中,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高内部人员信用水平,响应国家依法治国号召,强化政府部门公信力,防止政府在民商法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市场主体行为管理中出现“权力滥用”情况。

    (三)推进民商法内信用权建设

    信用权是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相关制度、信用指标的评定标准,推进民商法内信用权的建立,对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意义重大。现阶段,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由于信用权使用尚未成熟,使得部分信用指标无法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市场内失信问题愈发严重。因此,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期间,相关部门需针对当前时期市场内失信行为,明确信用权基本含义,正式在民商法内确立信用权,继而在信用权合理使用中,规范市场主体参与者信用行为。民商法在信用权建设完毕后,需基于信用权定义分析相关约束主体,比如在为自然人、法人赋予信用权前提下,要求各方应履行对应义务,即信用权与宪法中其他权利现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在权利使用中应处于法律规定范围内。除此之外,各市场主体在行使信用权时,应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督下进行,避免因权利行使不当引起利益纠纷。由此可见,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中,相关部门只有重视信用权建设问题,才能发挥信用体系基本功能,协调市场内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干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还在司法制度执行中,避免产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高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地位[6]。

    (四)突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诚信原则

    诚信是民商法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市场主体在法律范围中,不断强化自身市场诚信效能,所以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还应突出民商信用体系中的诚信原则,通过定位、明确城信原则内容,界定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民事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引导各市场主体自觉履行相关责任。在此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诚信原则,促进相关司法救济体系建设,使工作在司法透明化中主动参与信用体系构建,并在政府相关司法制度启发中总结诚信原则在信用体系中的可行性。具体来说,部分市场主体在固有观念影响下,会将诚信作为个人品质,无法将其与个体信用体系相联系,从而使得诚信原则约束性较弱。为此,相关人员需在信用权确立基础上,展现诚信原则基本内涵,才能在民商法信用体系落实中,明晰各市场主体责任、义务、权利。与此同时,诚信原则作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核心,在凸显该原则约束價值时,还应结合市场变化规律,拓展民商法信用体系发展空间,从而在诚信原则影响下,实现市场稳定、和谐发展目标。四、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中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该体系建设的完整性、系统性,影响着我国经济增长速率。因此,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建立与社会发展趋势具有一致性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营造和谐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相关人员还需健全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强化政府部门引导功能,以此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明确市场经济中民商法信用体系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漢泽.浅析我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16):225-226.

    [2]王恒亮.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1):66-67.

    [3]苏镧浠.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商业故事,2018(6):15-19.

    [4]孙卫东.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8(7):216-217.

    [5]胡媛.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8(28):28-31.

    [6]王泓君.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区域治理,2018(14):2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