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列报与披露的改进研究

    张巧良 程燕妮

    

    

    

    【摘 要】 为提高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鉴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趋同,从以下四方面对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进行了剖析和梳理:关于三大业务活动损益的列报、权益法下对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收益的列报、经营费用和非正常性损益的披露、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披露。从实质性会计政策披露、利润表列报、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等方面对我国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一般列报和披露; 损益列报; Non-GAAP业绩指标

    【中图分类号】 F23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07-0151-05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但其依据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只是一个以原则为基础的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概念框架,缺乏具体的披露约束。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依据IAS1列报和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有待提高。随着经济和技术环境的变化,新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公司管理层注重披露自定义的业绩指标(Non-GAAP业绩指标),证券国际组织(IOSCO)正努力建立更有约束力的Non-GAAP业绩指标披露规则。

    为改进财务报表信息的传递方式,提高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增强管理层定义绩效指标的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General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s,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1 ]。本文对《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损益的列报;(2)权益法下,对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收益的列报;(3)经营费用和非正常性损益的披露;(4)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披露。同时指出了借鉴意义。鉴于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全面趋同,本文的研究对我国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准则的改进具有参考价值。

    一、对IASB关于损益表结构改进建议的分析

    (一)IASB对损益表结构的改进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改进后的损益表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IASB对损益表的改进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损益的分类列报,包括经营活动损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投资活动损益、筹资活动损益,具体含义如表2所示。(2)对损益表中各小计项目的改进,在损益表中列报经营损益小计、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小计、息税前损益、税前损益。

    (二)对IASB改进建议的分析

    1.关于经营活动分类建议的分析

    IASB采用排除法确定实体的经营活动损益,将所有不能分类为来自一体化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或融资活动的收益或费用,以及未分类为所得税或已终止经营的收益和费用,归类为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IASB认为,采用排除法比使用直接定义经营活动损益更简单,因为实体的业务活动各不相同,即使实体在同一行业,也很难得出可以一致应用的直接定义,而确定哪些收益和费用被归类为投资或融资类别比采用直接定义经营损益需要更少的判断。IASB建议,主体将在其主要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归类到经营损益,比如,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损益中如果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租金收益,则不能忠实呈报主体的主要业务活动。如果向客户提供融资是主体的主要业务活动,IASB建议将与融资活动相关的收益和费用、来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归类到经营活动损益。

    总体而言,IASB界定经营活动损益的努力,使主体在向利益相关者披露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方面向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关于融资类别中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实体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有助于主体提供报告其经营成果的灵活性。但是,IASB的建议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首先,经营活动损益是衡量绩效的重要指标,采用排除法来界定似乎不够严谨。其次,在经营活动的定义中引入“主要业务活动”的概念会给报表编制者造成很多复杂性,当一个主体有多个业务活动时,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哪些业务活动是主体的“主要”业务活动?《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业务活动”与《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中的“业务活动”、《IAS7现金流量表》中的“主要创收活动”等相关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再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一般不同于控股公司,子公司的收益和费用分类与控股公司的分类是不可比的。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控股公司是否应该基于集团角度重新评估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最后,如果将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为经营活动损益,是否会影响经营活动损益的质量?

    2.关于投资活动分类建议的分析

    IASB建议,损益表中的“投资活动”不同于《IAS7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损益表中,除作为主体主要业务活动的投资外,对独立产生投资回报且基本独立于主体持有的其他资源的资产,主体应将对应的收益和费用(包括相关增量费用)列入投资活动损益,例如,股权或债权投资的股息或利息回报。在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应享有的份额也归类到投资活动的损益。

    依据IASB的建议,虽然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一个主体的商业模式及其面临的各种风险,但将损益分配到特定类别时需要相当程度的判断,因此,在损益表中单独列报投資活动损益将增加主体的披露成本;如果主体为筹集投资活动所需资金而产生了融资费用,应将其列示为投资活动损益还是融资活动损益?某些情况下,主体可能拥有支持主要业务活动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而持有的资产池,主体是否应将这类资产池分为经营类和投资类,以反映单个资产的主要用途?

    3.关于息税前损益和筹资活动分类建议的分析

    IASB建议,除以向客户提供融资为其主要业务活动的主体外,其他主体应在损益表中列报“扣除筹资影响活动和所得税前的损益”小计金额;将来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来源于筹资活动负债的收益和费用、其他负债的利息收入和费用,列报为筹资活动的收益和费用。

    依据上述建议,利益相关者能够以以前无法获得的粒度水平调整财务报表所呈现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主体的长期财务业绩。但也应该注意到:第一,“融资活动”的定义如何适用于《IFRS15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包含的“含重要融资部分的销售交易”。第二,根据IASB的建议,主体的融资活动产生的损益可根据不同情况归类为经营活动损益或融资活动损益,这种分类的可选择性的后果之一是主体利用损益的分类实施盈余管理,在负利率环境下,如果主体拥有大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则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高。第三,如果将“投资回报”和“筹资成本”界定为强制性列报项目,将会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因为这样做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独立于实体融资方式的业绩信息。

    二、对IASB区分一体化、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建议的分析

    (一)IASB对区分一体化、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建议

    IASB建议在《IFRS12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中新增对一体化、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界定,分别披露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体化、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相关投资信息。如表3所示。

    (二)对IASB改进建议的分析

    IASB区分一体化、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损益的建议,将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这是因为,对投资方而言,这些联营与合营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区分他们将会对主体的业务模式提供更好的洞察力。但是:第一,评估一项股权投资是对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还是对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需要相当程度的专业判断,这可能降低报表所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对一体化及非一体化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厘定如何与《IFRS8经营分部》将联营公司和合营企业识别为经营分部相互影响,如何协调与《IAS24关联方披露》的关系?第三,在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一体化的联营或合营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其在投资方所属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否属于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需要进行重新评估,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第四,将一体化的联营或合营企业视为一个实体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否会诱发“盈余管理”?比如,当以前被归类为一体化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经营业绩出现恶化,是否会引发重分类的问题。

    三、对IASB关于经营费用和非正常损益披露改进建议的分析

    (一)IASB对经营费用和非正常损益披露的改进建议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以提供最有用信息的方式为判定依据,在损益表中采用费用性质法或费用功能法对经营费用进行列报,进一步明确了选择具体方法的标准;如果主体选择在损益表采用费用功能法列报,则应在附注中披露使用费用性质法对其经营费用总额的分析。《征求意见稿》将非正常性损益定义为预测价值有限的收益和费用,即对非正常性的判定完全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期,预计这项收益和费用在可合理预期的未来几个会计期间不会重复发生;要求主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非正常性损益的当期确认金额、确认原因、对应损益表项目等。

    (二)对IASB改进建议的分析

    《征求意見稿》关于经营费用在损益表中的列报和附注中披露方式的规定,既能够提供给主体以选择的余地,又能够充分传递主体盈利能力主要驱动因素的相关信息。关于对非正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列报和披露,虽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但也存在一定不足。首先,实体对未来预期作出判定时,不会考虑过去是否发生过类似的收益或费用,因此,可能会连续几个时期将类似的收益或费用归类为“非正常性”。从这个角度讲,综合考虑过去是否出现过类似项目来判定“非正常性项目”应该更合理。其次,将非正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列报和披露,不仅可能影响到同行业不同主体之间损益表中相关小计项目的可比性,而且为管理层进行经营利润平滑创造了条件,但如果在损益表中单独列非正常性损益项目,则可以克服此缺陷。

    四、对IASB关于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披露的建议分析

    (一)IASB关于引入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引入“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Management-defined Performance Measures)的概念,是指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收益和费用的小计金额:第一,用于对财务报表之外信息的公开沟通;第二,对按照IFRS获取的总额或小计金额的补充说明;第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管理层对主体在某方面财务业绩的看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在财务报表的单一附注中披露有关任何管理层定义的绩效指标的信息,包括:(1)如何计算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该指标如何提供有关主体绩效的有用信息;(2)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与损益表小计或总计、毛利和类似的小计、扣除折旧及摊销前的经营损益、持续经营损益、所得税前损益等最直接可比的项目之间的调节过程;(3)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如果主体改变其管理业绩指标的计算,采用新的管理业绩指标或从财务报表中删除先前披露的管理业绩指标,主体要披露更改、增加或删除的原因,重述其比较信息。

    (二)对IASB引入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建议的分析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在会计准则规定的业绩指标之外披露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但此类指标存在选择性调整、透明度和可比性低等问题,IASB对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披露的规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披露每项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和对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可能造成信息披露成本过高的问题。

    五、研究啟示

    作为关键性制度创新,我国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实施,进一步彰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2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科创板完成自我检验、资本市场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在会计准则全面趋同的背景下,密切关注IASB“促进财务报告更好地沟通”(Better Communication in Financial Reporting)的发展动向,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上述分析,建议我国在进行财务信息列报和披露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披露实质性会计政策,注意准则间的协调,避免信息过载

    从报表附注的披露看,我国现行的会计政策披露是基于如下假设: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都是“会计专家”,详尽地披露会计政策可以帮助其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绩效。现实中,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会计政策的披露只是重复会计准则对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只包含实体有限的特定信息。因此,建议上市公司首先界定会计政策的披露目标,删除非实质性会计政策的披露,增加主体对重大会计政策应用注释的披露。从财务报表的列报看,我国在考虑与IFRS的趋同时,应注意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对应关系,尽可能考虑财务报表列报的改进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协调。

    (二)规范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信息披露

    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也称Non-GAAP业绩指标,是以非“公认会计原则”定义的计量方法来报告公司业绩。某些特定情况下,GAAP的会计信息若得不到Non-GAAP信息的有效补充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严重的误导[ 3-4 ];股票价格与Non-GAAP收益的相关性更高[ 5-7 ];高管薪酬合同通常采用Non-GAAP的盈余指标[ 8-10 ];管理者在盈利公告中显著地表达了对Non-GAAP盈余指标的偏好[ 5,11-12 ],并通过使用Non-GAAP盈余指标转移分析师对公认会计准则净收益的关注[ 13 ]。鉴于新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不断涌现,建议我国应鼓励公司披露更多的Non-GAAP信息。但由于Non-GAAP信息存在诸如缺乏可比性、一致性等问题,建议我国监管当局要规范Non-GAAP业绩指标的披露内容,要求公司公开披露的Non-GAAP信息与向监管当局备案的信息一致,并披露这些指标如何与高管薪酬计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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