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胡偌菲 陈昊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传承 发展

    基金项目:陕西省委教育工委“三位一体”创新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陕西高校辅导员精品工作项目,2019FXM09。

    作者简介:胡偌菲,西安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陈昊,陕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0一、依法治国理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底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思想精华,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

    (一)“人本”主义——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归根究底可以說是“人本”主义。它深刻的影响着社会的各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方向和进程。历代君主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在刑事立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中都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社会,“人”是从自然物中脱离出来的具有宗法家族意义的“人”。孔子的“仁”讲的就是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在“人”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被赋予不同的社会角色,都有相应的义务,表现出古代朴素的唯物主义,伦理规范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二)“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礼”源于中原的农耕文化,即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宗法家族结构,“法”源于西北的牧猎文化,从军法演变而来。整个封建社会,礼与法从对立走向统一,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礼治”和“法治”在对立中逐渐走向相融并济。儒家看重宗法家族、伦理道德,主张“以德服人”,法家则是站在维护官僚体系的角度,强调“以力服人”,制定赏罚分明的法规。在对立中仍有统一和融合,逐渐从礼法对立走向礼法合一,古老的礼法也慢慢发挥了强大的类似于法条的规范行为的功能,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也包含着封建伦理等级和尊卑秩序。于是内在自觉的“礼”和外在强制的“法”就组成了包含国法和家规两大方面在内的朴素的法律体系。“礼法合一”成了中国古代立法追求的最高境界。

    (三) “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由“礼”和“法”衍生出了“以德治国”和刑法治国两种基本的治国策略。在中国古代,因为受到民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权力的持久性,封建统治者往往采取“德政”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使人民自愿的服从自己的统治,进而对人民进行教化,使之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若教化无效,仍“犯上作乱”者便处以刑罚。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以刑去刑”,实行严刑酷罚,用严苛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历史表明,“德政”不施会失去民心,人民会起来造反,刑罚不施则社会安定无法保证,所以,在西汉以后,两者走向结合。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论,形成了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法律思想,“治国方略上,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事制裁为辅;在立法上,主张立法必须以儒家道德原则为指导,使法律体现儒家的道德精神。” [1]这一思想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二、依法治国理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继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吸取一切有益于当代法治建设的资源,并且根据优秀的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理论进行了创新探索。

    (一) 重视立法、普法,弘扬法治精神

    党的十九大至今,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多次引经据典来阐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引用《韩非子》的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重视立法,引用王安石的话:“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同时重视普法,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法治精神好比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强民众的法治理念,说到底就是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法制意识的培养要从国情民情出发,站在中国“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国普通民众的法律心理、法律习惯,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到培育现代化的法治精神中来。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从中国自身出发,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性社会,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对中国民众的影响是深刻久远的。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与德治比作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法治带有国家机器的强制性,而德治则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以及来自外界舆论的压力。不管是德治还是法治,其目的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职能,道德教化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没有道德的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社会基础。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 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理论在总结吸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的基础上,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思想,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始终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首先,将“德政”与“法治”的结合,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也是最大的法治。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坚持科学立法;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严格执法;落实人民至上原则,坚持公正司法;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保障人民一切合法权益。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其次,执政党要以身作则,做好法治建设的领导人和带头人。“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句话意在表明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面对党纪国法,党员干部应该少一分私欲,多一份廉洁奉公的坦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明确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三、依法治國理论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必要性探析

    在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文化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的特点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目标都要求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吸收本民族传统的优秀的法律文化的营养与智慧,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是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的启示,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许多优秀传统,存在很多“合理性”成分,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同世界上其他类型的法律文化相比,中国法律文化起源早、历史长、内涵深、程度高、影响广,而且有着长远的预见性。 “既不同于西方的大陆法(成文法),又不同于英美法(判例法),它以兼具两者的长处而别具一格。这种法律样式大体上反映了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及其运动规律,可以说是科学的法律实践样式,是中华法系优越性的表现。”[3]学习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推动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是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西方法律移植不能完全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和法治,一般是指现代法治理念,“现代的”可以理解为是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西学东渐的产物。而在法治化的道路中,“法律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某些制度、思想和价值是具有一定普适性,但西方的法治思想是个舶来品,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都与中国实际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是一个具有浓厚传统气息的伦理性社会,法律思想是在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升华而来的,追求的更多的是社会的正义,而西方的法律思想是从宗教社会为背景发展起来的,追求的是公平,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以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4]“法律移植”需要根植于本国的社会土壤,立法和司法都需要从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去寻找新路。

    (三)法治现代化要从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出发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体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表现。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缺乏产生现代社会国家意识和公民观念的土壤,民间的活动大多数是以民间规范、传统习俗来有序化。在中国,礼是社会中普遍存在而被广泛认同的行为规范,乡土社会满足了礼治的可能性,在乡土社会这个“熟人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5]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司法制度传到中国乡间,打破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治秩序,但新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实施起来仍有很大的阻力,新的社会法治改造渗透困难,社会秩序重构缓慢,所以需要重新思考曾经丢失的传统法律文化。虽说法律制度已然现代化了,但蕴含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的价值观念和传统意识还是根深蒂固的。

    参考文献:

    [1]崔永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4.

    [2]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05,2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97.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1.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