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陈江旗

    [摘 要] 缴费基数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合理设计,以及稳定运行的核心参数之一,对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十分关键,其关乎缴费负担、待遇水平等的均衡性。伴随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逐渐辐射低收入群体。由于经济社会体制不断变革,缴费基数社会均收入口径未改变,造成缴费基础标准过高,低收入参保人员经济水平无法满足该要求。文章就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

    [关键词]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6-0031-03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确引导下,我国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应收。随着我国就业方式趋于多元化,收入分配模式变得复杂,不同程度影响缴费基数,造成其合理性有待深究。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社会报销基数确定中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改善建议,确保社会保险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真正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的保障。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层面政策规定

    2020年社保新规定,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规划,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制度,出台国办发[2019]年13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部分主体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针对三大主体而言调整规定如下:其一,企业补缴基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月基数,仍以7216元执行,该过程中若省出台相关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需依照其相關要求及准则执行。首先,针对2020年底已经参保,且2021年上半年缴费并未中断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号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商保险月缴费基数,仍沿用原有基数。其次,2021年上半年新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参保人员,需根据以下规定实施:①个体工商户雇工,其缴费工资基数,以本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为准,其中超过所在省公开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依照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沿用下限缴纳社会保险。②2021年1月1日起,并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禁止将结算期之后职工养老保险进行预缴纳。③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需缴费基数包含十二个档次,可根据实际状况,自由选取档次中的适当档次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禁止缴纳结算期之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1]。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收入失衡,难以反映多数群体收入水平,缴费下限位于收入中位数

    根据我国现阶段政策,实施收入关联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主要以上年月均收入确定,而职工缴纳社保实际基数上下限,需根据所在区域职工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根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总资产317.9万元,资产分布化较为凸显,家庭资产主要以房产为主,负债参与率较高,约为57%,集中化现象愈发显著,且结构较为单一,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房贷作为家庭负债核心构成,占家庭总负债76%。数据表明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总资产值为317.9万元,中位数为163万元,均值与中位值差值较大,表民居民家庭资产分布不均衡,收入均值仅反映高等收入,部分高收入群体拉动收入均值,造成其数据呈现虚高,缴费下限位于家庭收入分布中位数左右,表明其中接近一半参保者实际费率超过名义缴费率。

    (二)在岗职工均工资统计口径狭窄,难以反映全体从业人员收入水平

    在岗职工均工资统计,其范围是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职工,且此类群体均工资较高,而针对私营单位人员、个体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未全面覆盖于实际统计范围中,表一反应我国2013-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百分比。城镇就业人员属于非私营单位不超过1/2,而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主要依附于一定规模企业,最终致使实际纳入统计范围职工人员减少,统计口径狭窄,无法客观、真实反映全体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因此,在岗职工均工资难以真实反映群体在职人员收入水平。

    (三)未纳入在岗职工均工资统计范围的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偏低

    未纳入在岗职工统计范围中,职工年度总体收入水平较低,而此类人员若纳入在岗职工统计范围内,指标必定会出现大幅度下跌。首先,调研数据表明,城镇私营单位均工资百分比于2014年上浮比例较大,伴随时间推移之后有所回落,整体观测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造成复产复工滞后,城镇私营单位职工收入整体下滑。其次,个体户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工资相较更低,仍处于所在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边缘层面,而通常由省级政府进行公布。最后,扩大统计口径之后社会均工资降低。根据现有统计数据观测,将在岗职工均工资统计范畴扩大,将非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均工资纳入统计范围内,从本质扩大社会职工工资统计范围。

    (四)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过重,断保、退保现象严重

    低收入群体主要指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其年度收入不均衡,且整体收入水平较低,作为其收入核心特点。譬如,灵活就业人员工资为最低工资,且占在岗职工工资40%,缴费基数确定为职工均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分别为8%、2%,个人缴费占比总收入的25%,若其最低工资占在岗职工比重更低,表明其缴费税率会更高[2]。

    三、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的原则以及政策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数政策应坚持原则

    第一,产业、就业以及社会保险相协调。产业发展以及就业增加,是社保缴费核心保障,产业作为经济重要发展驱动力,产业规模、结构等关乎其质量及运行成效,就业总量及质量,影响社保缴纳持续性及规模。通过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促进企业增加以及稳定性就业,减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同时,不断调整优化社保基数,可吸引更多企业进行参保,为社会保险缴纳规模扩大提供助力。因此,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政策,不仅需考量财务均衡性,而且需考虑国计民生实际状况,确保产业、就业和社保协调发展。第二,社会责任与经济能力匹配。中小企业在我国总企业中占比较大,约为98%,在新产品研发、专利发明以及国民增长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数量呈上升趋势,其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但吸引就业少,对社保责任、就业责任方面承担经济能力失衡。中小微企业虽然创设国民经济增长点并不凸显,但其为多数社会群体解决就业困境,其社保责任、就业责任与经济能力同样不匹配。若未有效变更社会责任与经济能力,必定造成企业提供岗位数量增加,社保缴费负担加剧,加之缴费基数呈现虚高态势,增加中小企业缴费沉重。因此,缴费基数确定,应考量中小企业实际经济能力,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保中小企业以及员工均可可承担相关的社保费用。第三,收支均衡。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直接关联,缴费基数和费率高低,主要是针对待遇保障水平而言。扩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表明针对低收入群体缴费水平下降,若不改善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要求,低收入水平群体仍以高水平群体缴费基数缴纳费用,造成社会保险收支压力,影响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需与待遇水平高度统一,实现权力与义务均衡[3]。

    (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政策建议

    1.完善现行社会平均工资统计方法

    为进一步保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真实性,以及纠正社保缴费基数虚高现象,国务院提出将成本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纳入缴费基数统计人口中,但仍存在大量个体、灵活就业者未被覆盖。事实上,不管是全国版社会平均工资,还是各地区数据,多数群体纷纷表明“拖后腿”,通过平均值方法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并将其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实际参考,造成多数群体“被平均”,缴纳保险实际费用超出自身收入实际能力,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灵活工作者等。被平均群体,部分群体属于就业地户籍人员,但年龄较大,面临职业技能老化压力,就业市场面临风险增加,针对拥有本地户籍群体,虽其可适当降低工资要价,但社会均工资提升至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各项保险缴纳基数固定,一定程度弱化此类群体面临的就业竞争压力。因此,国家统计、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的部门,需不断改革社会均工资,将传统由于人为统计能力不足未纳入的行业、企业,均应年加入基础性数据中,并实现各地区统计精细化计算,获取各行业均值、中位数。或将全体就业人员工资纳入在岗职工均工资统计范围内,确保真实反映多数群真实收入水平。

    2.下调缴费基数下限,同时调整待遇计发办法

    社会保险具备再分配功能,参保者缴费基数与其回报率成反比,若根据实际状况,适当将缴费基数下调,确保其实际缴纳费用均处于多数人经济承受范围内,吸引更多的群体参与缴费,同时减少部分群体退保、中断现象。此种方式短期内可增加基金收入,但从宏观战略层面分析对缴纳基数造成较大的冲击,需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需特别注意的是,避免对社会保险基金破坏作用,应调整待遇计发办法,削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再分配程度。

    3.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灵活社会保险政策

    低收入群体而言,其年度总体收益较低,应针对此类群体实际收入特征,实施针对性社保缴费政策。一方面,应遵循低进低出原则,即准入低收入群体使用较低的缴费、较长的年限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为确保低收入水平群体后续获取良好的保障,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提升其待遇水平,此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实际年限延长,需根据最低缴费基数比值进行计算,若缴纳者达到退休年龄,仍未满足缴费年限资格条件,则通过补缴至满足条件即可。另一方面,针对低收入群体,根据当地财政实际状况,适当出台相关保险缴纳补贴,或助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加強部门联动,做实缴费基数

    现阶段,处于经济新时期,做实缴费基数存在具有较大的困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能力较为薄弱,有效核查难以落实,需多部门进行联动实现。建议加强与工商、税务、住房等部门联动,依靠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信息平台,将其基础信息与报销缴费信息比较之后,针对性开展稽核工作。

    5.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杜绝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和实际收入

    一方面,加大社会保险工作宣传力度,尽可能确保人员皆知,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时,应实施实名制,必须由本人签字之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从制度方面、程序以及处罚方面,需加强社会保险稽核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针对稽核中存在不足,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处理,由政府进行公开通报。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6.改革保险费征收制度,实现税收和保险费用合并征收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费用主要以费的形式收取,多数国家积极吸取经验,并对社会保险进行改革,获取一定的成效,如芬兰的养老计划、丹麦全民养老金计划等。实际社会保险与税收相似,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立足企业角度观测,税收和社会费用并无较大的差异性,将起费改为税,实现两者联合征收,是日后改革的核心方向。

    四、结语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构成,其主要包含五大险种,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社会保险缴纳基础简称社保基数,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重要依据。其实际基数确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展示虚高态势,造成多数群体中断交保、退保等,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有必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社保基数合理性,为人们后续提供良好保障。

    参考文献:

    [1]卢驰文.强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及建议[J].中国经济报告,2019,112(2):84-87.

    [2]董克用,施文凯.税务征收体制下职工平均工资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中的适应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9,408(1):13-18.

    [3]徐晓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调对职工收入的影响[J].?经贸实践,2019,34(16):338-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