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问题和应对方法

    顾洁

    摘 要:我国汽车产业正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推动着车辆保险行业发展,随之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及更好的控制车船税税源,我国推行了《车船法》。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体,其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逐渐暴露出各种风险隐患等消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仅阻碍了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同时还极易降低我国整体经济效益。为此,本文主要以车船税代收代缴为探究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方法展开分析,以期助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应对措施

    我国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保监会,针对车船税等相关领域,制订了《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等相应指导性文件。在相关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但是,经过长期实践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在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存在了各种消极问题,如缺失信息共享体系、转委托机制不健全、滥用税收优惠等等。鉴于此,如何科学、有效的处理这些消极问题,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实现立法目的,是当前值得深思的首要课题。

    一、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立法原理

    我国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明确规定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约束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在车船税相关规定中,涵盖了税负结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系列内容。纵观车船税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其存在流动性较大、数量冗杂、涵盖面广泛等特点。

    站在税务部门视角,税务部门每天面对着数量巨大、内容庞杂的税务处理工作。因此,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如果全部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极易使征收到的税款,无法及时纳入国库。在车船税相关法律中,“交强险”又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属于强制性保险种类,也是我国长期推行的险种之一。如果纳税人尚未购置“交强险”,则无法检验与登记车辆信息。与此同时,车辆拥有者还要同时承担,由车辆管理机构开出的相关惩罚。鉴于此,由保险机构协同税务部门,参与“交强险”征收工作,不仅能有效规避税款的流失、提高税款资源,同时还能有效控制车船税税源。

    二、车船税代收代缴,潜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保险机构存在滥用税收优惠行为

    近年来,部分保险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份额,以自身的义务便利条件,在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作为吸引纳税人的手段。其次,部分保险机构在利用税收优惠时,只关注到了自身利益,而对国家税收利益则较为忽视,这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程,另外,部分不法纳税人,向保险机构提供了虚假的信息,通过各种作弊手段,骗取我国下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还影响了保险机构的良性发展,严重降低了我国整体税收水平与效率。

    (二)取法科学有效税收信息共享平台

    在我国立法部门制定的《车船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代收代缴模式。但是,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数据的共享性,尚未做出明确指导。这就导致保险机构缺乏一定的主动意识,使税务部门无法实时掌控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良好、有效的沟通,保险机构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车船税税务征收政策,导致保险机构无法对税务做出调整。如此一来,极易出现向纳税人,重复征收税款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严重降低了车船税代收代缴效率,同时还增加了车船税税收风险。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应用,税务部门与部分保险机构,尚未充分发挥现代技术的管理优势,难免降低税收效率。

    (三)保险机构存在转委托等违规行为

    地方税务部门采取征收税款行为,是最常采取的税后征管措施。为了确保税款及时、保额的入库,我国立法机关针对扣缴义务人的存在,而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以此约束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因此,从本质意义上来看,扣缴义务人施行扣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委托行为范畴内。

    在车船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人,必须是具备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代缴能力的保险机构。但是,部分机构在开展实际工作时,为了方便落实自身的扣税义务,便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执行,例如汽车4S店等。这种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部分保险机构严重违背了《车船税法》的实质要求。

    三、车船税代收代缴,应对问题方法途径

    (一)贯彻落实相关立法,提高专项审查力度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主体,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保险机构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收益,使保险机构的资金量逐年攀升。但是,部分保险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切身利益,往往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收途径,以此吸引更多的纳税人、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一发展形势,极不利于社会的稳健运行,极易使税收环境出现混乱的现象。鉴于此,地方税务部门应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中,存在的税收优惠现象,以财产保險机构为主要对象,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力度。其次,税务部门在针对税收优惠,实际开展审查工作时,不仅要全面分析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认真校审保险机构的税收减免程序。针对税收优惠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定程序的行为,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且对其申请,一律不予批准通过。如此一来,可有效的贯彻落实,我国针对税收优惠制定的相关制度方针。同时,还能有效控制保险机构,开展的税收优惠程序。

    (二)推动信息共享建设,借助信息科技优势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与应用,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为了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征收效果与质量,地方税务部门应做到与时俱进,借助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与财产保险机构,进行密切的沟通与交流,真正的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在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过程中,可引导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将已经完成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相关信息,如车辆信息、纳税人信息等内容,传送至地方税务部门。如此一来,不仅能规避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还能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监管功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保险结构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同时,税务部门可利用信息共享中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数据信息,深入剖析保险机构潜在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更正,以便于充分发挥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对税务人员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技术指导,定期邀请网络技术领域中的专家,帮助税务人员灵活应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次,税务部门应对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定期的维护与更新,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窃取车船税相关数据。另外,税务部门可采取“责任追究制度”,为税务人员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并要求税务人员认真处理,信息共享平台上的车船税数据,制定相应的信息共享管理体系,利用制度约束税务人员行为,避免税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泄漏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税收辅导培训,监督保险结构行为

    目前,我国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主体,是财产保险机构。但是,大部分参与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保险人员,均不具备扎实的税收基础理论体系,以及税收相关技能,如此难免会降低我国车船税的整体工作效率。鉴于此,地方相关税务部门可采取定期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安排税务部门专业人员,进入到财产保险机构内部,以车船税代收代缴为主要培训内容,为保险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尽量为保险人员,讲解较为常见的车船税代收实例,通过实际案例的解析,帮助保险人员建立正确的代收代缴意识。如此一来,才能从根本意义上,升华保险人员的税收综合素养,以便于保险人员更好的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其次,税务部门应做到动态掌握,我国针对车船税颁布的相关文件,并深入剖析相关文件的理念要求,以便于《车船税法》等相关政策,在实际落实中,能够得以正确执行。在车船税相关政策进行再次修订时,税务部门应及时与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并及时安排税务人员开展教育辅导,动态更新保险人员的税务知识结构。另外,税务部门应对保险机构的行为,加强税务督查力度,并采取定期专项检查管理办法,以此全面掌握车船税代收代缴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严格监督保险机构的税务减免行为,针对擅自减免车船税行为,做出严厉的政治处分。如此一来,不仅能有效监管保险机构的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同时还能为税款足额、技术纳入国库做出有力保障。针对稽查中,保险机构的违规现象,税务部门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引导保险机构及时改正违规现象,针对重大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与其他法律部门进行联系,并移交相关部门加以处理。加强监管,不仅能为我国保险市场营造公平、法制的税后环境,同时还能规避损害国家利益的消极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建管力度,完善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做出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主体的财产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督法定义务人的代缴行为。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针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开展严格的校审工作、打造信息共享体系、教育辅导保险机构完善税收等工作内容。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科学管理办法,将车船税相关立法落实到位。笔者相信,经过广大相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定会使我国逐渐稳健法治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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