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冷冻胚胎 法律地位 权属

    作者简介:李传超,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84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医学领域的技术不断创新和进步,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人工受孕等辅助生殖技术逐步在不孕不育人群中得到发展。冷冻胚胎技术让很多不孕不育家庭得到圆满,但是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权属等问题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作为支撑,以至于发生冷冻胚胎案件时,该如何对其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学术上、司法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角度出发,整合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权属问题对现实案件存在很大的现实运用意义。这有利于健全社会法律体系、维护伦理道德秩序、促进社会关于这类问题的良好发展。一、了解人体冷冻胚胎的基础知识

    冷冻胚胎是目前人类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的方法,是通过母体外的试管培育技术获得的,主要运用于不孕症病人重获为人父母的权利。人体冷冻胚胎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进行诠释。

    (一) 在生物学角度的冷冻胚胎

    1.人体冷冻胚胎是体外受精的过程,通过获得男女双方的精子与卵子,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在人体之外通过特殊的条件进行受精卵结合。

    2.冷冻胚胎是携带着人工受精卵男女双方特定的DNA的受精卵细胞。

    3.冷冻胚胎属于早期的人体胚胎,处于囊胚期或者是桑椹胚期,还未发育的细胞团。

    4.需要在一定的温度下进行储藏并停止发育。

    (二) 在法学角度的冷冻胚体

    1.主体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作为人类最原始的生命存在的状态-受精卵细胞,是具有生命权的,应该被作为人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观点被很国家作为这一类案件的判断基础。例如意大利,主张将冷冻胚胎为主体,具有人的权益,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地位,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人类胚胎法》则规定人体胚胎仅有法律授予的权利。

    2.客体说,冷冻胚胎是早期尚未成型的细胞组织,是从人类身体脱离的部分组织,应当被作为物看待,属于人的身体财产,应当可以继承。但是将冷冻胚胎作为单纯的民事关系中的“物”,若发生纠纷时,作为胚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将如何去划分和分配。分配以后继承者对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另外,代孕是不合法的,胚胎的继承者能否借腹生子则涉及到伦理道德的问题。继承者得到配体后会不会借助法律漏洞,将冷冻胚胎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这些问题都预示着单纯的将冷冻胚胎作为物来看待是有瑕疵的,行不通。

    3.折中说,折中说主张尊重模型,认为人体外的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存在应当被特殊保护。这一主张承认了冷冻胚胎具有潜在成为人的特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又不能完全被视为人来对待,不可否认的是在冷冻胚体植入母体之前他只能当作具有成为人的基础物。

    国外有很多相关的案例作为参考,以上三种学说就是参考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他们用实际案例解决冷冻胚胎在法律的地位与权属问题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观点作为我国对冷冻胚体案件的法律法规辅助:其一,将冷冻胚胎视为客体,人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应当有权力进行处置;其二,需要使用特殊的手段对冷冻胚胎进行权益保护;其三,应当对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其四,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冷冻胚胎进行保护。二、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界定很重要的一点是要遵循社会伦理道德原则。冷冻胚胎的发展也是为了保障人类子嗣延绵,无论是哪个国家对冷冻胚胎的判定都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因此,在立法的时候会将生命伦理道德作为参考,邀请生命伦理学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并给出假设性意见回馈。

    在生命伦理学里,冷冻胚胎的界定是很明确的,其是作为人和物之间更加贴近人的一种实体。在伦理学中,人体胚胎拥有人类DNA,当其发展到一定階段将获得和人一样拥有人的特性。因此冷冻胚胎即使不能被完全当人来看待,但绝不能被单纯的视为物,并与物的特性将其处理,这里可以作为人格体。

    在民法的权利中,我认为应当将人体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给予法律保护及尊重。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冷冻胚胎属于尚未形成具有生命体征的细胞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为其有机会发展成为人的可能,但同时也有可能无法成为人,两者的几率各一半,如果单纯的作为人对待是万万不能的,不可否认冷冻胚胎暂无人的意识形态。

    第二,法律对物的判定是有形体、可支配和非人格三个要素,而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体征,拥有人类DNA遗传物质,不符合物的定性,因此在法律上不能单纯的判定为物。此外,物还可以财产化,用于转让和流通,如果冷冻胚胎当作物体,那么就赋予了冷冻胚胎可转让、可买卖的特性。这有违人伦伦理道德。

    第三,体外胚胎在法律层面也没能采取中间模式。其一,传统民法理论一直都坚持非人即物的两分法,若采取中间说,则须创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之外的第三种概念;其二,中间说把体外胚胎理解一个从物到人的逐渐发展的过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无法解释从“权利客体”到“权利主体”的转变,这不仅与人们自然认识相违背,也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冲突。

    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应该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作为特殊物,给予冷冻胚体法律的保护和人伦常理的尊重。人体冷冻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人类生命原始的最初形态,他是唯一能够发展成为一个人的特殊细胞组织体;这和单纯从人体脱离的组织或器官不一样,因此必须给予人体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物”相关的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特殊的物权保护;另外,冷冻胚胎发育成为人的可能性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否定这一可能性的存在,对其的处置方式也就和自然人不同,只能给予特殊的尊重和保护;在还没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的前提下,将体外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进行研究,可以避免人伦道德的问题,因为目前大多数案例都是围绕着人伦常理因素展开了激烈斗争,在相关成型的法律法规出现之前,将其定性为特殊物也不会打破传统的民法体系。胚胎所具有的发展为人的伦理属性决定了其所有权行使应当受到限制。由上,将体外胚胎作为“特殊物”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并给予特殊的尊重和保护是现有法律体系下的最佳选择。三、冷冻胚胎的权属

    第一,人类冷冻胚胎技术让体外受孕有了多个选择,因此冷冻胚胎的权属也有了以下几种情况:

    1.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均为夫妻双方,但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冷冻胚胎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意见,如果协商离婚后冷冻胚胎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获得冷冻可以选择培育为人或者进行销毁,培育成人的冷冻胚胎与另一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不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任何一方不能对冷冻胚体进行孕育,也不得继续保存,冷冻胚胎则需要进行销毁。另外,夫妻双方一方发生死亡的,冷冻胚胎将由另一方继承,除非冷冻胚胎合约中另行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若夫妻双方死亡的,如没有合约另行约定的,则交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2.卵子的提供者为妻子,精子提供者为其他捐赠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将由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离婚的,由于丈夫与冷冻胚胎没有任何生物学的联系,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将为妻子所有。

    3.精子的提供者为丈夫,卵子提供者为其他捐赠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将由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离婚的,由于妻子与冷冻胚胎没有任何生物学的联系,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将为丈夫所有。

    4.精子和卵子的来源都基于捐赠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将由双方共同所有。

    以上2-4的观点中,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的,则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夫妻双方死亡的,除非冷冻胚体合约中有另行约定的,否则将由医疗结构进行处理。

    那么在这几种形式中为了规避风险,冷冻胚体合约的制定尤为重要,尤其是夫妻双方出现意外身亡的,为了保障亲属的权益,理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好这一情形发生时,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于双方亲属。

    第二,由于冷冻胚胎的特殊性,还需要对其所有权和处分权进行限制。

    1.应当明确冷冻胚胎不得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是为了满足不孕不育人群的需求,涉及到人伦道德问题,绝不是因为获得有偿收入而作为商品流通,理应规定若将冷冻胚体转让或者捐赠的,必须是无偿的。

    2.对于冷冻胚胎的储存期限进行限制。因为冷冻胚胎不规定存储期限的将会对人类社会带来冲击,最重要的还是人伦冲击。试想,人类通过血缘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载体,无限期的存储导致血缘关系的辈分关系;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我们有责任合理制定保存期限。

    第三,为了提高体外人工受孕的几率,医疗机构会将夫妻双方多个精子和卵子取出体外进行受精卵培养,这样就会存在剩余的冷冻胚胎。因此对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也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结合过内外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将冷冻胚胎分为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1.直接将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销毁。

    2.无偿捐赠给其他不孕不育的夫妻,让他人获得为人父母的权利。

    3.合理期限内保存在医疗机构中。

    4.将剩余的冷冻胚胎捐赠给国家的科研机构作为科学研究。

    为了防止处理剩余冷冻胚胎时产生纠纷,在进行冷冻胚胎医疗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与医疗机构签订书面的处置方式,当夫妻双方有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时,医疗机构对剩余的冷冻胚胎只作为实施者,不拥有处分权和所有权。四、结语

    人类医疗科学的进步大大改变了传统的生殖方式,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已成为现实。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与权属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对冷冻胚胎引发的纠纷也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是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是作为人体之外的特殊物,赋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和尊重。

    对其权属问题、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規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冷冻胚胎应当作为特殊物纳入,给予尊重与法律保护并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无继承权和无赔偿请求权;冷冻胚胎要按照精子和卵子供给来源情形进行权属划分,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当事人进行人体冷冻胚胎时需与医疗机构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接受治疗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关于冷冻胚胎的多种情形处理方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限制冷冻胚胎作为商品进行流通,禁止贩卖或有偿捐赠;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进行限制,防止冷冻胚胎的不法利用,并规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内可将冷冻胚胎无偿捐赠其他不孕不育夫妻或者科学机构进行研究,或者销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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