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保护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作者简介:青明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83

    人们聚焦于某一事件(事物)通常是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时代背景。显然,“乌苏里船歌案”就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该案虽然离我们远去,但它却持续引起着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下简称“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首案”,该案的性质之特殊,意义可见一斑:在这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太多的民间文艺作品案件结果是以失败告终,因此,人们急切呼吁国家关注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而“乌苏里船歌案”的胜诉给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带来希望,甚至可以说是新生。可以说,这是我国司法的重大进步。但是,对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著作权法》第6条仅简明的规定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2年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同样如此规定。接着2014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再无下文,似乎是不了了之了。到现在已历经6年时间,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工作迟迟未见进展。民间文艺作品的这些问题是亟需我们解决的课题。一、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区别于一般作品

    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多种多样,其中较为权威的主要有: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艺作品是指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民族或人民群体创作,不断发展、世代传承下来形成的作品。《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与此大体相当 。民间文艺作品包括多种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文字、音乐、舞蹈和美术四种类型。一般认为,民间文艺作品都至少具有如下几个区别于一般作品的独特特征:

    (一)群体集中性

    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大部分的民间文艺作品都是依靠一个社群或团体对当时社会现象、生活素材、时代产物等的加工而创作完成的,通过人们群体智慧集思广益,创作出属于特定的一个社群或团体的作品。

    (二)民族区域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形成往往是在一定的民族地区。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民族区域性也是中国人民聚居的特点,在这样条件下产生的民间文艺作品作品内容自然就包含了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特有的社会现象、生活习惯、民风民俗等。这体现了民间文艺作品鲜明的民族区域性。

    (三)延续发展性

    民间文艺作品不是短时间创作完成的,而是经过时间和岁月的洗涤,在漫长的历史河流中延续发展而来的,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延续发展下去,并且可以超越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被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民族或国家共享。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经典作品的特征。可以说,大多数民间文艺作品就是经典作品,值得我们去品读、欣赏。

    综合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是指具有群体集中性的社群或团体在一定的民族區域范围内创作的、具有延续发展性的作品。该定义包含了区别一般作品的群体集中性、民族区域性和延续发展性等三个独特特征,较能全面定义民间文艺作品的内涵。二、问题之提出:从不同视角探析

    对民间文艺作品现有成果进行浅显的梳理和分析之后,笔者主要针对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内容不明晰、维权救济不完善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

    虽然《著作权法》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来说,民间文艺作品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很多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所以民间文艺作品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保护就成了一个难题。实践中的现状就是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般是以败诉收尾。要想有效保护,首先要确定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艺作品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著作权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对于前者,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者、传承者等当然是著作权主体。创作者、传承者主要是特定的一个社群或团体;对于后者,民间文艺作品的再创作者就属于权利行使主体。关于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比如进行整理、改变、提炼,著作权就属于再创作者。再创作产生的作品就不是传统意义的民间文艺作品了,这个时候纳入其他一般作品 进行管理、保护。各种权利主体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就更加明显了。

    (二)权利内容的不明晰性

    既然将民间文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管理、保护,那么其权利内容应同其他作品一样,否则就没有意义。《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6条仅规定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部分权利。现有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完整,与我国国情不符,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间文艺作品的立法出发点。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全面规定其权利内容。

    (三)维权救济的不完善性

    实务里,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主要是不注明作品创作来源、歪曲篡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两个方面。歌曲《乌苏里船歌》的演唱者郭颂在编曲的时候借鉴了赫哲族的民歌《想情郎》的曲调,并赫然署名作曲者为其本人。这侵害了赫哲族的著作权。类似的案件还有“民间歌舞《哈密阔克麦西热甫》”“四川扬琴独奏曲《将军令》”“电视剧《走西口》”以及“贵州蜡染艺术作品”等。

    三、解决问题之思路:完善、借鉴与创新

    (一)加快明确权利主体进程

    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的划分应尽快明确,将利主体分门别类、详尽列举并纳入《著作权法》管理、保护,有利于加快明确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进程,比如“川剧变脸”属于四川地区人民所有,“木兰从军”则属于国家所有;或者纳入《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层面来推动《保护条例》的正式出台,这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二)详尽规定权利内容纲要

    增加民间文艺作品财产权利。一般作品(创作者)都享有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给予民间文艺作品财产权利能有效激励创作者们更好的创作、保护作品。因此,不妨创新式的尝试引进“激励机制”,国家、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参与民间文艺作品的创作、整理收录、再创作等所有个人、组织予以一定的奖励。但一定要保证专款专用,并用好社会监督来予以规制。

    (三)全面完善维权救济方式

    通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及刑事救济等方式予以维权救济。采用以民事救济为主、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为辅的模式。比如通过民事救济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比如“乌苏里船歌案”。其实,大部分民间文艺作品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维权,虽然现目前维权之路有些艰难,但是等到国家重视、立法工作完成时,民事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相关行政机构可以对侵权人发放整改书,让侵权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侵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通过刑事救济处以罚金等。目前针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还很少, 但等到立法完善、权利内容明确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还是会有很好的辅助效果。

    (四)其他可行方案

    一是广泛宣传,利用对口的协会(如民间艺术协会)、志愿者组织等进行保护。民间艺术协会成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小组,协同志愿者组织,对其进行整理归类、系统排版。任何人想使用借鉴改编、商业使用都需要经过协会的审批,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创立数字化系统进行线上保护。在当今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建立民间文艺作品数字化系统,不同地区的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轻松地进行信息交流,及时制止侵权人侵权;三是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特别法保护制度。借鉴域外经验,将民间文艺作品纳入特别法中进行保护,比如日本是纳入《文化财产法》进行保护,这种做法意在构建一个全新的保护体系,实际上是提高了民间文艺作品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是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国,实在是有必要提高民间文艺作品的重要性,单独为其立法都不为过。四、结语

    《著作权法》将民间文艺作品纳入其管理保护,《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立法的重大进步;“乌苏里船歌案”的胜诉是司法的重大进步。但也要厘清实际存在的问题,《著作权法》仅是简单的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民间文艺作品的定义、权利主体、权利内容都没有规定,这就像是一个空洞的口号,有违立法初衷;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过6年时间仍然是征求意见稿,国家层面还没有认识到加快开展立法工作的必要性。笔者也只是做了一个初步的梳理与思考。对于如何有效引进民间文艺作品“激励机制”制度、如何界定与厘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完善其维权救济制度等内容,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析。

    注释:

    参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

    当然也有极少数由个别人创作完成的民间文艺作品,由于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进行阐述。

    其他一般作品包括口述、音乐、戏曲作品等。

    案件均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几乎搜不到针对民间文艺作品的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案件。

    在我国,单独为一类事物(产品)立法也是有的,比如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周林.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4).

    [4]施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在矛盾[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1).

    [5]马忠法,宋秀坤.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及其权利行使主体[J].民俗研究,2012(2).

    [6]梅术文.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7]胡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J].编辑学刊,2016(2).

    [8]毛克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研究[J].知识产权,2014(9).

    [9]郑璇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思考[J].民间文学论坛,2017(4).

    [10]黄玉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J].法学,2009(8).

    [11]袁倩倩.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中国集体经济,20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