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族际婚试探

    王善军

    摘 要: 在各民族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辽王朝统治区域内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之间、不同游牧民族之间以及不同农耕民族之间,族际通婚广泛存在。同时,辽朝统治集团还以和亲的形式与周边政权通婚。辽王朝对全国范围内的族际通婚,始终未曾严格禁止。族际通婚引起婚姻习俗的变迁,主要表现是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习俗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变。辽代文化的多样性和兼容性,中华一体观念和认同意识的产生,均与广泛存在的族际通婚不无关系。

    关键词: 辽代;族际婚;婚姻政策;习俗变迁

    由契丹族建立的辽王朝,地域辽阔,民族成分复杂,族际通婚现象自始至终存在。同时,在辽人的对外交往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族际通婚家庭。族际婚既是民族交往的方式,又对民族关系、民族认同意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个社会中族际通婚的方式、比率及社会认可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这个社会的民族融合状况。因此,对辽代族际婚现象的分析,可加深对民族融合问题的认识。学术界以往虽有若干成果积累,然多集中在契丹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问题上,①

    全面研究仍付阙如。本文对此试做一相对全面的探讨,以求取得总体性的认识。

    一、契丹等游牧民族与汉族等农耕民族之间的通婚

    辽代民族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契丹族为代表的游牧民族与以汉族为代表的农耕民族之间的不同。两者之间的通婚,对双方的社会生活影响均较大,亦最能反映辽代族际婚的特点。其具体的通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战争中掳掠妇女

    在与中原各政权进行的频繁战争中,辽朝官兵曾掠夺了大量的汉族妇女。神册六年(921)汉人王郁为争取辽兵驰援镇州,对辽太祖说:“镇州美女如云,金帛如山,天皇王速往,则皆己物也。”结果辽太祖“以为然,悉发所有之众而南”,②

    而置述律后之苦谏于不顾。会同九年(946),辽太宗南下进攻后晋,辽军破相州时,“悉杀城中男子,驱其妇女而北”。③

    统和二十二年(1004),辽宋订立澶渊之盟,辽军“解甲后,幽州亦遭劫掠财物,迫夺妇女,发掘坟墓,燕人苦之”。

    (宋)余靖:《上仁宗论契丹请绝元昊进贡事》,(宋)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三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3页。不少契丹人、奚人特别是其中的奴隶主从这些被俘获的妇女中选娶妻妾。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帝王,即是其中的突出代表。据记载:“庄宗皇帝嫡夫人韩氏,后为淑妃,伊氏为德妃。契丹入中原,陷于虏庭。宰相冯道尊册契丹王,虏张宴席。其国母后妃列坐同宴,王嫱、蔡姬之比也。”(宋)孙光宪:《北梦琐言》卷一八《失身虏庭》,《全宋笔记》第1编第1册,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在攻伐后唐的战争中,不但辽太宗选纳了韩氏、伊氏,而且耶律阮也得到宫人甄氏。耶律阮即辽世宗,及其即位,甄氏被“立为皇后”,《辽史》卷七一《后妃·世宗妃甄氏传》,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322页。成为辽朝历史上唯一的非萧姓皇后。耶律德光之子耶律璟(即辽穆宗),则曾强娶后晋亡国之君石重贵的宠姬赵氏、聂氏。《资治通鉴》卷二八八,乾祐二年正月甲寅条,第9537页。灭晋后留守中原的耶律麻荅,“贪猾残忍,民间有珍货、美妇女,必夺取之”;《资治通鉴》卷二八七,天福十二年七月庚辰条,第9499页。耶律阮的妻兄萧禅奴强娶石重贵的女儿,《旧五代史》卷八五《晋书·少帝纪五》,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310页。则是皇族、后族臣僚掳掠妇女的具体事例。这种状况虽然主要存在于辽朝前期,但中期以后仍然存在。据赵至忠《虏廷杂记》言:“圣宗芳仪李氏,江南李景女。初嫁供奉官孙某,为武疆都监。妻女皆为圣宗所获,封芳仪,生公主一人。”(宋)王铚:《默记》卷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3页。此李氏若果为李景之女,纳入辽圣宗后宫时至少已是半老徐娘,正可说明统治者之贪婪。辽圣宗还有妃姜氏、马氏、白氏、艾氏、耿氏、孙氏等,亦应为汉族,或多由掳掠而来。

    战争中有游牧民族掳掠农耕民族女子的情况,也同样有农耕民族掳掠游牧民族女子的情况。女真族虽有畋猎、畜牧成分,但农耕成分越来越重要,因而可视为农耕民族。完颜乌古迺有“次室注思灰,契丹人”。《金史》卷六五《始祖以下诸子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42页。鉴于女真族早期盛行掠夺婚习俗,“次室”极可能为掠夺而来。无独有偶,其孙完颜阿骨打也有一妃萧氏,似为契丹族或奚族。因女真族中未见萧姓,北方地区的汉族、渤海族中也罕见萧姓人物,加之该女子在阿骨打诸妻中地位并非很高,家世不详,故很可能为战争中掳掠的契丹或奚族女子。《金史》卷六三《后妃·太祖崇妃萧氏传》,第1502页。阿骨打还曾对从行的石土门之子蝉蠢说:“吾妃之妹白散者在辽,俟其获,当以为汝妇。”《金史》卷七○《石土门传》,第1622页。这个白散,或即是萧氏之妹。蝉蠢与白散之婚姻,更明确地表现为战争中俘获妇女为妻。又如《金史·石抹荣传》记载:金灭辽时,“荣方六岁,母忽土特满携之流离道路,宗室谷神得之,纳为次室,荣就养于谷神家”,《金史》卷九一《石抹荣传》,第2027页。石抹荣母应为契丹人,而完颜谷神为女真人,这也是一次掳掠性的婚姻。

    (二)官府主持的降人婚配

    对于在战争中俘获的各类降人,官府有時主动为其婚配。这类婚配虽然未必全是族际婚,但族际婚占相当比例当毋庸置疑。一些具有官位的降人,甚至会被契丹统治者主动接纳为婿。辽太宗时期曾担任通事的汉人高唐英,因太宗“念彼忧劳,遂以北大王帐族姓女妻之,则夫人耶律氏之谓也”。

    《高嵩墓志》,向南、张国庆、李宇峰编:《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该墓志云“其先渤海郡人也”,乃是泛称郡望的套语,辑注者注为“据此志知高嵩为渤海裔”,则系误解。在特定情况下,甚至降人后裔的婚姻仍受官府干预,本人并无自主权。法天太后主政时期,其妹“晋国夫人喜户部使耿元吉貌美”,她竟从妹请,“为杀其妻,以晋国妻之”。

    (宋)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一三《后妃传·圣宗萧皇后》,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被俘获的普通民众,也有官府主持婚配的情况。辽朝建立之初,辽太祖曾接受汉臣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辽史》卷七四《韩延徽传》,第1357页。这些由官府主持的婚配,未必全是汉人间的相互婚配,完全可能包含契汉通婚或其他族际通婚。对于其他民族的被掠者或归降者,辽朝官府同样可以采取“定配偶”的办法,以达到安稳人心、减少逃亡的目的。

    (三)社会上层的门第婚

    作为多民族统治者联合执政的政权,辽代各民族社会上层成员之间交往最多,联姻也最为频繁。渤海国虽为契丹所灭,然其王族在辽朝仍属社会上层,耶律倍娶于大氏(后生子耶律隆先《辽史》卷七二《宗室·义宗倍附子平王隆先传》,第1335页。),圣宗耶律隆绪、天祚皇帝耶律延禧亦娶于大氏,均应是门第婚的表现。圣宗妃大氏所生临海公主,又回嫁渤海王族成员大力秋。《辽史》卷六五《公主表》,第1111页。而大力秋与公主所生的两个女儿,又分别嫁给皇族成员耶律迪烈得和耶律连宁。契丹小字《永宁郎君墓志铭》、《可汗横帐连宁详稳墓志铭》,参见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吉本道雅:『韓半島から眺めた契丹·女真』、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年、108-109頁。学界最近的研究成果证明,圣宗弟隆庆亦曾娶于大氏。隆庆子宗教之汉文墓志云“母曰萧氏,故渤海圣王孙女迟女娘子也”,

    《汉字耶律宗教墓志铭》《契丹小字耶律宗教墓志铭》,刘凤翥、唐彩兰、青格勒编:《辽上京地区出土的辽代碑刻汇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3页。而契丹小字墓志意为“母迷里吉迟女娘子,丹国之圣汗乌鲁古之后代”。圣王、乌鲁古均指渤海末王大諲譔,可见所谓“萧氏”乃是比附而书。韩世明、都兴智:《渤海王族姓氏新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5年第2期。这更进一步证明了渤海大氏与皇族之间频繁的婚姻关系。

    汉人玉田韩氏家族,虽出身于奴隶,最初的地位极其低微,然由于得到最高统治者的宠遇,地位上升迅猛,很快即成为权势之家,跻身于社会上层。韩氏家族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族际婚为特点的门第婚,其婚配对象主要是后族萧氏,同时也与奚族等上层家族存在婚姻关系。韩氏家族男性成员,多娶萧氏为妻,据传韩德让早年曾与承天太后萧燕燕定亲,同时也有娶渤海族女子为妻或妾的情况;韩氏家族女性成员,也多嫁给契丹上层贵族,耶律隆祐之女还“适奚王府相之息也”,

    《耶律隆祐墓志铭》,刘凤翥、唐彩兰、青格勒编:《辽上京地区出土的辽代碑刻汇辑》,第13页。耶律遂正的长女“适奚太师为夫人”。

    《耶律遂正墓志铭》,刘凤翥、唐彩兰、青格勒编:《辽上京地区出土的辽代碑刻汇辑》,第16页。关于韩氏家族的婚姻状况,可参见王玉亭:《从辽代韩知古家族墓志看韩氏家族契丹化的问题》,《北方文物》,2008年第1期;史风春:《韩知古家族的婚姻与政治》,《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6期;爱新觉罗乌拉熙春:《韩知古家族世系考》,《立命馆文学》591号,2005年10月。

    与韩氏家族同为汉人“四大家族”之一的河间刘氏家族,则与皇族耶律氏、后族萧氏有着多重的婚姻关系。辽圣宗之女八哥,下嫁刘三嘏;另一女擘失,下嫁刘四端。缘此,刘氏二兄弟均为驸马都尉。耶律隆庆之秦晋王妃萧氏,乃枢密使萧曷宁之女,在改嫁耶律宗政不成后,则改嫁给了刘二玄。陈述:《全辽文》卷八《秦晋国妃墓志铭》,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3页。其他的汉人世家大族,也不乏与契丹贵族通婚的事例。如刘仁恭之孙刘承嗣曾娶夫人两位,即杨氏夫人和契丹夫人。刘承嗣官至兴州刺史,其契丹夫人耶律牙思,“本属皇亲”。

    《刘承嗣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涿州刘氏刘珂娶世宗妹燕国公主。

    (宋)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一五《外戚·刘珂传》,第157页。卢龙赵氏赵匡禹继室为护卫相公萧某之女。

    《赵匡禹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300页。医巫闾梁氏梁延敬,“娶荆王(耶律道隐)女耶律氏”。

    《梁援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520页。

    耶律庶几在收继的奚族继母去世后,又“求得刘令公孙女寿哥夫人为妇”。

    《耶律庶几墓志铭》,刘凤翥、唐彩兰、青格勒编:《辽上京地区出土的辽代碑刻汇辑》,第287页。虽然目前尚不知刘令公的名字,但应为汉人当无问题。

    霫族作为辽代人口较少的由游牧向农耕过渡的民族,其上层家族也出现了与农耕民族上层家族通婚的事例。据墓志记载,霫人郑恪“之父娶渤海申相国女,生子七人,女四人”。

    《郑恪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428页。可见,这个多子女的大家庭,是由霫族与渤海族通婚组建而成的。

    (四)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日常婚配

    辽代不同社会阶层族际通婚,虽有正常婚娶的情况,但更多的是贵族、官僚及富室男子的纳妾行为。耶律倍从东丹国浮海奔后唐时携一高美人,至后唐以后高氏生子道隐。此高氏极可能属渤海右姓。原渤海国的门阀观念十分强烈,“右姓曰高、张、杨、窦、乌、李,不过数种”。(宋)洪皓:《松漠纪闻》,《全宋笔记》第3编第7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耶律倍作为东丹国王,为更好地统治渤海人而与渤海右姓联姻,可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萧孝忠曾娶“第五汉儿小娘子蘇哥,所生一女,名石婆”。

    《萧孝忠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416页。此萧孝忠虽非辽中后期权势煊赫之拔里氏后族之萧孝忠,但亦官至静江军节度使,属官僚阶层。墓志记苏哥时并未云某官之女,可见应属平民阶层。

    宋朝使臣在描述幽蓟地区的情况时说:“耶律、萧、韩三姓恣横,岁求良家子以为妻妾,幽蓟之女,有姿质者,父母不令施粉白,弊衣而藏之。”路振:《乘轺录》,贾敬颜:《五代宋金元人边疆行记十三种疏证稿》,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2页。这里的“耶律、萧、韩三姓”,其实是指皇族、后族及玉田韩氏家族。他们凭借其强大的政治势力,随意选娶民间女子。其中契丹贵族选娶汉族女子,即属于族际婚配。

    当然,不同阶层族际婚中的正常婚娶也并非十分罕见。松山州刘氏家族,作为汉人官僚家族,曾有松山州商曲都监刘昈娶妻萧氏、其子刘君彦亦娶妻萧氏的情况。李俊义、庞昊:《辽上京松山州刘氏家族墓地经幢残文考释》,《北方文物》,2010年第3期。萧氏很可能为契丹族或奚族,从石刻资料看,她们应属平民家族。

    (五)基层社会的日常婚配

    辽代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日益交错杂居的社会现实,使不同民族的平民百姓有了更多的相互接触的机会。社会交往的增多,为日常族际婚配提供了较多的可能。出土于契丹腹地黑山(今内蒙古巴林右旗罕山南麓)的《崇善碑》,记载了众多契丹、汉人以及渤海人名字,其中有“孙奚婆”“刘公林、姐姐奚婆”

    《黑山崇善碑题名》,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719、722页。之语。“奚婆”或许是称嫁予奚人的妇女。若然,则应是奚族与汉族或渤海族之间的婚姻关系。归化州富室张世卿,曾于道宗大安中入粟赈灾,乃孙张伸,娶耶律氏为妻,

    《张世卿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656页。可说是民间汉人与契丹通婚的难得例证。南宋人洪迈撰写的《夷坚志》,也曾记载了一个具体的实例:“契丹季年,常胜军校庞太保妻耶律氏,诣燕山乐先生卜肆问命。……既而金人灭契丹,首领兀术至燕,见耶律氏美,纳之而杀其夫,后封越国王妃。妃方颐修颔,明眸华发,权略过男子,兀术敬畏之。先公在燕时,熟识其状。予奉使日,接伴使曰工部侍郎庞显忠,盖耶律在庞氏时所生也。”常胜军来源于辽东汉人和渤海人,这个所谓的“庞太保”,不过“一营卒耳”,(宋)洪迈:《夷坚志》志补卷一八《乐先生》,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20-1721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称庞显忠为“契丹人”(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931页),或就其母亲的族属而言。应出身于平民。他与契丹族女子的姻缘,很可能是民间日常族际婚配的结果。

    二、契丹、奚等不同游牧民族之间的相互通婚

    除建立政权的契丹族外,辽王朝境内还存在着奚、霫、室韦、回鹘、唐古(党项)、吐谷浑、沙陀等众多的游牧民族。它们中虽有若干由游牧向农耕过渡的情况,但主体均仍处在游牧状态。游牧民族间交错分布,接触频繁,多种形式的族际通婚广泛存在。

    (一)掠夺婚

    长期以来,生活在北方草原、森林地区的各游牧、畋猎民族,在相互攻伐、征讨的过程中,掠夺对方妇女为婚已成习俗。这种情况,不但在辽建国前后契丹与奚族的攻伐中存在,而且在室韦、阻卜等周边民族与契丹等主体民族的长期冲突中也广泛存在。应历十五年(965),“乌古掠上京北榆林峪居民”,《辽史》卷七《穆宗纪下》,第91页。即含有掠夺婚的因素。有些边远部族,甚至相互攻掠的主要目的就是掠夺妇女。《金史》记完颜部先世事迹时曾云:“初,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悔,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攻取其资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一,皆以为妾。”《金史》卷六八《欢都传》,第1591页。可见,北方部族对掠夺婚已习以为常。

    (二)社会上层的门第婚

    不同游牧民族社会上层间的相互通婚,早在契丹建國前即已存在。这类婚姻,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据史载:

    初,契丹主阿保机强盛,室韦、奚、霫皆役属焉。奚王去诸苦契丹贪虐,帅其众西徙妫州,依刘仁恭父子,号西奚。去诸卒,子扫剌立。唐庄宗灭刘守光,赐扫剌姓李名绍威。绍威娶契丹逐不鲁之姊。逐不鲁获罪于契丹,奔绍威,绍威纳之;契丹怒,攻之,不克。《资治通鉴》卷二八一,天福二年二月戊子条,第9298页。

    李绍威作为奚族的首领,所娶契丹族妻子应为社会上层成员。后其内弟逐不鲁因政治避难而投奔他,正可说明这种情况。

    某些关系密切的民族,其社会上层成员还存在着长期的频繁的通婚关系,可以说形成了相互间的世婚关系。《金史》云:“奚有五王族,世与辽人为昏,因附姓述律氏中。”《金史》卷六七《奚回离保传》,第1587页。附姓述律氏者,虽然未必是全体成员,但“五王族”作为奚族的上层成员,世代与以皇族耶律氏为主的契丹贵族通婚,则是事实。皇族三父房之仲父房成员耶律庆嗣之妹“迪辇夫人,适故尚父、奚王萧福善男、右祗侯(应为候)郎君详稳忠信”。《耶律庆嗣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457-458页。萧福善(即萧韩家奴)之母为耶律氏,封襄城郡主;其弟萧福延“娶漆水耶律氏,出华茂之族”,《萧福延墓志》,向南、张国庆、李宇峰编:《辽代石刻文续编》,第131-132页。亦出自皇族。皇族耶律霞兹,“夫人萧氏,奚国王越宁长妹也”。《耶律霞兹墓志》,向南、张国庆、李宇峰编:《辽代石刻文续编》,第60页。皇族耶律万辛,“又娶得索胡驸马、袅胡公主孙,奚王、西南面都招讨大王、何你乙林免之小女中哥”。《北大王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223页。万辛在两位妻子先后辞世后,第三位妻子为奚王之女,属契奚联姻。该女子之祖母既然为公主,应为契丹皇族成员,说明其祖辈也是契奚联姻。显而易见,家族之间存在世婚关系。皇族耶律惯宁“求得神得奚王女蒲里不夫人”,“蒲里不夫人故,再求得挞里么奚王儿查鲁太保女,名骨欲夫人”。该夫人后为惯宁长子庶几收继,而她与惯宁所生之次女“聘与拜里古奚王孙什德奴相家为妇”。《耶律庶几墓志铭》,刘凤翥、唐彩兰、青格勒编:《辽上京地区出土的辽代碑刻汇辑》,第287页。可见,也是明显的世婚关系。

    (三)社会各阶层的日常婚配

    辽代开国皇后述律平,史书记载为“其先回鹘人糯思”,《辽史》卷七一《后妃·太祖淳钦皇后述律氏传》,第1319页。且其家族与耶律阿保机家族世代通婚。尽管学术界对述律平家族是否为回鹘人尚有争议,参见康建国:《淳钦皇后回鹘后裔辩证》,姜锡东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11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但辽代存在回鹘人与契丹人通婚的现象,当是不争的事实。官至同知南院宣徽使事的回鹘人孩里,“其先在太祖时来贡,愿留,因任用之”。《辽史》卷九七《孩里传》,第1548页。由于回鹘人在辽代社会中相对稀少,

    《辽史》中仅见一个部族——薛特部。该部于“开泰四年,以回鹘户置”(《辽史》卷三三《营卫志下》,第444页)。进入官僚行列者更属凤毛麟角,他们自成婚姻圈应十分困难。因此,孩里家族作为进入社会上层的官僚家族,婚姻对象很可能主要为契丹人。

    三、汉族、渤海等不同农耕民族之间的相互通婚

    辽代的农耕民族主要有汉族和渤海族,女真等族则处在畋猎、畜牧与农耕相结合的状态。这些民族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也同样存在族际通婚的现象。

    (一)社会上层的门第婚

    汉族、渤海族等农耕民族作为被统治民族,其跻身社会上层的机会虽相对较少,但由于辽朝统治者实行“因俗而治”,《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第773页。联合各民族上层成员进行统治的政策,更由于农耕民族人口数量庞大,因而其社会上层成员之间相互联姻,比普通成员具有更多有利的条件。汉人张思忠“男妇四人:……一金州防御使大守节女”。

    《张思忠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216页。大守節似应为渤海王族大氏成员。玉田韩氏,其成员耶律隆祐也曾与大氏联姻,据其墓志记载:“女一人,渤海娘子大氏之所出也。”政协巴林左旗委员会编:《大辽韩知古家族》附录,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辽代渤海望族——扶余府鱼谷县高氏家族,迁往朔州鄯阳县的一支,与汉族广泛通婚,其中即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社会上层家族间的门第婚。高为裘“长女适扶风马三郎,次女适夫(扶)风马兴祖,皆名家子”。

    《高为裘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609页。扶风马氏应为汉人官僚家族。

    (二)社会各阶层的日常婚配

    原渤海国地区,即辽代东京道的州县,大多以汉人和渤海人杂居为特征。故贾师训曾说“辽东旧为渤海之国,自汉民更居者众,迄今数世无患”。

    《贾师训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479页。显然,长期的杂居生活,使两族间日常婚配不可避免,并逐渐形成安居乐业的社会局面。

    散居在其他地区的渤海人,与其他农耕民族的交往机会更多,族际通婚的可能性更大。前述高氏家族的起家人物高模翰曾流亡于高丽,高丽王“妻以女”。《辽史》卷七六《高模翰传》,第1377页。其后人则多与汉族进行日常婚配。其孙高为裘“娶天水阎氏、太原孙氏”;

    《高为裘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609页。为裘之子泽,“娶彭城刘氏”。

    《高泽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611页。这些女子的出身虽然无闻,然按辽代墓志撰写笔法,她们均应出自平民家族。高泽之女“适左班殿直、平昌孟三温”,泽子永年“女二:长女适平昌孟湘,次女适陇西李仲颙”。

    《高泽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612页。3位高氏女所嫁的孟氏和李氏,仅见孟三温有一个低级的武阶,加之高泽、高永年父子也均无任何官位,可见基本演变为平民间的日常婚配。一生未仕的武吕郡人程延超,有女“适渤海郡高守凝提举”,

    《程延超墓志铭》,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167页。也很可能属于汉人与渤海人间的通婚。

    四、和亲中的族际婚

    辽王朝对周边的并存政权以及个别属国实行和亲政策。通过和亲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均为契丹族与外族之间的族际婚。

    在与辽和亲的各政权中,以西夏最为频繁。据《辽史·西夏记》记载:“(统和)七年,来贡,以王子帐耶律襄之女封义成公主,下嫁继迁。”“兴宗即位,以兴平公主下嫁李元昊,以元昊为驸马都尉”。重熙二十三年(1054),“谅祚遣使求婚”。不过,该次求婚没有得到辽朝的准许。乾统二年(1102),“复请尚公主。……三年,复谴使请尚公主。……五年,……以族女南仙封成安公主下嫁乾顺”。《辽史》卷一一五《西夏记》,第1677-1681页。可见,辽与西夏至少有3次和亲,均为辽朝契丹皇族与西夏党项皇族的通婚。

    西北地区除党项政权外,回鹘族政权、吐蕃族政权也均与辽朝存在和亲关系。回鹘族政权喀喇汗王朝和高昌回鹘,《辽史》中可见与辽朝和亲的记载。会同七年(944),“回鹘遣使请婚,不许”。《辽史》卷四《太宗纪下》,第59页。此处之“回鹘”,应指当时的回鹘分裂政权之一,或即后来的高昌回鹘。开泰九年(1020),“大食国遣使进象及方物,为子册割请婚”。《辽史》卷一六《圣宗纪七》,第210页。太平元年(1021)“大食国王复遣使求婚,以王子班郎君胡思里女可老封公主,降之”。《辽史》卷七○《属国表》,第1272页。此处之“大食”,乃是指喀喇汗王朝。胡小鹏:《辽可老公主出嫁“大食”史实考辨》,《西北师大学报》,1995年第6期。现存于穆斯林著作中的一封辽圣宗国书,也提及这次和亲。书云:“由于合的儿(Bqadar)的儿子察合儿特勤(Jaghar tīgīn)与我的家族的一名贵族之女结婚,两家因此结为亲家。我令合的儿汗为我们的使者开路,并向我们派出一名聪颖认真的使者,以使我们的消息能送到他(马哈茂德)那里,并建立双边赠礼的惯例。”[伊朗]乌苏吉著,王诚译:《〈动物之自然属性〉对“中国”的记载——据新发现的抄本》,《西域研究》,2016年第1期,第106页。可见,这次和亲是辽朝契丹族与喀喇汗王朝回鹘皇族之间的一次联姻。高昌回鹘在《辽史》中曾被记载为阿萨兰回鹘。也有学者认为阿萨兰回鹘应为喀喇汗王朝。参见魏良弢:《中国历史·喀喇汗王朝史 西辽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统和十四年(996),“回鹘阿萨兰遣使为子求婚,不许”。《辽史》卷一三《圣宗纪四》,第160页。在这次求婚被拒后,回鹘王并未灰心,而是继续求婚。数十年之后,回鹘王室终于攀上了辽朝的公主。重熙十六年(1047),“阿萨兰回鹘王以公主生子,遣使来告”。《辽史》卷七○《属国表》,第1279页。这说明在重熙十六年之前,双方已结秦晋之好。

    吐蕃族政权与辽朝的和亲,发生于辽朝后期。宋人沈括所著《梦溪笔谈》云,唃厮啰之子董毡,“娶契丹之女为妇”。(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五《杂志二》,《全宋笔记》第2编第3册,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宋史》更明确记载:“嘉祐三年,祭罗布阿坐等叛厮啰归谅祚,谅祚乘此引兵攻掠境上,厮啰与战,败之……会契丹遣使送女妻其少子董毡,乃罢兵归。”《宋史》卷四九二《吐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47页。这次和亲,是辽朝契丹族与吐蕃唃厮啰政权王族之间的一次联姻。

    阻卜作为对辽政权时附时叛的属国,也曾有过其酋长求婚的情况。不过,《辽史》的两处记载明显抵牾。一是《圣宗纪》云,统和二十二年(1004),阻卜酋“铁剌里求婚,不许”;《辽史》卷一四《圣宗纪五》,第174页。二是《属国表》则记载为“铁剌里求婚,许之”。《辽史》卷七○《属国表》,第1264页。因此,这次求婚究竟是否成功,在没有其他佐证材料的情况下,就不得而知了。

    辽与东部邻国高丽,也同样存在和亲关系。统和十四年(996),“高丽王治表乞为婚,许以东京留守、驸马萧恒德女嫁之”。《辽史》卷一三《圣宗纪四》,第160页。可见,这次和亲,是辽朝契丹后族与高丽王族之间的联姻。

    西辽王朝亦曾与乃蛮部有过一次和亲。天禧二十六年(1203),被成吉思汗击败的乃蛮部太阳汗之子屈出律投奔西辽,拜谒辽主耶律直鲁古,结果“辽主认为义子,命尚公主,三日即成昏”。屠寄:《蒙兀儿史记》卷二一《乃蛮塔阳汗列传》,中国书店1984年版,第231页。这是西辽契丹皇族与乃蛮部之间的联姻。

    上述这些和亲,均为契丹族女子出嫁外族的情况,至于契丹族帝王及贵族男子,虽无通过和亲娶外族女子的情况,但却有类似和亲的接受赠女的事实。南唐创建者李昪在称帝前夕“欲结契丹以取中国,遣使以美女、珍玩泛海修好,契丹主亦遣使报之”。《资治通鉴》卷二八一,天福二年五月条,第9301页。

    五、族际婚政策与习俗变迁

    辽代各民族日常生活中的联姻,虽主要是民间行为,但政府的相关政策却具有引导或限制的作用。同时,长期的族际通婚,又使各民族的婚姻习俗相互影响。正是政策的作用和族际婚的影响,使反映民族特点的婚姻习俗在不同民族成员身上潜移默化,从而表现出多民族融合的时代特征。

    (一)族际婚政策

    宋人余靖概括辽朝族际婚政策说:“胡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紹方献议,乃许婚焉。”(宋)余靖:《武溪集》卷一八《契丹官仪》,《宋集珍本丛刊》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3册第306页。韩绍方,《辽史》作“绍芳”,《辽史》卷七四《韩延徽传附绍芳传》,第1359页。辽兴宗重熙年间任参知政事。这段材料虽为治史者广泛引用,但显然并不准确。早在会同三年(940),辽太宗即曾下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辽史》卷四《太宗纪下》,第53页。显然,这一政策为做汉官的契丹人提供了方便。然而,婚姻一旦成立,便相当固定,而契丹人的官职,则是变动不居的。由此可以推知,即便曾存在限制族际通婚的政策,也难以限制契丹官户与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汉人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南京地区和西京地区,上述婚姻政策当主要反映了这两个地区的情况。在东京地区,自东丹国南迁以后,就陆续迁徙汉人,以与渤海人杂居。显然,民族杂居必然是以允许或鼓励族际婚为基础的。道宗时的枢密副使贾师训曾说该地区“迄今数世无患”,

    《贾师训墓志》,向南编:《辽代石刻文编》,第479页。这应与广泛的族际通婚不无关系。中京地区的情况则不然。据辽道宗时的宋使苏辙反映,奚、汉之间依然是“婚姻未许连”。(宋)苏辙:《栾城集》卷一六《奉使契丹二十八首·奚君》,《苏辙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21页。

    关于辽王朝明确禁止族际通婚的记载,仅见一条。即:大安十年(1094),“禁边民与蕃部为婚”。《辽史》卷二五《道宗纪五》,第342页。显然,该禁令仅行于边疆地区,目的应是为了国防安全。这一禁令的出现,又说明边疆地区的族际通婚已经盛行,并对国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另外,辽王朝关于皇族的婚姻禁令中,曾提到“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辽史》卷一六《圣宗纪七》,第209页。但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家族地位而已。至于“诸部族彼此相婚嫁”,则是“不拘此限”(宋)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二三《族姓原始》,第221页。的。

    要之,辽王朝对全国范围内的族际通婚,始终未曾严格禁止,虽有个别附带条件的禁令,但整体上看是相当宽容的。

    (二)婚姻习俗的变迁

    1.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相近的习俗

    在各民族逐渐形成的婚姻习俗中,可说是各有自己的特点。总体来看,北方游牧民族与中原农耕民族的婚姻习俗差异较大,但也有不少相近的习俗。

    中原农耕民族长期奉行同姓不婚的习俗,游牧民族也同样如此。契丹族“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辽史》卷七一《后妃·懿祖庄敬皇后萧氏传》,第1318页。的习俗,正说明了这一相近的习俗。

    中原农耕民族长期存在姊亡妹续的习俗。在游牧民族中,也有类似的习俗。会同三年,辽政府“除姊亡妹续之法”。《辽史》卷四《太宗纪下》,第53页。既然称之为“法”,很可能在契丹等族中存在过姊亡后在室妹必须续的规则。可见,游牧民族的这一习俗比农耕民族更具强制性。不过,在此法被废之后,或许仍延续着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习俗。

    除了中原地区的农耕民族汉族外,其他的民族,不论是游牧民族还是农耕民族,还多存在抢婚的习俗。北方民族的节日“放偷”,隐含着抢婚的习俗。据记载:“正月十三日,放国人做贼三日,如盗及十贯以上,依法行遣。北呼为‘鹘里巨寸,汉人译云‘鹘里是‘偷,‘巨寸是时。”(宋)叶隆礼:《契丹国志》卷二七《岁时杂记·治盗》,第254页。即从正月十三这天起,纵偷三日作为娱乐,偷盗对象除了物品之外,女子也包括在内。(宋)洪皓《松漠纪闻》云:“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自契丹以来皆然。”(《全宋笔记》第3编第7册,第125页)放偷习俗也长期存在于女真族。渤海族习俗中则表现为更加直接的掠夺婚:“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金史》卷七《世宗纪中》,第169页。

    2.游牧民族中具有特色的习俗

    游牧民族中具有特色的习俗众多,辽代的收继婚、异辈婚(特别是甥舅婚)等表现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