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纠纷中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吗

    宋文婷

    针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第二教育幼儿园(以下简称“沙市二幼”或“幼儿园”)今年体检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幼儿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作以下分析。

    在我国,目前幼儿园的行为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主要承担着教育和管理双重责任。显然,本案例中的然然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侵犯了然然的个人健康权,故应对然然的不适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从法律层面讨论侵权责任,一般离不开几个要素: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从前述这几个要素,我们来分析一下然然家长的逻辑:然然家长认为,本案例侵权主体有两个,医院和幼儿园。医院作为侵权主体时,其侵权行为是对然然进行了错误的检查即扩瞳检查;造成的损害事实是然然出现的视力模糊和轻微厌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论。幼儿园作为侵权主体时,其侵权行为是向然然家長转交了体检复查单,给家长传达了错误信息;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家长恐慌从而去医院复查,进而又给了医院侵权的机会;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论。简单分析便可看出,然然家长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然然家长与医院、幼儿园的矛盾主要源于扩瞳检查。扩瞳检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散瞳”。一般情况下,扩瞳检查结束后被检查者的眼睛会对光线非常敏感,视力会受到短暂的影响。大多数被检查者在经过扩瞳检查后会出现近距离视力模糊,对光线敏感和视力模糊可能会持续2~12个小时,小部分人可能还会有口干等症状,一般也属于正常现象。医院对然然进行扩瞳检查属于正常的医疗检查,然然在扩瞳检查后出现的视力模糊和轻微厌食也属于正常现象。在未进行进一步的身体检查,没有证据能证明医院存在检查错误、然然的视力模糊和轻微厌食不是因扩瞳检查而导致的暂时不适的情况下,不能将正常医疗检查和因此导致的轻微不适认定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

    其次,然然家长与幼儿园的矛盾还源于幼儿园转交体检复查单。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沙市二幼依据上述规定向家长转交体检复查单,履行了向家长反馈体检结果的责任,不存在然然家长所说的“传达错误信息”。试想一下,如果幼儿园不向家长反馈体检结果,那孩子的疾病便得不到及时预防与有效治理,相信这也不是然然家长希望的结果。

    综上,本案例中幼儿园对然然扩瞳检查后的不适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幼儿园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其工作仍有改进的空间,可以将体检工作做得再细致一些。例如,幼儿园可以与体检机构进行沟通,对于需要复查的幼儿,幼儿园在向家长转交体检复查单的同时可以附上一份体检机构出具的温馨提示单,告知家长复查时可能进行的检查项目以及类似扩瞳等检查可能出现的不适情况,从而避免家长过度担忧。从可行性来看,幼儿园的体检一般为常规检查,检查项目较为固定,即使复查,其检查方式也较为固定,故提前准备好温馨提示单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避免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再发生类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