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

    刘茂星

    摘 要: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有效落实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对其加强重视。分析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容,探究其功能定位。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功能定位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2-0034-02?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3? ? ? ? 文献标志码:A

    1? 补偿制度内容

    关于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随着历史发展,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在德国,政府部门可以从市区重建发展、调节土地供应、公益用地等方面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有多种方式,包括以地换地补偿、征后现金补偿等。在日本,在行使合法公权力时,个体土地财产方面蒙受的特别牺牲,需要基于全体公民负担进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性补偿;由于国家合法活动使国民受到损失,需要给予一定补偿。在具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时,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对于具体征收工作都有较为完善的补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共事业。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属于公益征收补偿。行政主体在落实社会活动管理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角度,遵循相关法律授权强制性损失部分个人利益或占有、使用私人财产,应对其损失给予一定弥补。土地征收补偿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应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 功能定位

    2.1? 区别于损害补偿

    通常情况下,对于私人财产而言,损害与征收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但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征收补偿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在填补损害功能目标和范围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相关人员需要以此为基础,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制度功能实现。

    损害赔偿法的主要目的是使被害人达到没有发生损害之前的状态,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导向,确保行为人在后期从事相似行为时加强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功能主要是消除非法侵害后果,损害赔偿义务人需要使被害人回到没有发生侵害行为的假定状态,在一定程度内肯定财产发展所具有的可能性。基于此,损害赔偿法所具有的补偿功能主要目的在于使相关人员财产达到应有状态[1]。

    征收补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同损害赔偿之间具有本质性区别。征收是为了达到公共治理目标而采用的一种手段,会对公民造成合法性侵害。征收补偿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必须选择的一项措施,被征收人必须同意该行为。基于此,在确定征收补偿额时,相关单位需要科学权衡保障所有权和公共利益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征收补偿额还需要填补被征收者各方面的损失。政府部门在完成征收工作之后,需要在其产生的收益中减去用作支付补偿的一部分,进而获得公共利益。征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需要衡量成本和利益,使其能够从经济学角度达到最佳点。征收补偿额是开展征收工作的成本投入,需要高度尊重被征收者的财产权。通常情况下,有多种方式能够控制征收成本。例如相关人员科学设定补偿点,限定补偿权利损失的整体范围。还可以通过先前给付足额补偿额,基于被征收财产给予被征收人相对等的替代物,以此为基础,能够使被征收人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征收过程中既有财产受到的损失,确保被征收人经济状况达到没有征收之前的财产状态,不会填补财产权人未来的收益。权益损失程度具体是指在确定征收范围,但是还没有产生征收效果时,不包括财产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2.2? 公平市场价值

    相关单位需要综合衡量公共利益与征收过程中牺牲的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优势,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换言之,私有财产权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公共利益。在诸多情形下,所有权人必须容忍各项法律法规对其施加的各种限制。财产所有人对于财产的特殊依恋和独特需求无法实现平等转让的价值时,公民必须作出牺牲。在补偿范围内,需要排除物品所具有的獨特价值,科学确定市场价值标准。

    现阶段,我国普遍选择基于市场价值衡量被征收个体所的具体价值,不能直接将征收补偿额和被征收物体市场价值对等。相关单位在确定价值补偿标准时,普遍选择不完全补偿。公平交易能够更为真实地体现财产价值,因此,基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衡量被征收个体所具有的价值时具有更高的公正性。但是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公平市场价值仅仅能够体现征收财产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具体开展征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例如企业商誉损失、未来利润以及搬迁费用等。土地征收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土地利用率,集中规划也可以有效提升土地价值。在征收工作完成之后,土地所产生的公共利益通常远远高于征收工作之前的市场价值。

    2.3? 补偿制度目标

    在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时,需要深入分析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相关部门在征收补偿制度中需要承担的职责。

    其一,需要参照物品客观价值,完全剥离物品上附着的人格要素对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在征收补偿额排除主观价值时具有更为明确的工作制度[2]。

    其二,目前,市场上普遍选择将不动产价值作为认定主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基于市场角度衡量利益,确保能够实现定纷止争。

    现阶段,不同国家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征收补偿问题时,征收立法工作的补充思维具有差异性。基于此,市场价值是各个国家标准的共同参考,并不是构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功能的重点要素,无法确定补偿范围,仅可以作为一项技术标准衡量权利损失。

    在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需要为被征收人赋予同等置换能力,确保征收前后被征收人的生活地位和财产实现对等。如果要确保实现该目标,相关单位需要基于结果安定性,科学填补征收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对被征人造成不良影响。

    3? 结束语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制度的功能与损害补偿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大多数国家在具体确定征收额时普遍选择将公平市场价值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在制定补偿制度时,确保稳定性是工作的主要目标,相关单位必须加强重视。

    参考文献:

    [1]高飞.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制度困境与对策研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46-52.

    [2]刘连泰,余文清.公平市场价值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的适用[J].浙江社会科学,2019(10):21-29.

    (编辑:季?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