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校园欺凌

苏珊·汉利·邓肯
【内容摘要】 恢复性司法制度为解决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不同,它要求受害者、罪犯、学校等各方的共同参与来认可被害人和罪犯的作用,承认受害者的权利和需求,鼓励罪犯承担责任,从而实现修复伤害、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恢复社会关系的目的。这比惩罚制度更能符合学校教育学生增强社交技能、建立社区和保护学生的目标。虽然存有众多质疑,但恢复性司法制度所具有的特征和优势,对解决校园欺凌事件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校园欺凌 惩罚制度
2010年1月14日,14岁的菲比·普林斯(Phoebe Prince)遭受高中同学欺凌后自杀身亡。之后,汉普郡大陪审团指控她的六名同学犯有跟踪、强奸、骚扰、妨碍公民权等罪行。①菲比的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刑事指控,再次引发有关如何解决欺凌问题的讨论。美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在争论刑事处罚、民事责任或者其他方法是否是最佳解决措施。对此,马萨诸塞州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部最复杂的反欺凌法予以了回应。
不幸的是,通过反欺凌法的各州(包括马萨诸塞州)都犯了同一个错误。②即,这些法规都没有纳入恢复性司法制度,因此留下了法律空白。本文的目的是提倡在反欺凌法案中包含恢复性原则,因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有效解决欺凌问题方面,提供了比刑事指控或民事诉讼更好的长期解决方案。让受害者、罪犯和社区参与到治疗过程而非惩罚性程序当中,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刑事角度来说,都可以增加修复伤害、减少风险以及改善社区关系的机会。
一、反欺凌法案概述
在2005年的文章中,我们还为“33个州没有制定反欺凌法案来解决欺凌事件”感到遗憾。③当时在这33个州当中,已经接近一半的州考虑此种立法。仅仅五年之后,反欺凌法案已经成为常态,而非例外。目前,已有45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案。④在2010年末,纽约也终于制定了人们期待已久的反欺凌法案。
这些反欺凌法案重点在于对欺凌事件发生后的调整、教育和惩罚。它们的共同部分要求或鼓励学校官方制定禁止欺凌的政策,实施欺凌预防项目,对教师在欺凌及欺凌预防上进行培训,将校园欺凌事件报告给政府,以及对进行欺凌的孩子进行纪律处分。
马萨诸塞州新颁布法律是综合型的反欺凌法案的一个典型例子。该法案对欺凌界定得十分宽泛以至于能涵盖网络欺凌;然而,有趣的是,它没有提及包含在大多数欺凌定义中的权力失衡。它要求教师和其他学校职工在发现或意识到欺凌行为时,将该欺凌事件报告给校长或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规定,每年要对教师和职工进行预防和调解的培训。法律还要求欺凌成为每一年级学生的课程一部分。MASS. GEN. LAWS ch.92, § 5(c).
其他州法仍存在着我们在2005年发现的一些问题,因而不像马萨诸塞州的反欺凌法案那么有效。Many commentators criticize antibullying statutes. See Julie Sacks &Robert; S.Salem, Victims Without Legal Remedies: Why Kids Need Schools to Develop Comprehensive AntiBullying Policies, 72 ALB. L. REV. 147, 149 (2009); Nan Stein, Bullying or Sexual Harassment? The Missing Discourse of Rights inan Era of Zero Tolerance, 45 ARIZ. L. REV. 783, 789 (2003). 例如,一些法规没有对欺凌进行界定而另一些法规过于听从学校的意见。然而,法律要求州教育部门制定可以被当时学校制度所使用的示范性反欺凌政策这一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包括马萨诸塞州在内的所有法规,都缺乏惩罚的可替代选择,或者至少是在惩罚之前的措施。换句话说,它们都没有包含任何类型的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做法。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只是在界定欺凌惩罚的范围时,建议将疏导纳入其中。Susan Hanley Kosse& Robert H. Wright, How Best to Confront the Bully: ShouldTitle IX or AntiBullying Statutes be the Answer? 12 DUKE J. GENDER L. & POL'Y 53, 53 (2005). 然而,疏导并不等同于恢复性司法实践,例如家庭会议。而且,使用与“惩罚”相关的疏导一词也表明了我们当时主要将惩罚作为唯一解决办法的心态。
仅仅关注惩罚是错误的,因为研究证实了诸如留校察看和休学这样的“常规处分”是无效的,而且加剧了这个问题。学校应对欺凌事件的主要措施,如训诫、留校察看或根据学校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学籍,这些后果往往会让那些恃强凌弱的孩子感觉自己像个受害者。欺凌者觉得有理由对学校和他们最初欺负的孩子进行报复,因而造成欺凌的不断循环。See Susan L. Caulfield, Creating Peaceable Schools, 567 ANNALs AM. ACAD.POL. & Soc. SCI. 170, 176 (2000). 而且这种惩罚模式依赖于权力的不平衡,就像最初的恃强凌弱一样。
因此,当前的反欺凌法案可以通过增加恢复性司法原则来进一步完善,因为可以鼓励学校制定计划来帮助受欺凌事件影响的校园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现有的法律通常关注对欺凌的惩罚。See, e.g., OR. REV. STAT. § 339.356(2)(d) (2009); TEX. EDUC. CODE § 37.001 (a)(4) (Supp. 2010); W. VA. CODE R.§ 18-2C-3(b)(9) (2008). 没有多少法律努力帮助受害者,并让学校社区参与讨论这一事件。仅仅惩罚欺凌者对缓解校园中其他成员的不健康心理毫无帮助。恢復性司法制度有利于改变行为,为社区中的所有成员创造一个更健康的环境。
二、恢復性司法制度解析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起源
恢复性司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世界各地的早期文化当中。比如,新西兰土著毛利人和加拿大的许多土著社区、北美的印第安纳瓦族印第安人也利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欧洲,早期的部落法就是对恢复性司法原则,以及汉谟拉比法典、肯特郡埃尔伯特的法律和罗马十二铜表法的反映。还有一些人将恢复性司法制度与许多宗教原则联系起来。然而,部分学者提醒道:虽然早期的文明中包含了恢复性司法原则,但它没有排除报复措施。F. MatthewsGiba,Religious Dimensions ofMediation,27 FORDHAM URB. L.J. 1695 (2000). 事实上,一些学者明确批评恢复性司法的支持者将历史浪漫化。Kelly Richards, Exploring the History of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Movement, Paperpresented at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nferencing &Circles; (2004), organizedby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Restorative Practices, August 5-7, Vancouver, Canada,http://fp.enter.net/restorativepractices/bcO4_richards.pdf. 准确的说法很可能就像今天一样,它是存在于解决刑事司法问题的一系列广泛策略。
1989年,新西兰议会采取了大胆的措施,他们通过了《儿童青少年的议会法案》。该法案极大地改变了青少年司法制度,它将家庭会议取代法庭作为处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工具。在之后的二十年里,家庭集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很快扩张到全世界。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首要目标
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广义的术语,它用来描述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哲学或“以制度化和平方式解决伤害、问题和侵犯法律和人权的社会运动”。由于众多文章和书籍已经对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本文只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含义以及运作进行简要地介绍。What is Restorative Justice?SUFFOLK UNIV., http://www.suffolk.edu/research/6953.html (last visited Apr. 8, 2011). 在没有将其适用于特定的需求和社区背景以及所涉及的真实情况之时,恢复性司法制度不是一种可以复制的程序或既定的体系。恢复性司法制度与今天的刑事司法体系在目标和侧重点上所有差异,因此二者截然不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下,犯罪是违法行为,它是对国家的侵害;而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来看,犯罪或者错误是人际关系的冲突和侵犯。因此,问题从破坏了什么规则转变成谁受到伤害。刑事司法制度旨在通过确定犯罪行为,然后实施惩罚以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处罚来确定罪行。Mark S. Umbreit et al., Restorative Justi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 SocialMovement Full ofOpportunities and Pitfalls, 89 MARQ. L. REV. 251, 254-55 (2005). 相反,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鼓励受害者、罪犯和社区共同努力来确定谁应当为修复伤害负责,从而了解事件迈向正确方向的需求。
恢复性司法制度可用于广泛的环境,包括刑事司法、教育、家庭暴力以及其他领域。模式也各不相同,包括以下几种:受害者—罪犯商谈(也称为受害者—罪犯调解,受害者—罪犯会议,以及恢复性司法对话);家庭集体会议;社区/学校会议;调解圈(有时称为量刑圈);赔偿委员会;真相/和解委员会;受害者影响小组。
这些恢复性司法做法不应当视为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结合。每种做法都有其优势和弊端,因此有时结合起来能发挥最好的效果。What is Restorative Justice?,SUFFOLK UNIv., http://www.suffolk.edu/research/6953.html (last visited Apr. 8, 2011).
公认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专家,艾伦·麦克雷(Allan MacRae)和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确定了家庭集体会议的具体目标——新西兰青少年司法制度使用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他们明确指出授权、治疗、合作和解决问题的价值观是恢复性司法做法的基础。这些原则包括:转处;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参与;加强罪犯家庭的参与;共识决策。
1.转处。
总体目标是使青少年不受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这一目标的基础是相信传统的惩罚会增加而不是减少不良行为,并且社区制裁将比法院命令更有效。此外,研究证实大多数儿童罪犯不具有病态性,也不会在以后的生活中继续实施犯罪。
2.承担责任。
恢复性司法的支持者希望罪犯承担责任,但并不必然会受到惩罚,特别是如果这样做会使个人无法重新融入社会的话。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正义的报复制度要求将责任与痛苦等同起来。惩罚将痛苦最大化。在恢复性司法制度和报复性司法模式之间另一种区别是,责任在于受害者而不是国家。对罪犯来说,面对受害者通常并非易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做法为罪犯提供了承担责任以及帮助形成解决措施的机会。作为该过程的一部分,它增加了让罪犯承担责任的几率。这也反映了一项基本原则,当人们一起共事(具有恢复性和参与性),而不是针对他们(具有惩罚性和专制性)或者为他们(属于宽容式或家长式)时,人们更容易感到快乐,并会做出更积极的改变。Gordon Bazemore, Three Paradigms for Juvenile Justice, in RESTORATIVEJUSTICE: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37, 51 (Burt Galaway&Joe; Hudson eds. 1996).
3.受害人参与。
允许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和社区成员参与到决议之中有助于每一个人。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环境中,受害者除了影响陈述之外,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当主要的焦点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时,受害者的需求永远不会得到满足,因此问题也无法彻底解决。
而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能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平台,以表达犯罪对其生活的影响,并向犯罪者提出问题。Stacy Forster, Opening the Door to Forgiveness, ON WISCONSIN, Winter 2010, at35-36. 犯罪者通常不会完全理解他或她的行为对受害者产生的影响。通过在此过程中将受害者置于核心地位,犯罪者能从受害者那里直接感受到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痛苦和遭遇。
传统的惩罚制度不能缓解对受害者造成的重大伤害,有如下原因。第一,尽管惩罚标志着社会对行为的否定,并企图剥夺罪犯的地位,但由于它错误地将受害者的价值与罪犯的惩罚相联系,因此该效果并不尽人意。受害者往往会认为司法制度具有不公正性,因为它关注简单地返还具体财产,而不是弥补受害者的情感创伤。Everett L. Worthington, Jr., Is There a Place for Forgiveness in the Justice System?27 FORDHAM URB. L.J. 1721, 1726 (2000). 而这种问题在欺凌案件中愈发严重,因为尊严和自尊往往是受害者经历的主要创伤,而这无法通过惩罚欺凌者进行弥补。
由于情感的私密性,通常在传统的司法体系中,受害者的情绪总是被忽略。然而,为充分尊重受害人,我们需要为他们付出更多的努力。See David M. Lerman, Forgivenes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fIt Belongs,Then Why Is It So Hard to Find?27 FORDHAM URB. L.J. 1663, 1670 (2000). 受害者的需求包括控制和命令,让事件产生意义,有机会与犯罪者会面以表达他们的愤怒,并让愤怒得到释放。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受害者获得了大量的好处;很多受害者宣称——这有助于他们继续生活。
4.加强罪犯家庭的参与。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提倡者相信家庭,而非国家,应当在解决矛盾中发挥核心的作用,因为家庭能够更好地评估哪种解决方案最有效。此外,这些解决方案通常会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并且通过他们自己解决问题,可以改善和强化家庭关系,从而促进治愈过程。
5.共识决策。
恢复性司法制度中一个关键概念是通过共识而非多数或者武力达成决策。一项良好计划的最终组成部分需要包括可以监控的可衡量行动,并包括以下要素:首先关注于受害者(优先事项);回归社会;发现犯罪的潜在原因;确保儿童/青年得到所需的支持以履行义务。
可以看出,这些要素不太可能被纳入传统的刑事司法惩罚当中。特别是,通过发现犯罪的潜在原因,并确保儿童拥有必要的支持,恢复性司法过程寻求预防未来的破坏性行为。虽然传统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是如果无法发现犯罪的根本原因,儿童更有可能会重复此行为。
(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优势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支持者概述了使用这些做法给受害者、罪犯、社区和司法制度带来的诸多好处。对于受害者来说,恢复性司法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告诉罪犯他们如何受到伤害并且能够得到回应。此外,他们还是在决定如何减少不法行为带来的影响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同样受益于这个过程。通过倾听受害者,罪犯可以直接了解他对受害者的影响,并使他有机会进行道歉和弥补。社会和制度方面的好处包括减少再犯,削减成本,提高受害者和公民的满意度,改善社区安全等。
然而,简单罗列这些好处无法概述恢复性司法制度可以为其参与者带来的转化性力量。只有亲身体验才能感受到该制度的优越性。然而,直接参与者的言论使恢复性司法制度确实对谋杀这样严重的罪行具有可行性。最近在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校友杂志上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恢复性司法项目,这其中有一位受害者每年都要去看望在狱中的罪犯。虽然杰基·米勒(Jackie Millar)在遭受袭击后只有2%的存活几率,但是和罪犯克雷格·苏塞格(Craig Sussek)的见面,加速了她的治愈过程。米勒在一次会面中告诉苏塞格:“我能原谅你,但我不会忘记你。虽然我右腿瘫痪了,但是我心理创伤已经治愈。”
十四年半的会面也改变了苏塞格。他吐露道:“总存在一些方法通过改变人的行为来进行弥补,并且,我希望能够帮助人们,让他们不要像我那样做一些蠢事情……整个过程就是其中一部分。我希望坐下来和杰基谈话……对我而言,我能从她身上学到东西,并且帮助她繼续康复。”
他们的关系从受害者和攻击者变为相互尊重的朋友关系。受害者也很好地经历了这种变化:“在这十四年半里,我们一起成长。我们的成长经历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但是我们做到了。现在可以说我们已经互为朋友。”
(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践
这个故事,以及其他类似的故事,说明了使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当前在欺凌情形下提供了一个更好的选择。但是,为体现这些好处,需要精心的培训、计划和严格的评估。新西兰司法部列出了恢复性司法实践取得成果所需的八大原则。第一,恢复性司法制度以自愿为基础。第二,应当鼓励犯罪受害人和罪犯的全面参与。第三,受害人应当具有代理人。第四,有效的参与要求参与者,特别是受害者和罪犯,充分了解情况。第五,恢复性司法程序必须追究罪犯的责任。第六,灵活性和应变性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固有特征。第七,参与者的精神和身体安全居于首要位置,并且恢复性司法的主持人(和协调人)必须确保提供有效的程序。第八,恢复性司法程序只能在某些适当的案子中适用。
三、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于欺凌案件
虽然有些人将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司法制度紧密联系起来,但它实际上已经运用于包括学校在内的众多领域。将它适用于校园欺凌,具有大量益处和充分的理由。首先,对于学校而言,欺凌仍将是一个持续性的问题,并且可能随时出现。其次,“欺凌和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偶然的适应性;因此,欺凌被定义为对权力的惯常滥用,而恢复性司法制度试图改变影响社会关系的权力失衡。”Brenda Morrison, School Bullying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Toward a Theoretical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Respect, Pride, and Shame, 62 J. SOC. ISSUES 371, 372 (2006). 此外,恢复性司法的几大基本原则与学校教育学生、建立强大社区和保护学生的做法相吻合。本章探究了立法机构应当将反欺凌法案涵盖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及要求学校在适当的时候采用恢复性司法措施以至少取代现有惩罚制度的原因。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而非惩罚制度更接近于学校的教育目标
学校的存在是为了“让学生为公民身份做好准备。它们必须灌输有助于幸福的文明习惯和礼仪作为价值观,而这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自治实践也是不可或缺的。”Bethel Sch. Dist. No. 403 v. Fraser, 478 U.S. 675, 681 (1986). 最高法院承认,学校不仅仅是教授教学课程,而且还必须通过实例灌输文明社会秩序的共同价值观。培养必要的社交和情感技能也是公共教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社交技能即使不比课程教学重要,也处于相当的地位。
研究证实了教师们早已知道的事实:社交技能是在学术和以后生活中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此外,研究还表明了惩罚对改变行为举止几乎毫无帮助,至少对一些学生来说可能会强化不良行为。然而,教育工作者仍继续使用惩罚主要是因为“它易于管理,适用于许多没有严重行为的学生身上,而且它是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犹太—基督教历史的一部分”。而存在的部分问题是教育工作者无法区分纪律和惩罚这两个术语。纪律被定义为“旨在产生特定性格或行为模式的训练,特别是产生道德或精神改观的训练。”惩罚虽然能有效减少不良行为,但不必然能改善。而一种可替代性方法是帮助学生获取知识和技能以积极改变行为。
恢复性司法制度允许儿童学习社会知识和技能,例如展示对他们的行为后果的共鸣和理解。惩罚机制否定了儿童通过第三方解决冲突来获得独立成长的机会。冲突本身需要被看作是一种价值,一种不应当被浪费的商品,而不是需要尽快处理的东西。
对于学校来说,在处理欺凌事件时,最终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持对不良行为的控制。它还应该包括帮助学生培养情感和社交技能等目标,这能增强学生的能力。约翰·马格斯(John W. Maags)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观点,即教师不会因为学生没有掌握除法这样的知识概念而惩罚学生。因此,教师和学校应该利用正确的程序和方法帮助儿童学习行为管理,就像帮助学生掌握数学或科学概念一样。
由于人的大脑直到二十多岁才会发育完全,因此为儿童提供多种学习技能的机会变得尤为重要。发育心理学家证实,在整个青少年时期,大脑的控制部分仍处于发育阶段。了解大脑的复杂性让我们可以知道青少年可能无法理解其行为影响的原因。让他们直接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在成长阶段帮助他们的一种选择策略。
最后,为恢复绝对的平衡而对欺凌者进行贬低的行为,犯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错误,并且无助于冲突的解决和应对。欺凌行为本质上涉及权力的不平衡,而解决方案不能改变现状,因此受害者仍具有权力优势。通过留校察看、休学或刑事制裁来惩罚欺凌者,试图确保欺凌者面临“正义的惩罚”;然而,如果目的是将欺凌者带回一个无礼和羞辱的非人性社区,那么就违背了逻辑。最近发生的一些欺凌事件的悲剧,很容易将欺凌者妖魔化。而恢复性司法程序旨在教导和同等对待。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学校和社区,利于儿童的成长
儿童需要与学校、社区建立联系。在不考虑种族、民族、家庭结构和贫困状况的情形下,与父母、家庭和学校、社区有联系的青少年比那些没有联系的青少年要更健康。这一发现,结合良好同伴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同伴关系恶化的破坏性影响,可以看出,为了儿童的健康,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学校、社区。
欺凌对学校、社区的负面影响与通过犯罪助长恐惧、不信任和愤怒来分化社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对欺凌问题不加以解决,会最终导致孤立和封闭,并破坏强大社区所需要的社会纽带。恢复性司法实践有助于恢复社区,因为它允许社区,而非局外人来帮助塑造和控制局面。当国家代表社区并提出指控时,它剥夺了社区解决冲突的需要和责任。
尽管惩罚可以消除直接伤害社区的行为风险,但它对建立社区毫无作用。当惩罚结束时,参与欺凌事件的个人重返同一学校、社区,回到同一间教室,而没有任何改善氛围的措施。让欺凌者休学,并不能让受害者有安全感。与惩罚的驱逐、隔离和排斥的目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EkowN. Yankah, Good Guys and Bad Guys: Punishing Character, Equality andthe Irrelevance of Moral Character to Criminal Punishment, 25 CARDOZO L. REV. 1019,1028 (2004). 恢復性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是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Patricia Gray, The Politics of Risk and Young Offenders' Experiences of SocialExclus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45 BRIT. J. OF CRIMINOLOGY 938, 941 (2005). 恢复性司法通过讨论行为背后的问题并商定解决方案来修复伤害和重建关系,从而帮助恢复社区。What is Restorative Justice?SUFFOLK UNIV., http://www.suffolk.edu/research/6953.html (last visited Jan. 9, 2011).
学校、社区在儿童生活中发挥的独特作用使其成为恢复性司法原则适用的最佳场所。构建一个良好的社区将会影响儿童的学业成功以及他们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政策制定者需要提出质疑,为什么他们一直依赖着不会对社区构建产生积极影响的惩罚机制。转向恢复性司法制度或者至少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和惩罚制度的结合将强化学校社区的建设。
在任何犯罪的情形下,尤其是欺凌案件中,最紧迫的需求之一就是突破欺凌案件的细节,这要求我们关注于个人选择和责任,来检验是否需要进行系统性变革以解决冲突的根源。比如说,为什么会发生欺凌以及为什么旁观者不进行干预,这些可能根植于需要改变的价值观和态度。通过参与讨论,学校社区能够发现导致欺凌的因素;而如果不利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可能难以发现这些因素。简单地惩罚罪犯,并让他们重返相同的环境,这不会降低欺凌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三)恢复性司法有助于解决问题,保护学生安全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构建了社区,而且不太可能会产生破坏性结果。恢复性司法原则深深根植于羞耻对行为產生影响的相关理论当中。如果对羞耻管理不当,可能会产生破坏性后果。布莱斯韦特(Braithwaite)的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羞耻与行为的联系上,并总结出两种类型的羞耻感。污名化的羞耻(Stigmatizing shame)或者不良羞耻,对以积极的方式改变行为几乎没有帮助。它可能会引发破坏性的行为。由于它会让接受者感到羞辱和疏远,迫使他们加入消极的亚文化当中并成为局外人,因此如果不加以解决,将会产生接受者归属的障碍。
如果不进行恰当的管理,羞耻可能会导致报复性或错位的愤怒,削弱人际关系,而这会引发更多的不法行为,包括更多的欺凌事件。Eliza Ahmed &Valerie; Braithwaite, Forgiveness, Reconciliation, and Shame:Three Key Variables in Reducing School Bullying, 62 J. Soc. ISSUES 347, 353 (2006). 受害者可能也会经历羞耻,但惩罚机制对帮助受害者解决羞耻问题时几乎没有作用。Raffaele Rodogno, Shame and Guilt in Restorative Justice, in14 PSYCHOLOGY,PUBLIC POLICY, AND LAW 142 (2008). 如果受害者的需求持续无法得到满足,受害者可能会自残或作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相反,重新融合性羞辱(reintegrative shame)区分事件和行为人。此种羞辱集中在行为,而非个人身上。通过承认伤害,对行为承担责任,进行弥补和修复,可以消除羞辱,使个人重新融入社区。Brenda Morrison, Bullying and Victimisation in Schools: A Restorative JusticeApproach, AUSTRALIAN INST. OF CRIMINOLOGY TRENDS AND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JUST. 2 (Feb. 2002). 以这种方式处理羞辱有助于恢复社会纽带。
这种重新融合性羞辱最好是通过同伴关系加以解决,而不是像校长或者老师这样的权威人物。如果质疑的声音来自罪犯的朋友,他就会更乐意回应此种异议。而听取受害者和其他支持者的声音将迫使罪犯放弃关于为什么他们的行为没有错的合理化解释。
四、在欺凌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支持和反对观点
(一)社区的变化导致回复性司法难以适用
由于当前社区结构的差异化,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批判者质疑它能否适用于现代社会。和过去的社区不同,现在的社区不再依赖地理区域来定义自己。批判者认为,技术进步和人口流动削弱了社区的稳定性,导致个人对社区缺乏依附感。但由于罪犯和社区的连结性,无论是地理上的还是像印第安部落这样的独立群体,似乎都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基本先决条件。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支持者回应说,虽然社区的结构可能与过去有所不同,但个人仍受到社区的照顾,并且很少的个体是被社区真正隔绝的。布莱斯韦特声称人们比以前对社区更有归属感,并鼓励参与者在家人之外的团体中寻找支持。恢复性司法制度可以适用于现代不同结构的社区,但可能需要更多创造力来寻找“与罪犯有足够联系以便能影响他们的态度和行为”的社区。
然而,在将恢复性司法实践应用于校园欺凌行为时,此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学校环境与不断变化的社区截然不同,这些社区可能缺乏他们曾经对个人的强烈联系。而学生在一年的四分之三时间里每天都与同一群体相接触。因此,学校社区的凝聚力更强,是培养学生社区意识的绝佳场所。See Karen F. Osterman, Students' Need for Belonging in the School Community,70 REV. EDUC. RES. 323 (Fall 2000).
此外,欺凌一般不会发生在隔离的社会当中。研究表明,“由于在同伴集体中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青少年欺凌者不会感到沮丧、焦虑或孤独。欺凌者获得的强有力的支持对双方都有影响:要么人们在生活中对欺凌者施加压力,要么欺凌者不需要遵守社会规范或者由于其强大的反社区能力而渴望回到更大的学校社区当中”。Tjeert Olthof &Frits; A. Goossens, Bullying and the Need to Belong: EarlyAdolescents' BullyingRelated Behavior and the Acceptance they Desire and Receive FromParticular Classmates, 17 Soc. DEV. 25 (2008). 然而,对旁观者重要作用的研究具有支持作用。当人们介入干涉时,欺凌行为就会停止。例如,当旁观者采取帮助措施时,多数欺凌者会在10秒内停止欺凌行为。
在确定特定的欺凌案件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实践时,需要对欺凌者的社会地位进行详细评估。恢复性司法制度不是灵丹妙药,或者适用于每一起欺凌事件。仔细评估包括欺凌者认为与其联系最紧密的社区,以及存在影响力的可能性等众多因素,这要求学校管理者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耗费时间
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一个担忧集中在人事成本的问题上。由于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才能成功地筹备调解会议,学校认为他们已经人手不足,既没有基础设施也没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让恢复性司法实践变得可行。当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已经超负荷工作时,谁来负责这些任务已经成为十分实际的问题。
此外,当欺凌事件发生时,对于学校而言还存在时间上的压力。与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青少年司法制度相比,这要求学校迅速采取行动来保护学生。学校需要制定协议来有效解决“时间至关重要”的问题。学校可能会先使用传统的惩罚措施,并在罪犯重返社会时,使用恢复性司法原则。由于当前的做法无法解决任何潜在问题,特别是保证受害者安全的需要,以及罪犯如何重新融入社會,因此即使是这种双重做法也会改善当前的做法。
尽管这些问题真实存在且具有挑战性,但它们并非难以克服。学校工作人员需要与了解这些问题的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学者,青少年司法的专业人员,以及K-12学校合作,并共同思考可能的解决方案。最初的想法可能包括为参加会议的教师提供额外时间。使学校负担过重的另一个解决方案是依靠社区支持。刑事司法环境中的最佳实践限制了制度参与者的参与。而社区在法院系统和学校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评估成本时,教育工作人员也必须明白成本当前也存在于惩罚机制当中。如果恢复性司法制度减少了欺凌问题,那么行政管理人员实际上可以节约时间。正如之前所讨论的,惩罚机制引发了再犯的恶性循环,而恢复性司法制度能够改善这一点。
同时,学校也应当以独立的标准缓慢推进实施。由于犯罪的本质或者受害者及罪犯的态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即使恢复性司法制度从小规模范围开始实施,它仍能给社区带来好处。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案子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成功可能会使实施恢复性司法制度更容易被学校所接受。
(三)恢复性司法可能会让受害者再次受害
受害者再次被害的可能性永远存在,且决不能被忽视。确保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最佳方法之一就是忠实地遵守恢复性司法最佳实践的目标和原则。这包括确保恢复性司法制度只能用于适当的案件中。如果罪犯不承担责任,就不应使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同样地,也不应强迫受害者参加调解或者会议,而是应当让她们自愿前来。
此外,在会议召开前必须让受害者和罪犯做好充分准备。当事人需要全面的准备和支持,引导他们完成程序的每一步。在没有这些准备的情况下,恢复性司法制度将对参与人产生重大伤害。在引导他人走完整个程序之前,还必须根据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方法、原则和做法,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监督。调解员必须平衡受害者的需求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同时,还必须认真考虑采取适当的恢复性司法干预措施,以减少再次伤害受害者的可能性。最后,当前许多学校所依赖的受害者—罪犯调解可能不是在欺凌案件中的最佳选择。因为欺凌具有恐吓和支配的性质,而受害者—罪犯的调解可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此时家庭团体会议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平衡。
受害者如果无法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则表达感受和提出问题的需求就会边缘化。正如在失败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再次伤害一样,当受害者没有被赋予权利且他们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也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受害者需要通过参与这一过程从而实现修复心理伤害和相关损害的可能,而恢复性司法制度较惩罚制度而言,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受害者的监护人怠于适用恢复性司法
不适用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另一个常见理由是父母希望他们的孩子受到保护,欺凌者受到惩罚,因此他们对与欺凌者进行对话并不感兴趣。学校行政人员也对受害者的家人是否会选择参与此种过程提出质疑。
首先,来自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父母的确在决定尝试恢复性司法制度。尽管这种方法在某些学校是新颖的,但是管理人员不应当根据一种被推翻的假设而轻易拒绝。
其次,当前的惩罚模式并不必然能够实现保障受害者安全的目标。与犯罪、欺凌一样,惩罚罪犯可能会使受害者的情况变得更糟。欺凌者和他的同伴可能会因为他们受到的惩罚,而指责并报复受害者。解决这一基本问题的更好的方法不是仅仅针对行为作出应对措施。
最后,当前的惩罚模式并不必然能够实现惩罚欺凌者的目标。一位评论家辩称,由于惩罚的后果是如此严重,而罪犯会全力避免惩罚的后果,因此惩罚使和解及赔偿不太可能发生。这一现象也发生在欺凌案件中。父母会因欺凌事件中孩子受到的处分而对学校提起诉讼。欺凌者的父母非但没有尝试解决问题,而且还利用他们的精力和资源使孩子免除中止学业、退学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当法院的判决推翻学校的惩罚时,受害者会感觉到更加委屈。如果惩罚不是例行公事,而是采用更加协作的方法让欺凌者承担责任,那么学校和家庭资源就可以用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用于反对或制止惩罚。
(五)国家和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恢复性司法制度成为危险的选择
当社区对刑法的支持较为薄弱时,恢复性司法制度就会产生一个潜在的问题。例如,禁烟或醉酒驾驶等法律法规可能与广泛接受的社区做法相冲突。批判者认为,在没有文化改革的情况下,恢复性司法实践在这些案件中可能难以产生作用,因为它可能会导致过于宽松的结果。
在欺凌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时,这种担忧也会引发一个有趣的问题。直到最近,欺凌才成为健康和福祉问题的重点。研究表明难以认定欺凌不会对目标、犯罪者和社区产生破坏性的短期和长期影响。See Joseph A. Dake et al.,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Bullying at School, 73 J. SCH.HEALTH 173, 176 (2003).
任何犯罪的受害者,尤其是欺凌事件的受害者,不仅遭受身体上的有形伤害,还会遭受严重的心理伤害。这些伤害可能会产生头痛、胃痛、体重下降、呕吐、健康状况不佳等生理表现,也会产生抑郁、注意力不集中、焦虑和失眠等心理影响。这些因素影响着校园欺凌受害者的学业成绩和心理健康。See Jaana Juvonen et al., Peer Harassment, Psychological Adjustment, and SchoolFunctioning in Early Adolescence, 92 J. EDUC. PSYCHOL. 349, 350-51, 356 (2000). 比如说,一些研究表明受欺凌的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要差于平均水平,也不及那些没有受到欺凌的学生。See Helen Mynard&Stephen; Joseph, Bully/Victim Problems and TheirAssociation with Eysenck's Personality Dimensions in 8 to 13 YearOlds, 67 BRIT. J. EDUC.PSYCHOL. 51, 52 (1997). 受害者也会通过改变日常习惯,甚至从学校退学来避免与欺凌者接触。除了退学和与社会隔绝之外,受害者可能会从事负面或者有害的行为,例如转向酗酒、吸毒,甚至自杀等行为。See Marcel F. van der Wal et al., Psychosocial Health Among Young Victims andOffenders of Direct and Indirect Bullying, 111 PEDIATRICS 1312, 1312, 1314 (2003).
受害者不是唯一受到欺凌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部分研究表明,由于行为和价值观的不一致,一些欺凌者在欺凌事件发生后会感到自责、内疚和羞耻。此外,欺凌者也可能遭受抑郁,并且存在自杀的意念,尽管这些症状的原因也可能是被欺凌的结果。了解不法行为者以及行为对于重新融入社会至关重要。理解不法行为者的行为意味着不仅仅将其看作一个行为,而是与过去相联结,同时承认未来的可能性,并再次探究内在的人性。
在儿童时期对他人进行欺凌的人长大后更容易从事非法或暴力行为。例如,美国国家儿童健康与人类发展研究所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六至九年级被研究人员列为欺凌者的男孩中,有60%的人在24岁时被判犯有至少一项罪行,这一数据在不是欺凌者或受害者的罪犯中只有23%。”在被列为欺凌者的人中,40%的人在24岁时就犯有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罪行,相比之下,那些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受害者的罪犯只有10%。其他几项研究报告也表明了欺凌罪犯经常从事违法行为。除了受害者和罪犯之外,欺凌行为还会以切实的方式影响旁观者和社区成员。旁观者目睹欺凌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进行干预。See Joel Epstein, Breaking the Code of Silence: Bystanders to Campus Violenceand the Law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afety, 32 STETSON L. REV. 91, 91 (2002). 這种失败对目击欺凌的个人造成不同形式的痛苦,包括因为没有阻止而感到内疚,害怕未来也有相同的遭遇或者失去社会影响,以及对欺凌者的愤怒和挫败感。
到目前为止,除美国以外的国家更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对待此类事件十分严肃。这些国家更加认识到欺凌的相关危害,这也反映了他们更愿意采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来解决冲突。最近的自杀事件和媒体报道的欺凌事件及其不利影响开始让美国觉醒。短短几年内反欺凌法案的大量增加是人们对这一问题日益关注的体现。
尽管一些学校管理人员和公众仍然对欺凌问题不屑一顾,认为它是儿童时期一个正常且必要的仪式,但是越来越少的观点支持“儿童是卑鄙的”以及只需要“忍耐”欺凌的行为的说法。这种文化从接受或忽视虐待行为转变为承认其对受害者、罪犯和社区的不利影响,这表明人们普遍认为欺凌行为不能再被忽视或者轻视。
随着对欺凌的研究越来越多,让欺凌者承担责任的社区支持只会越来越多。尽管在一些关于欺凌行为是否错误的问题总是存在分歧,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处理欺凌事件最合适的方式是,社区规范转变为解决欺凌行为的这一坚实的社区支持。这种转变将会缓解在州法和社区规范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时恢复性司法制度无法解决欺凌行为的问题。
(六)恢复性司法实践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赔偿
如果恢复性司法程序产生的赔偿要求在性质上不被认为具有恢复性,则会产生紧张局面。例如,一些社区提倡补偿的方式被很多人认为是难以接受或者是违法的。格里·约翰斯通(Gerry Johnstone)在其书中就描述了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在罪犯大腿上刺穿的习俗。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解决方案是所有的救济措施都要得到法官的批准。
由于司法制度不会涉及校园欺凌的环境,因此必须制定一些其他的监管程序。一种可能的措施是允许学校管理人员拥有像法官一样的最终话语权。这种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为避免产生意外后果,应当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指导管理人员审查。只有当建议违反法律或者完全不合情理时,这些标准才应该集中于推翻决策。除非解决方案明确违反标准,否则管理人员应避免事后批评,并服从团队的决定。
(责任编辑 陈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