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解决路径

    刘文燕 王明才

    

    【摘 要】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环境犯罪日益凸显,但是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刑法对于生态环境领域打击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手段略显乏力,这就要求刑法继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行之有效的积极姿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不断促使刑事法律机制优化,以此作为有效路径通过刑法规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刑法;刑法规制;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6-0090-04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给了我们巨大的挑战,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雾霾天气持续,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决心和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极大成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成效明显,祖国大地正在绿起来、美起来。但是就生态环境领域调控方面,民法及行政法对环境的保护规定不尽如人意,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生态建设的成果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环境污染事件的接连发生,不仅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影响,同时也成为了人民追求美好幸福路上的绊脚石。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一情境下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寻找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在全球范围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采用刑法规制环境犯罪也显得尤为迫切。

    2017年,我国发生了华北地区大面积雾霾事件、甘肃祁连山系列污染事件、上海松江死猪事件、天津静海万亩坑塘污染事件、广西来宾“3.14”非法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系列事件、河南新乡污水灌溉麦田事件、山东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引发公众恐慌,对我们现在的环境深感忧虑,公众对于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变得十分关切,也期待着刑法能够切实发挥好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也就引出了环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解决路径的研究。

    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在经济发展建设的新时代,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愈发重视,同时也对新时代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发挥刑法的功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成为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和必然要求。

    对生态环境进行刑法保护主要由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指引落实依法治国理念;二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三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对生态环境进行刑法保护有利于指引落实依法治国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依法治国理念涵盖社会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这其中也当然包括通过法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依法治国调整内容的一部分。制定相关的环境刑法能够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的目的,能够切实提高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有利于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对环境犯罪进行有力打击,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深入贯彻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有利于法律在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发挥积极有力的作用

    (二)有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阐释了生态文明思想,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思想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绿色科学价值观,是用绿色引领发展的生态观。这一思想重点强调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我们要准确把握和落实“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刑法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表现。对生态环境进行刑法保护与政府、公民、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息息相关,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将生态文明绿色价值观贯彻落实,才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才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而这些重要举措反过来促使我们依据实践经验反思完善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

    (三)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就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刑法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除刑法外其他部门法通常是处理制裁危害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该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时才启用刑法予以抗制。换句话说,一旦启用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则该违法行为足以对社会构成极大危害性。生态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环境犯罪的危害性在大多数情况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不可逆的、无法修复的,这对我们的生存发展造成一定威胁,但是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情况而言,环境犯罪的违法行为缺乏刑法上的明确法律规范,其犯罪结果付出的代价仅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部门法中体现,缺乏明显的打击力度,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这一现实也导致了环境犯罪案件频发,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从根源上对我国环境刑法保护体系进行完善,将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保护提升到刑法保护的层面,明确相关法律界限,切实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制裁,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使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化中国贡献力量。

    三、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近20年来,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也呈现出较为活跃的态势。依法治国的强力推进过程中,刑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为刑法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借鉴。通过整理我们不难发现,关于环境保护在刑法中体现也越来越多,我们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完善。1997年我们在刑法典中设立专节,写入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这一节,我们进一步增加了环境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扩大了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我们对部分罪名作了修改,如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同时也对部分罪名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大, 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降低了部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全面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态度,我们环境刑法体系也在日趋完善,形势相对统一,立法内容更为合理。

    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在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我们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很清新,法益地位不明朗。二是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的保护上面罪名设置不全面,且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三是在刑罚处罚方面存在漏洞,存在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方式简单等缺陷,往往在犯罪形态上更偏重于结果犯。

    (一)生态法益在刑法中没有独立的地位

    生态法益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由空气、水、土壤、动物、植物等组成的生态环境所体现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利益。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生态法益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而世界各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基本达成共识,纷纷将其作为本国重要的法制保护任务之一。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也不难看出,世界各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刑法方面均不同程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于我们而言认识这个问题还仅仅停留在保护相对客观存在且脆弱的自然资源方面,而真正有针对性的对生态法益进行立法保护我们似乎还有一段的距离。就我国刑事立法而言,关于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犯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专节规定了8个条文,但是这些罪名的表述,也仅仅只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以及保障人们的健康生活,并未触及到更深层次的保护生态法益的问题,对生态安全的重要价值明显认识不足。在立法时 ,我们往往会忽略生态法益本身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的刑法法益结构为三元法益结构,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但这种法益结构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很多学者建议将生态法益也纳入刑法法益之中,形成一种四元的法益结构,但目前为止,生态法益并未被纳入其中,这体现了对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认识不足,同时在罪名分类时,将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关罪名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这种做法就在实际中模糊了环境犯罪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随着环境刑法立法的发展,明确生态法益的重要价值,确立其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则显得尤为迫切。

    (二)环境破坏罪名设置不全面,执行难度较大

    我国刑法在环境破坏方面设置的罪名主要是覆盖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特定的客观存在且为人类生存所必须的自然资源,例如林业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但就一些具体自然资源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长期性和整体性上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一些资源污染的防治方面存在罪名设置的缺失问题,新刑法也并未收录我国因应对环境领域出现的多种问题而制定的多项环境保护单行法规,这些单行法规对于不同领域出现的环境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却难以一一对应解决,在罪名设置上就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缺乏具体规定,在立法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且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侧重于经济效益,而对于一些长远性的生态保护缺乏认识,环境犯罪的日益增长也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在环境破坏罪名设置上的不全面和欠缺,也体现了我国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的执行力不足,犯罪制裁力度不夠,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存有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同时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严重的行为欠缺全方位、准确的规定,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钻了法律的空子,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因缺少明确的规定而使得执行力明显减弱,不能够有效打击环境刑事犯罪。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相关罪名进行明确,使惩罚和执行力度得到有效提升。

    (三)刑法处罚不合理,刑法措施不恰当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刑法处罚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法打击力度不够。环境犯罪侵害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严重威胁,足以危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和生存环境质量,如果环境被严重破坏,还会危及地球其他物种的生存,还有灭绝的风险。所以说环境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应该为刑法所重视,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够,刑罚的设计,不能有效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不能严惩犯罪,无法达到惩治教育的目的,不利于有效震慑和打击此类犯罪。二是刑法处罚方法简单,手段单一。环境犯罪的处罚方式在我国目前只是自由刑和财产性,只是依靠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单一手段进行处罚,处罚方法过于简单,相较于国外,除上述刑罚外,还通过适用资格刑、劳动改造、监外改造没收犯罪工具等刑罚手段进行惩罚教育,收效良好。就我国的刑罚方式而言,不利与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以引起人们重视,从中吸取教训,也不利于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环境犯罪进行精准打击,也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三是具体刑罚的适用过于笼统,不够确切。以环境犯罪中罚金的适用问题为例,在刑法中的规定为“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而对于具体罚金数额却未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究竟罚多少就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个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导致实践中法官不敢轻易定量,难以裁决,从而使得这一刑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这一刑罚难以发挥明显效果,反而给了某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抱着侥幸心理挑战法律权威,最终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可行且适用我国司法实践的处罚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多途径的打击环境犯罪,利用刑罚起到震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对犯罪分子进行一定的改造,建设科学合理的环境刑法体系。

    四、环境刑法保护的有效解决路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我们在立法体系、司法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立生态法益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改进对于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和手段,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的庄严承诺。

    (一)确立刑法上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

    前文我们已经说到很多学者建议将生态法益也纳入刑法法益之中,形成一种四元的法益结构。这种理论是有它的道理的。我们对于犯罪价值的判断,其最重要的一项标准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选择会导向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从而影响价值选择,也决定了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若想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生态法益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将生态法益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作为我们的价值准则,以生态利益为保护目标,重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应凸显生态法益在环境刑法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加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注重一种价值观的导向,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重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价值和作用,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作为人类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吸收科学合理的环境法治理念,确保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二)完善罪名设置,不断提升执行力

    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得到完善,但是就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立法体系而言,对于环境犯罪的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专章的凡事来进行表述,但是就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环境犯罪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在罪名的设置和详细规定方面尚有所欠缺,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不能准确发现和精准打击,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环境罪名设置的完善,增设相关新型犯罪罪名,同时要增设危险犯,在刑法上起到一定预防作用。我们要在确立生态法益在刑法中的独立位置后,结合司法实际,制定严格的环境犯罪责任制。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保障刑法懲罚措施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环境刑法的执行效果。

    (三)改革刑罚措施,合理配置处罚手段

    生态环境刑罚的保护,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刑罚手段加以惩罚、震慑。但是目前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的刑罚手段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不相称,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刑法打击力度不足,而且处罚方式单一,过于简单,法律规定处罚内容过于笼统,没有准确确定执行内容,造成实际操作具有难度。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全面有效合理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将法律条文内容细化,确保刑法对环境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不断发挥刑法的预防与震慑作用。

    结语

    刑法是公民生活中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积极实现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刑法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责任,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介入,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人类发展的千年大计。只有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刑法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实现生态平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现实需要。只有我们不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才能真正建设绿水青山的生存家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马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