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对策与建议

    欧阳英 欧阳丽 欧阳静

    摘要:分析了当前兽医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解决方式以及难点,并对如何解决兽医医疗纠纷提出了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兽医;医疗纠纷;解决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8)10-0043-02

    兽医医疗纠纷,是指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执业助理兽医或乡村兽医在开展动物疾病的预防、治疗、护理过程中与畜主之间因对疾病诊疗过程、行为结果产生矛盾而引发的争议[1]。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的医学常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兽医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1 产生的主要原因

    1.1 医疗事故

    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动物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而造成患病动物死亡或健康问题的事故。兽医的诊疗服务不到位、诊疗行为不规范、诊疗技术水平低、用药不当等导致误诊、漏诊等,致使动物医治无效或伤亡。2006年7月,湖南省宁远县某兽医在为德国牧羊犬驱虫时使用伊维菌素导致该犬发生中毒反应于当晚死亡。第二天,犬主向该兽医索赔5 000元,发生纠纷。该起纠纷显然是兽医用药不当所致。

    1.2 医治无效

    动物在接受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健康问题并非兽医诊疗失误所致,而是由于动物本身病情的发展导致。有的疾病难以治愈,或预后不良,结果是耗时耗力耗资,医治无效甚至死亡,引发双方纠纷。

    1.3 过度医疗

    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特别是宠物诊疗行业,“小病大治、小病贵治”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宠物患感冒、缺钙等小病时,却被要求做各种检查甚至住院医治。同样的服务和医疗项目,不同诊疗机构的收费相差悬殊,国产和进口药品价格相差很大,畜主由于不了解相关情况往往予以投诉。

    1.4 免疫反应

    即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在为动物进行疫苗免疫后,动物发生免疫副反应或严重应激导致死亡或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情形[2]。以往部分口蹄疫疫苗生产厂家使用不合格油佐剂,导致在基层免疫过程中常发生免疫副反应,严重的甚至导致牲畜死亡引发纠纷。2008年9月,湖南省宁远县某兽医在为一猪场注射口蹄疫疫苗后,12头生猪发生较为严重的副反应,其中死亡4头。

    1.5 违法诊疗

    如无证诊疗、违法使用兽药、擅自开展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宠物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一些宠物店无证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甚至少数宠物诊疗机构使用人用药品治疗动物疾病,一旦发生宠物死亡事件,当事人往往以此为由索要赔偿,经营者只能花钱息事宁人。

    1.6 沟通不畅

    指动物诊疗机构或兽医在诊疗过程中解释动物患病情况、治疗费用、用药效果时,语言表述不够清楚、逻辑不够严密,导致双方理解出现分歧。或者动物主人介绍病历不详,使兽医对病情的判断出现失误。此外,治疗风险告知不到位,也易引发纠纷。

    2 解决兽医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兽医医疗纠纷进行调整。兽医医疗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大多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2.1 雙方协商

    本着公平、合理、自愿、互谅的原则,通过当事双方友好协商,一些兽医医疗纠纷往往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2.2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兽医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2.3 主管部门调处

    兽医医疗纠纷发生后,畜主与诊疗机构或兽医各执一词,相互推萎、指责,不但无济于化解纠纷,而且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此时,争议双方当事人大多诉诸于对动物诊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具有监督管理权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从技术上对引起纠纷的责任进行认定,对纠纷进行调处。

    2.4 民事诉讼

    兽医医疗纠纷的核心是动物所有者认为动物诊疗机构及其兽医的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有的甚至认为导致其精神损失[3]。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又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畜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民事法律角度看,动物应被视为畜主的财物,其在兽医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健康损害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并无不妥。

    3 解决兽医医疗纠纷的难点

    3.1 法律法规缺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对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行为有一定的规范。然而,全国统一的兽医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动物诊疗操作、兽药及兽医器械使用管理、兽医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等相关配套规范至今尚未出台,仲裁和调解兽医医疗纠纷不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北京市兽医诊断所在2010年出台了“北京市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进一步规范”的相关文件,这是当地处理诊疗事故的主要法定依据。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发布施行了《宠物医疗相关政策法规-宠物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暂行规则》,主要明确了负责组织纠纷调解、鉴定工作的机构即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限定了纠纷的调解受理范围,并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的组成条件和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纠纷发生后能够依法进行处理[4]。

    3.2 专门机构缺失

    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调解部门,行业协会也没有承担起该项义务,若要诉诸法律,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兽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必不可缺。但目前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也没有事故鉴定操作的依据和调解的专门机构。

    3.3 畜主期望值高

    近年来,特别是宠物的“家庭成员化”成为社会常态,人与宠物的情感日益增加,对兽医医疗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一旦宠物在兽医医疗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其主人会受到较大的心理创伤,因此产生纠纷,且期望获得高的赔偿。

    4 建议

    4.1 完善兽医立法

    已经颁布的相关兽医法律法规,对于兽医医疗纠纷的处理尚未有明确的内容。当前,不仅要制定兽医医疗事故鉴定、调解办法,还应明确兽医医疗事故鉴定、纠纷调解或仲裁机构,依法规范和处理兽医医疗纠纷。此外,獸医行业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标准,也有利于降低纠纷的发生。

    4.2 严格执法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健全诊疗、药品采购、无害化处理及卫生消毒等记录,严厉打击无证诊疗、人药兽用等违法行为[5]。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使用病历、处方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使用或不规范使用病历、处方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从而推动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病历处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为兽医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奠定坚实基础。

    4.3 强化兽医培训

    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提升行业守法意识。加强兽医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兽医业务水平。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职业素养。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兽医人员依法执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服务人民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优质服务理念[6]。

    加强沟通技巧教育,促成医疗双方形成良好互动。兽医要通过与畜主的有效沟通了解畜禽患病过程,同时将自己对疾病的判断、诊疗思路与措施、诊疗费用、疾病预后等充分与畜主进行沟通,以得到畜主的理解与支持。良好互动有助于建立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与畜主的互信,这是减少是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4.4 加强兽医工作宣传

    要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饲养、兽医医疗专业知识和行业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理解、尊重、信任兽医队伍,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石海燕,林德贵.宠物诊疗纠纷产生的心理因素及对策[J].中国兽医杂志,2012(3):90-91.

    [2] 姚 玉,王奇志,冯专照.动物疾病诊疗纠纷的处理[J].动物保健,2015(6):13-14.

    [3] 李 哲,葛慎峰,杨久强,等.动物诊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养殖技术顾问.2014(07):271-272.

    [4] 楼婷婷,施燕青,汤丽萍.浅析宠物诊疗纠纷调解处理现状[J].中国动物检疫,2010(12):12-14.

    [5] 韩春水.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3(9):220.

    [6] 侯凌跃.对宠物诊疗纠纷频发的思考[J].四川畜牧兽医,2012(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