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陈凯薇

    摘要:本文以“e租宝”为案例,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针对现存的因互联网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不匹配、监管职责模糊、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薄弱等问题提出想法。建议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完善必要的管理机制,助力新兴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e租宝;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新兴产物,依托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影响范围越来越广,逐渐成为目前主要的金融模式。2015年7月,国家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此为依据填补行业监管缺失以及法律漏洞,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涉及的违法事件,通过法律约束对人民的行为进行保障。本文从典型案件“e租宝”事件入手,关注背后折射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匹配等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进对策和建议,以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租宝”案例概述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e租宝”,成立于2014年6月,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主要交易对象,业务规模在成立短期内迅速扩展,拥有超90万的客户群体。2016 年,该企业非法集资行为暴露,平台95%以上的借贷产品为虚构产品,且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而进行自发公开宣传,虚假承诺高额利息,最终导致受害人数逾 90 万。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对“e租宝”事件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至此,“e租宝”事件落下帷幕。“e租宝”采取的运营模式为 “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网络借贷模式。本质上,“e租宝”仍是p2p平台,只不过其脱离了P2P金融原有的金融制度设计功能和价值目标,之所以自称为A2P平台,是因为“e租宝”企图通过A2P这种虚假金融创新概念达到混淆消费者认知的目的,获得消费者信任最终陷入“庞氏骗局”。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模式不匹配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监管体系尚未完善。随着国家鼓励金融创新,新兴业务不断出现,金融业务的广泛发展意味着监管主体的多样化,这给明确监管主体增加了难度。例如,“e租宝”事件的监管职责归属模糊[1],我国各监管部门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均未明确相关的主导者和执行者,从而使得监管漏洞被轻易利用进行非法筹资,进而获取盈利。同时,由于监管要求跟不上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随之增加[2]。另外,当发生企业故意制造虚假产品,含糊项目真实信息情况时,监管部门缺乏即时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无法即时发现,导致影响范围扩大。目前,数字金融、区块链技术等数字时代带来了新一轮金融业务创新,随之而来的也增加了风险,例如技术风险、长尾风险等[3]。倘若互联网监管不能及时且针对性的提升跟进,很难有效发挥其必要职责。这些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隶属哪个部门监管、运行过程出现问题的解决机制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这也是目前监管模式的弊端,可能诱发更多的网络犯罪事件。

    2.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规不健全

    现有的监管法规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从“e租宝”、日金宝到中晋系,P2P平台集体爆雷,再到现在出现的通过网络投资等多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方式,未得到有效遏制的事件暴露了监管法规的不足。现有的法律制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复杂多样化,开始出现许多合法不合情的案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具体政策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披露内容,如果适用以往的法律法规强制披露,这对于企业来说披露成本过高,且披露信息不保真,在一些条款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惩罚措施,难以起到切实的约束作用。

    我国已出台《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文件,但在具体运用时仍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阻碍和难度[3]。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导致监管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常常无法可依。监管不利导致非法谋取暴利事件频发,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失去消费者信任,并且事后维权难度很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稳定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文件已经陆续发布,但缺少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监管套利空间的空白需要尽快填补,要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方面需求,使其穩健发展。例如要明确责任归属、有针对平台经营范围和性质的规定,要对业务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予以规定和限制、要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也要针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排查,降低潜在风险。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丰富经验,针对国内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以及针对特定业务,如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通过合理利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束,保证行业内的合法合规,同时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使得整个业务运营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2.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在加强立法、规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加强监管理念。对于现有的监管机制中存在的监管重叠、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等问题,可以确立一个统筹协调的组织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然后下分各监管机构进行明确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有效地明确监管主体、避免监管漏洞 [4]。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到事前事后全面监管,即整个过程均要处于监管之下。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资金管理机制,定期对平台进行资质审查,保证其正规、安全且不存在非法的资金流动,避免发生欺诈投资者、跑路等现象。

    3.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

    建议针对极易发生风险、违法犯罪等现象,设立必要的管理机制[5]。互联网技术为监管、为个人权益保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式。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信评级机构尚未健全,因此,可以推动国家征信系统数据与互联网金融领域共享,或者是依托金融产品,通过利用大数据获得用户的个人信用。这样可以更准确获得借款人信用记录并对其做出风险评估,建立基本的信任机制。同时,可以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征信机制,区块链的特点是可以保证企业、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且无法篡改。将新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可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相信这种新型的监管模式会带来更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最后,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消费者存在心理不理智、风险意识水平不高等特征。除了解决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基本问题外,还要提供充分的后续保障,让金融服务对象有合理的投诉渠道和退出机制,以及有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维权。确保金融服务对象权益得到保障,严格维护网络安全,完善整体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环境更加积极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晓鸣,陈白玉.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风险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9.5.

    [2] 王克宇.从“e租宝”事件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J].时代金融,2018(09):23-25.

    [3] 孟宪英. 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浅析[J].金融财税,2020(18):181-183.

    [4] 安子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对策[J].时代金融,2018(03):55-58.

    [5] 王大鹏. 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概述[J].现代商业,2019,000(015):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