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公的表现与对策研究

    严维青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健全相对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其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功能就显得日趋重要。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的主要表现,探讨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健全相对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其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功能就显得日趋重要。因此,对于目前大家关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公的问题,国家应该认真研究,拿出更加行之有效的举措逐步加以解决。

    一、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的主要表现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市化发展等各方面原因,存在个人账户不扎实、计发办法不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等问题。2005年12月3日,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旨在改革养老保险在覆盖面、个人账户、计发办法、统筹层次、调整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自2005年起国家通过养老保险待遇十连涨等措施,不断改善初始养老金在计发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问题。虽然国家不遗余力地进行养老保险待遇的改革与完善,也使其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缩小,但现实中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现象依然存在。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始养老金差距过大

    初始养老金是指在没有调整之前,退休职工领取的基数养老金。初始养老金极易受到缴费水平、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等三种因素的影响,这三种因素一旦变动,初始养老金也会相应变动。我国于2005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调整了对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调整内容有以下几点: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缴费比例调整至20%,8%计入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提供员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办法得以改革。根据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到8%,费用各人自行承担。1997年开始工作、缴费满15年的企业员工,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金,缴费满一年后可领取1%。同时对个人账户储存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述改革,在扩大养老金覆盖面和惠及面、改革计发办法的同时,使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的联系更加紧密,呈正相关关系。本次调整缩小了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尽管如此,此次基本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办法的改革,并没有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反而更加突出。

    (二)缴费水平造成的起点不公平

    本人的缴费基数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形成了缴费工资指数。缴费水平与缴费工资成正比关系,缴费工资指数的波动,直接反映出职工本人缴费水平随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

    缴纳保险费用的人员由于工作不同,导致收入有高有低,缴纳档次也有所不同,这也影响到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各地根据缴费指数不同,设定了不同的缴费档次,使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例如在青海,2014年最低缴费水平为6000元,而最高缴费水平达到了1000元,职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越多,档次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越多。

    在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视同缴费这一概念,它将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并没有缴纳真正的养老保险费用,这种计算办法明显造成了养老保险待遇起点的不公平。视同缴费是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来执行的。在90年代之前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缴费,但在计算时又不能不承认这部分工龄,所以国家确定将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一并按缴费水平进行计算。以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形成的平均缴费指数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就人为地把职工的工资差距进行了扩大,相应地造成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由此可见,如果将延续工龄以视同缴费方式在实际缴费年限中计算,会极大地拉开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仅仅缴费指数这一项就会产生两倍甚至更多的差距。在特殊时期,视同缴费年限的存在有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但现阶段再把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一起计算,那么就人为的造成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起点不公平。

    (三)社会平均工资形成的缴费不公平

    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平工资可以直接反映出社会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社平工资水平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是呈正比的,社平工资越高,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标准就越高,以青海为例,2011年社平工资为2000多元,当年最低缴纳费用为4000多元。2014年社平工资达到了4000元,当年最低缴纳费用接近6000元。而随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增加,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随之增高。

    省级统筹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就是以各省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费用。但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在同一省内会存在不同的社平工资。例如福建省虽然已经实行省级统筹近10年,但它却计算有3个不同标准的社平工资,最高的是廈门市的社平工资,最低的是不包括厦门市的省内其他地区的全省社平工资,居中的是对中央企业使用的包括厦门市在内的全省社平工资。所以这就出现了社平工资造成的缴费不公平现象。

    (四)缴费年限造成的性别不公平

    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从退休起开始执行,退休年龄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缴费与支付的平衡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便制定了相关的退休年龄标准,为体现对于女性的关爱,确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当时的保障式养老制度模式下,退休年龄并不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初制定的退休年龄已成为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重要因素。而且由于地域不同造成的气候差异,部分省、市地区的年龄也有所不同。例如青海省,男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相比于国家标准,提前了5年。因此,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有利于缩小职工初始养老金的差距。

    二、建立健全相对公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对策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重要的二次分配措施,要将公平与效率放在同一要求上,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效率。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只是相对的,可以有效缩小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公平现状,但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绝对公平。

    (一)控制初始养老金的差距

    初次分配的效率因素决定了初始养老金存在差距,我们无法实现绝对公平,只能保证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可以允许初始养老金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这种差距是国家政策范围内可以调整控制的。在退休人员初始养老金的计发上,最高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的差距应控制在不超过5倍为宜。

    (二)建立省级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要兼顾国家每一位退休人员,要保障每一位退休人员有稳定的、满足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待遇,除了在物价上涨等因素下维持基本退休生活,还能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生活的改变。因此,各省应在省城范围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初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青海省在2003年和2011年分别制定了两个最低养老金缴纳制度,虽然养老金待遇较低,但却帮助部分缴纳不起养老保险而无养老金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国家养老的好处,并且随着每年调待,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青海省养老保险待遇的平均标准。

    (三)调整视同缴费年限指数

    前面已分析过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造成了养老保险的起点不公平,有必要加以调整。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待遇的起点公平,在市场经济已经取代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建议逐步取消视同缴费这一指标,随着90年代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逐步退休,以后可以将缴费年限作为唯一缴费指数。

    (四)提高社会平均工资统筹层次

    现阶段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还不是很精确的,在社会各行业、各地区工资水平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一部分职工工资快速增长会直接拉高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统计数字,从而有可能掩盖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工资水平相对下降的实际情况。在青海,州县地区的国企如西部矿业、黄河水利水电公司的工资要明显高于西宁地区企业的工资,由于存在地域补贴差距,同样工龄、同样职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能相差一倍。当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省级统筹,所以在一个省的范围之内,必须实行統一的全省社平工资,不能再对不同地域或不同群体实行不一样的社平工资。作为在二次分配中起重要作用的养老金计发,应该适当拉低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为低收入群体承担部分任务的作用,通过调待把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由高收入向低收入的转移,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性。这就需要提高统计层次,在统计社平工资的层次时,应该在同一个统筹层次实现同一个社平工资水平,这样既可以拉低过高收入者的养老金待遇,又可以提高过低收入者的养老金待遇,并通过国家补贴等方式,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一定的补助,以缩小这种差距,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对公平。

    (五)调待机制采取适当倾斜性政策

    国家近几年保持调待工作始终有序开展,通过这种调整来追求结果公平。但是,由于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都没有做到,因而结果绝对公平也是不能实现的。本文建议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采取适当倾斜性调整政策,从青海省近几年调待过程来看,加大了对工龄工资方面以及年龄方面的倾斜度,从2011年调待时的工龄工资每年2元上涨到2015年调待时的每年4元,而高龄补贴,也由2011年调待时的10元、20元、30元、40元标准上涨到2015年10元、20元、40元、80元标准。对于一些不利于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的倾斜政策也要及时更改,2011年,青海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幅度过大,调待工资要高于平均调待工资3倍左右。在2015年,这部分倾斜幅度已降低至高于平均调待工资50元左右。所以在未来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时,对部分特殊退休人员实行的倾斜政策,应参考到当年的养老金整体发放水平,参考上一年度各个层次的养老金发放差异程度,避免过度倾斜这部分人群。

    (六)延长女性退休年龄

    为了解决男女性由于退休年龄不同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情况,适当延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增加缴费年限势在必行。但需要制定一个弹性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将大大减少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劳动。这种情况下,男女同龄退休不成问题,但人们依然应该有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提前退休的权利。随着中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新生劳动力不足,人口红利逐渐减弱消失,老少抚养比例平衡问题越来越凸显,整体延迟退休年龄将是大趋势。而且如果女性退休人想要和男性达到一样的养老保险水平,就要推迟到和男性一样的退休年龄。但推迟退休年龄会引起社会震动,所以第一步应先把所有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推迟1至2岁,以后逐年推迟,直到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等。

    三、结语

    国家性和强制性、公平性与效率、社会性与劳动性以及互济性和自我保障性的相统一,是养老保险的四个基本属性。这四个基本属性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国家必须研究和解决养老保险待遇不公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应特别注重实现包括参与机会、参与过程、尽量缩小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公平。结合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针对初始养老金、缴费水平、社平工资、女性退休年龄等问题,本人认为,初始养老金的差距应不超过五倍;可尝试建立省级最低养老金制度;运用不同的缴费指数,分开对待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调整养老金时,应适当向残疾人、长期病患、低收入者倾斜;应参考英国、法国的做法,延长职工尤其是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

    参考文献:

    [1]张桂,我国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J]商场现代化.2010

    [2]冯頔,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J].财经研究.2010:23

    [3]卢秀英,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探讨[J].华商.2010:16

    [4]沈国华,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J].金融与保险.2010:22-23

    (作者系中共青海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