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戈亮 李文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正在快速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行业,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事。 “互联网+”模式的探索,也逐渐成为当今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新形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融入到各行各业的发展之中,确实大大提升了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但就像硬币的两面,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我们社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针对互联网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违法行為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那么完善互联网发展的法治保障便显得十分重要和必然。
一、加强互联网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使其对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把互联网安全放在极高的战略地位,纷纷出台法律打击互联网犯罪,加强互联网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而加强互联网的法治保障则是其中重要一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根据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13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1.7%,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互联网大国来说,加强互联网的法治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除此之后,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沟通、娱乐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已经逐渐又具有了政策导向、知识传播、学习教育、监督维权等功能,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政务、互联网金融、在线学习、网上投票、社交网络等新兴领域正在使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变革。然而互联网的无线开放性,使得它比现实社会更容易出现无序。 如果没有法治作为保障,那么互联网的创新发展也将是无序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更多新问题。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刑事案件呈现多发状态,2015年至2017年5月,S市P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互联网经济领域刑事案件16件29人,其中,2015年1件4人,2016年6件14人,2017年1—5月9件11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上升幅度明显。
2015年—2017年5月受理互联网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数量
因此在当今社会,只有加强对互联网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才能更好地、不断地将互联网的技术创新转换成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文化传播的助推力。
二、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针对互联网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针对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计算机系统和信息的安全问题。系统的安全问题主要就是指在实体上对网络基础设施的保护,运行上防止非法入侵,保障网络能正常运行。如果不能有效防止信息泄露或修改,那么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造成巨大阻碍,因为在电子商务中,双方信息能否准确地传输直接关系着交易的成败。自互联网诞生以来,计算机病毒和黑客便是互联网安全中的重要问题,计算机病毒既可以对系统运行和信息传输造成影响,还能对系统硬件造成破坏。而黑客入侵网络也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力,但其目的不一,有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有的则纯粹是为了显示自己,甚至在某些互联网交流群、论坛中对于非法软件进行交流、分享,这些都对互联网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如笔者承办的辖区内某租车公司系列被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论坛、QQ群中交流黑客软件,并集中对该公司手机APP软件进行恶意攻击,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2. 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愈演愈烈,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活动、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谣言、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等。上述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主体低龄化、危害后果严重性、犯罪侦查困难性等特点。 如S市P区人民检察院最近办理“一嗨租车”系列盗窃案,不法分子登陆某租车公司手机APP网站购买礼品卡,在付款时使用从网络获取的非法软件篡改付款金额,从而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面值数十万的礼品卡。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在校学生, 具有犯罪手段智能化、侦查困难等特点。又比如笔者自己承办了本区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在某知名游戏公司内部测试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大肆窃取游戏内部数据,并转换成游戏道具对外出售,非法获利巨大,但如何评价游戏本身遭到的破坏性则缺乏现有的法律支撑。
在互联网时代,网民可以在这个“虚拟世界”中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由此也引发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或者传播迷信、邪教内容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等。言论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但实现言论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如果越过了这一红线,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用户进行身份的识别和验证变得更加容易,带来了诸多便利和个性化的体验,但也导致了个人隐私极容易泄露。今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多发,在这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就是从互联网开始并被违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或出售。
三、互联网发展法治保障的现状
1.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主要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诸如《电子签名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互联网的某个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缺乏体系,并没有一套有体系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领域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出现的问题自然也是不断变化,现有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传统的犯罪理论、犯罪构成的研究已明显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打击新型的互联网犯罪时,实务部门在认识上很难形成共识,往往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导致了打击犯罪力度不足。
2. 监管不力
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互联网信息的海量,以及目前互联网审查技术的单一和低效使得互联网信息的准确性很难核实,个人的网络活动实名化力度不够,这就使互联网监督信息真假难分。 之所以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企业对连入网络的人员和信息的审核、管理存在漏洞。如笔者参与办理辖区内某送餐平台系列案中了解到,商户在参加送餐平台运营模式中,只需向平台提供经营者身份资料及银行账户就可以进驻平台,虽然有业务员对商户进行审核,但这一审核过程流于形式,因缺乏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而无法核实真伪,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海量的信息进行监管本就不易,而现在互联网监管部门又缺乏既懂法律、政策又懂技术的综合人才,不能快速准确地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查处,因此在监管中存在监管空隙,让心存侥幸之徒有机可乘。
除此之外,硬件、软件技术落后也是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S市P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专车公司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刷单”套取补贴,犯罪手法上呈现出短距离用车服务时间长达数个小时甚至十余小时或在长距离用车服务单中出现明显绕圈路径的不合理之处,但限于当时技术水平不足,运营平台未能进行大数据的比对发现异常,系统未能自动识别异常“刷单”,这些显然不合常理的用车行程及时予以甄别,造成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损失。
3. 办理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的难点
锁定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存在难点。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大多人并不想使用真实身份上网,很多网络服务平台也不要求实名注册和登入,因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较难锁定犯罪嫌疑人。而且由于移动终端的普及,大家可以随地随时上网,网络接入手段日新月异,这就给如何收集犯罪证据带来困难。
互联网领域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互联网领域案件的定性问题往往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大难题,往往同样的作案手段在不同地区出现了不同的判例,此罪名与彼罪名存在交叉,既遂与未遂等的认定往往都存在较大争议,原有法学理论往往在互联网面前感到力不从心。
除此之外,电子证据的转化使用存在障碍、涉案金额难以准确认定等也是办理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的一些难点,部分司法部门的侦查人员对此存在畏难情绪。同时,部分互联网企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的考虑,往往不主动配合办案,不愿过多曝光,也给打击犯罪带来干扰。
4. 面临新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对于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强,十分重视对于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的保护。在进行互联网的法治保障的过程中,如果立法不当、监管不当,那么就会引起利益受损者的不满,使公众、其他国家对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产生质疑。随着微博、微信等产品的兴起,使公众在收集信息,发表意见等方面变得更加快捷和方便,互联网传播也逐渐呈现出瞬时性、平民化等特点。如何在打击犯罪中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将网络舆论导向有利于打击犯罪,弘扬正能量,树立更多的“朝阳群众”为打击犯罪服务,打一场网络上的“人民战争”,也成为了司法办案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互联网发展法治保障的完善
1.注重国际治理
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聯,其价值追求是互通,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得以飞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它互联互通的特性,这一特性让它凝聚了全人类的智慧,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处一隅,洁身自保。 而人们接入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特点也使得任何一个国家治理互联网时都存在极大的困难,闭门造车的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因此加强互联网的法治保障要注重国际治理也就是多边治理。比如,前不久爆发的比特币勒索病毒,俨然成为了一场全球性互联网灾难,给广大电脑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相关统计,比特币勒索病毒全球大爆发,至少150个国家、30万名用户中招,造成损失达80亿美元,已经影响到金融,能源,医疗等众多行业,造成严重的危机管理问题。网络犯罪无国界,打击网络黑客亟待制定国际通用法则,来统一标准等。互联网发展所面临的危险是全球性的,因此加强互联网的法治保障也是各国都需要的。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加快制定互联网发展的相关法律。在坚持宪法为根本大法的前提下,依照现行刑法为基础,根据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和发展规律,针对政府、企业、网民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制定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
其次,要及时修改更新。互联网领域发展极快,因此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必须也要及时进行修订,适应新时期的变化。建立互联网信息化网络安全立法的规划,加快形成互联网领域的真正的法律体系,为实现依法治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最后,由于互联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过于复杂,不宜概括。我国立法习惯上往往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但这样一来便难以穷尽所有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应适当增加兜底条款或功能性规定条款,同时可以考虑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说理来对办案实务进行指导,切实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规范法律依据。
3.加强主体监管
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需要政府从体制机制的各个层面着手,积极进行互联网监管工作。首先要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比如各种民间机构、技术社群、互联网企业、公民个人等,建立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其次要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团体的监管工作。再次要特别加强对大型门户网站和其他知名网站的管理,提高关键网络节点的安全防范和大数据比对能力,让它们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最后要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和追责程序,制定适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责任标准,对不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要进行追责和惩处。
4.提高专业化程度
面对互联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对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开展专题研讨会,与高校加强合作等,提升司法队伍的办案水平;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互联网领域案件专人专办机制,全面负责该类案件的办理,适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实现精准打击犯罪;针对新类型、新手法的互联网犯罪可以加大个案研究的力度和深度,形成指导案例,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司法实践指引。
5.加强行业自治
加强互联网发展的法治保障既要他律也要自律,要建立健全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制。一方面要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做好互联网行业的管理、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要制定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规范,提高业务质量,促进互联网行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6.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等都着重于事后的监督,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则是从源头出发,从根本上减少互联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对互联网法治保障的宣传报道,通过立法、政策、经济等手段引导公众,在全社会营造出“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治网”的良好氛围。在进行法律宣传、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于青年的网络安全教育。根据2016年第38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1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50.5%,因此青年不仅是国家的未来,而且是互联网领域的主要参与者。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但这一个虚拟世界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产物,而是现实世界的反映和折射。 因此互联网发展的法治保障很重要的一环是在网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只有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得以提高,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