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全媒体法治传播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高频词,法治传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之一。全媒体环境下,互联网技术催生了法治传播的结构性变化,形成了新闻媒体、社交媒体、法务自媒体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新格局体现了追求公正的集体社会心理,激发了人们内心深存的对平等、公平、正义的需求。内心需求推动着传播行为,进而又影响着社会行为。全程、全息、全员、全效的全媒体法治传播在法治能力、社会对话、法治共识与传播主体的连接等方面都会对社会行为带来影响。

    【关键词】法治传播 全媒体 社会治理 社会心理 社会行为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环境下,社会治理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同时,“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①因此,无论学术研究还是社会实践,回应和满足这些需要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其中,“法治”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高频词。作为治理方式的法治是外在秩序的表现,其内在基础是社会和集体心理。进一步说,只有社会和集体心理中拥有了“法治”这个关键词,它才能成为自觉的管理方式和行为方式,即法治只有根植于文化和传统当中,才能全面开花。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②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理念树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久力量和顶层设计,其实践逻辑则是法治传播。社会治理视野下法治传播如何传播?传播什么?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技术塑造了全媒体法治传播新格局

    2019年1月25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③全程、全息、全员、全效,分别从时间、空间、主体、效能四个维度对“全媒体”作了阐释。全程,即事件从发生到结束,无时无刻不在传播中;全息,即传播形式多元、立体;全员,即人人都是传播者;全效,即传播更有效率。全媒体环境的出现源于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驱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重塑着信息与文化传播的格局。技术活性催生了社会活性,作为整个社会传播生态的一环,关于法律和法治的信息传播与文化交流的领域空前地扩大。全媒体环境下法治传播已然呈现出结构性变化,突破了过去新闻媒体单一传播主体的局限,国家机关、法律机构、公众个体等与其构成了多元主体的全员传播,传播渠道从依赖传统媒体到网络与新媒体引领的全息传播,共同构成了新闻媒体、社交媒体、法务自媒体三足鼎立的法治传播新格局。

    (一)新闻媒体的法治新闻报道:平衡与监督

    新闻框架理论告诉我们,新闻媒体采写、报道新闻都是在吸收、汲取了一定的文化传统并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报道和传播的。同时,文化环境中法治因素的多寡也影响着法治新闻甚至整个新闻的面貌。面对同一事实,不同的媒体会有不同的报道,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会更多地着眼于事实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程序、法律法规等,如此,在对有关法的事实持续不断报道中,法治文化也被传播。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采编人员、设备和渠道,可以定期采编、报道法治新闻,即使在自媒体广泛普及、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它们也因其专业性和长期凝聚的公信力在法治传播中居于主导地位。

    舆论监督一直是新闻媒体法治新闻报道的重要职责,在全媒体格局中,公民借助自媒体也已成为重要的监督主体之一,有时效果甚至超越新闻媒体,但从法治舆论监督实践来看,公众自媒体的监督主要是信息源和发酵剂,具体翔实确凿的内容仍然是由新闻媒体的专业操作完成的。而且,媒体深度融合催生的新型主流媒体的影响力将使其继续肩负舆论监督的重任。

    在法治传播的新格局中,新闻媒体成为了社交媒体和法务自媒体之间的枢纽和连接,其客观的立场、理性的表达是立身之本,也是其他自媒体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审慎平衡地传播各方事实是新闻媒体法治新闻报道的专业准则,也是新闻媒体法治传播的基本路径和要求。

    (二)社交媒体的涉法信息交流:接近与参与

    新型媒介形式带来新型关系,电子媒介的纵深发展进一步突破了信息交流的时空与身体限制,社交不再局限于面对面,社交媒体也不仅是书信等印刷媒体,美国心理学家霍顿和沃尔(Horton&Wohl)指出的“副社会交往”成为了极其重要的交往形式和信息传播形态。全媒体时代,社交媒体的覆盖使公众可以通过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工具将看到、听到、拍到的有关涉法信息自行传播出去,同“数百万人建立亲密关系”。现实中的时间、空间、资源、条件等传统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和交流的欲望空前解放,对长期以来比较神秘和严肃的司法领域充满好奇,权利意识进一步被激发,通过社交媒体了解涉法信息、讨论涉法事件、发表和交流看法观点开始变得平常和普及。

    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塑造了一批“脱口秀”主持人,普及之后的社交媒体则培养了大量的“网红”,其中不乏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专业“网红”,他们因在社交媒体中经常传播涉法信息、解答法律疑问而被网友所“认识”,进而被信任。尤其是在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的信息传播中,如江苏昆山反杀案、福建福州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网红”面向网友通过社交媒体自主传播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并且影响着新闻媒体的法治报道和法治机构的信息公开。在“权利”和“权力”的互动中,司法机构和法治信息逐步走下“神坛”,公众像交流和传播其他信息一样接近着法治信息、沟通着有关法治的认识、参与着法治传播。

    因而,社交媒体在传播生态中已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出现了“无社交不新闻…‘无社交不信息”的局面。社交媒体的参与无疑拉近了公众与司法机构、新闻媒体的距离,提升了法治新闻和法治信息的传播效果,促进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培育,日益拓展着人们公开交流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信息的公共领域,法治传播的范围得以扩大。

    (三)法务自媒体的法务信息传播:公开与解释

    法务自媒体,有学者将其归人政务新媒体,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安全、监狱、律师所等以法律为职业的机构开设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等。传统媒体时代,法律专门机构主要起信息源的作用,即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新闻媒体,由新闻媒体采写、制作成新闻报道并传播给公众。媒体技术的发展让法律专门机构由过去单纯的信息源转变为信息源与传播主体的叠加,掌握的信息既可以提供给新闻媒体,也可以通过自媒体自行发布。“法务自媒体传播法治信息减少了信息传播环节,避免了信息层级传播过程中的干扰,使得法治信息传播更直接、更及时,还突破了传统新闻媒体截稿时间、出版时间、播出时段等的限制,实现了实时传播。”④如2016年1月7-8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视频直播“快播案”,使其具有了司法公开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抖音”“快手”上与法治相关的短视频更是让一贯严肃的法律变得活泼和亲近起来。

    随着信息传播场景开始从“全景”走向“共景”,以往法治传播中权利“独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公众共同置身于“我、你、他”的制约与互动格局中。公众关注法律、法律机关回应公众,在这种“需求一回应”的信息传播与反馈链条中,法律机关因其对于相关信息的独家“控制”而责无旁贷地承担着公开的角色,义务性规范进一步提高。而且,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公众法治意识、法律知识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单纯的结果公开和信息通报,对过程、原因等的探求与日俱增。近年来,在引起舆论关注的重大或热点案件中,法律机构尤其是司法机构通过自己的自媒体传播平台解释判决结果的原因,释理说法,有理有据,不仅回应了公众的疑虑,平息了舆论,还如同一堂堂法治公开课,提升着人们的法治素养,维护着司法公信力。从行为价值的角度来看,司法机构公开更多的信息,可获得来自公众更好的评判。

    二、法治传播全媒体格局的社会心理基础

    在快速便捷的全媒体环境下,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与法务自媒体构成的三足鼎立的法治传播新格局扩大了传播主体、传播渠道、传播方式和传播效果,那么,在这种新格局中,人们传播着什么?为什么传播?如同群体传播的背后是群体心理,全媒体法治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心理逻辑是什么?

    从自媒体兴起以来的众多引起关注和讨论的涉法事件来看,无论是呼格案、聂树斌案,还是于欢案、涉正当防卫案以及张扣扣案等,公众的核心诉求指向不外乎公正。公正,即公平、正直、正义,以平等为前提,强调天下是所有人的天下,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正是一个政治概念,更是法治概念。《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⑤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 John Bordley Rawls)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⑥公正也是一个道德概念,“人类既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生存环境;人类也是一个道德共同体,拥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平等、公平和正义,便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⑦公正更是一个法治概念,“在社会所需的多种价值中,处于基础与引领地位的始终是公平与正义”。⑤法治则是这一基础价值的直接体现。公正是当下中国民意的“最大公约数”,是当代中国法治的基础和灵魂。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的公正诉求由于缺少便捷、畅通的渠道,多数声音都被有意无意地淹没了。全媒体时代提供了技术条件,社会不公正事件会快速通过社交媒体传播,进而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构成信息和舆论的洪流,然后在公众监督下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公开信息。传播的基础是心理,传播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虽然,传播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传播的背后反映出主导和控制,但“如果没有需求,也无法强行传播任何东西”。⑨“沉默的螺旋”会压制不同的意见,但“意见同步化”则会进一步激发人们参与传播的热情。“社交媒体帮助人们认识到,自己内心深处对现状的诸多不满原來是许多人共同的感受。”⑩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集体心理在全媒体环境中获得了较为广阔的表达空间。

    社会心理作为社会舆论与社会行为的中介,在法治传播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它影响着涉法信息的传播和舆论的生成,也决定着社会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在政治生活领域要求享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果,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包括人身、财产安全在内的多方面安全感”。⑩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 AbrahamH 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也指出,生存的需要满足之后,人们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人们对平等、权利、公平等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追求公正成为全媒体法治传播的社会集体心理。

    三、全媒体法治传播如何影响社会行为

    全媒体环境下,互联网技术为法治的全程、全息、全员、全效传播提供了基础条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内心深存的对平等、公平、正义的需求,传播主体众多,媒介形式多样,传播方式多元,传播内容丰富。内心需求推动着传播行为,进而又影响着社会行为。

    (一)全程传播与提升法治能力

    “人人都有麦克风”很容易使一件事情从开始到结束都被关注。新闻真实表现为过程的真实,媒体法治新闻出于新闻真实的需要,对重要事件、热点事件通常会持续关注。在持续的报道中,有关法的知识和文化也就被潜移默化地传播。与之相比,全媒体环境下的法律机构作为直接的法治传播主体,其独特的机构性质、相对全面的信息占有使全程传播成为期待,也得以实现。如司法机构,从立案、庭审到执行、文书等都实现了公开和传播。而且,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下,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以案释法、以事说法”,在普法的同时也呈现出公权力常态化监督,这会相应地促使执法机构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司法机构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进而有望逐步实现全社会的法治进步。

    (二)全息传播与展开社会对话

    媒介技术为法治传播从单向到双向的变化提供了可能,随之而来的媒介融合又鼓励了平等交往。美国传播学者梅罗维茨( Merowitz)认为:“总体来说,当信息系统是孤立的时候,权威得到了加强;当信息系统融合后,权威就变弱了。”(12)法治信息和法治文化的全息传播降低了信息沟通和交流的门槛,使一度只是信息接受者的公众的信息反馈变得通畅。2020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短短两天,人们就在微博、知乎、豆瓣等网络平台对《条例》内容逐条解读并展开激烈论战。紧接着,微信朋友圈、网络短视频也出现大量与此相关的内容。截止到3月8日,仅微博平台关于此话题的讨论就已突破50亿人次,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空前高涨。司法部针对网民的争议予以回应并表示,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有益做法,对《条例》做进一步评估论证、完善优化相关制度设计,使申请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更加严密,不会仓促出台。全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公共空间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传播的内容也突破了以冲突案件为主的法治新闻的限制,成为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的信息与观点的交往空间,法律外对立法的建议、对司法的监督以及对执法的公开等,就会以逐步规范的形式进入法律内,社会对话得以展开,横向沟通与整合能力增强,法治公共领域的建制有望形成。

    (三)全员传播与实现法治认同

    按照加拿大传播学者因尼斯( Innis)的观点,不同的媒介有着不同的控制,不能广泛传播的媒介,其传播很容易被控制,而能广泛传播又很容易被普通人接触的媒介,就会被社会化。社交媒体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时代法治信息被法律机构和新闻媒体控制的局限,从而变得广泛便捷。大量外部法治信息作用于人们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增加和知识构成的变化,进而协调自身和社会的关系,注意并防范可能的利害冲突。如《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经广泛传播后,对网络运营者、互联网公司等即是很大的预警,使其得以及时调整战略布局、排查安全风险。上述全程传播对法治能力的提升、全息传播对社会对话的促进,都属于法律外资源和环境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法治建设带来的对公民权利更多的保护、社会秩序的法治维护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等,借助于全员传播则可改变长期以来普法与法治宣传自上而下的单一模式,公众在参与中实现对法治的认同,进而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法治传播的资源配置,有关法治的集体与社会心理逐步积累,社会治理的法治传统有望坚固。

    (四)全效传播与传播主体的连接

    传播的全程、全息、全员,一定会带来更有效更好的传播效果吗?从历史上来看,每一种新出现的媒介技术带来的新媒介形式在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中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如纸的出现带来的小册子、信件和报纸使信息传播突破了身体的限制,电子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信息传播的空间,真实性也得以增强,互联网则全面地改变了信息生产方式、信息生产主体。

    新的媒介本身并不能直接触发什么,但它为人们的一些共同的社会心理转化为社会行动提供了条件和便利。全媒体法治传播引发“观念共享以及更加公共的场景造成了原来孤立、不同的群体成员开始要求‘平等的权利和待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核实公布后舆论的反应,尤其是社交媒体的舆论沸腾使《条例》的制定不得不更加谨慎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人人都是传播者和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使人们对平等、权利、安全、公正等需求得以便捷地表达和沟通,但便捷也伴随着随意和极端,使本来自在的意见形态容易出现分裂和同化,于理性对话和法治认同有害而无益。其中,新闻媒体的把关、法务自媒体的控制与社交媒体的自由都会影响到法治传播的效果。三者也只有充分尊重自身的传播主体身份,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平衡、法务自媒体的公开与解释、社交媒体的接近与参与,而且彼此充分博弈、连接与合作,全媒体法治传播的全效效果方可值得期待。

    四、结语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法治信息的传播、法治文化的积累与传承是法治建设的血脉,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动员,更需要自下而上的参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全程、全息、全员、全效的全媒体时代为法治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新闻媒体法治新闻报道的监督与平衡、社交媒体涉法信息交流的接近与参与以及法务自媒体法务信息的公开与解释,构成了全媒体法治传播的新格局。在这种新格局中,传播内容与传播方式体现了人们对平等、权利、公平、正义等社会公正的重视与追求。它们相互补充、互为镜鉴,对于国家机关法治能力的提升、社会各领域的对话参与和全民法治认同与法治意识的培养都将有所助益。当然,这需要新闻媒体的专业精神、社交媒体的公共理性和法务自媒体的信息公开等多方维护,在不断地博弈与合作中,促进法治话语与社会话语的有效对接,才能在社会治理的综合系统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注释

    ①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 1/2017/102 8/cl001-29613514.html.

    ③《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傳播格局》,《求是》,2019年第6期。

    ④张晶晶:《法治传播:历史、范畴与意义》,《传媒法与法治新闻研究(2017年卷)》.2017年10月14日。

    ⑤(汉)郑玄注、(唐)陆德明(音义),《札记注疏》,《四部备要》,卷21,第259页。

    ⑥[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本),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⑦俞可平:《重新思考平等、公平和正义》,《学术月刊》,2017年第4期。

    ⑧徐显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学家》,2006年第5期。

    ⑨⑩[美]汤姆·斯丹迪奇:《从莎草纸到互联网:社交媒体2000年》,林华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89、91-92页。

    (11)颜晓峰:《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12)(13)[美]约书亚·梅罗维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肖志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55、111页。(本文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