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路径

黄鑫
内容摘要:当前社会信访、信闹、信权等倾向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依法治国的形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法治土壤的贫瘠、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工具主义法治观的影响等,因此,要通过发挥教育的作用、司法者率先垂范、摒弃极端的工具主义法治观等,不断增强公民法治信仰,消弭阻碍法治发展的人治因素,型塑规则社会、法治社会。
关键字:法治信仰;依法治国;培育路径
一、法治信仰的概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公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仰”是指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其相信和尊敬,从而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示范或指南。 在《辞海》中,“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 从其产生和价值来看,信仰最早的产生是对生命的崇敬,尔后演化为宗教或精神世界的寄托。可以这么认为,信仰是意识的产物,是人类灵魂的标注,但信仰也有差异,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仰,在信仰的驱动下,人会有无穷的精神力量,会以某种准则一以贯之地作为自身的行动指南,终其一生奋斗在向信仰前行的道路上。
一谈到信仰,就立刻使人产生一种神圣、庄严之感,如宗教信仰、哲学信仰、政治信仰等等,有学者从不同学科对信仰作了概念上的阐释,万俊人从哲学角度考察,认为“信仰是指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群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基础之上,共同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 李幼惠、张镇从心理学角度考察,认为“信仰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精神世界的信奉和遵循,与人的知、情、意相联系,并且贯穿于整个意识领域和精神活动之中。” 李幼惠、李双对信仰作出分类,如依据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信仰和群体信仰,依据信仰的组成元素不同,分为物质信仰、精神信仰、伦理信仰、宗教信仰等。 依据人文学科划分,分为政治信仰、伦理信仰、法律信仰等。因此,对于法治信仰,理应属于信仰类化的一种。然而,对于何谓“法治信仰”学界尚未有统一界定。
胡江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释法治信仰:“首先,锚点法治信仰只能存在于民主、权利、自由和文明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社会里;其次,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法律拥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权威;第三,社会公众或者全体公民对法律有着极大的信任,并从内心深处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和评判事物的标准;第四,法律的实施及其发生效力,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和服从均排除了政治权力的不适当的干预和左右,即是全体民众出自自我内心的确信并据此作出的选择。” 笔者以为,上述阐释主要以法治信仰的生存土壤及外在表现作为出发点,但存在对法治信仰与法治关系的论述不够清晰之缺陷。
陶爱萍提出:“法治信仰就是在对法治的理性科学的认知的基础上对其所产生的一种发自内心的认知认同和期待,并且坚信法治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秩序、效益、幸福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现,从而把法治当作自己的理想追求,把法治理想的实践作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以一种自觉、主动、积极的态度真正参与其中,同时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 权麟春认为将这种认知认同并内化于行的过程,限定在文化视域之中,这种文化认同的实质就是价值观认同,与法治信仰的价值追求是契合的。 上述这两种论述从对法治信仰与法治的关系描述出发,对法治信仰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一定的阐释,笔者以为这种观点较为科学的。根据这一论述,法治信仰与法治之间呈现出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公民首先要对现有法治有理性科学的认知认同,然后才可能将之确立为自己的信仰,这里存在一种前提性的假设即法治乃良法之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因此,要想让人们相信并尊崇法律,就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的制定机制; 当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后,公民便会在其指引下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反过来令法治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法治信仰不仅是法治发挥作用的前提,更是法治的精魂,离开了法治信仰,法治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张建伟指出,在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将像个只能吓鸟的稻草人。 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也曾呼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因此,笔者认为,法治信仰是人们对一个国家成文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认知认同和崇敬,在国家治理中,无论立法、行政、司法,行使公权力和私权力,自发的以法律及法治要求作为行动榜样和指南。
二、新形势下公民法治信仰之现状
众所周知,自十八大以来,法治就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法治国家的建设一直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前文所述,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离不开法治信仰的指引作用,公民只有将法治作为信仰才会发自内心地去遵守法律,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和评判事物的标准。那么法治信仰在中国的现状究竟几何,其能否起到助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作用呢?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 的关键时期,个体的价值观前所未有地趋于多元化,利己主义抬头,现实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冲突因此愈发加剧,在此时代背景之下,锚点法治信仰在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我们亟需正视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法治信仰危机。以城市快速发展和转型过程中伴随的扩张和更新所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为例,随着城市征地拆迁的增多,征地者与“钉子户”之间的糾纷也呈现多发态势。 张建伟曾写过一篇名为《中西“钉子户”考异》的随笔,主要以我国法治初创时期轰动一时的重庆杨家小楼强拆事件与德国19世纪中叶波茨坦郊外的磨坊事件作了对比,深入浅出地展示了中西“钉子户”的区别所在:在德国磨坊主眼里,国王威廉一世下令强拆磨坊又如何,既然德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敢强拆我的磨坊我便去法院起诉任何人;而在中国“钉子户”吴苹和杨武眼里,九龙坡区法院的裁决又如何,你敢拆我的房子,我便用煤气罐炸你! 作为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治成长过程中的代表性案例,重庆杨家小楼强拆事件值得深思,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折射出以“钉子户”为代表的中国民众对法治的不信仰。
再以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问题为例,最突出的就是因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维护所引起的矛盾纠纷。伴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工资权益时常遭到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和恶意事件不绝于耳。广大农民工在维护自己的工资权益时,多会采用极端激进的方式,比如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或者采用非法暴力手段对雇主或用人单位进行恶意报复。农民工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其微薄的薪资收入难以支撑高昂的诉讼成本,比如其认为引起媒体和政府的关注能够有助于其快速要回欠薪等等,但不可否认,法治信仰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山东一位送水工感慨道:“说到这个打官司讨工薪,我没有亲身经历过,但我一个同乡出来打工被拖欠了一万块钱工资,这对我们农村人来说可不是个小数,后来就是去打官司要钱,花了不少费用,听说等了5年多,法院现在连法庭都没开。身边活生生的例子摆着,谁还敢去打这个官司,钱要不回来不说,弄不好还倒贴上一些。” 如果司法能够做到公开公正,法治的力量能够通过一桩桩案例得以展现,农民工们自然会越来越多地去信仰法治,而不会迫于无奈选择采取极端的行为模式来表达诉求。但显然就目前而言,中国的法治尚不足以让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社会底层群众产生内心认同并以之作为信仰。
当前,诸如此类可以体现出中国民众法治信仰缺失的人物及事件不在少数,长此以往非但无法助力国家的法治建设,反而将会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究竟是何原因造
成了新形式下中国的法治信仰的危机?
(二)信任机制難以重构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失普遍信任的机制,这主要源于上文所述,国家与基层社会自始至终未建立沟通交通的桥梁,从而形成中国基层社会自治之模式。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仰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很难形成普遍化的特殊信任。因此,这与法律要构建的普遍信任形成冲突。”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传统基层社会基于“熟人社会”的信任受到冲击与消融,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公民信任机制难以有效建立,而基于“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很难形成普遍化的特殊信任”演化为潜规则,难以有效摆脱人治社会 的端倪,因此,当前社会中公民遇到问题将信访、信闹、信权、信钱、信关系等潜规则作为排除法律之外解决问题的良药,将法律甚至法治思想束之高阁。如在一份调查结果显示,50%的人对“法律的了解”选择“无所谓”,30%以上的人认为法律知识管理老百姓的工具,70%以上的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取决于领导的讲话或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民间习俗等非法律因素。 在遇到问题时,部分群众大事大闹,小事小闹,无事找闹,如遇到“医疗事故”就医闹,遇到“交通事故”就交通闹等等,导致社会上出现一种现象,遇到问题采取扰乱秩序给政府施加压力等闹的方式使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又如信访制度的异化,基层群众一遇到问题就去北京上访,无视法律的存在,这一现象的核心还是信权力,相信“青天大老爷”般的最高权力,信权不信法;又如权力的异化与不受制约,使得权力本位、官本位意识盛行,部分领导权力观出现扭曲,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干预司法等现象频出。除此之外,还有信神、信背景关系等等。
法律不被信仰,除了深受中国传统人治社会的影响之外,也受到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以说,新形势下法律、法治不被信仰,是社会转型时期呈现与历史文化影响的交织,从而导致公民迷信关系、权利、背景等潜规则,使得法治信仰重重受阻。
三、新形势下公民法治信仰危机之成因
(一)法治土壤的贫瘠
中国社会有着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近代以来才向西方学习逐步构建起了一整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治的时间较短,人治观念的残余又尚未肃清,导致中国社会的法治土壤十分贫瘠,中国公民骨子里流淌的不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而是官权本位的思想和约定俗成的规矩意识,至于是一些反法律的情结。以中国的文艺作品为例,宣扬法律的作品不一定能得到拥护,反法律的作品却总能受到民众的热烈追捧且因此而层出不穷。梁厚甫说过,小说与影视剧等文艺作品是民众的精神食粮以及法治观念的主要源泉,如果这些作品都站在法治的对立面,又怎能奢求中国民众能够培育起多少对法治的信仰?随意伫立在中国的十字街头,多数都能看到几名甚至一群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当第一个人无视亮起的红灯执拗地跨过等待线,少有人站出来加以批评阻止,反而有更多人追随其后肆无忌惮地闯红灯,这种现象被戏谑地称为“中国式过马路”。在这些闯红灯的人眼中,交通规则并不一定必须遵守,如果有人违反,我又何尝不能逾矩,反正法不责众。换作任何一个法治成熟的国家,绝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场景,公民信仰法治,就会以之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任何违法行为只会遭到唾弃而不会受到追随。
自古以来,中国就缺乏信任法律的传统,更不用说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形成这种不信任法律现象的传统原因是国家与基层民众难以互动,从传统国家治理层面来讲,国家的公权力难以“下乡”, 因此,传统国家治理中,通过法律治理基层社会难以奏效,而法律外的其他规则成为主要的治理依据。 从社会层面上来讲,传统基层社会缺乏对公权力的有力保障,按照关系网络进行私力救济文化盛行,必然导致厌诉抑讼,法律更难以进入社会治理中。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没有源远流长的法治传统,没有膏腴富饶的法治土壤,这使得培育中国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困难重重,这也是造成当前中国法治信仰危机的原因之一。
(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要让公民对法治产生信仰之情,要靠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由于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环节最为重要,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并未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未能培育起公民对法治的尊崇感,有些司法者甚而至于像纪伯伦所说的那样,嬉笑着将辛苦建立起来的法之沙塔毁坏。 以最引人瞩目的刑事案件为例,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纠正过来的冤假错案就多达20多起,如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等,谁又知道是否还存在没能沉冤得雪的“被告人”?我国司法机关对待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都会频频出错,又如何让公民相信自己的民事权利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公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一系列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导致多数中国人始终无法走出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总之,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是造成法治信仰危机的原因之一。
中国社会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存在诸多原因,体制因素、舆论干预、潜规则文化等等,不得不提的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所引起的不适应。朱苏力曾说过,当前中国正在步入陌生人社会,但很多人的思维和习惯仍然摆脱不了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也即更相信熟人,而回避制度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是与本案毫无关系的“陌生人”,此时当裁判结果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哪怕事实上该裁判结果是公平公正的,该方当事人多数也不愿信服,更倾向于认为对方之所以胜诉是因为给了法官一些好处或者托了关系。由此来看,社会转型这一客观现实也给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增加了难度。
(三)工具主义法治观的影响
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在中国的历史不可谓不悠久,先秦的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都持这一观念:法律被法家推崇为帝王控制国家的主要工具,儒家虽主张德主刑辅,但也只是将道德视为治理国家的优先工具,并不否定法律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更被视为阶级镇压和统治的工具。除了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外,维辛斯基的法思想也对中国工具主义法治观的形成有着深刻影响,维辛斯基认为,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是完成国家任务的工具,这一思想几乎被原封不动地搬到了中国。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工具主义的法治观依然占据主流,在此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将法律主要看作一堆有关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技术,由此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工具性手段, 无论是制定法律的过程还是实施法律的过程,法律都被突出强调为一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尽管工具的法治拥有诸多作用和优势,但与信仰的法治相比还是相去甚遠,工具的法治无法实现使人们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认同法律的效果,将法律限制在狭隘的视域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制推行。从这一点上来说,信仰的法治层次更高,人们因为认同法律内在蕴含的价值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而将之奉为圭臬,指导自己的言行,即便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必担心人们会去违反法律,因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长期的工具主义法治观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法治信仰的形成,以主客体两元对立的法哲学思想,割裂了人的法律属性。 过分的张扬法律工具主义势必与法律甚至法治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价值产生冲突 ,最终将法治的蓝图推向赤裸裸的权力政治。
四、新形势下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途径
(一)发挥教育的引领作用
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无法在朝夕之间一蹴而就,需要耐心和一点一滴的积累,要对法治产生信仰首先应当对法治有科学理性的认知,只有建立在充分的认知基础之上,方可逐步达到认同,在这一点上可以充分发挥教育的引领作用,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个维度引导民众从小树立正确法治意识,树立起守法、尊法的意识,培养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责任并重的法治思维,逐渐在社会中建立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逐渐转变公民主体权利意识,如川岛武宜所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世界中以‘权利义务的关系存在,在那里,人们将他人作为固有利益而给予尊重,同时,自己也拥有主体者意识。” 如此,将来对法治产生信仰之情便不是难事。
同时,国家、社会层面上还要不断创新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方式方法,让法律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潜移默化中让民众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对法治的信仰。如近年来,苏州市就积极探索了法治宣传教育与诚信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普法新模式,主要采取了向市民宣传苏州本地历史人物诚信崇法的事迹、展示各类法治题材的艺术作品、开展针对性强的培训讲座等方式来教育民众诚实守信,提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诸如此类的活动既能够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又能够改变我国国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局面,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般让法治成为一种传统,融入每个人的心里。
(二)司法者率先垂范
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在于司法者本身,只有逐步改善过去法官、检察官留在公民心目中的负面形象,重新树立起司法者依法执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新形象,才能使司法获得公民的普遍信任。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及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活动走近普通民众的生活,例如审判公开、审判进基层等,使民众能够“零距离”感受法治,了解法律程序,学习法律法规,既是一种法治宣传,提升公众的参与度,也能达到以公开促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社会宣传一些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典型,树立起行业楷模、榜样,督促广大司法者见贤思齐,同时改善公民对司法者的印象。例如,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毕生追寻公平正义、民主法治,2014年12月10日,他的遽然离世引来了潮水般的哀思,无论是他的家人、同事、朋友、国家领导人甚至是普通民众无一不痛心疾首,为这位国家法治道路上的“燃灯者”的离世感到深深的惋惜。邹碧华同志这样一位公民的好法官,用生命诠释了作为一名司法者应当怎样率先垂范,毫无疑问,这样的“燃灯者”越多,越有助于培育起全国公民对法治的信仰。
(三)摒弃极端的工具主义法治观
不得不承认,古今中外对法律的经典定义都蕴含着法律的工具主义色彩,学者戈森认为:“工具主义是深藏在社会中的生存逻辑,是从享受这一规律和人们追求的生活目的中产生出来的人的行为规则” ,法律也确实因具有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而成为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法治信仰的培育要求我们摒弃极端的工具主义法治观,这就必须在法律与社会规范实用性之间寻找一种折中之法,由此,法律容易被主体接受,法治方可得以信任。传统法律信任观是建立在极端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基础之上,极易导致良法本身所蕴含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伦理价值观念被完全忽视,而仅仅将法律视为一种没有灵性的受人摆布的死物。“人们把法律当成外力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多余之物,把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现实社会关系拒于观念中的法律之外,对法律失去热情,产生明显的距离感、畏惧感、排斥感,更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工具属性,在承认法律具有一定工具作用的同时,更应看到良法本身所蕴含的秩序、自由、正义这些伦理价值观念与人的“良心”、“理性”等本性相通,因而具有被信仰的基础。
五、结语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的身份、角色以及价值观趋于多元化,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明显,个体归属感逐渐迷失,这导致了人们信仰意识的淡薄,在这样非常的历史时期谈法治信仰的培育无疑是有难度的。但法治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佳路径,而法治之路需要法治信仰作为精神指引,只有当人们开始相信法治、崇尚法治、自发的践行法治,法治才能够慢慢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流淌在中国人的骨血中,从而助力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无论前方有多少艰难险阻,培育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