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思考

    高源 尚爱武

    关键词 刑事证据 规则 司法证明

    作者简介:高源、尚爱武,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2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后三次修正确立的刑事证据规则,但该法对于证据规则的条款仍简单、原则,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难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势在必行,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六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进行思考。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规则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明力持十分谨情的态度,这与中国政治和立法体制以及中国的诉讼历史密切联系。根据这一司法体制,“对一切案件的认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如何才能更好收集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基本规则:

    1.对被告人供述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收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方面规定了五方面的禁止性条款:即禁止刑讯逼供,禁止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这些禁止性收集证据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的宗旨相违背,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合法利益。案例:陈XX涉嫌受贿一案,行贿人检举犯罪嫌疑人四次收受贿赂,犯罪嫌疑人经侦查部门多次转监,又连续四十八小时不间断讯问,自己承认了二次收受贿赂,其后侦查机关通过威胁和引诱的方式,犯罪嫌疑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含糊讲了第三、第四次收受贿赂的相对人、时间、地点、金额,侦查机关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拘留和逮捕当事人24小时之内对其进行讯问。在开庭审理中,辩护人依法申请调取该讯问记录的监控,以证明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诉人拒绝提供,审判人员也认为该案存在不合法的程序问题。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刑事诉讼规则显示出相对不适应,因为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手段和方法,现有刑事证据规则已经滞后。

    2.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要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其实质是要求司法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能片面依赖被告人供述。根据这一规则,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两个重要的认定标准:即被告人供述的认定与被告人零供述的认定: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无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零口供,其他证据(包括物证)能印证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案例:某男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关押期间,李某又供述了自己曾经抢过某女子的钱包,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涉嫌抢劫,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未认定这一次。结合该案笔者认为: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不是被告人作出是否有罪的供述,而是应由客观证据,特别是“物证”来证实,案件证据达到了这一标准,即使被告人没有供述,也能够对其定罪量刑;相反,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进行法庭审判,并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事法律大陆法系特点与英美法系答辯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二、证人证言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规则较为简单。即“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对证人的法律资格以及证言的法律效力,法律作出具体的限制。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证人的资格和法律效力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看证人是否了解案情,只要了解案件事实,不管了解从何而来,都可以作为证人,他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应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到证人年龄和精神状态,对证人的资格也作了一些限制,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除以上两方面的限制外都可以作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缺陷,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一些客观因 素影响,也存在主观对某人好恶的评判,即具有主观性和偏见,在收集、审查证人证言证据时,一定要全面收集,客观判断。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效力有明确规定,即:“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询问、质证,听取证人陈述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证人证言要成为定案证据,前提是证人要出庭作证。通过书面或录音等方式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相当的证人未出庭或不愿出庭作证,这与证人的法律意识与心态有关,制定单独可操作的,符合刑事诉讼立法原则的“证人出庭规则”势在必行。

    最后,关于对证人的保护,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责任对证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予以保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但相关证人人身保障的具体法律措施并没有细化,应加大对证人出庭的立法保护,这是刑事证据规则中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因为群众眼睛是雪亮的,否则将会使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刑事案件的诉讼质量。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规则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必须回答,不能保持沉默;二是必須如实回答,而不能作虚假陈述。这种规定,从法律上否认了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实供述源于法律义务,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的目的,即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那些犯罪以后能主动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相反对于那些已经触犯法律而拒不认罪或者提供虚假供述的当事人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这一规定亦有利有弊,犯罪嫌疑人若在诉讼阶段保持沉默,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对其不利判决的证据,这样会导致事实上的处罚不公,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一些违法事实中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但实际又未触犯刑法,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收集的口供,不利于人民法院对他的处罚。在刑事诉讼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这一巨大心理压力,很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会作有罪供述,而不会作无罪辩解。“如实供述的证据”不仅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际受到剥夺,而且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被迫自供其犯罪成为“控方证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沉默权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相对宽松的选择空间(要么沉默,要么陈述)。四、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机关行使审查权、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防止滥用刑事追诉,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根据证据收集规则,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例:张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直在家无所事事。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怀疑张某又在从事贩卖毒品生意,但苦无证据证实。某侦查人员假扮购买毒品者,起先张某犹豫不决害怕再次被捕,但经不起侦查人员再三要求和高额许诺的诱惑重操旧业,在与侦查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时人赃俱获。就这一类案件,属于引诱犯罪,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除了对采取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重伤等严重违法行为所取得证据予以排除外,其余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仍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排除规则,将该类证据全部排除。五、司法证明规则

    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法官一般不参与刑事追诉活动,也无从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直接审查,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在审判阶段。案例:李某家在农村,家境贫穷,为了生计不得不外出打工,因未满18周岁便将其户口薄和身份证改为已满18周岁(实际未满16周岁),在外出打工期间,李某因与别人打架而致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李某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并据此移送检察机关。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人员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即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有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使那些应受惩罚的人受到惩罚,无罪的人得以免除。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而且对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一视同仁。在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人员收集证据,应不以个人好恶为主观,不受外在压力和社会影响左右,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侦查机关的廉洁性,只有这样的司法行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及时全面查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案,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利,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够依法行使,这种行为是单方面证明行为,这种单方证明行为对以后人民法院的审判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并尽快立法制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证明规则。六、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就是案件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无罪。案例:2001年x年x月,王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在回家的路上,王某乘着酒兴,便打电话找与其有着长期通奸关系女友童某,因童某忙,便叫王某上她家去,王某到童某家时,天已很晚,王某便趁童某睡着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早晨,童某与王某因小事发生争吵,童某便威胁王某要告其强奸,王某当时并没在意,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童某报案称被王某强奸,王某即被公安机关刑拘,并以童某的证据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承担着指控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职责,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一规则也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有罪的案件,一般都以受害人的陈述为重要依据,而很少考虑被告人的辩解,这种司法行为显然违背疑罪从无原则。七、结语

    证据制度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体系,又是刑事诉讼重中之重的内容,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早已认识到现行刑事证据体系的弊端,当前我国全面小康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有更高的要求,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证据制度,又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惯例,制定程序公正、诉讼高效、更加完善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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