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西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法治化探究

    关键词 川西民族地区 留守儿童 关爱体系 法治化

    作者简介:师艳,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54

    川西民族地区留守儿童,是指四川省凉山州、阿坝州和甘孜州等高原地区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超过半年以上的16周岁以下的儿童。川西民族地区特定的经济文化位置,使留守儿童大量客观存在。2019年民政部数据指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697万。留守儿童数量与前几年相比数量有所下降,四川省与其他省份相比规模较大,大约为76万人。由于川西地区地理位置偏僻、教学设施不足、民族文化浓厚,再加上长期的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儿童安全意识薄弱、性格孤僻、缺乏自信,经常被坏人利用而犯法,从法治化视角,思考该地区留守儿童关爱的一系列问题,对建构和完善关爱体系具有现实意义。一、现有的关爱现状

    (一)关爱法律零散杂乱

    在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有公民人身权利、教育权利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有重要作用,但是,还缺乏对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保护的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规定了多个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多个主体的保护制度,从法律上讲,设计上很完美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难度较大,多个主体之间容易推诿责任。特别是规定过于简单化,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外出多久其他人可以监护,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监护,怎样监护,什么时间段监护以及监护主体的资格是什么,监护的责任追究如何等等,缺乏规定。总体上说,法律不健全,当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需要保护时,保护的主体不明确;当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也规定不详细。[1]

    (二)对学校的监管法律及规定不到位

    学校片面的应试教育,忽视了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导致留守儿童的身心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并加以引导,久而久之影响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其次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外,放学后除了有少部分人能自觉学习外,大部分留守儿童没有父母、学校监管,在好奇心驱使下和社会上的“小混混”混在一起,染上不良习气,时常出现逃学、厌学和辍学,甚至有违法犯罪。尽管法律对留守儿童在学校的监管作了规定,但规定不清晰,特别是学校与有关方面、留守儿童的父母、祖父母、親戚的监督管理权力如何划分,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还出现显性或隐性的冲突,如《义务教育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的监护责任,但《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着主体作用,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针对寄宿制学校的行政法规不健全

    大多数川西地区农村寄宿留守儿童所占比例相对较低。据有关数据显示,阿坝州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占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寄宿的比例仅为3%,凉山州为21%。这些留守儿童之所以不选择住宿是因为:(1)寄宿制学校没有形成完备的寄宿制制度规范的学校寄宿。(2)现在学校寄宿制条件无法满足留守儿童家庭对寄宿制学校的多样化服务需求,虽然有些寄宿制学校达到了家庭的要求,但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无法承当寄宿制学校高额寄宿费用而无奈选择走读,在走读过程中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和学业问题没有得到相应保障。因此,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川西民族地区的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的寄宿费用的负担、监管、安全等多方面作出规定。[2]

    (四)缺乏法治化关爱机制

    政府现有的政策、法律,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大多都是整体、泛化的规定,同样是留守儿童,每一个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缺乏照料、监管,有的经济困难,有的学习困难,有的是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等等,针对这些情况就需要发挥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优势,制定针对性强,更加实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便针对具体的留守儿童时能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政策等方面关爱的缺陷,引发了关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不力、学校监管不到位、寄宿制学校不规范和心理上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法治化迫在眉睫。二、关爱体系法治化的优势

    (一)为川西地区留守儿童制定适合的法律法规

    川西地区应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的民族文化传统制定适合于各州的法律。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通过法律明确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各个主体的责任。关爱体系法治化利于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的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规定,督促有关组织和个人帮助留守儿童返校复学;要改善留守儿童生存环境,需加快顶层设计,弥补现有关爱的不足;特别是应该针对川西民族地区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与时代相符合的法律制度,有效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

    (二)为川西地区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保障

    留守儿童法律制定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留守儿童关爱的法律实施提供不可缺少的条件。在留守儿童的保护方面,父母是第一责任人,因此父母应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保护、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川西民族地区,地方经济文化落后,父母更应该明确肩上的责任,不能在保护留守儿童方面玩忽职守,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营造法治氛围

    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加上学校管理不力,导致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突出,不少留守儿童缺乏自信,自卑心理严重,耐挫力差。要解决这个问题,离不开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但是如果有关方面、特别是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用法律把关爱的经验成果规范化,就更有利于社会成员和有关的关爱人士遵守这些心理疏导的法律规律规范,从而更有利于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人文关怀,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三、关爱体系法治化的路径

    (一)完善留守儿童立法

    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对12周岁的儿童不可脱离监护主体,否则散失监护能力,我国应借鉴国外父母对儿童监护的优秀法律规定,对于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的,基层组织对监护委托人是否具备较强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诊断,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委托他人监护,对于家庭困难的儿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此类留守儿童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使监护主体能依法其责;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关于留守儿童就是学习成绩差、心理有问题、易犯罪等的“标签化”现象,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留守儿童平等保护法》保障其平等发展权,对留守儿童的人格侮辱行为加以严惩、对同学取笑没有父母的留守儿童行为加以批评教育,消除对留守儿童的消极刻板印象,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建立有关伤害留守儿童的强制举报制度,当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或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时能寻找到投诉渠道寻求帮助。留守儿童立法的改变不仅为解决川西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也为各部门留守儿童具体法律框架的构建奠定基础。[3]

    (二)健全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

    构建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关爱体系,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留守儿童相关法律,使其具有時代性和操作性。有关机关需要完善《义务教育法》和《学前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的解释来使规定更加细化,加大对留守儿童保护的力度。特别是通过制定《学校法》和《学校寄宿制法》来规范学校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的优先寄宿权;对于《教育法》中规定的不明确内容,可制定《教育法细则》来避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现有教育政策相冲突的情形。

    (三)在执法方面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对于监护主体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学校不尽到监管责任的、社会中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守执法,对16周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加以特殊保护,要加强儿童的隐私保护,尊重留守儿童的隐私权;不得对留守儿童歧视,不得出现由于留守儿童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有关部分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提出的问题不能忽视,要了解留守儿童的诉求,尽可能满足合法诉求。

    (四)完善留守儿童司法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审判法庭、检察院的青少年起诉组。司法部门在办理留守儿童的有关案件时,既要追究违法的留守儿童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要从保护、教育的立场出发,加大保护力度,做到不枉不纵。对任何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组织和个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相关部门要一追到底。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留守儿童保护的特殊规定执行。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4]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社会、学校开展有关留守儿童法治关爱的宣传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走进“三区三州” 泸定进行法治宣讲系列活动,以《宪法伴我成长》为主题,利用涉及青少年校园暴力、校园借贷、绑架、性侵的真实案例讲解法律。在甘孜的一个中学通过提问互动、用案例解释法律、现场答题等方式带领同学了解、解读《刑法》有关内容并进行了《珍爱生命》和《聚众与斗殴——电影里的普法剧》课堂活动。学校开展有关教师的法治培训教育活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融入法律知识的讲解,使留守儿童在心中对法律有一个基本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去触碰法律的红线,从而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四、结论

    川西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仅妨碍流失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只有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完善民族地区的留守儿童的立法、执法、司法,实现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法治化,才能建立关爱服务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栋洋.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J].农业经济,2020(2):80-82.

    [2]王学男,吴霓.“后撤并时代”寄宿制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教育的挑战与可——基于江西、四川两省的调研 [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1).

    [3]陆继霞.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谁之责 [J].人民论坛,2019(4).

    [4]蒲鸿志. 留守儿童关爱法治化路径探析[J]. 人民论坛,2019(8):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