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礼·太仆》看清华简《摄命》

    许兆昌 史宁宁

    提 ?要:《周礼》所载太仆职事,主要包括正王之服位、赞王礼事、出入王之大命及掌诸侯之复逆等四个方面,其中包含有针对民间申冤这一特殊情况而制定的路鼓制度等。清华简《摄命》中摄的主要职事,亦包含出入王命、排解民间冤苦与处理周王的礼仪事务等三个方面。比较《摄命》与《周礼》,两者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周礼》所载太仆的相关内容,为探讨《摄命》这一新出文献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从这个角度看,《书序》“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说,不应轻易否定。

    关键词:清华简《摄命》;《周礼》太仆;《书序》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4.005

    清华简八《摄命》,整理者以为即《书序》所称《冏命》,1但否定《书序》所载“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2说,认为简文所载受命者当为周懿王太子夷王燮,而授命周王则为孝王辟方。3作为一篇新出文献,《摄命》还有待于从多个方面做深入的讨论。然从《周礼》所载“太仆”职事看,《摄命》的相关内容确与之有很大的一致性。因此,《书序》所载“伯冏为周太仆”说,以及《周礼》所载“太仆”的相关内容,都为讨论《摄命》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与背景材料。以下试作讨论,敬请专家指正。

    一、《周礼》太仆的主要职事

    伪孔传以为《书序》穆王所命伯冏之职“太仆正”即《周礼》中的“太御”(大驭4):“太仆长,太御,中大夫。”孔颖达疏做了进一步解释:“正训长也。《周礼》太御,中大夫;太仆,下大夫。孔以此言太仆正,则官高于太仆,故以为《周礼》太御者。知非《周礼》太仆,若是《周礼》太仆,则此云太仆是矣,何须云正乎?”5若伪孔传所说为是,则穆王所命伯冏之职实为太御,考察清华简《摄命》也当从《周礼》中大驭(太御)之职入手。不过,分析《周礼》行文及其所述二职的职事所掌与衙署设置等相关内容,太仆与大驭(太御)虽同为“夏官”之属,但大驭为太仆之长说实难成立。

    首先,在《周礼》所述“夏官”体系中,太仆与大驭二职在行文上并不相属。太仆之后,除为太仆之属的小臣、祭仆、御仆之外,尚有隶仆、弁师、司甲、司兵、司戈盾、司弓矢、缮人、槀人、戎右、齐右、道右等职官。其中,戎右为中大夫,司甲、司弓矢、齐右为下大夫,其余为上士、中士、下士各等。显然,如果仅以职级高低论官属,戎右也可以成为太仆之长。因此,因“正”可训“长”,就将《周礼》中的大驭视作太仆之长,过于武断草率。

    其次,《周礼》中太仆与大驭职事有根本的差别。大驭的属官有戎仆、齐仆、道仆、田仆、驭夫等,职掌均是为王驾驭车马。其中大驭驭玉路,戎仆驭戎车,齐仆驭金路,道仆驭象路,田仆驭田路,驭夫驭贰车、从车及使车。而太仆之属则是小臣、祭仆、御仆等,虽也有在王出入时驾车前驱之职,但并不为王直接驾驭车马。郑玄注太仆云:“仆,侍御于尊者之名。太仆,其长也。”1注大驭云:“驭之最尊”。2一为侍御,一为驾驭,职事截然有别。

    第三,从职事的关联性看,大驭对太仆没有覆盖性。《周礼》一官之长,一般是总揽其事,而其具体职事则由下属官员具体分揽,因此在职事上具有关联性,一官之长的职事对其下属而言具有一定的覆盖性。是以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都总揽了大量职事,所以才能统领众多下属官员。而大驭与太仆之间显然缺乏这种具有覆盖特征的关联性。据《周礼》,大驭的职事相对简单,就是为王驾玉路以祀,同时负责一些与驾车有关的具体性事务,其属官的职事也都集中在为王驾驭车马上。与此相比,太仆的职事要复杂得多,其中与驾驭车马相关的,仅是在“王出入”时,太仆需“自左驭而前驱”,郑玄注:“前驱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驭不参乘,辟王也。亦有车右焉。”3显然,这与大驭及其属官为王直接驾驭路车毫不相干。比较而言,大驭之前的戎右及其属官齐右、道右等职所任之事,与大驭类官员的关系反倒更为密切。大驭属官之戎仆、齐仆、道仆,与戎右、齐右、道右,皆两两相对。戎仆掌驭戎车,戎右则“掌戎车之兵革使”,贾公彦疏:“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4齐仆掌驭金路,齐右则“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郑玄注:“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5道仆掌驭象路,道右则“掌前道车。王出入,则持马陪乘,如齐车之仪”。6但戎右已是中大夫,显然也不会是大驭的属官。参乘之中,车右与驭者平级,互不相属,也是常理。

    最后,从衙署看,二职也是相互独立的。《周礼》夏官司马“叙官”在太仆、小臣、祭仆、御仆之后,总列“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7一般来说,府、史、胥、徒是《周礼》衙署基本的四类人员配置。可见按《周礼》的安排,太仆、小臣、祭仆、御仆四职自为衙署。夏官司马“叙官”在大驭、戎仆、齐仆、道仆、田仆、驭夫之后,不设府、史、胥、徒,但驭夫一职仅中士就有二十人,下士更多达四十人,比很多衙署中的府史胥徒的数量都要多,这应说明驾驭车马之职因讲求技术,与他职不同,所以不需府、史、胥、徒这类人员,而主要由通过了驾驭车马这类特殊技能训练的人来充任。8显然,大驭类官的衙署有其特殊性,且与太仆并无关联。与此相似,戎右、齐右、道右类官虽然地位很高,其中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齐右下大夫二人,道右上士二人,但也没有府、史、胥、徒之属。这与右者的职责是为王陪乘,地位低下者无法充任,同时陪乘一事又并无其他杂事有关。因此,从《周礼》设置的职官体系看,这三类职官的衙署都应是相互独立,互不统属的。

    司马迁撰写《史记·周本纪》,据《书序》中的《冏命》之序云:“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臩申诫太仆国之政,作《臩命》,复宁。”1可见太史公是将《书序》“太仆正”之“正”训为“国之政”,并未训为“长”。前引郑玄《周礼》注以太仆为“侍御于尊者”之长,强调大驭为“驭之最尊”,也没有将太仆与大驭牵扯在一起。这应代表了两汉学者的主流认识。裴骃《史记》集解引汉末学者应劭云:“太仆,周穆王所置。盖太御众仆之长,中大夫也。”2始视《周礼》大驭(太御)为太仆之长,但揆其语气,也只是推测之辞,并不确定。至伪孔传则言之凿凿,将“太仆正”直解为“太仆长”,并以中大夫大驭(太御)充之。应劭及伪孔传仅以夏官司马“叙官”中大驭(太御)为中大夫,太仆为下大夫,就将太仆正简单理解为太仆之长,又以大驭(太御)之官实之,应是将汉代太仆之职误植给《周礼》中的太仆类官员所致。按汉代太仆确有为天子驾驭车马之职事,据《汉官解诂》所附《汉制度》记载:“天子出,有大驾、法驾、小驾。大驾则公卿奉引,大将军骖乘,太仆御。属车八十一乘。”3《周礼》中以“仆”为称的官员,也确有为王驾驭车马之任,大驭之属除驭夫外,其余戎仆、齐仆、道仆、田仆等皆以“仆”字为其官称。按《说文解字·菐部》:“仆,给事者。”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周礼》注曰‘仆,侍御于尊者之名。然则大仆、戎仆,以及《易》之童仆、《诗》之臣仆、《左传》人有十等,仆第九,台第十皆是。”5这说明“仆”字应是侍御者的通称,故《说文》载“仆”字古文又可从“臣”作“”。而《周礼》太仆之属,除称仆者外,还包括“小臣”(上士),仅次于太仆,位在祭仆(中士)、御仆(下士)之上,与《说文》所记“仆”之古文从“臣”正可互为发明。侍御之事既杂,因而内部又有分工,于是不同职事也有不同的称喟。驭者既可以“驭”为称如大驭或驭夫等,亦可以“仆”为称如戎仆、齐仆等。侍御之臣因为职事及与王之亲疏的不同而分化巨大,其中与王亲近者成为王之宠臣,地位可达中大夫,可谓尊荣。而从事生活杂务如洒除、粪扫等亵事的“隶仆”,则仅为下士。据《周礼》夏官司马“叙官”,隶仆虽是下士,但也有府、史、胥、徒齐备的独立衙署,当是因其职掌亵污之事而不便与他官合署所致。但无论地位高低,皆得以“仆”为名,又说明这些职官“侍御”的工作性质仍是共有的。从这个角度看,应劭及伪孔传将大驭视作仆御类职官的最高长官,显然没有把握住此类职官的一般特征。因为驭(御)仅是侍御事务之一种,不应以此特殊职事命名此类职官的最高长官。事实上,也只有太仆一职后来才发展成为秦汉时期的九卿,而不是大馭(太御),这才是符合职官发展一般规律的历史事实。综上,讨论《冏命》序中所谓“太仆正”,仍当以《周礼》中的太仆为视角。

    《周礼》之中,太仆虽仅位及下大夫,但其职事却相当复杂且重要,为讨论方便,先录其全文如下:

    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诸侯之复逆。王眡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祭祀,宾客,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悬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掌三公孤卿之吊劳。王燕饮,则相其法。王射,则赞弓矢。王眡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王不眡朝,则辞于三公及孤卿。6

    据上引文,可知太仆职事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正王之服位”。具体职事包括:①“王眡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②“祭祀,宾客,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③“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7④“王燕饮,则相其法”;⑤“王眡燕朝,则正位,掌摈相”。由掌正王之服位,太仆亦掌大丧期间的“首服之法”。

    二是赞王礼事,指在王行礼之时协助王从事一些相关事务。其具体职事有:①在祭祀、宾客、丧纪之时,除为王正服位外,还要“赞王牲事”;②“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③“王射,则赞弓矢”。由赞王礼事,太仆又发展出代替王“吊劳”重臣的职事:“掌三公孤卿之吊劳”,贾公彦疏:“此等皆王合亲往,今使太仆者,或王有故,不得亲往,故使太仆也。”1

    三是“出入王之大命”,郑玄注:“出大命,王之教也;入大命,群臣所奏行。”2贾公彦疏:“入大命,群臣奏行者,谓群臣奉行王命报奏者皆是也”。3因为王者“一日万机,有其出者,皆是王之教”,4因此《周礼》没有也不可能记载其所包括的众多具体内容,但明确记载了由出入王之大命发展而来的个别特殊职事:①“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郑玄注:“戒鼓,击鼓以警众也。”5②“王不眡朝,则辞于三公及孤卿”,郑玄注:“辞谓以王不视朝之意告之。”6按“戒鼓”与“辞朝”虽然不能直接看作王之大命,但与王命或大命皆有关联,应是太仆此项职事的自然延伸。

    四是“掌诸侯之复逆”,贾公彦疏引郑玄《周礼·宰夫》“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注云:“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于王,谓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7是复逆即臣民奏事上书。复是有王命在先,故曰反报于王。逆则是臣民凭己意上书言事,不必有王命在先。按太仆此职掌诸侯之复,与前职入王之大命,皆指有王命在先,而后诸侯群臣反报奏行,似有重复,但先郑、后郑及贾氏都没有对此做具体辨析。或前职所谓王之大命乃王之教,群臣反报主要是讲执行的具体情况;而此职诸侯之复所涉王命,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王教,而是指具体的事务,需臣下自行处理。二职所涉内容不同,因而分别表达。或出入王之大命主要指畿内,诸侯之复则关乎畿外,二职所涉对象不同,因而分别表达。无论何种推测为是,总之太仆第三、四两项职务,归纳而言,就是一方面下达王命,另一方面上达臣民之奏,发挥沟通君臣之作用的重要职事。

    与上职中的“王之大命”相似,“诸侯之复逆”也是内容庞杂,无法做具体的分类。但《周礼》又记载了一项由此职事衍生的路鼓制度,这项制度针对的不是诸侯之复逆,而是穷民及驿传之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郑玄注引郑司农云:“穷谓穷冤失职,则来击此鼓,以达于王”,“遽,传也。若今时驿马军书当急闻者,亦击此鼓”。8显然,路鼓之制针对的是两种特殊情形的下情上达。遽令为事出紧急,穷者因为缺乏正常的上达渠道,因而都需要这种特殊的“上逆”方式。郑玄又以太仆此职与司寇之属朝士为官联:“玄谓穷达9者,谓司寇之属朝士,掌以肺石达穷民,听其辞以告于王。”10先郑、后郑皆以冤情刑狱释“穷者”,是符合此项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的。盖下民之逆,能言朝政者理论上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必然极为罕见,绝大多数应都是为申明自己的冤情冤狱而来。

    以上归纳《周礼》太仆的四类职事,第一、二两类皆为礼职,但重点是礼仪活动中“王之服位”。第三、四两类性质相近,出入王命及下情上达实际就是沟通君主与臣民,但下情上达多与民间冤讼有关,因而衍生出与狱讼相关的职事内容。

    二、《摄命》所见主要职事

    清华简《摄命》近千字,是一篇长篇诰命文献。与西周铜器铭文中的册命文献不同,它并没有详细记载周王对摄的具体任命,而是大段记录周王对摄有关施政理念的教诲和训诫,与《尚书》中的《康诰》、《酒诰》、《梓材》等篇非常相似。这些施政理念既有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也有针对摄所命职事的特殊的、具体层面上的。通过分析后者,可以了解摄所受命的具体职事内容。为方便讨论,以下引用简文,凡没有疑义的字,就直接用通行现代文字写出。

    1,出纳王命

    《周礼》所云太仆“出入王之大命”,在《摄命》文中可以找到明确的对应:“王曰:‘摄,今余既明命汝曰:肇出纳朕命。”(简三)“出纳朕命”是授命者周王的口吻,“出入王之大命”是《周礼》叙述者的口吻,所指为一。据前文考证,太仆出入王命并掌诸侯之复逆,并不只是自上而下地宣布王命、王教,同时亦有下情上达,转达臣民奏命上书的职责。《摄命》中的“出纳”王命,也应从这个角度理解。这一点简文中也有明确证据。简八:“乃事无他,汝唯言之司。唯言乃事,我非易”。显然,唯言之司,不会仅指自上而下地宣达王命、王教。简四说得就更清楚:“越四方少(小)大邦,越御事、庶百又告有。今是无其奔告,非汝亡其协,即行汝。”简文之意是原来四方诸侯、王朝官员及庶百(伯)皆有奏事上告,而当下则不再“奔告”,因此,特命摄担任“出纳”王命之职。“非汝亡其协”,是周王强调摄乃担当此职的最佳人选,表现出对摄的高度重视。显然,摄的职责是双向转达意见,而非只是为王宣布王命、王教。这与《周礼》中的太仆之职完全一致。

    《摄命》并非简单交代职事的册命文献,而与《尚书》中的《康诰》等篇类似。这些文献的中心内容是周王对受册命的官员或诸侯阐述施政理念。《摄命》的简十二、十三、十四就記录了周王对摄“出纳王命”提出的职事要求,可以进一步说明摄之所掌为沟通君臣:

    汝有退进于朕命,乃唯望亡逢。则或有即命[十二]朕,汝毋敢有退于之。自一话一言,汝亦毋敢泆于之。言唯明,毋淫,毋弗节。其亦唯[十三]乃亦唯肇谋,亦则匄(遏)逆于朕。是唯君子秉心,是汝则唯肇悽(咨)。弜羕,乃既悔。[十四]

    “汝有退进于朕命,乃唯望亡逢”,整理者注:“望,希望”;“逢,逢迎”,并将后句“则或有即命于朕”从上读,进而将全句解为“汝于朕命有所损益,唯望汝无逢迎我意,当即告于我。”1笔者认为,整理者将“退进于朕命”句释为“于朕命有所损益”,以“损益”解“退进”,似不妥切。摄的职务既然是出纳王命,又岂能对王命有所损益?据《周礼》,太仆掌“出入王之大命”,又掌“诸侯之复逆”,前文已经讨论,实际就是沟通君主与臣民的双向意见。因此,理解简文所述“汝有退进于朕命”也应从这个角度进行。“退进”与“出納”、“出入”在构词上完全一致,都是由词性一致但词义正好相对的两个字组成,应都是表示双向转达、传达之义。所谓退进朕命,即出纳王命,也就是《周礼》中的出入王之大命。当然,落实到该篇文献,实际应主要指下情上达,而非宣布王命、王教。因为简四中明确提到摄任此职的前提是四方小大邦、御事、庶伯“今是无其奔告”,反映的是周王对聆听臣民意见的急迫性,而非向臣民宣布王命、王教的急迫性。“乃唯望亡逢”,应是针对臣民奏事上书而言,希望摄不要转达那些逢迎上意的,也就是想听一听真实的民意。按“望”字在甲骨文中,目形竖起,表示不是一般地看,而是极目远望,2

    后来才发展出希望、期待之义。因此,“唯望亡逢”,“望”和“逢”相对,或可释为要多转达那些有远见的意见,不要只是逢迎君主的那些言论。

    “则或有即命朕,汝毋敢有退于之。自一话一言,汝亦毋敢泆于之”,整理者将“则或有即命朕”从上读,实际上从下读更加通顺。“泆”,整理者训为“淫放”。按“泆”通“逸”,《说文·兔部》:“逸,失也。”3“则或有即命朕,汝毋敢有退于之”与“自一话一言,汝亦毋敢泆于之”前后相对,都是周王针对摄出纳王命之职的教诲或训诫。前句是说如果臣民对朕有上书奏言,你不得屏退之。后句是说即使是只言片语,你也不得有所遗漏。前句“汝毋敢”与后句“汝亦毋敢”,

    语气相接,显然构成一段并列、排比的句组,而“则或有即命朕”与“自一话一言”正是这一并列、排比句组前后两句各自的前提条件。如果将“则或有即命朕”从上读,则“汝毋敢”与“汝亦毋敢”就失去了并列、排比的依据。

    “言唯明,毋淫,毋弗节”,是对摄“唯言之司”“唯言乃事”的对象——“言”的要求。周王要求摄做到即使是“一话一言”也“毋敢泆于之”,显然,这不可能是指那些无意义无价值的废话。“言唯明”意义清楚。久雨为“淫”,而有过度之义,与“弗节”同义。“毋淫”与“毋弗节”同义并举,是对摄强调要做到言简意赅。

    “其亦唯[十三]乃亦唯肇谋,亦则匄(遏)逆于朕”,是周王对摄所司之“言”的进一步要求。“其亦唯乃亦唯”中“亦唯”一辞重复,整理者“疑有脱误”。1按《摄命》简背皆有序号,脱误的可能性不大,“其亦唯”与“乃亦唯”分别在简十三之尾与简十四之首,疑或为抄写时误衍所致。原文或作“其亦唯肇谋”,或作“乃亦唯肇谋”,都不影响文句的理解。《摄命》抄写有数处脱漏而后补字的情况,如简四“又告”二字,显系后补进“百”、“有”之间,简三十“女”字,也是后补在“兹”、“毋”之间。前者因为补入两字,所以抄写者缩小了字体;后者补入一字,故字体没有变化,但字间距显与通篇不同。因此,在两只简之间,抄写者误衍数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其亦唯/乃亦唯肇谋,亦则匄(遏)逆于朕”,意为“只要(如果)是用心谋虑(的言论),都(就)要向朕汇报”。《周礼》太仆“掌诸侯之复逆”,“复逆”与简文中的“遏逆”正可相互参证。“肇”,整理者释作“始”,其字亦有“敏”义。“肇谋”,当解作“敏谋”,即用心谋虑。

    也。”2“君子秉心”,接上句“肇谋”而来,意为“君子操心(敏谋)”,“肇悽”即敏咨,“汝则唯肇悽”,意为“你就应该敏于咨诹”。“弜羕,乃既悔”,“弜羕”,整理者以为即“勿永”。3《易·乾文言》:“亢龙有悔,穷之灾也”,4释“悔”为“灾”。本句是对上文唯言之司各项要求的强调,即“(如果)不能长期坚持,就必然会带来灾难”。

    周王对摄所从事的出纳王命之职高度重视,他说:“余一人害(曷)假?不则戠(职)知之闻之言”(简二十六),“余一人”为王自称,“不则”,形式上是否定,实际是强调,意为“不就是”。全句意为“我一人靠的是什么呢?不就是对臣民的言论、意见做到知之闻之吗!”正因为此,所以才有上述对摄的谆谆教诲。

    2,听取民间冤苦、排解民间狱讼

    统观《摄命》全文,周王对摄的任命是在一个特殊的政治形势下进行的。简一、简二在开篇首先记载的是周王命摄之前的一段训辞,主要内容是强调政治局势的急迫性:“余弗造民庚(康),余亦曼穷无可事(使)。余一人无昼夕难(勤)卹,湛圂在忧”。一方面是社会问题突出,社会矛盾尖锐,即“余弗造民康”;另一方面是王朝又无可用之人,即“余亦曼穷无可使”,致使周王一人虽然不分昼夜地勤于政事,即“余一人无昼夕勤卹”,但仍不能改变王朝政治的困局,即“湛圂在忧”。当然,简文中周王没有忘记强调自己的政绩,以避免被人误解自己就是当前政治困局的制造者,即:“余亦横于四方,宏乂亡斁。甚余我邦之若否,越小大命”。整理者注“横”为“光”,“横于四方”即《尧典》所云“光被四表”,伪孔传释作:“名闻充溢四外”。5“宏乂亡斁”即天下大治,无有败政。后一句“甚余我邦之若否,越小大命”,整理者无解。按“若否”即

    “顺否”,与后文中“小大”一样,皆辞意相对复举,可理解为王自诩处理王朝事务,无论顺逆、小大,皆无有遗漏之意。但强调自己的政绩,毕竟不是周王对摄的此篇命文的目的,是以在简三中,周王又再度指出“今民不(丕)造不[庚](康)”,表明其时社会问题确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正是在这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下,周王命摄“唯言之司”,除了一般性的采纳臣民言论、意见的意思外,又另有特殊的具体安排,即突出强调要听取民间的穷苦与冤情,并赋予摄与狱讼相关的职事。这与《周礼》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所述正为同一职务。简八、简九周王要求摄“唯言之司”,其上下文就与听取民间疾苦有关:

    有(又)曰:四方大羸,亡民亦斯钦我御事。今亦肩肱勤乃事。乃事无他,女唯言之司。唯言乃事,我非易。矧行堕敬懋,惠[八]不惠,亦乃服。[九]

    “四方大羸”,意指出现重大灾荒,“亡民”即流民,所指就是周王在前文中不断强调的“弗造民康”、“民丕造不康”的具体表现。周王对摄言“乃事无他,女唯言之司”后,又强调了这一职务的重要性,即“唯言乃事,我非易”。《周易·系辞传下》“危者使平,易者使倾”韩康伯注:“易,慢易也。”1简文此句意谓“命你唯言乃事,我并非慢易你”。“矧行堕敬懋,惠不惠,亦乃服”,是周王對“唯言之司”所包含职事的补充说明。“亦乃服”,意为“也是你的职事”,具体内容就是“行堕敬懋,惠不惠”。“惠不惠”是西周常用之语,《尚书·康诰》即有“惠不惠,懋不懋”,伪孔传释云:“当使不顺者顺,不勉者勉。”“惠不惠”,即施惠于那些穷困的人。“懋不懋”,就是督促、推动那些不努力的人。简文“敬懋”,意即尊重那些努力的人。“行堕”与“敬懋”对举,“堕”是“懋”的反义词,即堕落、不努力。“行堕”,即“使堕者行”,使不努力者努力,正是《酒诰》“懋不懋”的另一种表达。“行堕”是直接的督促与推动,“敬懋”则是树立正面的榜样以引导那些不努力者。“亦乃服”是对摄强调仅仅听取民间疾苦是不够的,还要积极地解决问题。具体办法就是“惠不惠”与“行堕敬懋”,前者是自上而下地赈济穷苦,后者则是强调要推动民众发挥自觉脱贫脱困的主动性。

    《摄命》中周王针对狱讼一事,也有大段的诫命,说明摄之所掌,应该也包含与狱讼相关的事务:

    凡人有[二一]狱有,汝勿受币,不明于民。民其听汝,时唯子乃弗受币,亦尚辩逆于朕。凡人无[二二]狱亡,廼唯德享。享载不孚,是亦引休,汝则亦受币,汝廼尚祗逆告于朕。[二三]

    本段简文中,狱字没有疑义,但字学界意见还不统一。该字下从“自”,上从“炎”,或省从“火”作。除“有狱有”、“无狱无”、“又告有”(简四)这种用法外,又有“敬学明”(简十)这种用法。前者与刑狱有关,后者与称颂大臣贤德有关。李学勤、陈剑及整理者马楠对该字都有考证。李学勤先生释“有”“无”为“有嫌”“无嫌”,意指与刑狱有关的嫌疑人员。2陈剑先生释“有”为“有讼”,狱与讼并举。3整理者马楠先生释“有”为“有吝”,4《说文·口部》:“吝,恨惜也。”5“有吝”意指“有恨”。6按字,或即“冤”字。《说文·兔部》:“冤,曲也。从兔从冂。兔在冂下不得走,益屈折也。”7“冤”字古字形至今尚未得到确认。仅甲骨文中有 ?字,从网从兔,或释作“冤”,或释作“罝”,还有学者以为是“网兔”二字,并非一字。8更主要的是,此字目前在西周铜器铭文及战国简帛文字中找不到最终发展成为“冤”字的演变线索。按“冤”字,上古音为元母、影纽,字所从之“炎”,上古音则在谈母,匣纽。元、谈为通转,影、匣为邻纽,或同归于牙喉音则为旁纽,1显然,冤、字音十分接近。因此笔者推测,“冤”应是后起字,“”才是“冤”的原字。

    字释作冤,“凡人有狱有,汝勿受币,不明于民。民其听汝,时唯子乃弗受币,亦尚辩逆于朕”句,就当义释为“凡人有狱讼,有冤情,你不得接受他人的币帛之贿,导致臣民们的狱讼与冤情不明。臣民们之所以听从你,是因为你不接受这些币帛之贿,也能够将他们的狱讼与冤情上达朕听”。“凡人无狱亡,廼唯德享。享载不孚,是亦引休,汝则亦受币,汝廼尚祗逆告于朕”句,就当义释为“凡人狱讼与冤情得到解决(无狱讼、无冤情应是指狱讼与冤情得释,非指本来就没有狱讼与冤情),就会称颂你的德行。仅仅称颂德行还觉得不够表达衷心与诚意,就会延长、扩充他们的美意,你也可以接受他们的币帛之赠,你还要把这些敬告给朕”。

    无论是从《周礼》还是从《摄命》看,太仆或摄所负责的狱讼之职,都是由其所掌沟通周王与臣民这一核心职事发展而来,与专职刑狱的司寇类官员为官联,但具体的职事要求又有不同。司寇类官员只就刑狱掌刑狱,太仆或摄作为周王身边的近臣,其所职更要体现周王对臣民冤苦之情的体恤。所以周王才谆谆教诲摄“翼翼畏小心,恭民长长”(简九、简十),主张“勿侮其童,恫瘝寡鳏”[简九]。

    3,掌礼

    《周礼》太仆首职即“正王之服位”,后文又具体交代了太仆需要在王眡朝、祭祀、宾客、丧纪、出入等多种场合下“正王之服位”,所述职务以礼事为主。《摄命》产生于西周王朝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的具体背景下,因此通篇主要讲的是出入王命,尤其是强调要听取臣民的谘谋奏议,并上达臣民冤苦之情于天听之事,所涉礼事不多,但也有一些蛛丝马迹可寻。

    简十九、二十中周王对摄说:“乃作穆穆,唯恭威仪,甬(用)辟余在位”,威仪即曲礼,《礼记·中庸》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2可见摄之所掌,包括礼仪之事。威仪亦可称“颂”,即礼容。西周微史家族入周后,得到的任命就是以“五十颂处”,即掌管五十种具体的威仪。3简十

    一中,周王对摄说“甬(用)非颂,汝正命”,即所用如果不符合礼制,则由你来规正。这与太仆“正王之服位”完全一致。

    综上,《摄命》中透露出的有关摄的职事内容,与《周礼》太仆一职存在很大的一致性。从这个角度看,《书序》所云“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说未可轻易否定。另外,据《史记·周本纪》,“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王道衰微,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臩申诫太仆国之政,作《臩命》,复宁”。4这与《摄命》中周王屡次强调的“弗造民康”“民丕造不康”的社会局面及周王个人“湛圂在忧”的政治危机感也都十分地一致。按孔壁古文出后,孔安国“悉得其书”,5

    而“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縢》诸篇,多古文说”,6

    因此,《周本纪》所谓周穆王时“王道衰微”的说法,当即司马迁遵照《书序》,又兼采其所见古文《冏命》(即今所见简本《摄命》)的具体内容推衍而成。因此,简单地否定穆王与《摄命》的关系,是不可取的。

    通过《周礼·太仆》这一视角,确可为《摄命》即《书序》中所载之《冏命》提供重要的佐证。几佚近两千年的古文《冏命》,若果得重见于世,对于研究西周时期的历史而言,无疑又增添了极为宝贵的史料。

    [作者许兆昌(1968年—),吉林大学文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12;史宁宁(1984年—),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收稿日期:201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