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动人口盗窃犯罪对策探讨

史忍内容摘要:新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之中,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队伍。流动人口为首都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犯罪问题。盗窃犯罪作为一种高发犯罪类型,对于民众生活更是影响深远。本文基于犯罪经济学成本收益模型分析流动人口盗窃犯罪高发的原因,并根据该理论,提出一些有建设性意见的对策,以期改善流动人口盗窃犯罪猖獗现状,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关键字:流动人口;盗窃犯罪;成本收益模型
一、北京流动人口犯罪概况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将“流动人口”表述为:暂时离开居住地的迁移人口。 根据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王智民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滞留,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 这是从时空的视角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还有学者从户籍视角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王建民、胡琪认为流动人口从动态看是实现了人户分离的地区之间流动的人口;从静态看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 张展新、侯亚非认为,中国人口迁移活动包括两类,一是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移,二是不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迀移。为了区别这两类迁移活动,在人口管理中,把发生前一类迁移的人口称为迁移人口,把发生后一类迁移的人口称为流动人口。 一般而言,流动人口指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的情况下,到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务工、经商、社会服务等各种经济活动的人口。
流动人口犯罪是指以流动人口为实施主体的触犯刑法并最终被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指外来务工人员。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北京流动人口数量也不断上升。北京市流动人口大规模膨胀始于2000年。2000年在京流动人口达到了256.1万;2010年这一数字超过了700万;到了2013年,在京流动人口突破800万。 根据《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北京市常住人口总数达2170.5万人,常驻外来人口为822.6万人,常驻外来人口占人口总数的37.9%。
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北京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给北京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力,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犯罪问题更是不容忽视。近年来,北京市流动人口盗窃犯罪也呈现出突显趋势。通过访谈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上半年在昌平区公安辖区范围内入户盗窃被抓获的58名犯罪嫌疑人,外省市户籍人数55人,占总人数的94.8%。 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公安机关内部资料,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重,涉及盗窃犯罪为48%。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统计了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生效并已经上传与法院系统内部的刑事判决书,流动人口被告人占82.1%。2015年 ,大兴区全区审查起诉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数为1824人 ,户籍人口人数为506,流动人口人数为1318人。全区审查逮捕案件涉及人数为1403人,户籍人口人数为331人,流动人口人数为1072人。
二、相关概念
(一)犯罪成本
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行为付出的必要成本即犯罪成本。按照贝克尔的理论,犯罪成本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所必须付出的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的成本,主要包括实施犯罪行为所需工具、时间、经费等。其中不同的犯罪类型直接成本也是不同的,盗窃犯罪的直接成本属于比较低廉的类型。对于同一犯罪类型,不同的犯罪对象并不对直接成本有太大影响。而且犯罪的直接成本受社会防控力量的影响比较大,社会防控力量越强,犯罪的直接成本就越高。二是犯罪的机会成本,即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行为,就会放弃一部分合法的谋取利益的机会,放弃这部分机会可能创造的合法的收益。每个人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各不相同与其合法收入水平等因素呈正相关。三是犯罪的惩罚成本。即犯罪行为被公检法机关侦破犯罪分子所付出的一系列经济或者其他代价。这三个变量中,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在一段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变性不高。
破案率对于惩罚成本的影响较大,犯罪数和破案率呈现负相关。犯罪经济学家认为,影响犯罪分子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惩罚成本。惩罚成本主要包括受到惩罚的及时性、确定性以及严厉性。
(二)犯罪收益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被称为犯罪收益,主要包括经济收益和精神收益两部分。犯罪收益是犯罪分子根据客观环境预先估计的,也是犯罪分子的一种主观愿望。经济收益是物质上的,有形的收益,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标。主要包括现金、物品、银行卡等。犯罪分子希望通过其盗窃行为获得经济上的收入。精神收益是无形的,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刺激的快感,或者报复心理得到满足,扭曲的价值观得到认同,个人成就感的满足等。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是密不可分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盗窃犯罪分子所考虑的主要是犯罪的直接经济利益,这也是决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性因素。同一种犯罪类型因犯罪人的不同,犯罪收益会有所差异,同一犯罪人实施的不同犯罪类型所获得的犯罪收益也会有所差别。比如,同样是盗窃一千元,贫困失业者获得的犯罪收益就比高级工作者的要高很多。
(三)成本收益模型
将实施盗窃犯罪可以取得的总收益用S表示,进行犯罪活动所要付出的总成本用C表示,那么净收益J就是总收益S与总成本C之差。其中,用Cb代表犯罪實施过程中犯罪人所要付出的时间机会成本;Cd表示犯罪人因实施盗窃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等法律法规处罚的预期成本;用Cj来表示犯罪人受到处罚后要付出的机会代价。实施盗窃行为时所要承受的心理上的谴责和精神上的压力成本,用Cy来表示。至此,可以将盗窃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整合如下:
J=S﹣C
C=Cb+Cd+Cj+Cy
当J>0时,可以考虑实施盗窃犯罪;当J<0时,作为理性人都会认识到实施盗窃犯罪是一项愚蠢的行为选择。
可以将盗窃犯罪成本收益关系绘制成如下模型图:
在上图中,横轴表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付出的成本,纵轴表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收益,水平虚线为实施盗窃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即上文所说的Cd。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理论,预期惩罚成本是由惩罚的严厉程度记为K,以及惩罚的可能性记为Q所决定。预期惩罚成本等于惩罚的可能性与惩罚的严厉程度之积。即:
Cd=Q·K
曲线R表示犯罪人在付出不同的成本时所获得的犯罪收益。如上图所示,当犯罪人付出E个犯罪成本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的预期成本则为矩形GOEF,获得的犯罪收益为三角形WGF,即上文所说的J。根据上图显示,当犯罪人付出E个犯罪成本时J值最大。当然这也是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最理想的状态。
三、成本收益视角下北京市流动人口盗窃罪高发的原因
(一)犯罪直接成本低
根据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部分情况下完全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他们往往选择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金钱手机或者首饰等东西下手。在盗窃电动车或者摩托车时即使需要用到一些工具,也多是一些自制的开锁,撬锁工具,以及一些螺丝刀,扳手,钳子等。这些作案工具本身并不值钱,犯罪分子不需要为了准备作案工具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从而大大降低了犯罪直接成本。有数据表明,流动人口盗窃的对象87.3%是陌生人。因此,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并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解和接触被害人,也几乎很少需要提前踩点。在进行盗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这种时间成本。盗窃犯罪同时又具有偶发性的特点,而流动人口由于自身并没有什么固定工作,他们往往在漫无目的的闲逛中临时起意进行盗窃行为。这种特点就决定了在实施盗窃时并不会耽误他们通过打工获得正当收益。
(二)犯罪惩罚成本低
首先,流入地相关部门对于流动人口具体情况掌握不清,对于其活动情况不能及时了解。针对一些有劣迹的流入者缺乏有力的社会约束力与防控力。流动人口主要受其流入地的派出所管辖。派出所自身人员有限,管辖常住人口很多时候都让他们无能为力,再加上流动人口更是有心无力。政策好一点的派出所可能会从社会上聘用一些治安协助员减轻工作负担,但是由于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他们也常常不止从何下手,作用也很有限。
其次,流动人员自身经济比较困难,他们在流入地无力支付高额的租房费用,只能寻租一些廉价的非法出租屋。这种出租屋只要交租金就可以马上入住,并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签订合同。房东往往不了解承租人的情况,他们来自哪里,做什么工作,以及社会背景他们都不关心。这就导致承租人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他们也会经常变动住所,行踪飘忽不定。他们在一个地方作案可以很快就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藏身并且开始新一轮的作案。此外,流动人口多聚居于城乡结合部地带,这些地方地理位置特殊,城乡之间的地铁、公交等交通网络比较发达。发达的交通网络在便利我们出行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后逃匿带来了优势。廉租房周围存在的大量非正规的休闲娱乐场所也为犯罪分子栖身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些都为犯罪人的逮捕增加了难度。
再次,盗窃犯罪犯罪暗数很大。所谓犯罪暗数,又被称为犯罪黑数、刑事隐案,是指没有被警方获悉或登记的、因此没有被计入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的总数。流动人口盗窃犯罪黑数如此之大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时候犯罪分子是由于本身生活拮据,顺手牵羊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少,达不到法律上的盗窃罪的数额。另一方面是由于,失窃人员知道盗窃案破案率很低,认为向警方报案没用,往往选择不报案。新疆扒窃团伙就是个典型例子。他们往往在闹市中以年轻女性为目标,扒窃其手机、钱包等财物。许多受害人在被盗当场没能及时发现,在发现时考虑到被盗数额较小,破案率低等因素往往选择不去报案。
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盗窃案件尤其是流动人口实施的盗窃案件犯罪暗数相当之大,大大加大犯罪分子非法获得财物又能避免法律制裁的信心。犯罪分子是否会实施犯罪行为深受惩罚的严厉性和及时性的影响。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的这些特点,他们实施盗窃行为遭受惩罚的及时性大大降低,这样就使得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盗窃行为,降低了惩罚成本对犯罪分子的影响。根据公式Cd=Q·K和上文论述可得,盗窃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K在当前政策的影响下将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当前盗窃犯罪如上文所述,惩罚的可能性Q数值也很不理想。
(三)犯罪机会成本低
1.自身状况方面
相比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就业时受到的法律保护较少,而收到的一些不公待遇較多;报酬低,属于城市社会工作中的“贫困者”;工作时间长,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基本享受不到国家法定规定的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从工作时间上看,2009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五个重点城市调查发现,流动人口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近62个小时;2010年在全国106个地点调查发现,流动人口平均每周工作超过65个小时;2011年的近涉及雇员的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5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2015年流动人口就业比例为86.1%,相比2014和2013年分别下降2.6和3.2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走低。而失业率方面,2015年流动人口失业率为1.52%,2014年这一数字仅为0.8%。 2013年北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5793元,而被调查的流动人口中,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仅占9.4%,20.4%的受访者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2015年,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者为25.9%,文盲占比为3.2%。 根据2016年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可知,2014年小学及以下流动人口的失业率为0.9%,中学为0.73%,大专及以上为0.58%;相比之下,2015年,流动人口小学及以下失业率为2.13%,中学为1.88%,大专及以上为1.24%。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使得其市场竞争力弱,工作缺乏稳定性,从事的多为体力劳动,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经常处于失业危机中。
2.社会保障方面
流动人口往往处于脏乱差的工作环境之中,他们患职业病以及患病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实际上,流动人口参保率总体比例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嘉定调查队2014年对外来农民工参保情况的统计,12.7%的农民工未投保,在投保的农民工中,56.6%的农民工参加了一种保险,43.4%参加了两种及以上的保险,依次为:老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一方面是由于流动人口主要为年轻人,身体健康状况一般较好,医疗需求主要是一些小病,无论是城市的公立医院还是社区医疗机构花费都较高。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让他们觉得即使参与了医保体系,医疗保障也没有安全感。在养老保险方面,尽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推动流动人口参保,但社会保险养老金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制度障碍造成参保率低。另一方面他们自己不愿意购买保险,流动人口收入水平较低,让他们觉得把钱投入到这类保险中没有拿在自己手中可靠,这也说明他们对政府不够信任,不相信社保。
以上种种现实的状况,使得农民工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机会成本很低,他们在思考和计算之后往往会选择自认为收益更高的盗窃行为。
四、成本收益视角下北京市流动人口盗窃犯罪对策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决定流动人口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因素中,时间机会成本Cb,受到处罚后付出的机会代价Cj以及实施盗窃行为时所要承受的心理上的谴责和精神上的压力成本Cy对于流动人口来说都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因此犯罪人是否会实施盗窃行为主要取决于Cd即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而决定Cd数值的K和Q中,惩罚的可能性Q则是关键环节。因此,对于犯罪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单一手段。我们需要构建一种全方面多方位的综合治理模式,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参与进来。营造一种“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治安环境,将犯罪受到的惩罚可能性做到最大。
(一)各机关加强监管,提高犯罪的惩罚成本
刑罚处罚的及时性不仅可以有效控制犯罪收益,而且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犯罪行为,使犯罪成本达到最大化,给不安分子以威慑,使其在蠢蠢欲动时悬崖勒马。
贝克尔模型揭示,当潜在犯罪人是风险偏好者时,一个较高的定罪和惩罚概率比一个较严厉的刑罚更能阻止他的犯罪行为;当他是风险规避者时,更严厉的刑罚会对他产生更大的影响;如果他是风险中性者,则较大的概率和较严厉的刑罚对他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是大多数的流动人口都是风险偏好者。因此,增加作案后被逮捕的几率和及时性比制定更严厉的处罚对于减少流动人口盗窃犯罪更有意义。有调查显示,当犯罪的破案率达到50%时,犯罪者就处于观望状态,不敢铤而走险;当破案率超过50%时,一些犯罪者就会选择放弃犯罪,另谋他业;而当破案率高达80%以上时,犯罪者往往会选择投案自首或者畏罪潜逃。
基于此,首先公安机关针对警力有限的现实,要加强与社区的对接,发挥警民合作的重要作用。调动社区居民的防卫积极性,加强观察及时报告可疑人员消息,发展“朝阳群众”、“西城大妈”群体。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制度,通过协查通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监管,一方面防患于未然,营造良好社区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快速反应,及时出击。其次,检法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犯罪要快审快批,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像盗窃犯罪这种常态犯罪绝不姑息纵容,加强监管,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给蠢蠢欲动的不安分子以当头棒喝。最后,以房管人机制要健全。将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以及小旅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做好各个辖区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做好网格化管理,对于隐藏与其中的犯罪分子落实到房主,决不姑息。对于刑事案件高发区要重点治理,展开专项整治,力求做到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通过以上举措,增强流动人口盗窃犯罪的破案率,增强刑罚处罚的及时性。
(二)保障流动人员权益,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
政府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流动人口营造一个相对满意的生活环境。进行犯罪行为之前作为一个理性人在考虑到眼前的机会成本时自然而然的会选择放弃犯罪,从善如流。
首先要满足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需求,力求实现流动人口在基本服务上与常住人口均等化。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除满足流动人口的生存需要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发展需求,明确流动人口可以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尽快取消流动人口在享受公共服务时的附加条件,减少流动人口因公共服务的不公造成的犯罪问题。通过以上举措促进流动人口子啊流入地的融合,找到归属感。
其次,给予流动人口就业优惠政策,使其享受到公平待遇,提高就业率。流动人口背井离乡来到大城市发展,首要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工资待遇和更好的生活水平。但是许多人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往往没有稳定的工作,随时处于待就业的边缘,很多时候,糊口对于他们都成问题。一些人可能就会剑走偏锋,踏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流入地要加强流动人口技能培训,提高流动人口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首先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对于流动人口在工作中遇到的克扣工资等不公现象及时公平解决,避免激发流动人口的仇视心理。用工单位要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改善工作环境,为其缴纳相关保险。
(三)加强宣传,提高人们防盗意识,提高犯罪的直接成本
犯罪与被害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人民群众自身防盜意识不足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盗窃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调查显示流动人口被盗中有车未锁、门窗未关的达 52.1%,其中车未锁为18.9%,说明流动人口被盗与其自身过错有较大关系。 因此,提高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增强与盗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加强对公私财物的保管就尤为重要。一是要将盗窃犯罪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现在大多数的做法是将案发状况对群众保密。但是,群众有权了解自己生活环境的治安状况,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应当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依靠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让群众真是的了解到盗窃犯罪的频发性才能让他们感受到事情的严重性,切实提高自身的防控意识。二是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社区可以运用宣传栏,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广泛进行警醒提示。对于社区中存在的盗窃犯罪发案情况及时通报,向群众宣传必要的防盗知识,提高防盗意识,推荐切实方便可行的防盗措施。比如提醒小区居民在停车后及时落锁,及时更换储藏室门锁,不能太依靠开发商提供的门锁。
全民提高防范意识,加大对于可疑人员的排查,提高犯罪分子作案难度,营造一种良好社区风气,自然就加大了盗窃犯罪的直接成本于无形中有利于盗窃犯罪率的降低。
五、结语
盗窃犯罪自人类有了私有财产开始便随之而生,对于盗窃犯罪的预防更是一个亘古的话题。虽然此类犯罪社会恶性不是最大的,但是确是与我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前人对于盗窃犯罪的研究也是不计其数。进入新世纪,学科融合成为明显趋势,将经济学的原理运用于盗窃犯罪的分析,希望能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带给相关实践部门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新思路。